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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2日

  電子商務是當今世界知識經濟迅猛發展的象徵,是經濟全球化和資訊網路化的產物,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已經成為世界經濟發展的新動力。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電子商務畢業生論文,供大家參考。

  電子商務畢業生論文範文一:簡論電子商務中不正當競爭行為及法律機制分析

  論文摘要 網際網路經濟的不斷髮展,導致電子商務這種新型的商務模式發展成為現代社會一種重要的商業模式。人們的生活中無處不在面臨著電子商務環境,在新型電子商務中,各種不正當競爭行為常常出現,擾亂了正常的經濟秩序。本文就此分析電子商務中的各種不正當競爭行為。

  論文關鍵詞 電子商務 不正當競爭 行為

  資源是有限的,而人類對資源的需求是無限的,如何使有限的資源能夠發揮出大的經濟效益,是人類社會發展中需要注意的首要問題。而競爭具有優化資源配置的功能,在錯綜複雜的經濟關係中,市場競爭就像一隻看不見的手。通過市場競爭特有的淘汰機制和激勵機制,使勞動力和其他生產資料從效率低的部門轉移到效率高的部門,使得資本結構,勞動力結構和社會經濟部門得以不斷的優化,使得社會資源得到最佳的配置。 然而無序的競爭或者不正當競爭行為會破壞這樣的機制,導致資源分配扭曲,正常的競爭失序。目前,電子商務這種新型的商務模式在我國已經呈現出蓬勃發展的局勢,電子商務由於從根本上節省了大量的店面租金成本,實現了貨物從網路、倉庫、物流就到消費者手中的便捷方式,物美價廉,具有很強的競爭力。但電子商務中,各種不正當競爭行為層出不窮。

  一、電子商務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分析

  電子商務中的不正當競爭最顯著的特徵就是突破了時間和空間的限制,利用網際網路進行資訊傳遞,進行各種交易契約。大的電子商務環境中,不正當競爭包括了圍繞電子商務行為過程中和圍繞電子商務這種行為利用網際網路技術進行的準備活動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包括利用網際網路進行虛假宣傳行為、商業詆譭行為、挾持網路輿論評價行為、誤導消費者搜尋商業資訊的行為、涉及惡意軟體進行不正當競爭行為等等。

  一傳統商務環境中不正當競爭行為分析

  1.擅自使用他人商標標識行為。電子商務中,經營者在網際網路上都有屬於自己的網站,每個網站也都有自己的域名。也就像實體店都有自己的廠名廠址一樣。別人通過網站了解經營者,經營者通過網站來推銷宣傳銷售自己的商品。從電子合同的訂立,電子支付,物流發貨,最後到消費者確認支付。這就完成了整個電子商務的交易過程。所以,在電子商務中,網站對經營者非常重要。很多經營者就利用不正當競爭,擅自把知名品牌的裝潢、標誌、外觀、文字、圖案,放在在自己的產品上,擴大自己網站的知名度和點選率。這些行為都是典型的違反商業道德、公平的商業競爭行為,屬於電子商務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2. 虛假宣傳行為。虛假宣傳行為扭曲了優勝劣汰的正當競爭機制。消費者不可能做到對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進行完全客觀的比較和甄別。虛假宣傳用不正當的方式剝奪了其他合法經營的交易機會,是市場經濟條件下一種典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電子商務中,利用網際網路,宣傳的速度快,傳播範圍廣,形式多樣化,互動性強,宣傳成本又非常低廉。對於宣傳的形式和內容,監管部門極難規制。例如利用網路新聞、網路彈出式新聞宣傳、電視劇插播、電子郵件、社交網站等強制方式釋出廣告。廣告宣傳的內容大多有失真的特點,虛假的外觀設計,對產品的效能、成分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這些行為違反法律的明文規定,侵害了合法經營者的權益。

  3.商業詆譭行為。商譽是一個企業的無形資產。競爭者為了擠兌競爭對手,採取損害競爭對手商譽的方法,使競爭對手的市場份額下滑,失去廣大消費者的信任。在今天的電子商務環境中,商業詆譭的渠道越來越多,競爭者互相利用網路平臺,釋出詆譭訊息。利用新流行的微博、微信,認識的或者陌生人都可以互相關注,資訊的傳播速度很快。

