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防安全標誌設定要求
關於消防安全標誌設定要求你知道哪些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相關資料,一起來看看吧!
商場店、影劇院、娛樂廳、體育館、醫院、飯店、旅館、高層公寓和候車船、機室大廳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的緊急出口、疏散通道處、層間異位的樓梯間如避難層的樓梯間、大型公共建築常用的光電感應自動門或360°旋轉門旁設定的一般平開疏散門,必須相應地設定“緊急出口”標誌。在遠離緊急出口的地方,應將“緊急出口”標誌與“疏散通道方向”標誌聯合設定,箭頭必須指向通往緊急出口的方向。
手動火災報警按鈕和固定滅火系統的手動啟動器等裝置附近必須設定“消防手動啟動器”標誌。在遠離裝置的地方,應與方向輔助標誌聯合設定。
設有火災報警器或火災事故廣播喇叭的地方應相應地設定“發聲警報器”標誌。
設有火災報警電話的地方應設定“火警電話”標誌。對於設有公用電話的地方如電話亭,也可設定“火警電話”標誌。
設有地下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和不易被看到的地上消火栓等消防器具的地方,應設定“地下消火栓”、“地上消火栓”和“消防水泵接合器”等標誌。
在下列區域應相應地設定“禁止煙火”、“禁止吸菸”、“禁止放易燃物”、“禁止帶火種”、“禁止燃放鞭炮”、“當心火災──易燃物”、“當心火災──氧化物”和“當心爆炸──爆炸性物質”等標誌
在旅館、飯店、商場店、影劇院、醫院、圖書館、檔案館室、候車船、機室大廳、車、船、飛機和其它公共場所,有關部門規定禁止吸菸,應設定“禁止吸菸”等標誌。
疏散通道中,“緊急出口”標誌宜設定在通道兩側部及拐彎處的牆面上,標誌牌的上邊緣距地面不應大於1m。也可以把標誌直接設定在地面上,上面加蓋不燃透明牢固的保護板,如圖3所示。標誌的間距不應大於20m,袋形走道的盡頭離標誌的距離不應大於10m。
應設定消防安全標誌的場所
1.消防安全標誌是由安全色、邊框、以圖象為主要特器等裝置附近必須設定“消防手動啟動器”標誌。
2.在遠離徵的圖形符號或文字構成的標誌,用以表達與消防有關該裝置的地方,應與方向輔助標誌聯合設定的安全資訊。
3.根據國家標準《消防安全標誌設定要求》設有火災報杏器或火災事故廣播喇叭的地方應下列場所或部位應設定相應的消防安全標誌:相應地設定“發聲著報器”標誌。
4.商場店、影劇院、娛樂廳、體育館、醫院、飯店、
5.設有火災報警電話的地方應設定“火警電話”標旅館、高層公寓和候車船、機室大廳等人員密集的公志。
6.對於設有公用電話的地方如電話亭,也可設定“火共場所的緊急出口、疏散通道處、層間異位的樓梯間如警電話”標誌。避難層的樓梯間
7大型公共建築常用的光電感應自動*、設有地下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和不易看到門或360度旋轉門旁設定的一般平開疏散門,必須相應的地上消火栓等消防器具的地方,應設定“地下消火地設定“緊急出口”標誌。
8.在遠離緊急出口的地方,應將栓”、“地上消火栓”和“消防水泵接合器”等標誌。
消防安全疏散標誌設定標準
1總則
1.0.1為了合理的設定消防安全疏散標誌,保障人身安全、減少火災危害和方便救援,制定本標準。
1.0.2本標準適用於新建、改建、擴建的民用建築和平戰結合的人民防空工程中消防安全疏散標誌的設計、施工、驗收與維護。
1.0.3消防安全疏散標誌的設計與施工應符合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及有關工程建設和質量管理法規的規定,做到安全適用,技術先進、經濟合理。
1.0.4設計選用的消防安全疏散標誌產品必須經過國家有關消防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認證合格。
1.0.5消防安全疏散標誌的設計與施工、驗收及維護管理,除應符合標準的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其他有關標準和規範的要求。
2術語
2.0.1消防安全疏散標誌Fire safety evacuation sign
用於火災時人員安全疏散時有指示作用的標誌。
2.0.2疏散標示指示Evacuation indicator sign
