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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法規是法律體系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它所調整和保護的是精神上的權利。下文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的內容,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篇1
淺論新聞報道規避法律風險的對策
【摘 要】隨著輿論監督報道的增多,由此帶來的新聞侵權和糾紛也隨之增多。新聞報道究竟如何規避法律風險?本文從四個方面給出了對策:認真核實訊息來源、報道內容要客觀真實、報道方式應注重平衡、收集儲存好採訪證據。當然,要想絕對避免新聞糾紛的產生幾乎不可能,在這種情況下,正視糾紛,積極應對,消彌矛盾,爭取和解,才是規避風險的上策。
【關鍵字】新聞報道 法律風險 規避
在現代資訊社會,新聞已經成了人們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尤其是對依法行政和社會不良現象的批評監督,更是受到群眾的歡迎。但是隨著輿論監督報道的增多,由此帶來的新聞侵權和糾紛也隨之增多。
新聞侵權糾紛,對於任何一家媒體而言,都是棘手而頭疼的事情。對於媒體,不僅勞民傷財,還有損自身形象;對於涉事記者、編輯,不僅耗費大量時間、精力,也容易在工作中產生畏難情緒,客觀上衝淡了輿論監督的效果,影響了新聞報道工作的健康開展。因此,新聞報道如何規避法律風險,防患於未然就成了廣大媒體和新聞記者都關心的話題。
筆者以為,在新聞報道中要規避法律風險,應著重做好以下幾個方面:
一、認真核實訊息來源
訊息來源對新聞的準確性具有決定意義,不當使用或濫用訊息來源,是新聞糾紛產生的重要原因。通常情況下,我們所說的訊息來源有兩種情形,一是非權威機構的訊息來源,二是權威機構的訊息來源。
所謂非權威機構的訊息來源,我們在新聞採訪報道中遇到的“舉報”、“投訴”、“熱線報料”等都屬於這種情形。對於此類來源,我們一定要認真核實。不能僅根據讀者投訴這一個訊息源,就偏聽偏信,應通過多個訊息源核實,只有在相互印證的情況下才能確保新聞的真實準確。再如,網路訊息來源。由於網路本身具有海量資訊和時效性強等特性,順理成章地成為新聞的一個重要訊息來源。但要特別強調的是,網路可以作為訊息來源的途徑,但一定要將線索拿到現實生活中多方核實,求證,確有其事,才能見諸報端。總之,對於非權威訊息來源,一定要嚴格把關、謹慎使用。
對於權威訊息來源,主要是指由權威機構或權威人士提供的訊息,新聞機構如果客觀無誤地報道了這些即使並不是真實的訊息也可以要求免責。在我國,如果是對下列事件或者訊息進行正確報道,即使有損於他人名譽,也不構成對名譽權的侵害:1政府機關在其職責範圍內所做出的檔案、報告,以及向社會或者新聞機構釋出的訊息;2政府發言人的發言;3人民代表、政協委員在人民代表大會和政協會議上就有關事宜所作的發言或者書面材料;4國家授權新華社釋出的訊息;5黨和國家領導人的正式講話;6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時的講話或者報告。需要說明的是,中央級報刊、大企業、民主黨派等,一般不能作為權威訊息來源①。也就是說,對於其他媒體已經報道過的事實,記者也必須經過自己的核實確認才能做報道。
二、報道內容要客觀真實
新聞的真實問題,對於新聞學及新聞傳播實踐來說,是一個老得不能再老、重要得不能再重要的問題。客觀真實是新聞的基礎,也是所有新聞侵權糾紛最好的抗辯理由。
新聞的真實性,包括兩個方面的含義:第一,作者所報道的事實,包括“五W”以及細節、數字、引語等,都必須完全準確無誤,不容許有任何差錯、虛構或誇大、縮小;第二,對事實的說明、解釋,也應符合客觀事物的本來面目,不能有任何歪曲或掩飾。只有具備這兩方面的條件,新聞報道才經得起時間與實踐的檢驗。②
