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法律畢業論文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2日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肩負著重要的行政執法和市場監管的責任,需要強有力的執行力來保障各項職責履行到位。下文是小編為大家蒐集整理的關於的內容,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篇1

  論企業在工商登記中的法律風險與防範

  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深入和發展,企業參與的各種經濟交往日益增多,企業登記工作已成為企業保護自身交易安全和秩序以及國家行政機關監督管理企業的重要渠道企業登記是由企業登記機關對企業情況進行稽核後對外公示的行為,企業登記的主要內容包括:企業設立登記、變更登記、登出登記、企業年檢等登記行為。企業的登記系申請行為,申請行為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仍會給企業帶來一定的法律風險,因此申請行為的合法合規性及其合適的方案將成為防範此類法律風險的重要因素。下面著重介紹各種登記易產生的法律風險及風險防範

  一、企業設立登記的法律風險及防範

  一 設立登記概念

  是指將企業設立的相關事項上報企業的登記註冊機關,由企業的登記註冊機關依法審查、核准後,頒發營業執照的過程。

  二企業名稱不適宜的法律風險及防範

  1.法律風險:已經登記註冊的企業名稱,在使用中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或者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應當認定為不適宜的企業名稱予以糾正。如企業名稱與他人在先馳名商標相沖突,可能欺騙公眾或者對公眾造成誤解的,相關權利人可向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申請撤銷該企業名稱登記,並可依法追究該企業的侵權責任。

  2.風險防範:為避免企業名稱與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衝突,應當事先進行商標查詢。同時為有效保護自己的企業字號不被他人以商標形式註冊,建議在企業名稱登記後及時將該企業字號在相應類別上申請商標註冊,予以商標保護。

  三出資瑕疵的法律風險及防範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公司股東或發起人需要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確定的出資額。以貨幣出資的,要將出資足額存入指定的銀行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要辦理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1.出資瑕疵種類:1出資評估不實,即出資人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時,其評估價額高於出資財產的實際價額。2虛假出資,指出資人違反法律規定未履行出資,通過虛假手段取得驗資機構驗資證明,從而造成表面上出資,但實際上並未出資的情形。3抽逃出資。指出資人在公司成立後,將其所交納的出資額暗中抽逃撤回卻仍保留股東身份的行為。

  2.法律風險:對虛報註冊資本、提交虛假材料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應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除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外,未繳納所認繳的出資、出資評估不實、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股東,還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同時應當向公司承擔差額補繳責任,並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甚至刑事法律責任。

  3.出資瑕疵的法律風險防範:企業應設定工作流程,嚴格按企業工作流程規範、稽核,按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執行以避免類似抽逃出資引起的法律後果。

  四經營範圍的法律風險與防範

  1.經營範圍分類。分為許可經營專案和一般經營專案。

  2.法律風險:企業未經批准、登記或者違反相關規定超經營範圍經營的,尤其是許可經營專案,屬非法經營,由企業登記機關依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予以查處,可處以沒收非法所得、罰款直至吊銷營業執照等行政處罰,同時企業還將承擔因此可能導致的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

  3.風險防範:企業應在核準的經營範圍內開展經營業務。有前置審批的許可經營範圍應當及時辦理前置審批,在經營過程中不但要注意本企業經營不能超越經營範圍,還要注意稽核合同簽約對方是否超越經營範圍,以避免無效合同的產生及經濟損失的發生。

  通過梳理設立登記的工作流程中每個環節存在的風險點,建立起必要的工作流程;按照法律規定獲取登記所需的資料,使整個設立工作程式規範化、合法化。同時通過加強與工商登記機關的溝通,力求所報送的資料更加符合登記規定,對可能存在的風險,也能得到更直接的指導和幫助,維護好出資人利益。

  二、變更登記的法律風險及防範

  一變更登記概念

  是指當企業主要的註冊登記事項發生變化時,企業將其變化的事項上報原登記註冊機關,由原登記註冊機關依法對該變化的事項進行審查、核准並換髮新的執照的過程。它是企業在註冊登記事項發生變化時保持合法地位所必須的法律手續。

  二變更登記的法律風險

  企業變更登記應在法定的有效期內進行,逾期不辦理的,工商登記部門將予以處罰,風險發生。如《公司法》第73條規定:“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公司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有關備案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辦理;逾期未辦理的,處以三萬元以下罰款。”

