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風險代理合同模板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6日

  風險代理與傳統的代理制度相比,主要有以下區別是風險代理的物件多是疑難複雜,特別是執行難度比較大的案件,否則委託人不會同意風險代理。以下是小編整理的民事風險代理合同,歡迎參考閱讀。

  民事風險代理合同範文一

  甲 方:廣州弘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乙 方:廣東奔犇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劉國華

  甲方與廣州弘力物流有限公司因廣州市新錦龍塑料助劑有限公司因運輸事同二審一案,由乙方委派律師擔任該案代理人,現經雙方協商達成委託合同如下:

  一、乙方接受甲方委託,指派律師張錫深擔任甲方訴訟代理人。乙方律師因故中途不能履行職務,則應另行委派律師接替,甲方協助辦理變更授權手續。乙方的代理義務、責任按《律師法》、現行律師執業紀律及道德規範執行。委託注意事項見合同附件《委託人須知》。《委託人須知》是本合同的一部分。

  二、甲方有責任如實陳述案情,提供掌握的全部證據、事實材料,及時通報案情。如甲方隱瞞、捏造事實等,或拖延、故意不告知乙方有關司法、行政部門辦理本案件的有關通知的,應自行承擔不利後果並承擔乙方的律師服務費損失,乙方並有權終止代理。

  三、根據《廣東省律師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及《廣東省律師服務政府指導價》的規定,本案實行全風險收費方式:二審維持原判決,甲方不須支付律師費用,二審變更判決:甲方不須承擔任何賠償責任,甲方支付律師費用壹萬兩千元。

  四、本案法院、仲裁機構收取的案件受理費、保全費,行政、鑑定、公證等部門收取查詢費、鑑定費、公證費、翻譯費等,以及乙方差旅費廣州市除外等由甲方承擔。

  五、如發生甲方追加委託事項、當事人,或對方提起反訴、反請求等重大事件導致代理事項增多時,乙方有權要求依照《廣東省律師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及《廣東省律師服務政府指導價》增加律師服務費。否則乙方僅在原委託範圍內工作。

  六、甲方可以隨時解除與乙方的委託關係,但甲方無正當理由解除委託關係的,乙方有權要求依照本合同第三條收取律師費用。

  七、甲方逾期繳納律師費或不合理的解除合同,且乙方已經著手辦理代理事項的,乙方有權追收其未付律師費及逾期付款違約金;乙方也可中止代理而無須通知甲方。

  八、乙方的許可權由甲方出具《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是本合同的一部分。

  九、因本委託合同引起的爭議,雙方同意提交廣州仲裁委員會按其仲裁規則仲裁。

  十、本合同一式叄份,有效期自簽訂之日起至本案二審判決時終止。

  甲方簽章: 乙方蓋章:廣東奔犇律師事務所 經辦人簽名: 經辦律師簽名:

  年 月 日

  民事風險代理合同範文二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經充分協商,就甲方委託乙方維護其合法權益一事雙方達成以下一致意見,以期共同遵守:

  一、甲、乙雙方之間實行風險代理。簽定本合同之前,合同雙方已對本案訴訟過程中存在的風險進行過仔細而慎重的探討,在此基礎上達成本合同全部內容。

  二、甲方接受乙方委託,參與乙方與 一案的立案、仲裁、調解、訴訟、執行。甲方在案件辦理過程中給乙方代理本案的律師出具〈〈授權委託書〉〉,便於乙方代理本案。〈〈授權委託書〉〉系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三、乙方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依法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甲方應當協助乙方使本案達到更好的效果。

  四、甲方按如下約定向乙方支付費用,律師代理費必須以貨幣形式支付:

  1、甲方獲得本案和解、調解、執行付款當日,按實際獲得金額的 %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若款項經乙方接收的乙方有權直接從甲方應得款項中扣除。

  2、 如甲方得到的利益是非貨幣財產有形物品、智慧財產權、技術祕密、土地使用權、債權、股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的財產時,則由甲

  方按該非貨幣財產價值額的 %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該非貨幣財產價值額按法律文書或甲方與對方當事人的協議價格確定,並在非貨幣財產價值額確定後當日內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

  3、如甲方系被告或第三人,則按避免的經濟損失額的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避免的經濟損失額按原告訴狀中列明的訴訟請求額減去被告或第三人實際承擔的數額計算,如訴訟請求額在訴訟中有增加,則按增加後的數額減去被告或第三人實際承擔的數額計算。

  4、 甲方在調解、訴訟、執行、和解過程中,如未經乙方同意,故意放棄對對方當事人的主張或權利,或承認對方當事人的主張,而損害到乙方利益時,則按原告訴狀載名明的訴訟請求額的計算,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

  甲方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不提供證據包括不依法及時提供證據,或提供虛假證據,隱瞞真實情況,或違法導致案件敗訴或致使乙方無法收取律師費時,按前款規定執行。

  5、乙方在簽定本合同時,收取行完畢時,從甲方已支付的款項中扣減。

  6、 辦案所需差旅費、食宿費、交通費、文印費等由甲方支付,乙方現行墊付,墊付後由甲方第二日結付。向司法機關或其它辦案機關繳納的費用立案費、鑑定費、執行費等,由甲方預繳或承擔。

  五、甲、乙雙方互有通知對方案件進展、財產過付資訊的義務。

  六、甲方無故終止本合同,已經支付的律師費用不予退還,未支付的費用應當補繳。乙方無故終止本合同,已經支付的律師費用予以退還,並向甲方移交案件有關證據。

  七、本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終止。任何一方違約,應當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八、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至本案執行終結且乙方收清律師費之日止。

