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欠債執行的新司法解釋是什麼
在現實生活中,總是有很多的喜歡欠債不還的人,這種做法是令人深惡痛絕的,並且還常常有法律的糾紛,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對欠債執行的新司法解釋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欠債執行的新司法解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對同一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罰款、拘留不得連續適用。因此,如果你仍無力償還款項,法院也不能再次對你實施拘留。如果經查實,當事人如果確實無力執行生效法律文書的,應當在其有能力償還時隨時追繳。債權人發現你有其他財產可供執行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對同一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罰款、拘留不得連續適用。但發生了新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人民法院可以重新予以罰款、拘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裁定中止執行:
1、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執行人為債務人的破產申請的;
2、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
3、執行的標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機構正在審理的案件爭議標的物,需要等待該案件審理完畢確定權屬的;
4、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
5、仲裁裁決的被申請執行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執行請求,並提供適當擔保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07年修正
第一百零二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2、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3、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4、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5、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6、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零四條 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一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一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機關看管。在拘留期間,被拘留人承認並改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拘留。
第二百三十條 人民法院採取本法第二百一十八條、第二百一十九條、第二百二十條規定的執行措施後,被執行人仍不能償還債務的,應當繼續履行義務。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對於法院強制執行,在刑法中有下規定:
第三百一十三條 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欠債執行的新規定
1、欠錢不還人的唯一住房法院可拍賣
只有唯一一套住房,不再是老賴逃避法院執行的理由。比如說,被執行人50歲,其子25歲且有房產,即便被執行人只有一套房屋,也可以被執行;被執行人名下只有一套100平方米的房屋,申請執行人按照廉租房標準,為被執行人提供一套小面積房屋,用於維持其生活必需,那麼被執行人名下這套100平方米的房屋就可以被執行;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平均租房價格,為被執行人提供5到8年的租房費用,則被執行人名下這套100平方米的房屋也可以被執行。例如:江蘇宿遷市沭陽的劉某某因涉及民間借貸糾紛,他的唯一住房被法院拍賣了81萬多元,考慮到他今後的家庭生活必需,法院從拍賣款中支付給他5萬元、相當於當地6年左右的租房費用。
2、查封、凍結老賴支付寶賬戶
支付寶、移動支付、微信支付等網路虛擬交易賬戶中的資金,也屬於法院可執行的被執行人財產範圍。阿里巴巴涉獵很廣,成了老賴,以後網上訂旅遊住房、買保險、租房、相親等等,都會受限。例如:2015年中旬,浙江寧波奉化市有個老賴欠了60多萬拒不償還,跟法官玩躲貓貓。開始法官以為他沒錢——他有20多張銀行卡,餘額最高的那張不超過500元。
3、滑鼠一點就可網上凍結、劃扣老賴財產
2016年2月起,人民法院和金融機構將通過網路方式傳送電子法律文書,接收金融機構查詢、凍結、扣劃、處置等的結果資料和電子回執。今後,執行法官足不出戶,滑鼠一點就能對被執行人在全國4000多家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金融財產查得到、凍得住、扣得了。老賴們,以後你的錢存在哪家銀行都不安全了!
4、老賴名單與網路平臺同步,網購受限
最高人民法院與某網際網路徵信機構簽署對失信被執行人信用懲戒合作備忘錄。會同淘寶、天貓、神州租車等應用平臺,在消費金融、小額貸款、信用卡、p2p、酒店、租房、租車等場景,通過網路等渠道,全面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失信被執行人申請貸款、融資,通過淘寶或天貓平臺購買機票、列車軟臥、保險理財產品及非經營必需車輛、旅遊、度假產品等,預定三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在網際網路的奢侈品交易等高消費行為,均受到限制。案例:因母親將其名下房產用於借款擔保,趙某登上了法院的“老賴”名單。這份名單被同步至處理平臺,從而導致趙某支付寶額度降低,網購消費被限制。
5、老賴不得擔任老闆、董事、監事、高管
從2015年12月起,凡因有償還能力但拒不償還全部或部分到期債務,被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自然人即“老賴”,將受到信用懲戒,不得在全國範圍內擔任任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
6、老賴的車輛上不了高速“老賴”名下的車出行也將受到限制,進出高速路收費站將被暫扣。重慶高階人民法院聯合市高速執法一支隊在g75、g65巴南收費站、g85九龍坡收費站、g93沙坪壩收費站率先進行“老賴”清理行動。“老賴”們的車輛只要行駛上了高速,就將被現場扣留,由高速執法移交法院處理。這下,水、陸、空、高速出行全部受阻,看你怎麼回家和出行?