  4.侵犯商業祕密行為。電子商務環境下,網際網路的廣泛運用,這為侵犯商業祕密提供的極好的技術手段和施展平臺。因此,正確的界定商業祕密是如何確定侵犯商業祕密的基礎。商業祕密:經營者為了實現自己的經濟目的,通過不正當競爭手段取得他人商業祕密,或者無故披露他人商業祕密,或者沒有獲得授權而使用他人商業祕密都是侵犯商業祕密的行為。在電子商務中,電子辦公提高了經營者的辦公效率,拉近了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溝通距離,降低了交易成本。除此之外,電子商務中也有負面影響,電子資訊科技方便了商業祕密的非法獲取,作案手段令人防不勝防。如:黑客入侵,竊聽,電子郵件,QQ聊天、微博等方式洩露商業祕密。

  二新型商務環境中不正當競爭行為分析

  1.挾持網路輿論評價行為。網路輿論評價行為往往引導代表著廣大普通人群的網路民意。目前:挾持網路輿論進行不正當競爭經營的大概有三種情形:網路水軍、刪帖公司、網路打手。在電子商務這種新型的商務活動中,交易程式結束後,買家大多會進行電子商務買賣後的評價。這種評價不僅是對交易本身的評價,也可以對經營者的態度和服務做出客觀的評價。這樣的評價對後面預交易的消費者提供了一定的參考價值。因此,商家就利用了消費者這種參考評價的心理,利用網路水軍、刪帖公司、網路打手等行為,人為的改變原有客觀真實的評價。當事人願意出錢,刪帖公司就會按照當事人的要求刪除不好的評價,並且跟帖發好評維護當事人的聲譽。這些行為違反了商業道德,目前中國還沒有制定監管挾持網路評價的法律規定,希望在後續的法律修訂中引起重視,加強網路監管執法。

  2.誤導消費者搜尋資訊行為。電子商務中,網際網路資訊處於資訊大爆炸的狀態中,我們要通過搜尋引擎工具來搜尋我們自己需要的資訊。不正當競爭的商家利用了我們搜尋這一環節,用與搜尋引擎有關的,與電子商鋪域名有關的,與商鋪網頁設計有關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侵犯合法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利益。

  3. 設計惡意軟體行為。什麼是惡意軟體?是當面流行的網路術語,是指電子商務參與者所不期望執行的,設計者懷有惡意目的或者具有惡意功能的軟體的統稱。惡意軟體大致被分為捆綁軟體,賴皮軟體,流氓軟體。經營者設計惡意軟體進行商業資訊蒐集和資訊破壞,攻擊競爭對手的電子鋪面、擠佔網路資源。這種行為違反平等自願原則,應為《反不正當競爭法》所禁止。

  二、電子商務中不正當競爭法律機制分析

  電子商務環境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危害巨大,不正當競爭行為無不違反了公平、誠實守信的原則,使得經營者和消費者,以及經營者之間互不信任,這樣不僅影響了交易,而且一定程度阻礙了這種新型電子商務模式的發展。

  電子商務中不正當競爭的平臺是網際網路。網際網路把世界各地的實體經營者都集中到電子商務的平臺。凡是通過電子商務進行商業活動的經營者。這種經營者理應也要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制。但這裡必須要說清楚的是:我們國家的法律規定跟不上電子商務這個新興商務行為的快速發展。按照我們國家的法律規定:我國所有的經營者必須取得營業執照。實踐中,很多電子商務經營者沒有取得營業執照就開始營業,或者根本就沒有辦理營業執照,經營者就在淘寶網,微網等入口網站繳納一定的管理費或者免費,不用領取營業執照就可以營業。這就給電子商務經營的監管帶來很大難題,這也是本文需要解決的問題。

  一美國電子商務中不正當競爭法律機制

  美國,眾所周知,屬於英美法系,以判例法為主。美國是最早應用電子商務的國家之一,電子商務的發展也是非常發達的國家,但是美國沒有專門規範電子商務的法律。在實踐中,一些單行法律框架內可以看到有關電子商務中《反不正當競爭》的一些零散條款。例如美國的《反域名搶注法》、《商業祕密法》等法律都涉及到電子商務中反不正當競爭的內容。美國由於單行法與判例法相輔相成,有效的規範了電子商務中的反不正當競爭。

