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資質管理規定
《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已於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五日經第八次部常務會議通過,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維護建築市場的正常秩序,保障建築業企業依法進行工程建設施工承包與經營活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從事土木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及裝置安裝工程,裝修裝飾工程等新建、擴建、改建活動的建築業企業,均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建築業企業分為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施工承包企業和專項分包企業三類。
工程專案總承包企業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條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是指從事工程施工階段總承包活動的企業,應當具備施工圖設計、工程施工、裝置採購、材料訂貨、工程技術開發應用、配合生產使用部門進行生產準備直到竣工投產等能力。從事工程勘察和設計,須取得相應工程勘察和設計資格證書。
施工承包企業是指從事工程施工承包活動的企業。
專項分包企業是指從事工程施工專項分包活動和承包限額以下小型工程活動的企業。限額以下小型工程的範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五條本規定所稱建築業企業資質是指企業的建設業績、人員素質、管理水平、資金數量、技術裝備等。
第六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建築業企業資質的綜合管理工作;
國務院有關部門負責其直屬建築業企業的資質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築業企業的資質管理工作。
第二章 資質審查
第七條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資質等級分為一、二級;施工承包企業資質等級分為一、二、三、四級。
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和施工承包企業的資質等級標準及承包工程範圍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制訂、釋出;專項分包企業的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八條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和施工承包企業的資質實行分級審批。一級企業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二級以下企業,屬於地方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直屬於國務院有關部門的,由有關部門審批以上行政主管部門統稱資質管理部門。
第九條已經設立的建築業企業申請資質,應向資質管理部門提供下列資料:
一建築業企業資質申請表;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三企業章程;
四企業法定代表人和企業技術、財務、經營負責人的任職檔案、職稱證件;
五企業所有工程技術,經濟人員含專案經理的職稱資格證件,及關鍵崗位從業人員職業資格證書;
六企業的生產統計和財務決算年報表;
七企業的驗資證明;
八企業完成的代表工程及質量、安全評定資料;
九其它需要出具的有關證件。
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進行工程勘察和設計業務時,還需出具有關部門頒發的《工程勘察資格證書》和《工程設計資格證書》。
第十條新設立建築業企業,應當先由資質管理部門對其進行資質預審,然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註冊,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再到資質管理部門辦理資質審批手續。
資質預審時,企業需提交第九條一、三、四、五、七、九項規定的資料。
第十一條新設立的建築業企業,其資質等級應由最低等級定起。
第十二條經審查合格的建築業企業,由資質管理部門頒發《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
《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製,分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資質管理部門可根據企業開展承包工程活動的需要,核發《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正本1本和副本若干本。
第十三條由於企業組織結構的調整,成建制的分立、合併後組建的建築業企業,由資質管理部門按企業實際達到的資質條件進行審查。
建築業企業發生分立、合併後三個月內,原建築業企業應向資質管理部門辦理資質登出手續。
第十四條無行政主管部門的建築業企業,其資質管理由企業註冊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第十五條企業集團的資質,按核心層企業的資質條件進行審查。
第十六條附營建築施工單位進行承包活動的,應按本規定進行資質審查。
第十七條由國務院有關部門負責資質審查的建築業企業,應將審批結果送交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一個企業只能辦理一個資質證書指正本。如果企業具有多種專業工程施工的能力,可在向資質管理部門申請辦理一個主要資質的同時,申請其它承包工程範圍。
第十九條企業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等,應在變更內容發生後的一個月內,到原資質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其中一級企業除企業名稱變更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外,其它變更委託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負責辦理,並向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塗改、偽造、出借、轉讓或出賣《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影印的《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無效。
第二十一條企業遺失《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必須在省級或國務院有關部門辦的報紙上宣告作廢後,方可申請補領。
