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換股票據合同
General 更新 2024年12月01日
甲方(發行人):_________
乙方(控股公司):_________
丙方(投資人):_________
各方就下列事項達成協議:
第一條 協議事項
投資人承諾按約定認購發行人的股份。發行人承諾將投資人的全部出資,於控股公司上市時按約定條件換成控股公司的上市股份。控股公司承諾對發行人屆時的換股義務提供無條件不可撤消的擔保。
第二條 出資總額
投資人出資總額為人民幣_________元。
第三條 可換股票據
發行人向投資人發出與其出資總額等額的可換股票據,當控股公司在合資格交易所公開招股時自動按約定兌換價格兌換為控股公司上市公司的股份。合資格的交易所包括_________聯合交易所的主機板或創業板,或_________交易所或納斯達克或任何經擔保人不少於百份之五十一比例的股東批准或同意的任何交易所。
於投資人收到書面通知後的第三個工作日。
第五條 期限
如果可換股票據於發行日後一週年還未轉換為上市公司的股份,發行人將與一週年時贖回可換股票據,贖回的利息為年息5%,在贖回時由發行人一次性償付。
第六條 兌換條件
可換股票據的兌換受制於合資格的交易所批准控股公司上市,並允許控股公司依可換股票據發行股票。
第七條 兌換日期
合資格的交易所批准控股公司上市的當日。
第八條 兌換價格
上市公司於上市時首次公開發行股份價格之的百份之七十五。
第九條 凍結期
第十條 轉讓限制
可換股票據不可以在任何交易所掛牌交易。未經發行人許可,可換股票據不得分紅記賬,也不得用於抵押或者其他形式的擔保。
第十一條 投資人權利
投資人享有查閱發行人財務報告的權利。
第十二條 保密規定
除了法律法規要求外,本合同中的各方承諾保持合同內容的機密性,不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本合同的任何內容。
第十三條 費用規定
發行人將承擔所有安排費用,上市前合理而妥當產生的律師費及其他與發行可換股票據有關的費用。
第十四條 適用法律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本合同中的條文應根據香港法律解釋並對各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十五條 爭議解決
雙方同意,因本協議所生的一切爭議,指定中國國際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十六條 本合同只供各協議方及其法律顧問閱讀,並不可准許其他人士閱讀。在未得到發行人書面同意下,投資人或/及其法律顧問不得影印本合同。投資人不可使用本合同的內容做其他用途及投資人也不得披露本合同中的內容於任何人士,除非其內容在各方無過錯的情形下已在公眾流傳或因法律要求而公開。
第十七條 一旦可換股票據兌換為擔保人的股份,當發行人於擔保人上市後三年內為了在中國境內上市而轉為股份制公司之時,投資人有優先權作為發行人的發起人之一。
第十八條 本合同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由各方簽署,共_________份,三方各執_________份。以此為證。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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