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學學科論文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2日

  證券市場是在市場經濟的發展中孕育產生的,其已成為市場經濟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參考。

  範文一:證券交易與稅制建設問題分析

  2012年上海開始在交通行業和服務行業試執行“營改增”稅收政策,這標誌著我國的稅制改革進一步深入和完善,這也是我國市場經濟體制不斷髮展、稅收政策逐漸成熟的體現。2013年8月“營改增”正式在全國範圍內推行,但是在制度貫徹實施過程中,由於某些制度本身存在的問題,尤其是會計處理問題,使得很多企業在“營改增”後都將關注目標專項會計處理問題。本文首先闡述了營業稅與增值稅之間的差異,分析“營改增”後納稅範圍、納稅人以及納稅額計算方法的改變,最後針對會計處理問題進行具體探討。摘要:隨著中國市場經濟逐步與國際市場經濟接軌的勢頭,中國的證券市場的發展也同樣與國際證券市場的發展越來越接近。西方發達國家經過了相當長的一段時間發展成目前的證券市場的局面,中國僅僅用了幾十年在證券市場的發展中便取得了相當的結果。證券市場的調節活動離不開重要的調節及監督其發展的工具———稅制制度。然而與證券市場的發展相反的是稅制制度的發展卻嚴重落後於證券市場的發展,在稅收的管理中稅制制度不能適應當前證券發展的要求。隨著我國證券市場與國際證券市場發展的接軌,稅制制度方面的缺陷也逐漸顯露無遺。本文著重討論我國目前證券市場的發展現狀以及稅制制度在證券市場發展中的重要作用,重要的是將集中討論目前的稅制制度在對當前的證券市場的發展中存在的弊端,從而提出比較有建設性的意見。關鍵詞:證券市場;稅制制度;弊端;稅制建設證券市場首要指的就是一個場所,這個場所涉及各種證券交易的活動,從另外一個方面講,證券市場指的是涉及證券交易的各個細小部分組成的發行和交易的場所。自從我國在改革開放以後決定效仿歐美髮達國家走具有中國特色的市場經濟的道路,證券市場這一新產物也是市場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一個產物。作為證券市場的重要的一個組成部分,證券市場存在的意義在於解決資本供求矛盾和流動性而產生的市場。證券市場實現的手段是通過證券發行和交易的方式實現了籌資與投資的對接。隨著市場經濟的一步一步發展,證券市場發展到一定階段必將會構成整個市場經濟體系結構中的重要組成部分。證券市場反映的基本內容是反映和調節貨幣資金的去向來由,而且對我國整個經濟市場的執行具有重要影響。要充分理解證券市場的主要內容的話就必須對其結構進行深究。首先需要了解的當然是證券市場的層次結構特徵,證券市場的層次結構從一般意義上指的是按照證券進入市場的順序而形成的結構關係。最終這種結構可以分為發行市場和交易市場兩類。證券市場中結構之一便是我們常說的的發行市場,這個結構的具體內容表現在發行人以籌集資金為目的,按照一定的法律法規和程式並向投資者出售新證券所形成的市場。證券市場中的證券交易市場在內容上指的是已經發行過的證券通過買賣交易實現流通轉讓的市場。證券市場中的發行市場和流通市場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證券市場活動中所涉及的另一個關鍵的層次結構指的是多層次的資本市場。根據證券市場所服務的種類以及他們覆蓋的各個上市公司的型別,可以將證券市場分為國際化的全球性市場、本土化的全國性市場、地方性質的區域性市場;根據我國上市公司發展的規模以及監管的力度和要求差異可以將證券市場分為主機板市場和二板市場等其他的型別。證券市場的另一個結構特徵是我們通常提到的品種結構。根據此種結構特徵也可以將證券市場分為對應的幾個部分。證券市場的另外幾個結構方式是交易場所結構、縱向結構關係以及橫向結構關係,在此就不一一贅述。稅制即通常所說的稅收制度是在稅收徵納的過程中納稅方與徵稅方都應共同遵守的相關法則和行為規範的一切總和,指的是國家以法律或法令形式所形成的課稅伴發的總和,稅制反映的是納稅人和國家相關部門的經濟關係,是國家財政制度的主要內容。證券市場的稅制制度具體指的是在證券市場的交易過程中所設立的針對證券交易的各種活動設定的稅收方面的法律法規以及對證券市場的徵稅的辦法、管理的方法等。它們的共同目的是要通過對自己的主體進行徵稅實現資源的合理再分配。而證券市場目前作為我國一個重要的促進經濟發展的手段,對其進行合理地徵稅以及針對證券市場設立更加合理的稅制制度有利於國家領導人員和相關的證券市場管理人員對整個市場實現更加合理的巨集觀調控。既然證券市場有其專門的稅制制度,其中的稅制制度中稅收種類主要分為兩類:我們通常所說的證券流轉稅以及證券所得稅。本文提到的證券流轉稅根據其被認可的國際標準指的是對證券的一級和二級市場所徵的稅。證券所得稅通常意義上指的是證券投資所產生的利息紅利及證券買賣差價所徵的稅。