第三章 動態管理
第二十二條企業資質動態管理指企業按資質標準就位後,由於情況變化,當構成及影響企業資質的條件已經高於或低於原定資質標準時,由資質管理部門對其資質等級或承包工程範圍進行相應調整的管理。
第二十三條企業資質動態管理由資質管理部門通過資質年度檢查和其它形式的監督檢查進行。
第二十四條企業一般在資質定級三年後,按合理工期完成兩項以上本等級承包範圍內規定的上限工程,其它資質條件均達到上一資質等級標準,並且連續兩年資質年度檢查合格的,可申請晉升一個資質等級。
第二十五條企業資質定級兩年後,滿足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條件,全部工程質量合格,優良品達到30%以上,並獲得兩項以上省、部級工程質量獎或一項國家級工程質量獎,也可申請晉升一個資質等級。
第二十六條申請資質升級的企業,除按本規定第九條的要求提供資料外,還應當提交由企業所在地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和建築安裝監督機構分別出具的企業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綜合鑑定意見。
第二十七條企業資質的升級、降級,實行資質公告制度。公告由資質管理部門不定期在地方或行業報紙上釋出。其中一級企業的資質公告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釋出。
第二十八條企業在資質變更手續完成後,應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及時辦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變更。
第二十九條企業應當按照《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所核定的承包工程範圍進行工程承包活動。少數市場信譽好、素質較高的企業,經徵得業主同意和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可適度超出所核定的承包工程範圍承攬工程。
第三十條企業按資質標準就位後,有職稱的工程技術人員、企業資本金和生產經營用固定資產原值數量發生變化,其中二項以上不足標準規定數80%或其中一項不足標準規定數70%的,降低一個資質等級。
被降級的企業,必須待企業資質條件達到資質標準要求後,方可恢復到原資質等級。
第三十一條由於企業經營管理不善造成三級或兩起以上含兩起四級工程建設重大事故的,要縮小其相關的承包工程範圍;情節嚴重的,可降低一個資質等級。
被降級的企業,要經過一年以上時間的整改,經資質管理部門核查確認,確實有明顯改進,達到預期整改目標的,可恢復到原資質等級。
第三十二條企業連續兩年資質年度檢查不合格的,降低一個資質等級。
第三十三條企業資質等級的升級和承包工程範圍的變更,一般在年度檢查結束後辦理;企業的降級等變更事項應隨時辦理。
第三十四條企業因為工程質量、施工安全、現場管理等部門涉及資質的升降級時,有關部門可提出建議,資質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企業的資質年度檢查時間為每年的3月至6月。
年度檢查工作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受檢企業按規定時間向資質管理部門提交《建築業企業資質年度檢查表》、《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過去一年的生產完成情況和財務決算年報表、完成的主要工程、以及各類工程經濟技術人員及專案經理變化情況等資料;
二資質管理部門在審查核實了有關資料後,應對企業資質年檢做出結論,記錄在《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副本的<年檢記錄>欄內。
年度檢查結論分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種:
1、企業資質條件完全符合所定資質等級標準,且在過去一年內未發生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及違法行為的,為“合格”;
2、企業資質條件基本符合所定資質等級標準指一項指標達到80%以上,其它均達到標準要求,且過去一年內未發生三級以上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及重大違法行為的,為“基本合格”;
3、企業的資質條件與所定資質差距較大,或過去一年內發生過三級以上工程建設重大事故,或發生過兩起以上四級工程建設重大事故,或發生過重大違法行為的,均為“不合格”。
第三十六條沒有申請資質年度檢查的企業,經資質管理部門提示後仍不申請,視為自動歇業,其資質證書無效。
第四章 罰則
第三十七條企業在申請資質或資質年度檢查中,採取弄虛作假、行賄等不正當手段虛報資質條件或有關資料的,資質管理部門除應嚴格按照資質標準對其重新核定資外,對情節嚴重的,可給予扣發資質證書三至六個月、限期整頓、降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的處罰。
第三十八條無《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或擅自超越《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所核定的承包工程範圍從事承包活動的,由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停工的處罰,並可處以罰款。
第三十九條塗改、偽造、出借、轉讓或出賣《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的,由資質管理部門給予警告、扣留資質證書或吊銷資質證書的處罰,並可處以罰款。
第四十條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資質變更手續的,資質管理部門除責令其限期辦理外,可給予警告,並可處以罰款。
第四十一條資質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失職、索賄、受賄或者侵害企業合法權益的,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中國境內從事承包工程活動的外國企業,按建設部第32號令《在中國境內承包工程的外國企業資質管理暫行辦法》辦理資質註冊登記手續。
關聯法規:國務院部委規章1條
第四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辦法,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四條本規定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本規定自1995年10月15日起施行。以前釋出的建設部第2號令《施工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施[1992]334號《施工企業資質動態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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