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本科生論文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15日

  法律是一種強制性秩序,只要你觸犯了法律,你便回受到法律的制裁。下文是小編為大家蒐集整理的關於的內容,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篇1

  淺析網上行政審批法律制度

  網上行政審批是依託現代社會高度發達的資訊科技手段而產生的一種較為新型的行政審批方式,作為對傳統的行政審批方式的重要革新,依託電子政務系統全面推廣使用網上行政審批是深化我國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我國政府早在2000年就已經開始進行網上行政審批的探索,經過將近十五年的發展,我國的網上行政審批已經有了一定的發展並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也仍然存在不少問題,與形成一個適應向市場化轉型的、完善的網上行政審批制度還有很大的差距。其中,有關網上行政審批制度的法律法規的不完善,是制約我國網上行政審批制度長足發展的一個重要因素。

  一、我國網上行政審批法律制度發展現狀

  所謂網上行政審批,指的是政府的行政審批部門通過對現代資訊網路技術的綜合運用,改變傳統的審批工作模式和流程,對有關行政審批事項的申報、預審、審批、監督、查詢等業務實現的一體化管理執行,超越時間和空間分割的限制,實現審批的組織結構和業務流程重組優化,以向社會提供優質的、規範的、透明的、高效的審批服務①。我國政府從2000年開始正式開始網上審批平臺的建設,在發展過程中,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也非常重視,積極進行網上行政審批服務的建設,並有了一定的成績,網上行政審批的系統平臺建設迅速發展。較早進行網上行政審批的地方一級政府是北京,早在2003年底,北京市就建成了該市第一個網上行政審批系統,並投入使用,在其前後,中央和其他地方各級政府也開始進行網上審批平臺的建設,目前,全國各地各級政府機關、部門已經建成並投入使用的網上審批平臺已經不計其數並且數量仍在增長。

  伴隨網上行政審批的發展,中央和地方各級國家機關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具體的規章制度也開始出臺,各種法律制度不斷完善,為網上行政審批的有效推廣起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這主要體現在兩方面:一方面,網上行政審批開始進入行政法律規範②。例如: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許可法》第29條規定:“行政許可申請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資料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第33條規定:“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和完善有關制度,推行電子政務,在行政機關的網站上公佈行政許可事項,方便申請人採取資料電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許可申請;應當與其他行政機關共享有關行政許可資訊,提高辦事效率。”由此,網上行政審批正式被以法律條文形式固定下來。同時,2005年《電子簽名法》頒佈實施也為網上行政審批系統安全體系建設提供了保障。另一方面,有關網上行政審批相關具體的規章、政策正在逐步完善。其中,中央國家機關的規範性檔案如:《財政部關於進一步加強行政審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印發〈工商行政管理資訊化發展“十二五”規劃〉的通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於開展特種裝置行政許可網上審批工作的通知》等;地方政府規章如:《寧波市行政電子監察管理辦法》;值得注意的是,有關網上行政審批更多的是地方各級政府部門自己頒佈的規範性檔案,如:《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黑龍江省省級網上行政審批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洛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洛陽市網上審批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等。

  二、我國網上行政審批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

  雖然經過十多年的努力,與網上行政審批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地方性法規、規範性檔案正在不斷出臺,但不可否認的是,我國當前有關網上行政審批的法律制度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與在我國推廣網上行政審批對法律保障的要求相比仍然有相當大的差距,這種差距主要有以下表現:

  第一,仍然缺乏高位階的法律法規。

  根據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機關已經公佈實施的法律法規,目前,在法律層面,僅有2004年施行的《行政許可法》的第29條和第33條對網上行政審批進行了原則性的規定,以及2005年施行的《電子簽名法》為網上行政審批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在行政法規層面,除了2008年頒佈的《政府資訊公開條例》,尚無其他相關的行政法規出臺;在國務院的組成部門中,也少有專門的關於網上行政審批的部門規章出臺,大部分都是與其他事項一起規定在某一部規章中。即使在地方各級政府,除了福建等少數省份頒佈了相關的地方性法規,更多的是各級各地自行制定相應的地方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其中更以規範性檔案居多。雖然各級各地都有各自不同的實際情況,但是在法律、行政法規級別法律檔案的缺失和大量非法律規範性檔案的出臺往往導致各級各地方網上行政審批過程各自為政,審批不能相互銜接,審批過程監督不到位等問題。即使就前述少有的法律和行政法規相關規定而言,除《行政許可法》第29條和第33條的規定,再不能找出其他關於網上行政審批的條文。同時,在僅有的上述兩條文中,也存在規定過於原則,操作性不強的問題,甚至沒有直接使用“網上行政審批”這一用語,這與網上行政審批實際已經在我國施行多年的現實狀況嚴重脫節,不利於網上行政審批制度朝著統一、有序的方向發展進步。

