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論企業併購融資問題及對策

General 更新 2024年12月22日

[論文關鍵詞]併購 融資 問題 對策 
[論文摘要]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併購是企業進行資本擴張、增強競爭力的一種重要而有效的手段。併購融資是實施階段的程式之一,是進行併購的重要前提之一。本文在分析歸納我國併購企業融資中具有代表性的問題,提出了必須積極開拓新的融資渠道、增強併購基金的作用、擴充套件海外融資、完善相關的法規和改善銀企關係等建議。 
在現代市場經濟的條件下,企業併購是企業增強活力,提高經濟效率,實現對外擴張,整合資源以增強競爭優勢的有效途徑。在企業的併購行為中,融資問題是併購能否成功進行的重要前提之一。 


一、我國現行企業併購融資存在的問題 
併購融資對併購企業的資本結構、流動性、償債能力等問題有重要的影響,融資問題在併購企業的財務問題中佔有舉足輕重的作用。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和證券市場的進一步完善對我國企業的併購融資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對於西方企業併購來說,其併購融資呈現方式多樣化,向一次性融資發展,各金融機構發揮著重要作用等趨勢。與其相比,在我國併購業務的發展中,併購企業的融資問題仍存在著不足,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自有資金規模有限 
對於目前我國的企業來說,企業規模小,盈利能力有限,自留的內部資金數量不大,要積累到併購企業所需的大量資金並不容易,而完成併購活動所需資金的數額又是非常巨大的。企業內部資金規模小,而併購佔用資金數額巨大,所以,完全或大部分用自有資金進行併購會降低企業經營的靈活性,大幅提高流動性風險,有出現支付困難的可能。 

二商業銀行貸款融資不充足 
從商業銀行貸款可以彌補企業內部融資的不足,但從商業銀行貸款也非易事,通常商業銀行需對擬貸款的企業進行嚴格的審查和控制,包括對併購企業的財務狀況、信用狀況、發展前景的審查,甚至還約定了一些限制性條款,只有那些實力強的企業才能得到商業銀行的支援。但現實中商業銀行在併購企業融資中未能發揮應有的促進作用。原因在於我國的國有企業沒有形成一套有效的資本補充機制,絕大部分企業處在高負債經營的狀態,平均負債率達6o%左右,銀行作為企業的債權人,其權利得不到應有的保證,同時一些企業在進行債務重整的過程中,想方設法逃避銀行債務,使銀行資產難以保全,從而打擊了銀行參與企業併購融資的積極性。 
三債券籌資受阻 
債券需要有較大的吸引力,以吸引投資者。但債券的發行受制於國家控制的規模,企業無法根據環境和自身的需要決定融資行為。國家對債券發行有嚴格的准入條件和審批程式,如《企業債券管理條例》規定:“企業債券的利率不得高於銀行相同期限居民儲蓄存款利率的4o%。”當銀行利率下降,購買債券的吸引力也將下降。又如,對債券發行主體的淨資產額的限制,發行債券籌集資金用途的限制等。所有這些都阻礙了企業利用債券籌集資金,阻塞了中小企業進行融資的渠道。 
四發行股票籌資艱難 
由於我國證券市場發展不是很完善,市場容量有限,因此,對股票的發行有著嚴格的政策和法規的限制。《公司法》、《證券法》、《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上市公司新股發行管理辦法》等對股票發行的主體資信、盈利能力等有嚴格的規定。對於中小企業而言,自身資信不高、融資規模小、成本高,想通過證券市場融資的難度就更大了。 
二、改善併購企業融資問題的對策 
正如上述所闡明的,在我國,併購融資的渠道是有限的,企業的融資問題還存在很多障礙,這將嚴重影響企業的併購重組並導致財務問題。以下就併購企業的融資困難提出對策建議: 
一完善相關法規、產業政策 
1.法規建設 
就我國當前的現實情況而言,企業併購融資困難首要在於外部約束,為促進企業併購,更廣地拓展融資渠道,應努力為融資創造良好的環境。在前面論述過我國有關的法規對併購融資的影響,特別是對增發新股和發行股票的限制,致使一些企業被排除在外,《證券法》、《公司法》以及相關的條例、通知等為併購提供了基礎,隨著併購在我國的發展,其法規仍有不足之處,需進一步完善,相應放鬆對併購融資的限制。 
2.產業政策 
在產業政策上,發展中小企業產業叢集是解決一部分企業併購融資問題的良好對策。產業叢集是中小企業克服規模不足,提高競爭力的有效途徑;另一方面實踐證明,產業叢集內的中小企業比較好地解決了其融資難題。產業叢集可以促進民間融資發展,拓寬中小企業的融資渠道。叢集內的企業主可以通過私人關係借貸,雙方由於地緣關係相互瞭解,有的是同學、朋友甚至是兄弟姐妹,資訊不對稱程度降低,借貸的風險小。從我國目前的實際來看,產業叢集內形成了多種民間融資形式,比如:業主之間以“賒賬”或延緩支付的方式來計付加工費,以信任貸款為主的“民間錢莊”等等;產業叢集內形成的獨特的產業環境增大了企業的守信度,有助於企業進入資本市場進行直接融資;產業叢集具有一定的規模,使融資獲得規模效應和乘數效應,它所形成的網路使企業逃廢債務的可能性減小,降低銀行的交易成本以及金融機構的風險。