  二德國電子商務中不正當競爭法律機制

  德國,典型的大陸法系,是成文法的代表。德國政府的《上門銷售法》、《遠端銷售法》、《歐盟電子商務指令》等法律,都是為了解決適應電子商務中出現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目前,這些專門的法律都被新的《民法典》統一起來了。與此同時,德國政府頒佈新的《反不正當競爭法》。這些法律是德國政府利用法律手段調控經濟執行和規範行業秩序的重要法律手段之一,是德國商業領域的很有保護性的法律。德國法律具有以保護消費者的利益為核心,具有通過加強企業與商家之家的相互監督來規範行業秩序的特點。另外,德國的法律在司法過程中強調了行業協會的作用。新的《反不正當競爭法》還專門針對電子商務中不正當競爭行為不斷變化的特點,在法律中增加了條款:行為人在商業中以競爭為目的而違背善良風俗的,可向其請求停止行為和損害賠償。

  三、國外法律對我國電子商務中反不正當競爭立法機制借鑑與完善

  從以上典型的兩大法系,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的比較,我們不難看出,美國和德國兩國在不正當競爭方面的法律規定是不同的。美國和我們國家法律體系及法律機制不一樣,美國以判例法為主,而我國是典型的成文法國家,但是美國具體的一些做法還是可以學習。德國的特點就非常明朗,和美國不一樣,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有一般條款和兜底條款,另外法律對具體條款規定非常詳細,具有很強的操作性。再者,適用除外方面規定非常詳盡。因此,英美我們可以借鑑學習的方面有以下幾點:

  一允許經營者直接起訴

  美國大力發揮經營者本身這個大團體反不正當的作用,經營者作為不正當競爭的直接受害者,反對不正當競爭的積極性是極高的。因此,我們可以改進我們國家的司法制度,不用一定等著工商執法部門查處制止不正當競爭,而是允許經營者可以直接以訴訟主體來直接起訴不正當競爭行為。

  二修改現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部分條款

  德國的一般條款和兜底條款規定的好,值得學習。我國現行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二款看上去是一般條款和兜底條款,但第二句又消滅了兜底條款的作用,“經營者違法本法規定”,這樣的規定,就又把所有的不正當競爭限制在本法當中了。因此,要學習德國的一般條款和兜底條款。

  三現行《反不正當競爭法》需增加部分條款

  傳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缺乏對網路監管這塊的具體法律條文,新型不正當競爭為諸如挾持網路輿論評價行為、誤導消費者搜尋資訊行為、設計惡意軟體行為,現行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沒有相關法律條文。加快修改現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部分法條,加強網路監管執法,是電子商務中不正當競爭行為得到法律規制的重要保障。

  電子商務畢業生論文範文二:試論我國網路交易行政監管的立法初探

  論文摘要 隨著網際網路技術的發展,我國網路交易市場的日益繁榮,在傳統監管模式下,越來越多的監管問題和難點暴露出來,本文會論證通過行政立法來解決行政監管的範圍和限度問題,對行政監管立法現狀進行分析,再就網路交易行政監管的立法提出相關的建議。

  論文關鍵詞 網路交易 行政監管 電子商務

  一、 網路交易的概念

  一網路交易的界定

  對電子商務的定義,目前學界有多種不同的表述和分類,包括以電子商務平臺不同進行的分類、以電子商務的主體進行的分類以及以電子商務客體所進行的不同的分類。這裡我們可以對電子商務做出狹義與廣義這兩種不同的分類。

  廣義的電子商務EB=Electronic Business,是指所有使用資料電訊手段從事的商業活動。這些電子手段包括從初級的電報、電話、廣播、電視、傳真到計算機網路,到NII國家資訊基礎結構-資訊高速公路、GII全球資訊基礎結構和現代網路等現代系統。狹義的電子商務EC=Electronic Commence是指以網際網路執行為平臺的、以商品交換為中心的商務活動。這樣去劃分,可以更顯著的區分電子商務與網路交易。筆者認為,對傳統電子商務的定義應作廣義的理解,而我們這裡所討論的網路交易僅指狹義的電子商務。

