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聘用法律顧問合同樣本

General 更新 2024年12月28日

  政府法律顧問起源於歐洲資本主義國家。那麼政府聘用法律顧問合同怎麼寫呢?以下是在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政府聘用法律顧問合同範文,感謝您的欣賞。

  政府聘用法律顧問合同範文一

  甲方:聘方

  乙方:受聘方

  甲方為依法行政及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特聘請乙方律師擔任常年法律顧問。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共同恪守。

  一、乙方應甲方的聘請,擔任甲方的法律顧問。

  二、法律顧問的任務是:為甲方行政管理事務以及民事行為提供法律服務,受託辦理有關法律事務,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三、法律顧問受甲方委託辦理下列法律事務:

  1.承辦鎮人民政府委託或交辦的法律事務,為其決策提供法律諮詢和法律意見。

  2.應邀列席鎮人民政府涉及法律問題的辦公會議。

  3.應邀為涉及鎮人民政府和社會公眾重大利益的事項和事務糾紛提供專項法律服務。

  4.應邀參與國有企業改革和為縣人民政府招商引資提供法律諮詢等服務。

  5.應邀參與鎮人民政府有關規範性檔案起草、修改、審議和制定,為鎮人民政府決策提供法律意見和建議。

  6.接受鎮人民政府委託,代理鎮人民政府參加訴訟、仲裁活動。

  7.應邀為鎮人民政府處臵群眾性事件和突發事件以及涉法上訪案件提供法律意見。

  8.提供與甲方有關的法律資訊;

  9.完成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四、法律顧問享有的權利

  1.查閱與法律事務有關的檔案和資料;

  2.瞭解甲方行政管理和對外事務活動中的有關情況;

  3.有權參加甲方召集的行政管理和對外活動中有關事項的論證及決策會議;

  4.有權獲得履行法律顧問職責所必須的辦公、交通、通訊及其它工作條件。

  五、甲方應積極協助法律顧問開展工作,為法律顧問提供必要的辦公、交通、通訊及其它工作條件,以保證法律顧問順利履行職責。

  六、法律顧問不得從事有損於甲方合法權益的活動,不得在民事、經濟、行政訴訟或仲裁活動中擔任對方當事人的代理人。法律顧問對甲方的行政管理和對外事務活動中需要保密的事項,負有保守祕密的責任。

  七、本合同聘期為壹年,2014年3月1日起至2015年3月1日止。

  八、聘金及支付

  法律顧問聘金為每年四萬元。合同簽定後三日內支付貳萬元,餘款在合同期限屆滿後三日內付清。

  九、法律顧問工作方式

  1.甲方應指定專人與法律顧問保持經常聯絡,法律顧問應主動與甲方隨時聯絡;

  2.法律顧問根據甲方的要求不定期去甲方工作。

  十、本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政府聘用法律顧問合同範文二

  甲方:

  乙方:

  根據烏蘭察布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烏蘭察布市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顧問制度實施方案》 烏政辦字[2015]118號 通知精神,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就甲方聘用乙方指定的律師擔任法律顧問一事,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聘用乙方指定的律師擔任法律顧問;

  二、聘用期限為二0一五年十一月三日至二0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三、法律顧問的工作範圍:

  1、就甲方涉及的法律事務提供諮詢;

  2、為甲方草擬、審查、修改經濟合同和其他法律事務文書;

  3、代理甲方參與經濟糾紛的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活動;

  4、為甲方轄區內單位、個人提供法律知識宣傳、諮詢、代書等;

  5、為甲方人員提供法律知識培訓;

  6、應甲方要求,為甲方提供其他法律服務;

  四、法律顧問的工作原則:

  1、乙方參與法律事務,應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

  2、保守在從事法律顧問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

  3、不得利用在從事法律顧問工作中知悉的非公開資訊,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利益;

  4、未經甲方授權和許可,不得擅自對外披露所承擔的工作內容;

  五、法律顧問工作方式:

