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助產技術管理辦法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1日

  的具體內容是怎麼樣的?是如何進行管理的?下文是,歡迎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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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高出生人口素質,保障母嬰健康,加強對助產技術的監督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管理辦法中所稱的助產技術,是指醫務人員協助產婦完成分娩的技術。

  第三條 助產技術的實施應當以支援孕產婦安全分娩為目的,按照醫學指徵,選擇必要、適合的助產技術。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各類開展助產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和人員。

  第二章 技術服務

  第五條 助產技術通常包括正常產程的處理、會陰切開縫合術、胎頭吸引術、產鉗術、內倒轉術、臀位牽引術、剖宮產術以及相關必要的技術。

  第六條 開展助產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在為孕婦進行產前檢查時,應當對孕婦和家屬進行有關安全分娩知識的宣傳,提供諮詢服務,提倡和鼓勵自然分娩。

  第七條 開展助產技術的醫療保健機構必須嚴格執行《北京市高危孕產婦管理辦法》,加強對高危孕產婦的篩查、診治及隨訪工作。

  第八條 需要實施特殊必須的助產技術時,經治醫師應本著科學、負責的態度,向孕產婦及其家屬告知技術的安全性、有效性和風險性,使孕產婦和家屬理解技術可能存在的風險和結果的不確定性,並由孕產婦或委託其家屬簽署知情同意書。遇突發緊急狀態時,醫務人員應以搶救孕產婦和新生兒生命為原則,進行相應的救治工作。

  第九條 開展助產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產科各項工作制度和業務操作規範。

  第十條 助產技術服務人員施行助產技術時,應該嚴格按照相應的職責、技術規程操作,保證受術者的安全。

  第十一條 加強分娩過程中產科與兒科的配合。搶救危重新生兒時應有兒科醫師進產房負責搶救,助產人員協助。

  第十二條 建立孕產婦和圍產兒的急救和轉診制度,建立健全轉診網路,加強轉運途中的搶救和處理,減少孕產婦和圍產兒的死亡和併發症發生。

  第三章 機構管理

  第十三條 對實施助產技術的醫療保健機構實行分級管理。

  開展助產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按照相應的條件、職責和任務分為三級,按照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醫院等級開展助產技術服務。

  第十四條 開展助產技術的醫療保健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一級助產技術服務機構的職責:

  1.負責正常分娩的助產工作,掌握《開展助產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的基本條件》中要求的本級機構應能開展的各項技術;

  2.開展高危孕產婦的篩查,做好高危孕產婦的登記、隨訪和及時安全轉診,動員和安排高危孕產婦到上一級助產技術服務機構住院分娩;

  3.制定孕產婦急救應急預案,提供及時有效的搶救;

  4.組織本單位助產技術人員到上級機構接受業務培訓和繼續教育;

  5.為育齡婦女及家屬提供有關助產技術和生殖健康的諮詢服務;

  6.執行各項婦幼衛生工作要求的登記和報告制度,建立健全各種登記本、卡、冊,專人負責與助產工作有關的資料登記、統計,按要求如實向有關部門上報有關資訊;

  7.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出生醫學證明的發放及管理工作;

  8.接受衛生行政部門的監督管理,接受婦幼保健機構的質量管理。

  二二級和三級助產技術服務機構的職責:

  1.負責正常和高危孕產婦的助產工作,掌握《開展助產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的基本條件》中要求的本級機構應能開展的各項技術;

  2.接受高危孕產婦轉診,負責產科危重病人的診治,對下級醫院提出的會診搶救要求,應立即組織人員到場援助;

  3.建立院級高危孕產婦搶救小組,相關科室要密切配合,實施孕產婦急救綠色通道;制定搶救預案,做好平時的培訓和演練;

  4.組織本單位助產技術人員的業務培訓和繼續教育;

  5.根據本市行政區域劃分,配合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對下級助產技術服務機構的業務工作進行檢查和指導,參與下級助產技術服務機構的會診,承擔助產技術人員的培訓和繼續教育;

  6.承擔有關助產技術的科研工作,促進助產技術的發展;

  7.二級和三級助產技術服務機構的其他有關職責與一級助產技術服務機構職責的5、6、7、8條相同。

  第十五條 區縣級婦幼保健機構在市、區縣衛生行政部門的領導下及市級婦幼保健機構的業務指導下,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從事助產技術的醫療保健機構的質量管理工作;

  二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從事助產技術專業人員培訓、考核的組織工作;

  三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孕產婦死亡病例的入戶調查、配合開展助產技術服務的醫療機構做好高危孕產婦的隨訪工作;

  四負責組織對本行政區域內從事助產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定期的檢查、評估;

  五收集、核實、彙總、分析本行政區域內助產技術的有關資訊,並定期向上級部門報告。

  第十六條 市級婦幼保健機構在市衛生行政部門的領導下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制定北京市助產技術規範與有關規定、制度;