  三變更登記法律風險防範

  1.規範變更登記的工作流程,通過建立流程,按照相關法律規定收集和獲取變更所需的資料,並針對企業經營中的各種變化,及時進行變更登記提示,以免影響正常生產經營。

  2.做好變更登記審查。審查變更事項是否合法合規,在變更資料的收集和變更事項的法律程式上都必須依法進行,避免因違規操作造成嚴重後果。

  3.加強與工商登記機關的協調、溝通,確保變更事項的登記材料符合法律規定,履行必要的程式,準備充足的變更材料,可以最大限度避免日後產生不必要的糾紛。

  三、企業登出登記的法律風險及防範

  一登出登記概念

  是指當企業出現破產、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被撤銷或其他原因終止經營而解散時,企業將有關材料或檔案上報企業原登記註冊機關,由原登記註冊機關依法審查、核准,以終止企業法律地位的必經程式。

  二登出登記法律風險

  1.未進行清算登出的企業將面臨吊銷營業執照如被吊銷或被撤銷仍須辦理登出登記,接受相關處罰的後果。企業的債權債務由企業開辦單位負責清理,公司應由股東負責清理並承擔相應責任,且法定代表人三年內不得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2.債權人可申請法院成立清算組。逾期不成立清算組的,債權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3.股東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或未經清算即辦理登出登記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可主張其在造成損失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及清償責任。

  4.股東承擔連帶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因怠於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檔案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可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實踐中,部分企業怕清算程式繁瑣而不進行清算,不進行登出登記,直接將已喪失企業功能和業務的企業“擱置”,認為是自生自滅,致使債權債務關係得不到及時清結,影響了債權人的利益,擾亂了正常的經濟秩序,同時也給出資人帶來潛在的訴訟法律風險。

  三登出登記的法律風險防範

  1.找出登出登記中的風險點,做好風險分析,建立相關制度加以防範和控制。如對清算報告、股東決議的簽署、對審計事務所的聘請等建立相關制度規定加以控制,避免出現虛假報告、檔案等,減少因不當操作給出資人造成損失,產生遺留問題。

  2.企業登出時應按法定程式及時依法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辦理登出登記。

  四、企業年度年檢法律風險與防範

  一企業年度年檢以下簡稱年檢概念

  是企業註冊登記機關依法按年度根據企業提交的年檢材料,對與企業註冊登記事項有關的情況進行定期檢查的監督管理制度。

  二未能按期年檢的法律風險

  企業不按照規定接受年度檢驗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檢驗。屬於公司的,並處以1~10萬元罰款。屬於分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及其分支機構、來華從事經營活動的外國地區企業,以及其他經營單位的,並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的,並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

  企業在責令的期限內未接受年檢的,由企業登記機關予以公告。自公告發布之日起,60日內仍未接受年檢的,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三企業年檢風險防範

  1.日常的工作中,依照年檢審查的內容規定,建立起與企業年檢相關的管理制度及工作流程。

  2.收集企業在年度變化中的重要事項的變更,並做好相關記載。

  3.注意每年年檢政策的變化,對年檢要求的事項做好資料收集和完善,確保提交的年檢材料齊全、內容完整,避免出現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事由發生。

  防範風險是企業首要的,基本的任務。企業經營管理人員應憑藉自己豐富的實踐經驗和法律知識對公司登記涉及的各種活動,提供正確的經營管理意見,預見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並建立起企業工商登記工作相關的風險防範體系,從而避免和減少企業經營過程中的損失。

  篇2

  論企業工商資料的外部法律約束力

  摘要:工商登記範圍決定了企業在辦理工商登記時應提交哪些資料,相關規則應予以明確。企業提交資料後,工商登記機構的審查行為屬於何種性質,決定了工商登記部門的審查方式及責任承擔。本文認為,工商登記審查應以形式審查為主,如果工商登記管理部門盡到了形式審查責任,則對由工商登記而引起的後果不應承擔責任。企業提交給工商登記部門的資料起公示作用,企業一旦將工商登記資料提交給工商登記部門審查,其他企業因此而產生的行為對企業有約束力。為保障市場的良好執行,相關主體有權查閱工商登記資料。