我們在新聞報道中,做到一切新聞合法的同時,也應努力全面掌握真實可靠的第一手資料。在對新聞的表述和分析評析中,要做到事實清楚、表述準確、分析評價客觀公正,要堅持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的觀點,始終冷靜地站在第三者的立場去觀察、分析所報道事物的產生、發展、變化過程及其結果。③正如馬克思所說的“根據事實來描寫事實”的新聞原則,強調的正是新聞的事實性原則。新聞必須完全立足事實、引用事實,並以事實為根據進行判斷,摒棄一切主觀因素。
嚴守新聞真實性原則,需要特別強調的是,避免使用帶有感情色彩的詞語,少用帶有主觀色彩的形容詞,同時,要避免使用誇張的修辭手法。新聞寫作如果搞虛構、虛誇,就成了“假大空”,就會失去讀者的信任。它必須源於事實,恪守真實。同時,採寫稿件要做到主觀與客觀分開,事實報道和評論分開。應該儘可能的通過客觀公正的報道,力求把資訊的原本狀態呈現在受眾面前,把判斷、評價事實的機會和權利還給受眾。
三、報道方式應注重平衡
媒體都喜歡報道事件和糾紛,但越是容易引起糾紛的新聞在採訪的時候越要注意平衡報道。個別年輕、缺乏經驗的記者在採訪時一聽到舉報人、投訴人的哭訴,往往會先生同情心,在心理上產生傾向性,並最終體現在稿件中,惹出新聞官司。這就要求我們在新聞報道時,集納多方資訊,兼顧矛盾各方,防止新聞報道出現一邊倒的傾向。正如梅爾文·門徹在《新聞報道與寫作》中說的:“平衡報道就是儘可能給每一方,尤其是受到指證的一方說話的機會。”
不過,比較尷尬的是,我們常常在採訪中遇到受指證的一方不說的情況,但即使這樣,我們還要找到了解新聞事件的第三方核實,否則,單方面報道極易引發新聞官司。路透社就要求記者“要盡一切努力去核實來自別人的報道,如果不能獲得證實,在報道中一定要澄清來自我們的努力。”也就是說,記者可以多側面呈現採訪物件的意見,多瞭解不同採訪物件針對同一個事件的觀點,等等。
當然,我們不管採用什麼樣的手段達到平衡,都只不過是一種技巧。“但實際上平衡是一種道德責任,不能夠用秒錶或直尺來衡量。”④所以,記者在進行新聞報道中要保持平衡的意識並有意為之才是最重要的。可以說,新聞報道的公正與平衡,是媒體公信力的核心競爭力。平衡的實現需要新聞從業者自身的高度重視,並把它內化為一種職業素養。
四、收集儲存好採訪證據
新聞報道尤其是輿論監督報道,多是來源於他人“投訴”、“舉報”、“提供線索”,但一經寫成報道,記者就要為其中的每一句話,每一個字負責。注意收集證據,保留好採訪的“真憑實據”,最好取得書證、物證、視聽資料等,這樣即使他日對簿公堂,也能經得起法庭質證。
篇2
論新聞侵權的法律問題
摘 要:隨著侵權責任法的出臺,學界對新聞侵權的認定以及是否有必要對新聞侵權問題單獨進行立法觀點也各不相同。作者認為,中國應借鑑域外立法、學說與判例,將新聞債權行為界定為特殊侵權行為,以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基於此,本文對構建我國新聞侵權責任制度的合理性與必要性進行了分析,並在研討學界理論爭點的基礎上,從新聞侵權的構成要件、責任的承擔主體、責任承擔形式以及抗辯事由等方面探討了新聞侵權行為。
關鍵詞:新聞侵權;舉證責任;分配責任;懲罰性賠償
新聞對現代社會生活的影響深入而廣泛,其功能由先前的宣傳輿論功能發展到對社會的商品服務功能、輿論監督功能等。在現實生活中,一直存在著新聞侵權問題的報道,由新聞侵權引發的訴訟日益增多。但是侵權責任法僅僅在第34條規定了網路侵權,對於其他形式的新聞侵權則沒有涉及。如果民法缺位,法律失衡,等於國家放棄了社會成員依法自我調整相互關係的治理手段,而表達者和大眾傳播業者也將不得不經常面對刑法制裁的威脅。本文將就新聞侵權這一問題進行初步的探討。
一、關於新聞侵權概念的界定
新聞侵權的概念問題,許多法律研究專家以及新聞學專家從不同的角度進行了定義。 魏永徵認為:“新聞侵權行為,特指新聞傳播活動中發生的侵害他人自然人、法人人格權的行為。”王利明認為:“新聞侵權行為是指新聞單位或個人利用大眾傳播媒介,以故意捏造事實或過失報道等形式向公眾傳播內容不當或者法律禁止的內容,從而傷害了公民和法人的人格權的行為。”雖然專家學者對新聞侵權概念界定的側面各異,但其內涵基本一致,即新聞侵權首先必須是和新聞活動有關,是在新聞傳播過程當中發生的,而新聞侵權行為侵害的客觀物件則是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本文認為,新聞侵權就是指新聞媒體或者組織、個人利用大眾傳播媒體,向社會不特定公眾傳播不當或者法律禁止的內容,侵害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人格權的行為。通過以上的分析和界定,我們可以概括出新聞侵權的一些基本特徵:
