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張未休年假的時效是怎麼規定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04日

  大家都知道,現在已經是年底了,很多的未休年職工假單位都進行工資補償了,但也有不給補償的,不給休假又不給補償的職工是可以進行法律主張的,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主張未休年假的時效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主張未休年假的時效

  1、《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第三款規定了,“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從中可以看出,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前提是“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其中蘊含了在安排年休假的事情中,單位起主導作用。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也規定,“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由此,只有在勞動者以積極的明示的方式表示其不休年休假的情況下才能判定勞動者做出了放棄年休假權利的意思表示。

  而勞動者從未表示過放棄年休假的權利。《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對跨年年休假的安排亦賦予用人單位一定的決定權,但並不意味著跨年度後,未休完年休假的勞動者的相應權利就完全喪失了。雖然用人單位規定未休完年休假視為作廢,但這並不能免除其法定的補償義務。除非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已經安排了勞動者年休假而勞動者拒絕。

  2、《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該條第四款同時規定“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以上第一款規定即司法實踐中通常所說的“勞動爭議的一般仲裁時效”,第二款規定即“追索勞動報酬的特殊仲裁時效”。

  關於年休假工資的訴訟時效之爭,本質是對年休假工資是否屬於“勞動報酬”的爭議。從《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於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的規定可以看出,300%的年休假工資報酬中包含了100%的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收入,這100%才是勞動法意義上符合工資本質特徵的工資報酬,而其餘200%則不應屬於勞動報酬,是對用人單位應按法律、法規規定安排卻未安排勞動者享受帶薪年休假行為所承擔的一種懲罰責任所付出的懲罰性賠償;對於勞動者則也可以說是應享受年休假卻未享受到的一種補償,其不屬於正常的勞動報酬範疇。由此看出,《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的年休假工資報酬實際包括了兩部分,即正常的休息年休假期間的工資和未休年休假的懲罰性賠償。勞動者主張年休假工資,一般情況下實際上主張的是扣除正常的年休假工資後的200%的懲罰性賠償,因此應適用一般仲裁時效。

  未休年假的補償標準

  第一步:看何時起連續工作滿一年。

  1、理論上可不同單位連續計算工作時間。如員工失業半年後,在a單位工作了半年,後跳槽到b單位工作了半年,此時員工屬連續工作滿一年。一般而言跳槽時工作多少有中斷,中斷多久就不算是連續工作了?法條上沒有明確。理論上認為,可以認為如果社會保險沒斷,則算是連續工作。

  2、連續工作一年的時間可以是08年前。如員工07年1月份開始上班,到08年1月份屬於連續工作一年,08年當年就可以休年休假了。

  第二步:確定一年應該休多少天年休假。

  不同單位工齡累計計算,軍齡應該計入工齡。工齡累計一年以上不足10年年休假為5天,工齡10年以上為10天,20年以上休15天。

  第三步:折算年休假天數。

  1、按公曆日曆年度分別計算,剩餘天數不滿一年的按比例折算。如員工2008年6月1日起連續工作滿了一年,則2008年剩下的日子應折算休年休假。按公曆年度分別計算,不要從2008年6月1日到2009年6月1日計算為一年。同理,該員工如果2009年6月1離職,則2009年度應該休的年休假也應該予以折算。

  2、餘數不足一天不計。如2008年剩餘天數為180天,工齡為五年,則2008年應休年休假為5*180/365=2.46天,則按2天計。注意不可四捨五入。

  第四步:計算應休而未休的年休假。

  很簡單,應休的年休假天數,減去已休的年休假天數,即為應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天數。要注意的一點是,如果員工未離職,那麼當年的年休假報酬是不能要的。因為在理論上,既然未離職,用人單位仍有可能為其安排帶薪年休假。

  第五步:計算未休年休假的報酬。

  1、應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工資應按兩倍正常工資計.即相當於休息日加班。也就是說,如果未休年休假為五天,則未休年休假的工資即為十天工資,接近半個月的工資一個月計薪天數為21.75天。

  2、工資標準應按前12個月剔除加班工資後的月平均工資計算,提成、獎金均要計入工資。日工資則為該月平均工資除以21.75。並且,按《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是不能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未休年休假工資的計發標準的。

  職工年假的計算方法

  第一步:看何時起連續工作滿一年。

  1、理論上可不同單位連續計算工作時間。如員工失業半年後,在a單位工作了半年,後跳槽到b單位工作了半年,此時員工屬連續工作滿一年。一般而言跳槽時工作多少有中斷,中斷多久就不算是連續工作了?法條上沒有明確。理論上認為,可以認為如果社會保險沒斷,則算是連續工作。

  2、連續工作一年的時間可以是08年前。如員工07年1月份開始上班,到08年1月份屬於連續工作一年,08年當年就可以休年休假了。

  第二步:確定一年應該休多少天年休假。

  不同單位工齡累計計算,軍齡應該計入工齡。工齡累計一年以上不足10年年休假為5天,工齡10年以上為10天,20年以上休15天。

  第三步:折算年休假天數。

  1、按公曆日曆年度分別計算,剩餘天數不滿一年的按比例折算。如員工2008年6月1日起連續工作滿了一年,則2008年剩下的日子應折算休年休假。按公曆年度分別計算,不要從2008年6月1日到2009年6月1日計算為一年。同理,該員工如果2009年6月1離職,則2009年度應該休的年休假也應該予以折算。

  2、餘數不足一天不計。如2008年剩餘天數為180天,工齡為五年,則2008年應休年休假為5*180/365=2.46天,則按2天計。注意不可四捨五入。

  第四步:計算應休而未休的年休假。

  很簡單,應休的年休假天數,減去已休的年休假天數,即為應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天數。要注意的一點是,如果員工未離職,那麼當年的年休假報酬是不能要的。因為在理論上,既然未離職,用人單位仍有可能為其安排帶薪年休假。

  第五步:計算未休年休假的報酬。

  1、應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工資應按兩倍正常工資計.即相當於休息日加班。也就是說,如果未休年休假為五天,則未休年休假的工資即為十天工資,接近半個月的工資一個月計薪天數為21.75天。

  2、工資標準應按前12個月剔除加班工資後的月平均工資計算,提成、獎金均要計入工資。日工資則為該月平均工資除以21.75。並且,按《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是不能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未休年休假工資的計發標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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