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監督問題探討論文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1日

  按一般狹義解釋,保險監督僅限於行政部門的行政監督。實際上,對保險監督產生影響的,不僅僅限於行政部門。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參考。

  範文一:中國保險監管問題淺析

  摘要:保險業作為金融業三大組成部分之一,在社會與經濟發展中的作用愈來愈重要。目前,我國保險監管還存在一些亟需解決的問題。解決的對策是:加快保險監管法制建設,加強金融監管機構的協調,從機構監管向功能監管轉變,充分發揮行業組織的輔助作用,培育保險市場的自律機制。

  關鍵詞:保險監管;制度;保險市場

  1 我國保險監管制度中存在的問題分析

  儘管我國保險業已經初步建立了較為完整的體系,但由於嚴格意義上的保險監管歷史較短,保險市場發育也遠遠未達到成熟的階段,特別是近年來,隨著中國經濟的飛速發展,保險業發展的外部環境也發生了深刻的變化,從外部環境說,金融體制改革不斷深化,市場機制作用日益加強,尤其是加入WTO後,我國對外開放及與國際接軌的步伐進一步加快,原來的監管制度有些跟不上形勢需要。

  1.1 過度監管與監管不足並存

  長期以來,中國保險監管一直存在過度監管和監管不足的問題。在目前監管體系中,與過度監管同時存在的是對償付能力和經營風險等關鍵領域的監管不足。中國保險市場起步晚,受經驗和水平所限,對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和經營風險監管尚處於初級水平,已經制定的有關監管制度大部分還停留在紙面上無法實施。這種狀況表明我國的保險監管還存在較大缺陷,還沒有建立成熟完善的判別風險和化解風險的機制。

  1.2 分業經營、分業監管與金融開放的矛盾

  中國目前採取保險業與銀行業、證券業和信託業之間分業經營的原則,但隨著金融一體化程序的加快,國內保險業、銀行業與證券業等金融機構之間的界限日益模糊,相互滲透的趨勢在不斷加強。然而,銀行、證券、保險之間業務的趨同性與可替代性,削弱了分業監管的業務基礎。表現在監管交叉增加了監管成本,當不同金融機構業務交叉時,一項新業務的推出需要經過多個部門長時間的協調才能完成,而當不同監管機構對於同一業務的風險控制和管理意見存在較大分歧時,就會產生較高的協調成本;監管真空不斷出現。交叉性的業務很有可能成為監管真空地帶,儘管中國保險業於近期進行了大量的監管制度創新,但這些創新僅是對舊的監管制度進行了補充和一定程度的調整,改革是不徹底的。在中國保險市場自身的發展要求與中國加入WTO以後國內市場競爭和國際的雙重壓力下,進一步完善中國的保險監管體系已迫在眉睫。

  1.3 監管透明度需進一步提高

  無論是從維護市場的公平和效率的角度出發,還是從保護消費者利益的角度出發,保險監管都應當努力提高市場透明度。第一,保險公司的經營情況和處罰情況不對外公佈,經營不善的或違規操作的公司可以繼續在市場中生存下去。不知情的公眾也依然去購買其產品,無形中對業績優良、守法經營的公司構成了一種損害,市場競爭和優勝劣汰的機制難以發揮作用,長此以往,其結果必然是“劣幣驅逐良幣”,要麼好公司也變壞,要麼好公司退出市場。第二,沒有正規的資訊披露渠道,社會公眾無法及時、完整地從權威、中立的機構或媒體獲得關於公司、產品和市場情況的重要資訊,只能聽信保險公司和業務人員的一面之詞,必然助長誤導宣傳大行其道。第三,監管部門工作制度不夠透明,市場主體和社會公眾對法律法規制定過程的參與程度不高,增加了監管的成本和市場主體的經營成本。