  1證券市場的稅制制度的討論

  我國目前現行證券市場的稅制制度中稅種的主要內容包括:證券所得稅、股票交易印花稅、證券營業稅以及其他稅種。首先,證券所得稅的主要內容指的是證券投資過程中產生的收益所徵的所得稅,是以股息和紅利所得作為徵稅物件而得的稅收,對個人投資者按照國際上標準規定對個人的紅利收入按照20%稅率進行徵稅。證券所得稅的主要內容指得一是對個人投資者的各種資本利得不徵所得稅,對證券市場活動的股息按規定的20%徵稅;二是對於國內企業,股票轉讓淨所得併入企業的應稅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對股利實行抵免法,但債券的利息收入需計入應稅所得;三是對於外商投資企業,股票轉讓淨收益須併入應稅所得。股票交易印花稅也是具有一定的歷史發展歷程,是專門針對證券市場的交易過程中而發生的一種稅制。之所以要對股票徵收印花稅其主要目的在於股票印花稅作為普通印花稅的一種,是對股票交易進行徵稅。產生印花稅的首要目的是因為在證券交易的過程中往往以目前的稅制制度無法做到對其進行徵收。對證券市場中的股票徵收印花稅是為了鼓勵證券投資者能夠長期持有股票,國外常常對股票買賣雙方實行差別稅率。總而言之,對股票徵收印花稅目的在於:一是作為普通印花稅的一種對股票交易進行徵稅;二是在股票交易所得稅難以徵收的情況下,以印花稅作為股票交易所得稅的替代稅種;三是印花稅根據我國的相關規定是專門針對證券交易過程中產生的種種活動而徵收的一種稅,通常也是國家經濟監管部門通過巨集觀調控手段來調控證券市場走向的一項直接政策工具。證券營業稅是對證券市場過程中涉及的對“金融保險業”專案所徵收的一種稅種。證券市場中的其他稅制制度由於目前我國在這方面的稅制制度建設尚未完善所以這方面的內容並沒有實現突破。

  2我國證券市場稅制制度存在的缺陷

  根據相關證券市場工作人員以及對應的部門機關人員的反映,在證券市場的稅收徵收過程中涉及最嚴重的問題就是二次徵稅的問題。重複徵稅指的國家對同一徵稅對象徵收多種稅或多次徵稅。具體地說,重複徵稅也被稱為二次徵稅具體指的是對一次證券交易活動進行兩次徵稅,在證券市場中的重複徵稅具體表現在股東個人所獲得的股息紅利是從扣除企業所得稅後的利潤中支付的,而個人所得的利息還要再次按照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此項雙重納稅是目前證券市場中的稅制制度缺陷最明顯的一點。雖然這種弊端在目前的證券市場中顯而易見,但是對於這個弊端並沒有相應的專業人員採取相應的措施改進。二是個人的徵稅負擔過重。由於我國目前的證券市場的穩步發展,越來越多的金融從業人員逐漸轉到證券行業。同時也越來越多的普通大眾也投入到證券市場中,因此保證證券市場的穩步發展和保證其較可觀的利潤來源是相應監管部門應付出最大努力所應該做的事。稅率過高不僅會損害投資人的切身利益,還會使得整個證券市場發生動盪,從而對我國的經濟市場的正常運轉帶來嚴重的危機。三是缺乏相應的監管部門對證券市場以及稅收行為的監督。證券市場和與之對應的稅制制度在我國的發展還處於初級階段,相應的各項制度都沒有得到完善。儘管我國也存在對證券市場的稅收過程的監管部門,但是由於各項制度的不完善,監管部門在監管的內容、監管的技術、監管的力度以及腐敗方面都存在不可避免的差錯。因此,要切實保證各個參與證券市場的個體的根本利益,對其稅收過程的監管是必不可少的步驟。