  第二,網上行政審批隊伍素質亟需加強。

  推行網上行政審批後,儘管進行網上行政審批的人員一般不再面對面服務群眾,但是這些工作人員仍然屬於一線人員,服務平臺僅僅是從現實的服務視窗轉變為網上交流和服務。因此,從事網上行政審批的人員也必須要熟練掌握、準確運用行政審批具體事項涉及的法律法規,特別是要熟練掌握網上審批技術,保證行政審批的效率和效果。但是,目前在一些實施網上行政審批的部門中,經常出現這些現象:實施行政審批的工作人員專業素質、法律知識和網路審批技術匱乏,無法準確把握行政審批的標準、規範和程式,無法準確判斷審批申請人所提交審批材料完整性和準確性,無法及時發現材料中存在的問題,並提出合理建議,缺乏應有的審批業務水平。甚至出現一些工作人員面對申請人的提問,回答模糊、解釋不清、態度蠻橫,這樣不僅無法充分說明有關審批事項應該具備的條件,更造成了公眾對政府部門信任度的下降,常常引發投訴、信訪甚至訴訟的發生。同時,還有一些網上行政審批的工作人員,利用網上行政審批的職權,人為設定審批障礙,提高審批臺階,增加審批難度,還通過各種違法犯罪方式,非法謀取私利,對申請人的合法權利造成了嚴重的侵害,也給行政審批制度和政府的權威造成了巨大的損害。

  第三,法律制度保障地區差異較大。

  以各地公佈施行的相應的法律規章制度的數量為例,根據不完全統計,截至2015年6月30日,已公佈實施的有關網上行政審批的626件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地方政府中,以華東地區數量最多,有266件,超過總數的三分之一;最少的是西南和西北地區,數量為41件和27件;即使是華東地區六省中,各省數量也存在不少差異,其中上海92件,福建71件,江西26件,安徽24件,浙江33件,江蘇20件③。很顯然這與地區之間的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的不同而造成的網上行政審批普及水平參差不齊有很大關係,但是,網上行政審批制度的普及與相應的法律制度的完善並非只是單向的影響關係,相應的法律制度的現行完善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促進網上行政審批的普及和發展。根據以上統計,地區之間以及各省之間,相應法律制度完善的程度所存在的巨大差距,是造成網上行政審批制度進一步深入推廣普及的一個瓶頸所在。

  三、完善我國網上行政審批法律制度的對策思考

  相應的法律制度的完善是有效保障並促進網上行政審批在我國進一步推廣普及、解決當前在網上行政審批實踐過程中所出現的一些問題、推動網上行政審批有序發展的關鍵。因此,針對我國目前在網上行政審批法律制度中所存在的問題,有必要從以下三個方面推進我國網上行政審批法律制度建設的完善:

  第一,要加快研究和制定有關網上行政審批制度的法律法規。

  在較高位階的行政法律和行政法規層面上,對網上行政審批建設形成一個完整有效的約束、規範以及調整機制。應當制定專門的網上行政審批法律法規或者修改現行相關行政法律法規,將所有與網上行政審批相關的事項納入統一的法律規範進行規定,以減少各級各地政府部門對一些根本性問題規定的相互衝突。同時,還應當制定有關電子簽章、政府資訊公開、個人資料、網路與資訊保安、電子政務專案管理等方面具體的法律法規,促進網上行政審批機制的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在規定的具體條文表述中,應當儘量使規定事項具有較高的可操作性,在法律的反覆適用性、概括性和網上行政審批事項的具體性、技術性中找到最佳的平衡點。

  第二,要加強高素質的網上行政審批隊伍的建設。

  具備較高綜合素質的網上行政審批工作人員,因為具備了網上行政審批所要求的業務能力、法律意識,熟練掌握了網上審批工作機制,精通資訊科技,具有敏銳的洞察力和前瞻性思維,才能充分發揮網上行政審批機制應有的“一站式”高效服務功能④。所以,要切實有效地進行網上行政審批工作人員的法律法規、資訊科技等和網上行政審批密切相關的知識和技能的培訓和強化,從而培養、提升網上行政審批隊伍的綜合素質⑤。同時,建立健全專門的網上行政審批崗位機制,將傳統的行政審批隊伍,以對接網上行政審批對目標劃分為承擔網上行政審批工作和維護網上審批系統管護工作的兩部分人員,分門別類,進行鍼對性地招錄和技能培訓。前者主要使其具備資訊化意識和應用資訊科技的能力,以勝任網上行政審批工作;後者則應當是專業的資訊科技人員。此外,對現有的工作人員,要結合審批業務的需求,加強其網路技術培訓,使其不斷提升網上審批能力;在新招錄人員時,要以網上行政審批相關的技術、法律知識等的掌握作為重要的考察內容,不達一定標準者不予錄用;要制定科學合理的獎懲考核制度,將網上行政審批能力作為重要的獎勵、升職、懲罰標準,確實推動具有高素質的網上行政審批隊伍的建立和壯大。

  第三,要制定統一的操作規範和技術標準。

  在關於網上行政審批審批流程、時限、相互銜接等具體事項上,要制定科學、規範、高效的操作規範,落實統一的技術標準,建立健全各項管理規章制度,促進網上行政審批的制度化和規範化。以網上審批所需的電子文書為例,為促進政府資訊的公開和資訊流通,指導各級政府部門最大限度地開發和利用政府資訊,一些國家已出臺相應的法律,如:1996年美國出臺了《電子資訊自由法修正案》,對電子文書的製作、格式等作了詳細規定⑥。我國可以借鑑其他國家的有益經驗並結合自身實際情況,除了在較高位階的法律中對電子文書進行相關調整外,可以以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等形式對電子文書做更具體的規定。

  網上行政審批的法律制度的完善,並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除了要不斷根據我國網上行政審批建設過程所總結的經驗、所出現的問題等具體實際及時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還要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在制定相應的法律制度時就要預防、應對可能出現的問題。當然,隨著我國各級立法機關立法技術的不斷提高,網上行政審批實踐的逐步深入,我國有關網上行政審批法律制度也將不斷得到完善,為網上行政審批有效推行保駕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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