  1.4 監管體系與法律建設相對落後

  從國外許多國家保險監管的實踐來看,一個健全的保險監管體系,僅僅有國家保險監管機構的參與是不夠的,還必須有保險行業協會、外部中介機構以及社會輿論等部門的參與。目前,我國在這方面做得還有欠缺。從法律的角度來看,自從《保險法》第一次修訂以來,我國保險業又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出現了許多新的情況和問題。這些問題不利於我國保險業做大做強,而且規範和約束保險監管機構及工作人員行為的規章制度還不夠完善,如《保險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個人代理人管理辦法》等遲遲未能出臺,日常監管中常常出現無法可依的現象,不利於保險監管權威的樹立。   2 完善現階段我國保險制度的建議   2.1 加快我國保險監管法制建設的步伐

  我國保險立法滯後於社會、經濟的發展,隨著我國加入WTO,外資保險公司進入國內保險市場的速度也在加快。在今後一段時間裡,我國應當積極發揮保險監管在競爭秩序方面的監管作用,尤其要關注對壟斷行為和限制競爭行為的監管,完善保險業經營失敗的救濟制度,從而構建有序競爭的市場秩序。

  2.2 加強金融監管機構的協調,從機構監管向功能監管轉變

  盡力做好三大監管機構的協調和分工,通過立法形式使金融監管聯席會議法制化,建立日常監管的交流與合作機制,建立資訊交流與共享機制,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應建立監管制度,引導和鼓勵銀行、證券、保險經營部門業務方面的相互融合,並構建主體多元化、多層次的金融監管體系。

  2.3 充分發揮行業組織的輔助作用,培育保險市場的自律機制

  中國的保險業要維護好保險市場的正常秩序,保證市場的均衡、健康發展,單靠目前保險監管機關力量是不夠的,必須充分重視和發揮行業的自律作用,形成監管的整體合力。強化行業協會的基本職能是市場發展的必由之路。因此,各地保監辦在指導行業協會制定《章程》時,應根據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擴大其職責範圍為維護行業的利益,協會應參與制訂行業發展、改革的決策論證,做好行業的代表為實現有序競爭,協會應當制訂行規行約並監督會員單位依法經營,做好保險監管機構的助手為促進行業發展,協會應當以各種形式向會員單位提供各方面的服務,做好企業的參謀為增加保險企業的透明度,協會應與社會輿論和公眾的溝通,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

  範文二:論我國保險監管的幾個問題

  1998年11月18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保監會宣告成立,這是保險監管體制的重大改革,標誌著我國保險監管機制將得到進一步完善。 一改革措施 僅有效地解決了原中國人民銀行保險管理體制所存在的與生俱有的監管力度相對而言足等問題,而且也在某種意義上重新界定了我國保險業在整個國民經濟中的地位。我國在五十年代,保險管理體制屬“財政型”,即“財政管保險”,在八、九十年代保險管理體制屬“金融型”,即“銀行管保險”。從實踐看,這兩種保險管理體制都給我國保險理論和實踐帶來了許多問題,不利於保險業的發展。因此,這次保險管理體制改革強調了保險監管機構的獨立性,提高了保險監管機構的權威性,必將有處於我國保險事業的發展,符合保險業發展的內在要求。

  新近成立的保監會,無疑應根據新的監管體制和我國未來保險業的發展確立其監管任務、內容和原則等。因為,此次保險監管體制改革的意義和宗旨顯然不應侷限於監管組織形式上的變化。但是,由於我國保險監管的法律依據——《保險法》對保險監管方式已作了明確規定,所以,我國保險監管的物件、內容、方式、程式等並聯會改變。

  一、我國保險監管的根本原因

  在我國保險業短短的發展歷史上,有較長的一段時期實施的是保險模式和政策。應當指出,這種與當時計劃經濟體制相適應的壟斷經營模式在我國社會生產和生活中,曾發揮過重要作用,因此其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然而,在這種經營模式下,保險不屬於商品的經濟範疇,保險經營行為本質上是政府行為,保險監管也失去了意義和必要性。