  二網路交易的特點

  1.交易行為的“虛擬化”。何為“虛擬化”?很多人認為,網際網路網路是一個完全虛擬的空間,在這個空間裡,人們隱藏了自己的姓名、住址、年齡等真實資訊,用虛擬的資訊來偽裝自己。在一般人的意識中,網路交易行為,包括搜尋,下訂單,到賣家確認訂單,買家收貨這些行為,都是通過網際網路平臺完成的,所以形成了網路交易“虛擬化”的意識。但,網路交易的很多環節,並非完全的“虛擬化”。比如因為網路交易網路交易之後所導致的侵權或者其他後果,都是真實存在的。這不同於專業的網路虛擬化,專業的網路虛擬化是指基於互連裝置和路由器的虛擬化,僅存在於技術層面。

  2. 交易市場的全球化。隨著網際網路的普及與網路技術的發展,突破了時間和空間限制的電子商務市場打破傳統形式,成為一種極度開放的全球化大市場。只要能連線到網際網路上的人,都可以參與到電子商務之中,這使得電子商務平臺的國際化程度遠超傳統市場,越來越多的人可以通過網際網路進行網路交易。網際網路的發達為網路交易奠定了基礎,也使得網路交易市場自然具有全球化的屬性。交易市場的全球化使得各個國家,各個地區的人們通過網路連線在一起,這樣龐大的市場給資訊自由的控制和監管都帶來了更大的挑戰。

  二、網路交易行政監管的立法現狀

  一國內立法不全面,內容存在缺失

  對於電子商務方面的立法,2000年前後屬於保守的階段。比較有代表性的是北京工商行政管理局釋出的《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規範網站銷售資訊釋出行為的通告》。之後,國務院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以保障電信業的發展。同時,地方立法出現專門針對電子商務領域的一些規定。2005年後,地方立法開始增多,國家部委也開始制定規範網際網路行業的相關規定。其中,最具關聯性的是2005年國務院辦公廳釋出的《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電子商務發展的若干意見》,這份意見對規範電子商務方面的發展做出了比較全面的規定。2008年以後,國家立法增多。到2010年,《侵權責任法》第一次在法律層面對網路侵權做出了規定。直到2010年7月開始實施的,由國家工商總局制定的《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充分體現了國家工商總局將網路交易納入其監管範圍。

  在此之後,地方立法也相繼增強對網路交易監管方面的立法。最值得關注的是,到2014年3月15日,新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實行,2014年2月13日,工商總局公佈了《網路交易管理辦法》,除了規定以外的網購貨品“七天無理由退貨”的制度在法律和部門規章層面都獲得支援。

  但是,現有的相關法律,對網路交易的立法內容不夠全面。首先,涉及的網路交易各方面的內容很有限,還存在很多空白點。比如對市場準入規則的規定,對行政監管內容的限定以及對政府違法監管行為的救濟等,都需要進一步明確其內容。其次,立法內容的缺失與網路交易的全球化、無國界性密切相關。單純的一個國家的立法是無法滿足行政監管的需要,比如一個新的規定在中國實施,而網店主不想受到這個規定的約束,完全可以把他的註冊地址改到其他地區。對某些方面進行行政監管,是需要以一個統一的國際立法為指導的,沒有國際立法的引領,使得國內的立法內容存在缺失。

  二立法缺乏系統性,難以形成完整的行政監管體系

  日本和韓國都在國家立法層面頒佈了針對網路交易的專門法。比如日本的《電子消費者協議及電子承諾通知相關民法特里法律》,韓國的《電子商務中消費都保護方針》等。而我國,與發達國家的立法相比較,網路交易立法尚處於起步階段。從國家層面看,由全國人大會通過的只有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 其他的規範均屬於法律層次以下的法規規章。上位法的缺失,使得下位法缺少指導,無法與之配合,整個行政監管立法難以形成完系統。從行政監管的角度來看,地方立法僅僅只能針對當地網路交易進行規範,這與網路交易全球化的性質相沖突,以致於監管的力度和範圍極為有限,對跨區域的侵權行為的規制缺少可操作性。

  三國內立法與國際立法的衝突

  前文所提到的網路交易的全球化的特點,決定了單純靠國內立法來規制網路交易中的違法行為是不夠的。所以,電子商務國際立法要領先於國內立法。網路交易的無國界和開放性決定了單純依靠國內立法的規制是很難根本解決問題的。舉例來說,各國家對於電子商務是否徵稅的態度是完全不同的。歐盟體系內的國家普遍實行增值稅體系,而美國作為網路交易最為發達的國家,對網路交易實施免稅政策,這極大促進了美國對全球的網路交易的輸出。而印度作為發展中國家,明確規定對網路交易徵稅。而我國,至今沒有出臺明確的對網路交易徵稅的政策。