用於指示疏散方向和或位置、引導人員疏散的標誌,一般由疏散通道方向標誌、疏散出口標誌或兩種標誌組成。
2.0.3.疏散導流標誌Evacuation guiding strip
疏散指示標誌的一種,能保持疏散人員視覺連線並引導人員通向疏散出口和安全出口的疏散指示標誌。
2.0.4警示標誌Prohibiting and inducing or warning sign
警告和提示疏散人員採取合適安全疏散行為的標誌。
2.0.5電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標誌Electricity luminglighting fire safety evacuation sign
通過電源場致發光方式發光顯示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誌。
2.0.6蓄光型消防安全疏散標誌Light-cumulating fire evacuation indicator sign
通過光源照射,並在光源消失後仍能在規定時間內自發光的消防安全疏散標誌。
3設定要求
3.1一般規定
3.1.1消防安全疏散標誌的設定應根據建築物的用途、建築規模、使用人員特點和室內環境等因素選用。
3.1.2設定消防安全疏散標誌時,標誌內容應清晰、簡潔、明確,並與所要表達的內容相一致,不應相互矛盾或重複。
3.1.3消防安全疏散標誌應設在醒目位置,不應設定在經常被遮擋的位置本標準另有規定者除外,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等疏散指示標誌不應設定在可開啟的門、窗扇上或其它可移動的物體上。
3.1.4當正常照明電源中斷時,應能在5s內自動切換成應急照明電源,且標誌表面的最低平均照度和照度均勻度仍應符合日常情況下的要求。
3.1.5疏散導流標誌應沿疏散通道和通向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的設計路線設定。
3.1.6在聯合設定電光源型和蓄光型等其他型別的消防安全疏散標誌系統中,蓄光型等其他型別的消防安全疏散標誌宜用作輔助標誌。
3.2設定場所
3.2.1下列建築和場所應設定消防安全疏散標誌:
a高層民用建築二類高層組合式單元住宅除外;
b影劇院、體育館、展覽館、禮堂、公共娛樂場所、建築面積大於1000m2的商店開敞、半開敞式菜市場除外、建築面積大於500m2的餐飲服務場所等人員聚集的單層、多層公共建築或場所;
c醫院、療養院、康復中心、幼兒園、託兒所、養老院老年公寓等單層、多層醫療保健和嬰幼老弱殘障人員服務設施;
d候機樓、長途汽車客運站、公共交通樞紐、火車站、地鐵車站等公共服務設施;
e車位不少於50輛的單建、附建汽車庫;
f綜合樓、寫字辦公樓、旅館、圖書館、檔案館、教學樓、科研樓、學生宿舍樓等其他多層公共建築或場所;
g地下、半地下民用建築包括地下、半地下室及平戰結合的人民防空工程。
3.3消防安全標誌設定
3.3.1設定電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標誌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a電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標誌應採用不間斷電源UPS供電、並宜採用相對集中的供電方式可按樓層、防火分割槽等劃分供電區域,當數量較少、分置分散時可採用自帶電源供電;
b對於一類高層民用建築、候機樓、公共交通樞紐、火車站、地鐵車站、大中型體育館和商店及每層建築面積大於3000m2的其他大型公共建築,地下建築、人防工程,其應急電源的連續供電時間不應小於30min;對於其他建築,不應小於20min;
c標誌表面的平均亮度宜為17~34cd/m2,但任何小區域內的亮度不應大於300cd/m2且不應小於15cd/m2,最大亮度與最小亮度之比不應小於5:1;
d設定間距不應大於20m。
3.3.2設定蓄光型消防安全疏散標誌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a設定場所和部位的正常電光或日光照度,對於熒光燈,不應低於25lx;對於白熾燈,不應低於40lx;
b消防安全疏散標誌表面的歸低照度不應小於51x;
c應滿足正常電源中斷30min後其表面任一發光面積的亮度不小於0.1cd/m2.