  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 方各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同簽訂地:

  民事風險代理合同範文三

  甲方: 乙方 : 河南銀基律師事務所

  地址: 地址 :民航路15號企業一號18層

  身份證號: 電話 : 0371-66665923

  電話: 傳真投訴:0371- 67375635

  甲方因與 簡稱本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聘請乙方律師作為本案 階段的委託代理人。甲、乙雙方按照誠實信用原則,經協商一致,立此合同,以昭信守。

  第一條 委託代理事項

  乙方接受甲方委託,委派律師在本案中擔任甲方的委託代理人,委託事項如下:

  1、提起並參加

  2、根據案情需要開展與本案有關的調查取證工作;

  3、向甲方解答與本案有關的法律問題;

  4、為甲方草擬、審查與本案訴訟代理有關的法律文書;

  5、接受甲方委託,處理與本案訴訟有關的其他法律事務。

  第二條 委託代理許可權為本條所列第項:

  1、一般代理; 2、特別授權□代為參加調解、和解;□代為提起、參加訴訟,承認、變更、放棄訴訟請求;□代為申請執行;□代簽法律文書;□代收款物;

  第三條 乙方的權利義務

  1、乙方委派師指派其他業務助理 配合完成輔助工作,但乙方更換代理律師應取得甲方認可;

  2、乙方律師應當勤勉、盡責地完成第一條所列委託事項;

  3、乙方律師應當根據審理機關要求,及時提交證據,按時出庭並應甲方要求通報案件進展情況;

  4、乙方律師不得違反《律師執業規範》,在涉及甲方的對抗性案件中,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同時擔任與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衝突的另一方的委託代理人;

  5、乙方律師對其獲知的甲方的商業機密負有保密責任,非由法律規定或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第四條 甲方的權利義務

  1、甲方應當真實、詳盡和及時地向乙方律師敘述案情,提供與委託代理事項有關的證據、檔案及其他事實材料;

  2、甲方應當積極配合乙方律師的工作,甲方對乙方律師提出的要求應當合法、合理、明確;

  3、甲方應當按時、足額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和工作費用;

  4、甲方指定方更換聯絡人應當通知委託代理人;

  5、甲方有責任對委託代理事項做出獨立的判斷、決策,甲方根據乙方律師提供的法律意見、建議、方案所做的決定而導致的損失,非因乙方律師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行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擔。

  第五條 律師費及辦案費

  1、律師費:雙方自願選擇以下

  A、乙方代理甲方就本案進行訴訟代理,根據《河南省律師服務收費專案和標準》規定,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師費 元,並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內一次性支付。

  B、根據甲方的要求,並經雙方充分協商,乙方同意就本案實行風險代理:雙方共同約定,甲方按照 向乙方支付律師費,並在收到該款物□、判決生效□當日內一次性支付。

  2、辦案差旅費

  根據《司法部律師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乙方律師辦理本案所發生的下列工作費用,應當由甲方另行承擔。先由甲方向乙方預先支付辦案差旅、住宿、影印等經費人民幣 元,待乙方律師代理工作結束後由雙方憑票據結算。乙方律師應當本著節儉的原則合理使用工作費用。

  1相關行政、司法、鑑定、公證等部門收取的費用;

  2實際發生的差旅費、翻譯費、影印費、交通費、長途通訊費;

  3徵得甲方同意後支出的其他費用。

  3、出現下列情形,甲、乙雙方同意按以下方式結算律師費:

  如果本合同所述案件在未提起訴訟之前、訴訟中以和解方式解決或甲方決定以其他方式解決,視為乙方已完成代理義務,則乙方已收取的辦案費不再退還,甲方仍應按約定比例向乙方支付代理費。

  4、除非乙方另有書面同意,如因甲方未按約足額付清上述費用,導致乙方律師不能或未能及時履行甲方委託辦理的法律事務的,乙方將不承擔責任。

  第六條 訴訟費用由甲方負擔。

  第七條 合同的解除

  1、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1未經甲方同意,擅自更換代理律師的;

  2因乙方律師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導致甲方蒙受損失的。

  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託事項違反法律或者違反律師執業規範;

  2甲方有捏造事實、偽造證據或者隱瞞重要情節等情形的;

  3甲方逾期 日仍不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或/及工作費用的。

  第八條 違約責任

  1、乙方無正當理由不提供第一條規定的法律服務或者違反第三條規定的義務,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退還部分或者全部已經支付的律師代理費;

  2、乙方律師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導致甲方蒙受損失,乙方應當在其所投保的執業保險額度範圍內向甲方承擔賠償責任;

  3、甲方無正當理由不支付、逾期支付律師代理費及工作費用或者無故終止合同,乙方有權依據本合同第五條之約定,要求甲方支付未支付的律師代理費、未報銷的工作費用及等同於約定代理費總額20%的違約金。

  第九條 爭議的解決

  本協議適用中國法律;因履行本協議而發生的爭議,雙方約定提交鄭州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十條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 第十一條 其他

  1、甲方在任何時候均不得向律師個人直接支付任何費用,否則後果自負;

  2、乙方不收取甲方材料原件。

  第十二條 甲方承諾:我已認真審閱本合同所有條款以保證完全瞭解其詳盡內容;本合同所有條款均屬甲、乙雙方平等且完全協商一致而達成。

  甲方: 乙方:河南銀基律師事務所

  日期:二0一0年 月 日 日期:二0一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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