  3證券市場交易與稅制建設未來發展的討論

  首先在證券市場的稅制制度的管理中要做到的是降低稅收過程中的重大負擔。目前我國的證券市場還處於初級發展的階段,降低稅率有助於更多的人員加入到證券市場,也有助於各個證券公司的發展。一旦證券市場得到充分的發展對於我國的經濟市場是一個強有力的刺激。給我國的市場經濟帶來活力的同時也可以發展更多的工作崗位。因此,證券市場中稅率的降低,應該要引起國家經濟監管部門的注意,通過經濟監管的各個部門的穩步實施策略來實現對稅率的一步步地控制。其次,解決重複徵稅問題這一弊端,一直以來都是稅制中急需解決的一個難題,需要有相關的監管部門對這個工作進行監督和督促,真正實現證券市場中的稅制制度的改善和我國整個稅制制度的完善。所以,國家需要設立專門的部門對稅制使得的合理化進行討論和實施改革工作,希望這一點可以早日得到國家相關部門的重視。對於對證券市場中的稅制制度的監管問題的解決需要注意和關注的方面就更多。首先就是要設立具有明確職責的相關部門並明確和確立他們具體的監管的作用。在各個不同部門設立和各項職責關係確立之後,監管部門要保證其履行其職責。對於監管部門內部的協調發展以及可能會存在的腐敗問題國家也應得到相應的重視。

  4結論

  我國證券市場中的稅制制度的改革是刻不容緩之事,本文針對稅制制度中存在的種種問題提出了相應的解決辦法。隨著我國在各項制度的逐步完善的步伐,相信在不久的將來,我國證券市場涉及的稅制制度會得到逐步改善。

  參考文獻:

  [1]李孟雯.論我國證券市場稅制的完善[J].科技資訊,2010,29.

  [2]陽朔,楊春亮.關於我國證券市場稅制建設的幾點思考[J].統計與諮詢,2009,4.

  [3]王長江.中國證券稅制:問題與改革[J].財政研究,2006,10.

  範文二:資產證券化信用風險論文

  一、資產證券化的發展程序

  隨著2009年以來銀行新增貸款的大幅增加,監管部門加強了對於銀行資本充足率的要求,銀行面對資本金不足的壓力也日益增大。與此同時,銀行的融資渠道卻極為有限。為了提高銀行資產的流動性和緩解表內信貸資產的資本壓力,重新開展資產證券化的呼聲也日益增高。為此,2012年人民銀行、銀監會和財政部聯合釋出了《關於進一步擴大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有關事項的通知》,標誌著資產證券化的正式重啟。2012~2013年資產證券化產品發行規模共達450億元,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企業融資成本,緩解了銀行資本金不足的壓力。2014年我國的資產證券化進入了加速發展的階段,其中1~8月份所發行的證券化產品規模已超過了2013年的6倍,並一舉超過了2005年至2012年的發行總額。隨著我國金融改革步伐的推進,資產證券化將在我國的資本市場中進一步扮演重要的角色。

  二、資產證券化信用風險的特點

  信用風險是指因交易對手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信用狀況的不利變動而造成損失的可能性。資產證券化產品的基礎資產一般由信用卡貸款、按揭等型別的債務資產所構成,其收益與基礎資產提供的現金流密切相關。因此,債務資產的信用狀況是資產證券化產品的重要風險因素之一。對於傳統的貸款、按揭類債務資產而言,信用風險往往是因為債務人不償還本息而造成壞賬損失所引起的,發生實際損失的前提是債務人違約。資產證券化產品由於可以在市場上廣泛交易,其信用風險相對於傳統的債務資產有了新的變化,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信用風險的市場化