  在網路交易進行的過程中,會遇到很多這樣的衝突,單單靠國內立法來解決網路交易中的爭議,其力度是很有限的。

  三、網路交易行政監管立法的必要性

  前文在講述網路交易的“虛擬性”特點時,證明了有些交易行為其實是可控的,在某些環節可以通過有力的監管來控制違法行為對網路交易的侵害,這位行政權介入提供了正當理由。但在立法的內容上也要注意行政監管的範圍,不能影響合同的意思自治。同時隨著我國網路交易的日益發達,從網路交易全球化的發展趨勢來看,通過對我國網路交易立法現狀的分析,證明了行政監管立法的必要性。提高立法位階,明確各部門法之間對同種侵權行為監管界限,注重與國際立法的平衡。

  四、網路交易行政監管的立法完善

  一 行政監管立法內容要全面

  在監管的內容上,要進行嚴格的限定,要儘量突出監管的社會服務職能,而不能把行政監管權力擴張到意思自治的領域。從市場準入階段 在處罰手段上,可以對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但也要嚴格控制。按照比例比例原則的要求,在對某種違法行為進行處罰時,也要照顧到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不能超過適當的比例。這就要求從立法層面對處罰的限度和力度進行規制。

  在事後監管上,缺乏對政府違法監管行為進行救濟的規定。行政權是國家公權力對私權利的一種限制,所以政府在違法監管時,會損害監管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如果相對人沒有途徑來保護自己的權益,會導致行政監管權的濫用。可以在行政訴訟法中進行完善,賦予網路交易相對人一定的權利。同時,可以通過國家賠償加強對相對人權利的救濟,為網路交易的安全保駕護航。

  二 提高立法位階,完善行政監管立法的體系

  如前文所述,我國在網路交易行政監管方面,國家層面的法律還為零。彌補上位法的缺失,才能更好地指導下位法的建立,以形成更加完整行政監管立法的體系。

  在提高立法位階的同時,也要強調行政立法的必要性。人大立法在位階和適用範圍上都具有最高的地位。人大立法需要遵循嚴格的立法程式,所以,人大立法保證內容的完備和嚴謹,但是也有效率不高的侷限。對於網路交易這樣發展迅速的市場,人大立法的程度相對複雜,而行政立法的主體多元,程式相對簡單。在人大就網路交易監管的立法不成熟的時候,人大可以授權行政機關相關立法權,以更及時的應對出現的問題。通過行政法規對網路交易的監管做出統一的安排,從而保證下位法對行政監管立法工作的開展。

  三 增強國內外合作和區域協調

  由於網路交易的全球化的特點以及網路交易以資訊科技為支撐的特點,各國要在立法和技術上都進行深層次的合作。傳統的立法模式通常是各國先根據自己的需要制定國內法,之後再由一些國際組織或者國家牽頭來促成各國接受一個個相對統一的國際條約或者法案。但是網路交易的全球性和國際性使得任何國家單獨制定國內法都是無法根本解決問題的,因而現實中比較可行的辦法就是構建一個國際性法律框架,來儘可能的協調各國間的政策關係。

  同時,國內應該注重政府間的區域合作協調。因為網路交易的變化快、範圍廣,這樣可能導致:在橫向上,掌握了相關資料的監管部門無法向別的部門迅速傳達;在縱向上,上級行政機關,無法及時有隸屬關係的下級行政機關傳達資訊。所以要加強區域間的合作,加強政府之間資訊的流動。以確保相關部門及時行使行政監管的權利,維持網路交易市場秩序。

  五、結語

  通過前文的論述可知,完善對網路交易的行政立法也是刻不容緩的。我們還可以看到,對網路交易的監管,主要集中在侵權法等領域,很少有行政法發麵比較全面的嘗試。所以,這就給我們很大的空間去研究行政監管方面的問題。而要解決網路交易行政監管的問題,首先要通過立法來給定範圍和方向。這也是本文研究的主要物件。完善對網路交易的行政監管,可以更好地規制這個龐大的新型的交易市場,同時避免大量的訴訟與國家賠償問題,對維護市場穩定和接節約司法資源的作用,意義深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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