  關鍵詞:工商登記;審查形式;外部約束力

  一、工商資料的範圍及性質

  企業工商登記資料是指企業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報、備案的有關企業基本狀況的相關資訊,既有企業提交的資料,也有有關部門的批准檔案等。根據我國現行的相關法律法規,企業登記包括三個方面:設立登記、變更登記和登出登記。設立登記的主要事項包括:企業法人名稱、住所、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經濟性質、經營範圍、經營方式、註冊資金、從業人數、經營期限、分支機構等。對於登記事項的變更,必須辦理企業變更登記。企業法人歇業、被撤銷、宣告破產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營業,應當向登記主管機關辦理登出登記。現行法律法規除要求企業設立、變更、登出需要提交資料,辦理登記外,還需履行年度檢驗制度。參加年檢時,企業法人應當按照登記主管機關規定的時間提交年檢報告書、資金平衡表或者資產負債表等。所以,企業工商登記資料,應該包括企業設立登記資料、企業變更登記資料、企業登出登記資料、企業提交的年檢資料等。

  對於企業工商登記資料的性質,至今還存在分歧。有人認為所有的工商登記包括設立登記、變更登記和登出登記均屬於行政許可的範疇。我國《行政許可法》第12條第5項規定,“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屬於行政許可;第49條規定,“被許可人要求變更行政許可事項的”,“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第70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有關行政許可的登出手續”。這就是說,無論企業的設立登記,還是變更登記、登出登記,均符合《行政許可法》的相關規定。

  多數學者認為,企業工商變更登記只是對已經設立的主體資格的相關事項予以確認和記載,並沒有設立或消滅主體資格,工商變更登記不屬於行政許可行為;而企業設立登記和企業登出登記“的目的正是創設或消滅法律人格, 賦予或剝奪企業和其他組織獨立主體資格, 即確立或消滅企業和組織的市場主體資格或從事社會活動的資格, 因而工商行政機關做出的設立登記和登出登記屬於行政許可行為。”

  《行政許可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第12條第五項進一步規定,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據此,只有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登記才屬於《行政許可法》所規範的行政許可。工商變更登記只是對已經具有市場主體資格或從事社會活動資格的申請人的變更事項如公司名稱、法定代表人、註冊資本、股權轉讓等予以確認和記載, 而非確立主體資格。工商變更登記是工商行政機關通過對企業或者其他組織已發生變更的法律事實或法律關係加以審查、記載和確認,從而完成向社會公眾進行宣告和公示的一種行政確認行為。企業設立登記是創立新的主體資格,我國已通過行政許可法立法規定這是屬於行政許可行為。企業登出登記屬於對主體的消滅,是否准許申請者消滅,不僅事關申請者自己,還涉及市場秩序的維護和其他交易主體的安全,將企業登出登記列入行政許可,也是必要和應該的。工商部門對企業變更登記的審查,正是通過對申請人變更事實的記載來確定和證明原有權利義務關係的變更。通過工商部門的登記,使申請人變更事項得到行政上的確認。這種變更的直接法律後果,是使市場活動的相對人能獲得真實、有效的資料,保證交易的安全。將企業變更登記視為行政確認行為更為妥當。

  二、企業工商登記的審查形式

  企業工商登記無論是行政許可抑或是行政確認,都涉及管理部門在行使行政權的方式方法。對於企業提交的工商登記資料,工商部門到底應進行形式審查還是實質審查,直接關係到工商部門的責任。在司法實踐中,工商管理部門因審查原因被告上法庭的案例在不斷增加。法院在審理工商登記行政案件時,判斷工商部門是否承擔責任的基礎是工商部門是否盡了審查責任。而工商部門對工商登記的審查有兩種形式: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

  形式審查,工商管理部門僅對申請人提供的資料的基本要件做表面的稽核,包括提交材料的數量、是否有簽名、該填的內容是否填上等,至於這些資料是否真實,工商管理部門不作稽核。我國《行政許可法》第34條第2 款的規定: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機關能夠當場做出決定的,應當當場做出書面的行政許可決定。通過行政許可的立法,我國賦予行政機關有權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形式審查。實質審查,要求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提供的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稽核,判定真偽、確定是否合法,從而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許可。我國《行政許可法》第34條第3款規定: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式, 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行政機關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這是實質審查的立法依據。企業工商登記應實行形式審查還是實質審查,各方意見並不相同。“一種傾向強化和突出公司登記的經濟監管目的, 即國家藉助公司登記制度對公司的市場準入予以控制並對公司的市場行為予以監管, 體現了國家對公司設立、運營自由的干預, 我國對此表現得較為典型。”即對企業工商登記實行實質審查;“另一種傾向強調彰顯公司登記的資訊公示目的, 即公司登記的主要目的是公示公司重要資訊以使交易第三人知悉從而維護交易安全和迅捷。”對企業工商登記實行形式審查。工商管理部門對企業工商登記資料是進行實質審查還是形式審查,其焦點是誰應對市場交易的安全與效率負責,以及市場交易的安全與效率的邊界如何劃分的問題。之所以在工商企業登記許可上有形式審查標準與實質審查標準之爭,是因為這代表了市場經濟交易中安全與效率兩個不同的價值取向。就工商企業登記而言,企業的合法准入是交易安全的基本前提與保障,為此,工商企業登記的事項不僅應當公示,而且必須真實、合法。但是,市場交易風雲多變,獲得進入市場資格的時間先後有時直接可以決定企業能否獲得有利的競爭地位。因此,在審查企業准入資格時應當儘可能地縮短行政機關的稽核時間。   由於對企業工商登記審查形式要求的不同理解,法院在判定工商管理部門因工商登記而承擔責任案件時,其結果也大相徑庭。如海南省洋浦經濟開發區中級人民法院就在其判決書中認定:“工商登記機關既然要審查記載的事項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就必須審查內容的真實與否。”雖然如此,法院在審理工商部門因工商登記而引起的行政訴訟中,大多按形式審查要求來判定工商部門的責任。