1、侵權的主體必須是新聞機構或者與其有關聯的其他人員。新聞侵權的主體必須是合法的新聞媒體,非法成立的新聞媒體所造成的侵權只能作為一般侵權行為。
2、新聞侵權的內容。新聞侵權是新聞媒體或從事新聞工作的個人、組織在進行新聞活動的過程當中實施侵害他人的人格權並造成損害的行為。
3、侵權行為的實施方式。新聞侵權是以大眾傳播媒介為工具實施的,向社會公眾公開發表新聞以對他人的人格權實施侵害,並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他人對損害的行為。
二、關於新聞侵權的構成要件
1、存在新聞違法行為。存在新聞違法行為,主要是指侵權的新聞作品已經發表,這是認定新聞侵權的必要因素。法律上來說,新聞作品通過廣播、電視或報刊等已經刊播,是認定新聞侵權行為存在的基本要求。
2、違法行為造成了損害性的後果。新聞侵權中的作品必須已經公開發表並且發表的內容對他人造成了事實上的損害,這是構成新聞侵權責任的基礎,這種損害一般指財產損失、人身及精神損害。
3、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新聞違法行為與侵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具體地說就是指新聞作品公開發表導致了受害人的名譽權等人格權的減損。本文認為在新聞侵權案件中,應當強調新聞侵權行為與損害事實間必然的因果關係,否則將無法確定新聞侵權的後果導致過分誇大的損害結果。
三、舉證責任以及抗辯免責事由
舉證責任又稱證明責任,包含了兩層含義:一是指在口頭辯論結束後,當事人因主要事實沒有得到證明,法院不認可發生以該事實為要件的法律效力而承擔的訴訟上的不利;二則是指當事人在具體的訴訟過程中,為了避免承擔敗訴的危險而向法院提供證據的必要性。我們國家現行的《民事訴訟法》以第一種含義為理論依據,規定了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在新聞侵權訴訟中的證明責任分配製度直接決定了各方的法律風險,因而十分重要。在我國新聞侵權的證明責任分配爭議較大,
在新聞侵權案件的訴訟中,原被告的角色無互換的可能,導致當事人實質上訴訟地位的不對等。證據及必要的新聞採編知識掌握在被告方手中,而原告方尤其是普通公民則會面臨舉證難的處境。本文認為新聞侵權應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即原告對被告的違法行為、損害的結果、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提供證明。只要這三個要件具備,就可以推定被告主觀上具有過錯,這一原則在理論上和實踐上具有更積極的意義。
在侵權責任法中,抗辯事由是針對要求承擔民事責任的請求而言的;在新聞侵權中,抗辯事由的關鍵點在於否定行為人的主觀過錯以及新聞活動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係。但新聞侵權的抗辯事由一般不能針對行為和損害後果之間因果關係提出,而只能否定行為人的過錯。在新聞侵權的訴訟中,免除侵權責任的抗辯事由主要有:
1、內容基本屬實。作者認為判斷新聞作品的內容是否基本屬實,應該從作品中關係到特定人名譽評價的部分是否基本準確來考慮。如果新聞作品中的事實錯誤在整個作品中所佔的比例很小,但該事實性的錯誤足以導致特定人正常社會評價的降低,則就不能判斷該作品內容基本屬實。
2、權威訊息來源。這是指各權威部門就其職權範圍內事項為新聞機構提供新聞素材而成為權威訊息來源。構成權威訊息來源必須具備三方面條件,一是資訊的釋出者要具備權威性,二是新聞傳播的形式合法,三是傳播新聞的機構合法。如果新聞媒體依據權威機構的材料或者結論進行報道,而損害他人人格時,釋出該新聞的媒體可以以其釋出的訊息具有權威的來源,而不是由自己捏造為由主張免除責任。