二併購市場建設 
1.進一步發展證券市場 
企業併購與證券市場緊密聯絡在一起,我們必須大力發展證券市場以促進我國企業併購市場的發展。這裡主要是指股票市場和債券市場。在全流通得到初步解決的現實下,著力解決大小非對全流通的壓力,還原證券市場的基本功能。此外由於種種原因,我國企業債券市場在發展速度、規模和品種等方面嚴重滯後,企業債券市場規模與整個資本市場相比顯得微不足道。《國務院關於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九條意見及國務院工作報告對發展企業債券市場都有提及,應進一步予以落實。 
2.發展中介機構 
大力培育以投資銀行為代表的中介機構,使其能夠以自己雄厚的資金實力和熟練的資本市場運作技術,為併購企業提供良好的融資服務。在發達國家,幾乎所有的併購活動都是在中介機構的組織和參與下完成的,而在我國這種情況並不多。在發達市場經濟中,專業分工下的第三方能大大提高市場執行的效率。因此,我國開展企業併購應充分發揮投資銀行等中介機構的作用,充分利用投資銀行和證券公司的資本實力、信用優勢和資訊資源,為企業併購提供服務。 
3.發揮併購基金在併購中的作用 
企業併購基金是共同基金的創新品種,在20世紀80年代美國企業的併購中發揮了作用它既具有共同基金所共有的“集體投資、專家經營、分散風險、共同收益”的特徵,又因具有明確的投資方向而獨具特色,表現出高收益、籌資快、並能為企業併購服務的特點。基金業務在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剛剛起步,而併購專項基金更是空白,但這一組織形式更能為我國企業所理解和接受。具體而言,可以有計劃、有選擇地試辦併購基金,成立發行機構,對基金的可行性及具體方案進行研究,可以選擇有併購衝動的大企業或有規模經濟特徵的行業和部門作為發行主體,國家或專門機構可以劃撥資金參與發起。 
三企業自身併購政策改進 
1.優化融資支付方式 
資金的籌集方式與支付方式有關,以現金支付的資金籌集方式壓力最大,通常可採取分期付款方式以緩解資金緊張的局面。併購企業可以根據自身的情況對支付方式進行設計,合理安排融資方式的組合,比如:公開收購中的兩層出價,第一層以現金支付,第二層以混合證券為支付方式。採用這種形式是出於對交易規模大、買方支付現金能力有限的考慮,可以維持合理的資本結構,減輕鉅額還貸壓力,以降低風險。同時可誘使目標企業股東儘快承諾出售,從而使併購方在第一層出價時,就達到獲取目標企業控制權的目的。 
2.鼓勵換股方式進行併購 
在支付方式方面,在以現金或資產的傳統併購方式基礎上,尤其是對涉及價值量巨大的併購重組案例,鼓勵通過換股方式實現併購。與現金或資產併購方式相比,股權併購有不可替代的優勢,如可使許多資金交易量巨大的併購成為現實;避免出現因一方勝出而導致另一方退出的局面,實現雙贏;有利於併購雙方的要素整合,這也正是我國正在興起的產業整合所要達到的目的;使以小搏大的“蛇吞象”成為可能。20世紀9o年代,國際上已經接受以換股方式作為併購的交易方式,尤其是在大型跨國公司的併購行為中。隨著新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形成,股權併購將要也應該成為中國資本市場產業併購整合的主要方式。 
3.充分利用海外資金,擴大海外融資 
中國作為新興經濟體,已經越來越吸引發達國家資本市場的注意,發達國家資本市場自身的發展需求和競爭也內在地需要新興市場企業的加入。至今,已有多家企業實現海外上市。隨著中國經濟的深入發展和全球經濟一體化的加深,海外融資將成為一個新的趨勢,成為企業併購融資的選擇之一。發達市場經濟國家的實踐經驗表明,解決併購融資問題單靠一種途徑、一種方式收效甚微,必需通過多種渠道,採取多種方式加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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