  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保險壟斷經營模式已不適應外部環境的變化,其弊端也愈加明顯,打破這種市場壟斷經營模式已具有客觀必然性。1985年,我國頒佈了《保險企業管理暫行條例》,這一條例從法律上確立了我國保險市場應採取多元化模式,否定了壟斷經營模式,從而掀開了我國保險業的新篇章。從理論上說,制定這一法規的基本目的在於確立我國保險市場競爭體制,推進保險經濟發展;制定這一法規的理論依據在於市場經濟和市場機制具有提高經濟活力、有效調節社會資源的功能。

  那麼,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當保險一按照市場機制要求執行和發展時,保險是否應被監管?保險監管的必要性是什麼?目前多數學者認為,保險監管的必要性是在於保險經營的特殊性。其具體表現為:保險經營物件的特殊性、保險銷售過程的特殊性、保險經營物件的負債性、保險基金的返還性、保險業務的分散性、保險影響的廣泛性等。事實上,上述經營特殊性在國民經濟各行各業中並非都是唯一的。也就是說,保險經營的特殊性並 不足以說明保險監管的必要性。保險監管的根本原因在於“市場失靈”。

  根據市場經濟理論,在完全競爭的條件下,由於市場“看不見的手”的作用,市場上每一公司的要價邊際收入會等於邊際費用,在這一點上社會利益達到最大化,社會資源達到最佳配置。但是,市場並非萬能,也有弱點和平共處足。當市場資訊能夠在完全競爭方式下運罷,也會出現“市場失靈”的問題。其主要表現有:1市場功能有缺陷。例如有些當事人就付也代價便可行到處自外部經濟的女處。2市場競爭失靈。例如,市場上價值規律的作用往導致壟斷,而壟斷的存在會產生進入市場的障礙,從而破壞市場機制,排斥競爭,導致效率的損失。3市場調節本身具有一定的盲目性。因為市場調節是一種事後的調節,從價格形成、訊號反饋到產品生產,有一定的時間差。加之,企業和個人掌握的經濟資訊不足,微觀決策帶有一定的被動性和盲目性。4市場資訊的不對稱性。當買者和賣者間出現這種情況時,產品價格總是等於所有銷售產品的平均價值。這樣在同一價格條件下,銷售更有價值產品的銷售者將會退出市場以逃避損失,而那些低價值產品的銷售者則會利用這種機會佔據市場,結果出現“劣貨驅逐良貨”的市場逆選擇,導致市場失靈。此外,競爭者會以另一方的資訊減少為代價取勝,發生扼止對方資訊來源的道德風險。

  從我國保險實踐看,同樣存在著上述“市場失靈”的情況。如:有的保險公司依靠行政手段、採取強制的展業方式;有的保險公司違規經營,無序競爭,並形成壟斷勢力;由於保險經營特殊性,保險公司對市場調節訊號缺乏敏感性,人個壽險市場發展已具有一定的盲目性;與保險人相比,被保險人的資訊相對不足,被保險人的經濟福利不能最大化,有時還會由於虛假的資訊提供和不公正交易使被保險人的利益受到損失。此外,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利用資訊對稱進行逆選擇。因此,為了彌補保險市場執行本身的弱點和缺陷,為了減和或消除這些“市場失靈”的情況及其影響,保險監管無疑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二、我國保險監管的基本職能和性質

  “保險監管應當幹什麼?”,也就是說,保險監管的基本職能是什麼?首先,應明確保險監管中監管的含義與管理和監督、管理經濟計劃中的含義不同。保險監管的基本職能有兩個,一是規範保險市場行為;二是調控保險業發展。保險監管的性質是國家干預保險經濟的行為。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傢俱有干預經濟的基本職能。與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相適應,國家既是巨集觀經濟的管理得,又是社會經濟生活的調節者。具體而方,政府執行的主要經濟職能是:1確立法律體制;2決定巨集觀經濟穩定政策3影響資源配置以提高經濟效率;4建立影響收入分配的方案。就某一行業而方,國家的干預職能同樣表現為規範和調控。就調控而言,國家對行業的調控主要表現為制定產業政策。所謂產業政策是指國家規劃、干預和誘導產業形成和發展的一種政策,其目的在於引導社會資源在產業部門之間以及產業內部的優化配置,建立高效益的均衡的產業結構,根據政府的介入程度,政府實施產業政策的方法:1直接干預。具體手段有直接投資、強制性的行政管制等。2經濟手段。採用有差異的財政政策、金融政策、價格政策、工資政策等,來改變其產業所處的環境條件,影響生產要素的流動,扶持或限制某些產業的發展。3立法措施。通過立法,干預產業結構和產業組織的形成。4指引和協調。主要是按照市場原則和市場訊號提供資訊服務。

