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經濟法考點之食品安全法立法與適用範圍

General 更新 2024年12月23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是適應新形勢發展的需要,為了從制度上解決現實生活中存在的食品安全問題,更好地保證食品安全而制定的法律,其中確立了以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為基礎的科學管理制度,明確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作為制定、修訂食品安全標準和對食品安全實施監督管理的科學依據。下面由小編為你介紹食品安全法的相關司法經濟法考點知識。

  

  司法經濟法考點一

  食品安全法立法背景及其目的

  食品安全法,是指調整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行為的一系列法律規範的總稱。我國於1982年11月19日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該法於1995年10月30日修訂,形成比較成熟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施行於1995年的食品衛生法雖然對保證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發揮了重要的積極作用,但是由於食品安全日益成為全球性問題,我國也逐漸暴露出食品標準不統一、對違法行為處罰力度不夠、食品檢驗機構不規範等制度上的瑕疵,再加上食品安全事故不斷髮生如2004年的阜陽“大頭娃娃”劣質奶粉事件,以及此後的“蘇丹紅”事件、福壽螺事件等,我國在食品領域的立法重心從“食品衛生”提升到“食品安全”,於2009年2月28日頒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從一定的意義上講,新的食品安全法是食品安全事故催生出來的,並且也是第一部冠以“食品安全”字樣的法律。


  食品安全法第1條指出了該法的立法目的:“為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這裡包括兩個要點:

  一是保證食品安全,即保證食品無毒、無害,符合應有的營養要求,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這是該法的直接目的。

  二是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該條文從公眾的健康權和生命權等基本人權的高度揭示食品安全的意義,表明了我國法律“以人為本”的根本宗旨。

  2013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通過《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對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引起的侵權責任糾紛案件和合同糾紛案件審理中的若干問題作出了規定。

  司法經濟法考點二

  食品安全法的適用範圍

  食品安全法作為一部調整與食品安全有關行為的專門法律,有其特定的適用範圍。根據該法第2條第1款的規定,在我國境內從事下列活動,應受該法約束:

  1食品生產和加工以下稱食品生產,食品流通和餐飲服務以下稱食品經營;

  2食品新增劑的生產經營;

  3用於食品的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和用於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裝置以下稱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經營;

  4食品生產經營者使用食品新增劑、食品相關產品;

  5對食品、食品新增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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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安全的注意事項

  一、注意看經營者是否有營業執照,其主體資格是否合法。

  二、注意看食品包裝標識是否齊全,注意食品外包裝是否標明商品名稱,配料表、淨含量、廠名、廠址、電話、生產日期、保質期、產品標準號等內容。

  三、注意看食品的生產日期及保質期限,注意食品是否超過保質期。

  四、看產品標籤,注意區分認證標誌。

  五、看食品的色澤,不要被外觀過於鮮豔、好看的食品所迷惑。

  六、看散裝食品經營者的衛生狀況,注意有無健康證,衛生合格證等相關證照,有無防蠅防塵設施。

  七、看食品價格,注意同類同種食品的市場比價,理性購買“打折”、“低價”、“促銷”食品。

  八、購買肉製品、醃臘製品最好到規範的市場、“放心店”購買,慎購遊商無固定營業場所、推車銷售銷售的食品。

  九、妥善保管好購物憑據及相關依據,以便發生消費爭議時能夠提供維權依據.

  十、不購買和食用三無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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