3、正當的評論。根據我國《憲法》的規定,公民享有言論自由權和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批評建議權。因此新聞媒體針對某些社會事件或者現象依法發表自己的觀點、意見或將他人的觀點和意見予以發表是在行使憲法權利,是正當的。 4、當事人同意。公民的民事權利蘊含著民事主體的利益,而該利益具有可選擇性,公民可以選擇放棄。只要不違背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不違背社會公共利益,民事主體根據自己的意志放棄民事權利,法律就應當予以承認。
除了以上抗辯免責事由外,本文認為公共利益的需要也應該算作新聞侵權案件中的抗辯事由。新聞自由是大眾新聞媒體發揮其社會輿論監督職能,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強有力的保證,不可避免的與私權利發生衝突。作者通過本文對新聞侵權抗辯事由的論述,希望能夠在社會輿論監督與私人人格利益保護中尋求平衡點。
四、新聞侵權民事責任承擔主體及承擔方式
新聞媒體承擔者特殊的新聞使命,必然觸及兩種利益,即公共利益和個體利益。當這兩種不同的利益發生衝突的時候,應該如何處理?造成的損害又應當如何救濟?
1、新聞侵權的責任主體的認定。新聞侵權民事責任主體,是指已經實施了新聞侵權行為,應當承擔新聞侵權法律責任的公民或法人。在新聞傳播過程中,我們常見的新聞侵權責任主體主要有已經發表侵權新聞作品的新聞媒體、訊息來源和轉載轉播侵權作品的新聞媒體和作者。概括的來講就是兩種,即新聞單位和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1月15日《關於侵害名譽權案件有關報社是否列為被告的批覆》規定:“報刊社對要發表的稿件應負責審查核實、發表後損害公民名譽權,作者和報刊社都有責任,可將報刊社與作者列為共同被告。”就是說,只要報刊發表了侵權作品,有過錯要承擔責任,無過錯也要承擔責任,顯然超出了新聞單位的實際承受能力和一般的用稿規律。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有進一步規定:“因新聞報道或其他作品發生的名譽權糾紛,應根據原告的起訴確定被告。”本文認為其依然體現了司法機關對新聞侵權糾紛主體的認定的偏頗。新聞單位是否作為新聞侵權案件的責任主體,其依據不是新聞單位是否有過錯,而是原告的態度。前後兩個解釋都是堅持只要新聞單位已經發表侵權新聞作品,不論其主觀上是否有無過錯都要承擔責任。也就是說,對新聞單位是否侵權的認定不是以新聞單位是否有過錯和過錯大小來衡量的,而是由侵害後果決定的。
2、新聞侵權民事責任承擔方式。在我國新聞法尚未出臺的情況下新聞侵權的責任承擔方式可以適用我國《侵權責任法》第15條規定的承擔侵權責任的八種方式。新聞侵權的客體主要是人格權,所以該條規定的承擔責任的方式對新聞侵權的案件同樣適用。但是在上述民事責任承擔方式中有一些是明顯不適用於新聞侵權案件的。對於人格權的保護採取財產性救濟方式和非財產性救濟方式並有已經成為各國立法與實踐的通例。
1財產性救濟方式。財產性救濟方式一般是指賠償損失。而賠償損失分為財產損失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2非財產救濟方式。是指採用非財產給付的方式對新聞侵權所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包括:①停止侵害、②消除影響,恢復名譽、③賠禮道歉等方式。
隨著侵權責任法的出臺,關於新聞侵權是否要作為一個特殊的侵權行為寫進該法的爭議一直不斷。在司法實務中由於新聞侵權引起的訴訟糾紛層出不窮,立法方面的空白與滯後也阻礙著我國新聞事業的發展和公民權利保護的完善。本文認為在以後的侵權責任法的修改過程中加入新聞侵權的特別規定或者建立獨立的新聞法很有必要,這將對我國法治程序做出實質意義的推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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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南昌大學新聞自考論文範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