  保險業作為國民經濟中一個重要的產業部門,國家對保險業的監管,同樣在規範保險市場行為,消除“市場失靈”情況的同時,應制定保險產業政策,調控保險業的發展並同樣應採用上述實施產業政策的方法。需要指出,在我國由於保險市場經程度較低,市場機制的發育程度也較低,更需要政府行使部分配置保險資源的職能,以彌補市場機制的不足。因此,在我國保險監客實踐中,應當注意把保險監管的這兩部分職能有機地結合起來,以保證監管達到預期效果。當然,在保險監管中,也應防止出現以下兩種傾向:一是干預的範圍超越了彌補市場發育不足的職能,妨礙了市場功能的正常發揮。二是過份強調政府的調職能,忽視了完善市場機制的任務。也就是說,應防止國家監管變成經濟計劃管理的情況發生。

  還需指出,在履行調控保險業發展這一保險監管職能時其中重要一點是如何使用權保險業發展能滿足企業、家庭和個人處理風險的要求,對於這一監管任務,可以視了保險監管的社會責任。目前,我國保險理論和實踐往往將保險監管的傷

  和目的簡單地限定在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方面。雖然,這一監管任務並沒有錯,但是這種看法和做法往往限制了保險監管者的視野,忽視了社會上非被保險人的利益。如果保險業所承擔的風險,因顧及公司自身利益始終限於傳統的風險種類而沒有發展時,那麼保險監管者與保險經營者事實上處於同一地位。

  三、我國保險監管的目標

  保險監管執行的基本問題:一是有明確的管理主體,即誰來管;二是有明確的目標,即管理什麼,及通過監定活動應達到什麼預期的結果;三是有明確的監管手段,即如何管。因此,監管目標是監管活動中的重要問題,也是監管活動的基礎。

  監管目的可分總目標和一定時期的目標。一般來說,總目標往往是一種理論概念和一種總體性認識,缺乏實際操作意義。因為,總目標沒有解決在一定時期內監管者具體的監管內容和任務的問題。例如,企業管理的總目標是生產、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交併取得最大利潤。然而,為了實現這一目標,還應確定一定時期更專一的目標,以及所必各部門的若輔助目標,否則,企業的總目標就難以實現,也無任何意義。在保險監管理論和實踐中,通常還提出保險監管的目標。從內涵上看,監管目標也就是通過監管所要達到的預期效果。但是,監管目的與監管目標還是有差異的。一般來說,監管目的更具有內在規定性。類似於監管總目標,而監管目標則具有階段性,可操作性。因此,在保險監管理論和實踐中,保險監管目的應當是明確的,相對缺乏理論研究意義和價值,而保險監管目標則因各國保險業發展水平和環境不同具有一定差異性,存在理論研究的意義和價值。

  就我國保險市場監管而言,保險監管的總目標是比較明確的。一般而言,保險監管總目標的確立與保險監管的基本職能有內在聯絡,其主要內容是保證保險事業的健康、有序發展,發揮保險的經濟保障作用。對此,我國《保險法》在第1條也作了相應規定保險法律監管是“為了規範保險活動,維護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保險事業的健康發展。”保險監管應維護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僅益,但我們並不能認為,保險公司的破產是政府監管政策的失敗, 政府監管的責任。政府監管的總目標是保障保險事業的安全執行,而不是保證保險事業中的保險公司不破產。