  傳統的債務資產一般由債權人所持有,直至債務人的本息全部償還為止。由於缺乏活躍交易的市場,債權人較少在持有過程中將債權轉讓給第三方。因此,資產的價值是在考慮債務資產未來現金流不確定性的基礎上,對現金流進行預測並通過約定的折現率進行折現而確定的。債權人的損失往往是由於實際發生的現金流與預測的現金流存在差異而導致。相比而言,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流動性高於傳統的債務資產。產品在發行後,產品持有人可以在產品到期前在公開市場上進行買賣,產品的交易價格由市場決定。因此,資產證券化產品持有人在提升了資產流動性的同時,也面臨著由於市場交易價格的不利變動而造成損失的可能性,也就是所謂的市場風險。同時,資產證券化產品的價值歸根結底還是由基礎資產的現金流所決定的。在活躍交易的市場中產品的價格必然受其內在價值的影響。如果產品的信用風險增加,使資產未來現金流的不確定性加大,必然導致產品價值的下降。而產品價值的下降會對產品的市場價格造成不利影響,最終對產品的持有人造成損失。由此可見,資產證券化產品持有人的損失未必是由於產品的基礎資產實際出現違約而引起的。如果產品的違約可能性增加,信用風險就會通過市場價格的波動得到反映,導致持有人因市場價格下跌而出現損失。這是資產證券化產品信用風險市場化的一個重要體現。

  二信用風險的傳染性

  對於傳統的債務資產而言,其交易對手數量相對有限,交易結構清晰。債權人往往一直持有資產並承擔其信用風險。當信用事件發生時,債券人承擔全部的損失。資產證券化產品的設計較為複雜,發行人可以通過對不同型別的基礎資產進行包裝,在一款產品中設計包含不同型別債務,並通過市場進行發行。市場參與者均可參與產品買賣。通過市場交易,產品持有人的數量大大增加。這些產品持有人一方面分享產品所帶來的收益,另一方面也承擔了產品的風險。資產證券化使得信用風險得到了一定的分散,原因在於:一是資產證券化產品的設計可以對基礎資產進行重新分拆、組合和包裝,一定程度上分散了基礎資產的信用風險;二是產品持有人數量的增加使更多的人共同承擔了產品的信用風險。但是,資產證券化產品複雜的基礎資產設計和市場流動性也是信用風險的傳染性大大增加。產品對於基礎資產的包裝有可能使一些信用質量較差的債務得以發行。當經濟巨集觀環境變差時,這些債務的違約可能性迅速提升,導致產品的價格急劇下降。而產品通過市場交易使得信用風險更輕易地向整個金融市場擴散,令更多的金融機構和投資者蒙受損失。生基於此類產品的信用衍生工具的出現。一個典型的信用衍生工具是信用違約互換CreditDefaultSwap,CDS。通過該工具,信用風險保護的買入方可以通過繳納一定的保險金,在相關債務的信用事件發生時向賣出方尋求賠償,由賣出方承擔買入方資產的損失。由於信用事件發生的概率一般比較小,繳納保險金的金額往往遠低於信用事件發生時的損失金額。因此,一旦信用事件發生,賣出方需要面對高額的賠付金。當經濟不景氣導致大量債務違約時,賣出方有可能無法履行CDS合約而導致新的信用事件發生。另外,當債務資產的信用狀況惡化也可以使CDS的市場價格迅速上升,使賣出方承受巨大損失。由此可見,信用風險可以通過信用衍生品工具得到進一步的放大。

  三、資產證券化信用風險管理面臨的挑戰

  目前,我國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的信用風險管理主要是在2004年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提出的新資本協議簡稱巴塞爾II的基礎上發展而來的。巴塞爾II中針對信用風險的管理提出了內部評級法,主要包括了對三個風險引數違約概率PD、違約損失率LGD和違約風險暴露EAD的測算,其中違約概率是最為重要的一個風險引數。在此框架下,對信用風險的評估主要依賴於交易對手某一時點的財務資料,通過建立適當的模型估計交易對手的違約概率。對於資產證券化產品,採取現有框架下的風險管理方法會帶來以下的問題:

  一使用財務資料資訊進行信用風險評估存在著順週期性的問題

  在經濟執行較好的時期,公司的財務報表資料往往比較良好,因而對於資產證券化產品的信用風險過於樂觀,定價可能被高估;相反在經濟低迷時期,公司的財務資料比較差,此時對於信用風險的評估又過於悲觀,導致公司利用資產證券化產品進行融資的成本過高,甚至於無法以此作為渠道進行融資。

  二內部評級法依賴於交易對手在某一時點的財務狀況來評估未來一段時間信用風險的變化

  交易對手的信用狀況,特別是違約概率是隨著時間而變化的。在交易期間,資產持有人必須持續地對交易對手的信用狀況進行監控和評估。同時,資產證券化產品的基礎資產結構較為複雜,資產持有人的交易對手數量可能遠多於傳統的債務資產,導致資產持有人利用交易對手的財務資料對信用風險進行持續監控的難度大大增加。

  三財務資料資訊存在一定的滯後性

  在市場交易中,資產證券化產品的價格是不斷變化的。對於有效市場,產品的信用質量的變化可以迅速地傳遞到產品的價格中。交易對手的財務資料資訊的披露會遠遠地落後於市場的變化。在我國,即使是對於資訊披露有嚴格要求的上市公司,其財務報表目前也只是按照季度進行披露。對於其他非上市公司或債務人,其後續財務資訊的獲取則更為困難。由此可見,使用財務資訊對資產證券化產品進行信用風險評估無法滿足產品市場交易的時效要求。當交易對手的財務報表顯示其信用變差時,資產的持有人可能已經因為市場價格的下跌而蒙受損失。

  四、資產證券化風險管理的對策和建議

  基於資產證券化產品的特點以及現有信用風險管理方法的不足,本文提出以下幾點改進建議:

  一規範資產證券化交易市場,發展基於市場資訊的信用風險評估機制

  一個有效的市場能快速準確地對交易產品的資訊做出反應。有效的市場機制激勵市場參與者為了獲取額外利潤而持續地對產品的信用狀況進行分析和評價,最終反映到產品的市場價格上。另一方面,資產價格在過去一段時間內的變動狀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產品在未來不同的經濟環境下的風險變動情況。因此,在一個有效市場中,基於市場資訊的信用評估能更快速有效地評價資產證券化產品的信用風險,有利於市場參與者發現潛在的風險並採取必要的措施降低風險。

  二建立公開透明的資產證券化資訊披露制度

  資訊披露降低了市場交易者獲取資訊的難度,保證了資產證券化產品交易價格的合理性,有效地保障了市場參與者的合法權益。另外,外部信用評級制度能對市場參與者瞭解產品的風險狀況起到重要作用。為了使評級制度客觀、真實地反映產品的風險程度,應加強對外部評級資訊披露的監管,保證其工作的獨立性。

  三合理促進信用衍生產品的創新發展,充分發揮其對信用風險的分散和轉移的作用

  基於信用風險對衝為目的的信用衍生產品交易有利於降低資產持有人的信用風險。例如,一個高風險債權資產的持有人可以通過買入一個與其債權資產相關聯信用違約互換,通過該投資組合降低其所承擔的信用風險。但另一方面,以投機為目的的信用衍生品交易容易導致信用風險的放大。監管部門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降低信用衍生品投機活動所帶來的危害:一是嚴格禁止用於投機的信用衍生產品的設計和發行。例如,基於某種債權資產的信用違約互換的規模應與其基礎債務資產的規模相匹配,控制信用違約互換合約在信用事件發生時的賠付額,使其對應於實際債務資產的損失;二是控制“裸賣空”的行為。所謂“裸賣空”,是指未實際持有債務資產而買入信用衍生產品,希望通過產品市場價格的波動或信用事件的發生而獲利。通過合理引導,信用衍生產品可以對信用風險的控制發揮重要作用。任何產品的創新都會帶來新的風險。在產品創新的同時,風險管理的手段必須與時俱進。信用風險作為資產證券化產品的一項重要風險,有效地對其進行監管才可以保證資產證券化的健康發展,使金融產品其更好地服務於實體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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