3.3.3本規定第3.2.1條規定應設定消防安全疏散標誌的建築和場所,應在其安全出口上設定電光源型安全出口標誌。
3.3.4候機樓、長途汽車客運站、公共交通樞紐、火車站、地鐵車站等人員密集場所,旅館、學生宿舍以及平戰結合的人民防空工程和其它地下民用建築內,應在其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線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牆上設定電光源型和蓄光型疏散指示標誌或疏散導流標誌。
3.3.5歌舞廳、卡拉OK廳、夜總會、錄影放映廳、桑拿浴室、遊藝廳、保齡球館、網咖等公共娛樂場所,醫院的病房樓等醫療保健和嬰幼老弱殘障人員設施,商店、禮堂、體育館、影劇院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築和場所,當疏散走道為長度超過20m的內走道時,除設定疏散指示標誌外,還應設定疏散導流標誌。
3.3.6塔式及一類通廊式高層住宅的疏散直道或樓梯間處應設定電光源型疏散指示標誌。
3.3.7高層建築或多層建築中建築面積大於300m2的會議室、多功能廳等公共活動用房、地下建築中各房間總面積超過200m2且經常有人停留的活動場所的疏散出口處,應設定電光源型或蓄光型疏散指示標誌。
3.3.8車庫的車輛和人員疏散通道和疏散出口上應分別設定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誌。
3.4其他要求
3.4.1安全出口和疏散出口指示標誌宜設在靠近其出口一側的門上方或門洞兩側的牆面上,標誌的下邊緣距門的上邊緣不宜大於30cm。在遠離安全出口的地方,應將“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方向”標誌聯合設定,箭頭必須指向最近的安全出口。
3.4.2在疏散走道或主要疏散路線的牆面或地面上設定的疏散導流標誌,應符合下列要求:
a設定在地面上時,宜沿疏散走道或主要疏散路線的中心線佈置;
b設定在牆面上時,其中心線距地面高度不應小於50cm;
c疏散導流標誌宜連續佈置,標誌的寬度不宜小於8cm,長度不宜小於30cm;
d當間斷佈置時,蓄光型疏散導流標誌間距不應超過1m;電光源型疏散導流標誌間距不宜大於2m,不應超過3m;
e當疏散導流標誌遇到的門不是疏散出口或安全出口時,宜在該處的地面連續指示。
3.4.3疏散走道上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誌不含設定在地面上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疏散導流帶宜設在疏散走道及其轉角處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牆面或地面上,且應符合下列要求:
a當設定在牆面上時,其間距不應大於10m;
b當設定在地面上時,其間距不應大於5m;
c當與疏散導流標誌聯合設定時,其底邊應高於疏散導漢標誌上邊緣5cm;
d當聯合設定電光源型和蓄光型標誌時,燈光型標誌的間距應符合本規定第3.3.1條的規定,蓄光型標誌的間距應符合視覺連續的要求。
3.4.4設定在頂棚下的疏散指示標誌,應採用電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誌,其下邊緣距地面的高度不應小於2.0m,且不宜大於2.5m,間距不應大於20m。
疏散指示標誌的正面或其鄰近不宜有妨礙公眾視讀的障礙物。若無法避免時,應在障礙物上增設標記。
3.4.5安全出口、疏散出口或通向安全區域、避難區域的門,宜在門扇距地面1.1m~1.5m範圍內,設定“推開”標誌。
安全出口、疏散出口或疏散通道中的門為單向時,必須在順疏散方向一面的門上設定“推開”標誌,在其反面設定“拉開”標誌。
3.4.6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中的門扇應設定“禁止鎖閉”標誌,並宜設“推開”標誌。室內疏散走道或室外通道的醒目處應設定“禁止阻塞”的標誌。
3.4.7在電梯及自動扶梯處,應設定明顯的電光源型或蓄光型指示警告標誌,標示火災時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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