  由於企業工商登記分為設立、變更和登出,工商管理部分應根據登記內容的不同,採取不同的審查標準。企業設立工商登記,性質上屬於行政許可,通過設立登記,將產生新的市場主體,對市場秩序會產生影響。企業的設立登記擬採用實質審查的標準。企業工商資料的變更,是企業投資者間權利義務的重新劃分,或者是經營資訊的更改,工商管理部門不作審批,企業提交相關材料後,只要形式要件沒有問題,工商管理部分就應批准。故管理部門對企業工商變更登記擬採取形式審查標準。對於企業登出登記,則應形式審查與實質審查相結合。企業登出涉及第三人利益,事關交易安全。關於登出企業的依據,工商管理部門應做實質審查。基於以上標準,如果工商管理部門盡到了上述義務,因企業工商登記資料不實而引起的訴訟中,工商管理部門不應再承擔責任。

  三、企業工商登記資料的公開

  企業工商登記資料如何向社會公開,第三人是否有權獲取、如何獲取工商部門的企業工商登記資料?爭議很大。我國公司法對企業工商登記資料定性為公開的資料,《公司法》第六條規定:公眾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查詢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提供查詢服務。類似的規定也見諸於《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六條第2款:“各級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建立企業法人登記檔案和登記統計制度,掌握企業法人登記有關的基礎資訊,為發展有計劃的商品經濟服務。登記主管機關應當根據需要,有計劃地開展向公眾提供企業法人登記資料的服務。”既然現行立法規定,企業的工商登記資料屬公開資料,相關部門或公民個人查閱工商資料就不應有任何障礙。

  但工商管理部門的規定卻與現行法規相沖突。律師代理案件或作盡職調查需要查詢工商登記資料的,就會遇到麻煩。《企業登記檔案資料查詢辦法》第七條:各級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紀檢監察機關,持有關公函,並出示查詢人員有效證件,可以向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進行書式檔案資料查詢。律師事務所代理訴訟活動,查詢人員出示立案證明和律師證件,可以進行書式檔案資料查詢。書式檔案資料中涉及的機密事項,須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准方可查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內部審批文書,在辦理涉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案件時方可查閱。工商管理部門要求律師出示立案通知,而很多案件是否起訴,要根據工商查詢資料來確定的。如股東對出資承擔連帶責任,就需要查詢股東的出資額和出資比例。股東大會決議的無效和撤銷之訴,就需要查詢公司的章程等。這就使律師限於兩難境地,沒有工商登記資料,不能判斷是否提起訴訟,不提起訴訟,就無法取得立案證明,沒有立案證明,就不能查閱工商登記資料的書面檔案。在律師實務中,對企業進行盡職調查屬於非訴訟業務,不經法院的立案程式,律師也無法提供立案證明,按工商部門規定,律師不能查閱書面工商登記檔案。這種限制不僅與法律相沖突,還背離了現行的司法實踐。普通投資人在查閱工商登記檔案時,面臨的問題更大。

  參考文獻:

  [1]王太高.行政許可撤銷制度研究――以企業工商登記為例.法治研究,2012.1

  [2]黃新波.論工商變更登記的性質.行政法學研究,2010.1

  [3]王明遠,唐英.公司登記效力探討.中國法學,2003.2

  [4]章劍生.行政許可審查標準:形式抑或實質――以工商企業登記為例.法商研究,2009.1

  [5]海南省洋浦經濟開發區中級人民法院2002浦中行終字第1號行政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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