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討心理學的論文

General 更新 2024年12月12日

  心理學作為一門獨立學科的產生,公認的標誌是1879年馮特在德國萊比錫大學建立世界上的第一個心理學實驗室。自此,心理學在其獨立的130多年間不斷髮展,出現了眾多的流派。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推薦的,希望大家喜歡!

  篇一

  《淺談刑法心理學》

  摘 要:在刑法發展的不同歷史階段,刑法的科學性受關注的程度是不同的。早期的刑法完全居於一種盲目的刑罰崇拜,主張嚴刑峻法,同時由於相關科學知識發展的滯後,也阻礙了人們對刑法自身的規律的認識。只有到了近代,隨著社會學、心理學等學科知識的發展,人們對犯罪、刑法等知識才有了相對科學的認識,刑法規範本身才呈現出一定的科學性。實際上,刑法要自身更成熟,產生更好的效果,就必須借鑑、吸收相關學科的知識,其中尤其是心理學。

  關鍵詞:刑法;心理學;精神分析

  在弗洛伊德那裡,人的需要主要緣於兩種本能,即自我保護的本能生本能和毀滅、破壞的本能死本能。犯罪是一種對外的破壞與毀滅,從根源上看,它是人的死本能的一種體現。而要阻止犯罪對外界的破壞,則必須有一種抑制力量,這種力量的源泉就是人的生的本能。“生的本能和死的本能相互壓抑。死的本能供給自我能量,使其在道德化的超我的命令下壓抑慾望;生的本能則提供了壓抑死的本能的能量,使其不至於衝動地滿足致命的慾望。”刑法是對犯罪的抑制。從這個角度看,刑法緣於人的自我保護本能,它是人的生本能對死本能的拋棄與抑制。也正是人的自我保護本能,才促使了刑法的產生與存在。

  1心理學對刑法的影響

  現代認知心理學的一個基本觀點是強調人腦中己有的知識和知識結構對人的行為和當前認知活動的決定作用。換句話說,人腦中己有的知識和知識結構對人的行動目標和行動方式具有直接的決定作用,它決定著人們是否確定某一目標或者是否以某種手段作為實現目標的途徑。在“大義滅親”的案件中,人們缺乏的是關於目標的知識,即無論如何,殺人都是違法的:而一個缺乏關於買賣黃金管制知識的人,更可能實施販賣黃金這一非法經營行為。相反,具有相關刑法知識的人則會更多地避免實施相關行為。可見,刑法規範能夠影響人們的行為決策,從而發揮其規制功能。同樣,對於進行行為裁決的法宮而言,對刑法規範的認知更是其正確評估犯罪行為人行為性質的基礎與關鍵。只有裁判者理解了刑法規範的真正含義,裁判者才能運用刑法規範進行裁判,才有了裁決的依據。

  實際上,對於多數人來說,刑法規範並不簡單地參與人們的行為決策過程,它甚至會滲透到人的人格結構中,從而影響整個人格結構。精神分析的創始人弗洛伊德1923年在其《自我與伊底》一書中,提出了伊底即本我、自我和超我三合一的人格結構論。其中超我處於人格的最高層級,是由良心、自我理想等構社會利益有六類:一是要求公共安全的社會利益;二是追求社會制度之安全的社會利益;三是追求公共道德的社會利益;四是追求社會資源保護的社會利益;五是追求社會進步的社會利益;六是追求個體生活的利益。然而隨著社會的發展,工業文明對“普適真理”的強調助長了現代病、文化霸權、技術統治的加強、人的片面發展,因此受到了不少批判。後現代學者把工業文明的啟蒙故事指斥為“大敘事”,把將真理置於優先地位的做法稱為“真理的白色恐怖”,並極力倡導“異教主義政治學”;宣揚多元化,主張“種族主義”;將真理與權力緊緊地捆綁在一起,並提出“真理政治學”;消解主體。社會文化呈現多樣性的特點,在刑法領域,刑法文化的多樣性也初露端倪。刑法的實質內涵被重新受到關注。同時,由於心理學的發展,人們開始關注刑罰對不同罪犯的心理作用的差異。這反映在刑法上就是對刑法的實際心理效果的關注,具體體現是監獄等行刑機構對罪犯改造效果的關注。

  對刑法實際效果的關注著重表現為對刑罰改造罪犯效果特殊預防效果的關注,即通過對罪犯適用刑罰能否有效地促進罪犯的改造,使其更好地重返社會。換句話說,這一時期更關注的是刑罰對罪犯的行為矯治功能。但是對罪犯行為的矯治,很多社會機構都能進行,不過只有監獄是最“徹底而嚴厲”的。福柯認為,監獄必須對每個人的所有方面――身體訓練、勞動能力、日常行為、道德態度、精神狀況――負起全面責任。學校、工廠和軍隊都只涉及某些方面的專業化,而監獄遠遠超過它們,是一種“全面規訓”的機構。因此,刑罰對罪犯行為的矯治是其他手段無法替代的,不同的是現在人們更多地利用心理學的手段。

  2刑法的心理學基礎

  人本主義心理學家馬斯洛對人的需要進行了系統的研究。他將人的需要分為若干層次,基於最低層次的是生理的需要,它是人的一切需要的基礎。只有在生理需要獲得滿足後人才可能進一步追求更高層次的需要。作為人的基本需要主要有四類:生理需要、安全需要、愛與歸屬的需要和尊重的需要。這些基本需要的滿足是人類社會存在和發展的基礎。而作為最後的法律手段,刑法保護的就是人的這些基本需要的合理滿足。從現今世界各國刑法規定的內容來看,刑法保護的無外乎六個方面,即公共安全、社會制度安全、公共道德、社會資源保護、社會秩序和個體生活。保護這些基本需要的合理滿足是刑法產生與存在的基礎。

  實際上,馬克思對人的基本需要早有認識。馬克思在《德意志意識形態》一書中明確指出:“我們首先應當確定一切人類存在的第一個前提,也就是一切歷史的第一個前提,這個前提就是:人們為了能夠‘創造歷史’,必須能夠生活。但是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衣、食、住及其他東西。因此,第一個歷史活動就是產生滿足這些需要的資料,即生產物質生活本身。”這表明,保護人的基本需求是法的基本任務。

  刑法的產生與存在必須遵循的第二個基本心理規律是刑法規範的作用緣於人們對刑法規範的認知。刑法是由刑法規範組成的,刑法條文只是刑法規範的載體。在理論上,刑法規範包含有裁判或審判規範和行為規範。但是,無論是作為裁判規範還是作為行為規範,刑法規範要發揮其作為規範的規制作用,必須要讓人們認知規範本身。

  實際上,在刑法理論上,近代學派,包括刑事人類學派和刑事社會學派,就對這一問題予以了全面關注。當時,作為主要代表人物之一的加羅法洛運用情感分析的方式分析犯罪、犯罪人、犯罪遏制等,首開運用心理學分析刑法相關問題的先河否定之否定的過程。現今,德日等國人格刑法學的興起,在一定程度上覆歸了這一學派的部分觀念。也正是居於行刑效果的考慮,現在世界各國都在進行著監獄改革,大力倡導非監禁刑,實行行刑社會化。

  參考文獻:

  [1]《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一卷,第268頁.

  [2]《列寧全集》第十三卷,第304頁.

  [3][美]托馬斯・H・黎黑:《心理學史》上冊,李維譯[M].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1998,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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