深圳貨車超載處罰規定
很多在道路上行駛的貨車都存在超載的現象。那麼,你知道深圳貨車超載怎麼處罰嗎?接下來就跟著小編一起去看看吧。
深圳貨車超載怎麼處罰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機動車載物應當符合核定的載質量,嚴禁超載;載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不得遺灑、飄散載運物。”第九十二條規定,“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核定載質量百分之三十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運輸單位的車輛經處罰不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超限程度百分率小於5的,屬於輕微超限,執法人員將不登記,不卸貨、不賠償、不處罰,教育放行;
超限百分率大於等於5小於等於20的,屬較輕超限,執法人員將進行登記,並要求當事人自行卸貨分載,按標準繳納公路補償費,不處罰,不扣分,警告教育;
超限百分率大於等於20的,將強制卸貨,按規定繳公路補償費,並處按超限嚴重程度處罰,建議交警扣分處理 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貨質量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超過核定載貨質量百分之三十或違反規定載客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載人超載的處罰規定
第六十條 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核定人數或者違反規定載貨的,對機動車駕駛人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超過核定人數未達百分之二十的,處以二百元罰款;
二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五十的,處以一千元罰款;
三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處以二千元罰款;
四違反規定載貨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其他客車違反規定載貨的或者其他機動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的,對機動車駕駛人處以一百元罰款。
貨車超載保險公司賠償嗎
保險公司對車輛超載免責的條款,必須盡到充分提示和說明義務,否則條款不產生效力。
《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如保險合同、拍賣成交確認書等,都是格式合同。可知,本案中《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車上貨物責任險條款》第二條第二項的“違法、違章載運或因包裝不善造成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規定為格式條款。
《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
“訂立保險合同,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法律賦予了保險公司負有對免責條款進行提示和明確說明的義務。保險公司對車輛超載免責的條款,必須盡到充分提示和說明義務,否則條款不產生效力。
汽車超載處罰規定是怎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