  由甲方根據需要提供法律服務的內容,提前告知乙方,由乙方指定律師作為甲方的法律顧問,辦理相關事宜;

  六、其他約定:

  1、在本合同履行期間,乙方原則上為無償提供法律服務;

  2、如涉及訴訟、調解、仲裁及複雜合同的起草,由雙方具體協商費用

  3、如無償提供法律服務中涉及交通、文印、差旅等實際支出費用,由雙方協商解決;

  七、本協議經雙方蓋章簽字後生效;

  八、本協議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相關部門備存一份;

  九、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協商解決。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政府聘用法律顧問合同範文三

  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之規定,甲方與乙方就聘請常年法律顧問達成如下合同內容:

  第一條 甲方聘請白沙法律服務所律師擔任甲方常年法律顧問。

  第二條 乙方律師可提供以下服務工作:

  1、應甲方要求,提供法律諮詢;

  2、應甲方要求,對重大決策進行法律論證,可提交法律意見書;

  3、應甲方要求,對甲方擬釋出的重要規範性檔案提出法律建議;

  4、應甲方要求,協助甲方法律審查重大的經濟合作專案以及重要的法律檔案;

  5、應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國家有關法律資訊,就甲方行政管理中的有關問題提出法律意見;

  6、應甲方要求,協助甲方進行法制宣傳教育,可配合甲方對有關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培訓;

  7、應甲方要求,向甲方提出對全民所有集體資產或國有鄉鎮企業進行風險防範管理的建議或意見;

  8、乙方另行接受甲方委託,代理甲方參加法律訴訟;

  9、乙方另行接受甲方的委託,代理甲方申請強制執行;

  10、乙方另行接受委託,參與企業改制、資產重組合並整合等工作。

  第三條 聘請期限:

  甲方聘請乙方律師擔任法律顧問的期限為叄年,自2009年1月10日開始至2012年1月9日止。

  第四條乙方律師的工作方式及要求:

  1、乙方律師可採取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書面等工作方式,自行合理安排工作時間及地點,及時完成甲方要求的服務工作。

  2、如因甲方要求的服務工作的重要性及緊急性需要,乙方律師可至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合適地點為甲方工作,但甲方應為乙方律師提供合理的工作條件及安全的工作環境,甲方承擔相應的費用。

  第五條 費用承擔及支付:

  1、乙方律師辦理本協議第二條第1、2、3、4、5、6、7項業務的法律顧問費用為叄萬元人民幣/年,本合同簽訂後甲方須向乙方首次一次性支付法律顧問費用貳萬元人民幣,以後每年初一次性支付貳萬元人民幣。

  鑑於乙方律師是“應甲方要求”而提供工作服務,故甲方不得以乙方律師未提供工作服務為由而少付或不付法律顧問費用。

  2、乙方律師辦理本協議第二條第8、9、10項業務,另行與乙方約定收費。

  3、以上本條1、2項乙方收取的費用是指律師的法律顧問費和代理費,不包括辦理業務時由法院或者其他機關收取的費用。

  4、乙方律師為辦理甲方業務發生的必要的招待費用和住宿費用由甲方承擔大額招待費用須取得甲方同意,乙方律師可向甲方預借必要的工作費用;乙方律師須及時持票報銷。

  第七條 其他約定:

  1、甲方保證為乙方律師履行義務所提供的資訊、資料真實有效。

  2、乙方律師應當積極進行有針對性的業務研究,按照公認的律師職業道德準則和業務標準為甲方提供高效、優質法律服務。

  3、乙方律師必須保守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甲方的工作祕密。

  4、乙方律師為甲方提供的法律意見或建議供甲方決策參考,對甲方不具有約束力。

  5、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

  6、本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本合同自甲、乙雙方蓋章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 代表人簽字:

  乙方蓋章: 代表人簽字:

  甲、乙雙方蓋章簽字時間: 年 月 日

  甲、乙雙方蓋章簽字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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