7、水陸空阻止老賴出行老賴買不了飛機票;不能買列車軟臥和輪船二等以上的艙位;坐不了高鐵和動車一等座;買不了代步私家車,水陸空出行各種受阻!
8、禁止高消費,再也不能任性了,老賴不能在星級以上的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任性地消費;想買房子、裝修房子也不允許;想去旅遊、度假也不行;想向銀行申請信用卡和貸款,審批通過,難啊!
9、老賴的子女不允許上重點私立學校,家長是老賴,其子女不得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例如:“法官,學校說我在法院有案件未解決,不讓我孩子報名。”日前,被執行人高某著急地來到法院反映,其孩子無法報名某私立學校。原來,施某與高某因為合同糾紛訴至石獅法院。經法院組織調解,高某應分兩期支付施某土地轉讓款27萬元。因高某未按調解協議履行,施某於2014年8月14日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後高某未到法院履行付款義務也未申報財產,法院依法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因高某為孩子報名的學校系高收費私立學校,屬於失信被執行人禁止的高消費之一,因此學校拒絕高某為其孩子辦理入學手續。
10、限制老賴炒股、買房、出境,1月21日,在最高人民法院舉行的新聞釋出會上,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牽頭,人民銀行、中央組織部等44家單位聯合簽署的《關於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對外發布。備忘錄限制老賴炒股、出境及購買不動產等。
欠債不還的解決辦法
很多人不願意打官司的原因是因為覺得那“不光采”,這種觀念應當改變,訴訟是一個解除糾紛的一種方式,是窮盡其他辦法無法解決的時候的最後一個手段。比如說欠錢不還,怎麼要都不還,那還有什麼辦法解決?只能用訴訟這一手段解決了。那麼,怎麼以訴訟方式解決欠錢不還這個問題呢?
1.訴前財產保全
訴前財產保全就是將對方的賬戶、房子、車等財產查封上,防止對方轉移財產。這一步並非必須的流程,要結合各案的情況及對方的財產情況,如果欠的錢並不多或是對方有償還能力,或是實在查不到地方財產,可以省去這一步。但如果可以保全的話,我建議還是保全,我辦的幾個案子,訴前財產保全往往可以達到“不戰而屈人之兵”的效果,比如說a公司欠b公司290餘萬,我們代理b公司查到b公司有土地,於是我們就做了財產保全,還沒等開庭呢,對方就同意還錢,但是是分期的,在還了兩期大概220萬元後,我們考慮到基本上對方可以將其他錢都還上,於是解除了保全。這個案子雖然沒經過訴訟,但是結果非常理想。
2.起訴
好吧,接下來就是立案、庭審、判決了。法定的一審審限是6個月,二審是3個月,一般如果沒什麼太大意外的話,3-4個月一審就有結果,可能你覺得時間太長了,但是沒辦法,這是最後一條路。至於說訴訟中到底怎麼做,怎麼開庭,限於篇幅,在這裡就不細說了。
3.執行
如果判決下來了,那麼應在判決生效後2年內向法院提起強制執行,讓法院直接查對方財不進行執行,如果對方就不執行,在一般地區,可以由法警拘留對方當事人,一般是一年一次,一次15日。
4.調解
調解是說雙方都退一步,把問題解決,比如說欠10萬元,甲說,少還點,還9萬元,馬上就還,其他的你也別找我要行不,乙說,行!那這事就完事了,雙方就解決了,一般地,法院會主持雙方進行調解,我個人建議如果條件差不多,可以接受,最好達成調解,因為將精力牽扯到訴訟中並非是一個明智之舉,實實在在拿到錢才是真,不要為小利益而放棄了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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