  就保險監管目標而言,問題主要在於在不同的歷史時期或階段,如何確立一定時期的具有操作性的保險監管目標,這也是保險監管基本職能的具體要求。此外,保險監管總目標身軀也存在過於原則性和缺乏可操作性的特點。例如“保護保險當事人利益”,這在實踐中具有一定的矛盾,保險公司的發展意味著保險費收入不斷增加,保險利潤不斷增加,而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則表示為保證被保險人的利益不能喪失,同時應使用權被保險人交納儘可能和的保費,得到儘可能大的保障。因此,根據保險業務階段的自身特點和環境的不同,如何在保險人世間被保險人發中作出最適當的抉擇和取捨,也是保險監管者在某一時期所面臨的重要問題。從各國保險實踐看,在保險業發展初期,監管者傾向於重視保險業的成長,培育保險市場,而在保險業相應成熟時期,則更多地維護被保險人的利益。

  根據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我國保險監管在未來一段時間三到五年內的主要目標是:加快培育保險市場,增加市場經營主體,建立一個市場主體形式多樣、地區分佈鞋合理、市場要素完善的以民族保險業為主導的具有開放性的保險市場體系。其理由是:

  目前我國保險業總體水平還偏低,與國外保險業相比較,無論是絕對水平,還是相對水平都有較大差距,還不能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保險業的作用無論在國內經濟理論界和實踐上都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

  我國保險業供需失衡,從總本上看,這種失衡表現為保險供給小於需求。隨著我國社會經濟和生活發展,人們的保險意識已明顯提高。但是由於市場經營主體不足,缺乏有效競爭機制,缺乏市場創新,保險需求並沒有從根本上得到滿足。保險市場的壟斷性依然非常明顯。此外,各地區保險產業分佈鞋極不合理,缺乏科學性,具有明顯的保守性、滯後性。

  當前我國保險業已步入最佳發展時期。一方面我國經濟體制改革和經濟發展已取得明顯成效,為保險業發展創造了一個良好的的發展空間;另一方面,我國保險需求不斷擴大,傳統的“市場蛋糕理論”已被實踐證明是不準確的。此外,經過前一段時期對保險市場的治理整頓,強化風險管理,保險公司的經營行為已明顯趨於規範化。經過銀行存款利率下調對保險業的衝擊,保險公司經營者也更加成熟。

  我國保險監管體系比以前更加完善。無論在保險監管方法、監管手段,還是監管的法律依據都比以前有明顯的加強和完善。加之目前中國保險監和委員會的成立,不能再以監管力量不足為理由而推遲保險市場主體培育的步伐。

  從目前全國保險市場總體數量看,民族保險公司的數量已不佔優勢,儘管目前民族保險公司所佔市場份額依然較大,外資保險公司相對集中。但是,從未來發展看,這咱中資歷和外資公司數量上的關係,顯然不利地我國保險業發展。

  需要指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保險市場失靈現象是不可避免的,即使非常完善的保險監管體系,也是能保證每一個市場主體的經營行為都是規範的,也不可能絕對保證任何一家保險公司都不破產。因此,保險監管的目標和任務不能簡單地定位在規範保險市場行為上,如果把保險監管僅僅視為合法性、合理性的監控活動,顯然是與保險監管的基本職能違背的,也是與國家干預保險經濟行為的經濟職能相違背的。

  為了達到上述保險監管的目標,應完成以下幾個方面的任務:

  1進一步建設和完善保險法律體系,為培育保險市場創造一個良好的法律環境;

  2改革我國保險產業佈局,根據經濟區域合理配置保險產業資源;

  3擴大保險市場開放試點城市,在引進國外保險資本的同時,引進國外先進的保險技術,促進民族保險業的發展;

  4加強民族保險業的發展,在增加市場主體數量的國時,加快保險基金的積累,增強其償付能力和承保能力;

  5充分發揮保險行為自律作用,將部分政府監管的內容轉交給保險行為協會,為保險監管今年逐步過渡到以償付能力為主的監管模式創造條件;

  6推進保險公司體制改革,逐步對保險公司的資產進行重組,加快保險公司上市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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