  二負責全市從事助產技術專業技術人員的師資培訓;

  三負責全市助產技術服務工作的質量管理;

  四負責組織對從事助產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定期檢查、評估;

  五負責組織助產新技術與適宜技術的推廣與應用;

  六負責收集、彙總、分析全市助產技術的有關資訊,並對資料質量定期檢查,定期向市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第四章 質量管理

  第十七條 從事助產技術的醫療保健機構應按照相應的職責、任務開展助產技術服務,遵守國家的規章制度及職業道德。

  第十八條 從事助產技術的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有關臨床診療技術規範和各項工作制度,提高助產技術和服務質量,預防和減少產科併發症。

  第十九條 開展助產技術的醫療保健機構和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醫院感染管理規範,嚴格控制院內感染。

  第二十條 從事助產技術服務的專業技術人員應接受助產技術業務培訓,積極參加繼續教育課程,不斷學習掌握助產技術新知識、新技術。

  第二十一條 開展助產技術的醫療保健機構應建立產科質量自我評估制度,定期組織產科醫務人員查閱接診記錄、轉診記錄、查房記錄、產科搶救記錄及病例討論記錄等。

  第二十二條 建立健全《出生醫學證明》計算機管理系統。

  第二十二條 開展助產技術的醫療保健機構和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北京市孕產婦死亡報告、調查制度》、《孕產婦死亡評審制度》、《圍產兒死亡報告、評審制度》。

  第二十三條 建立助產技術服務資訊系統,對資料進行計算機管理,並定期進行質量檢查。

  第五章 審批

  第二十四條 申請從事助產技術服務的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取得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註冊護士或助產士資格;

  二符合《從事助產技術服務的衛生專業技術人員的基本條件》;

  三通過助產技術專業知識和技能培訓,並有接生30例以上新生兒的經歷。

  第二十五條 申請從事助產技術的醫護人員,由所在單位向所在地區縣衛生行政部門申報,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母嬰保健技術服務人員稽核審批表》;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證書》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助理執業醫師證書》或《外國醫師短期行醫許可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及影印件;

  三人員學歷、職稱證書及影印件;

  四衛生行政部門認可的培訓及考核合格證明;

  五醫療機構出具的有接生30例以上經歷的證明檔案。

  第二十六條 衛生行政部門自受理從事助產技術的醫護人員申請之日起,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進行稽核並作出是否合格的決定。對合格者,應當自作出決定的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從事助產技術的《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經稽核不合格的,將稽核結果和理由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單位。

  第二十七條 申請開展助產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一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二設有婦產科診療科目;

  三具有與所開展技術相適應的衛生專業技術人員;

  四具有與所開展技術相適應的技術條件和裝置;

  五符合《開展助產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的基本條件》要求。

  第二十八條 申請開展助產技術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向所在地區縣衛生行政部門提交下列檔案:

  一《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及其副本;

  二開展助產技術的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申請檔案;

  三助產技術人員的《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

  四開展助產技術服務的規章制度。

  第二十九條 申請開展助產技術的醫療保健機構,向所在區縣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進行稽核並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主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機構。對合格的機構,應當自作出決定的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機構頒發從事助產技術的《母嬰保健技術執業許可證》,註明助產技術服務機構的級別;經稽核不合格的,將稽核結果和理由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機構。

  第三十條 開展助產技術的《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和《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滿繼續開展助產技術服務的,應當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原審批機關申請延續,未申請延續的,對該許可予以登出。

  第三十一條 從事助產技術服務的醫護人員三年內應接受市或區縣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的或委託其他機構組織的助產技術繼續教育,並不少於18學時。不滿18學時助產技術繼續教育,且考核不合格的人員,合格證書有效期滿後需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第三十二條 從事助產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應接受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的助產技術質量監督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經限期整改仍達不到要求的,則許可有效期滿後需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第三十三條 批准開展助產技術的醫療保健機構申請變更機構名稱、地址、法人代表、服務專案等,必須到原審批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三十四條 終止助產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必須向原審批機關申請辦理登出登記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批許可的醫療保健機構,不得開展有關的助產技術專案。

  第三十六條 任何機構和個人未經衛生行政部門許可不得從事助產技術服務。

  第三十七條 《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應妥善保管,不得出借或塗改,禁止偽造、變造、盜用及買賣。

  第三十八條 《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遺失後,應當及時報告原發證機關,並自發現之日起三十日內申請辦理補發證書的手續。未申請補辦的,視為無證。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 北京市衛生局負責全市助產技術服務應用的規劃、監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1、制定開展助產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和人員的基本條件;頒佈有關助產技術規範;

  2、規劃全市助產專業技術人員培訓工作;

  3、督察全市開展助產技術的醫療保健機構執業情況;

  4、規劃全市孕產婦急救和轉診網路;

  5、定期公佈全市產科質量資訊;

  6、對醫療保健機構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及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四十條 區縣衛生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助產技術應用的許可、監督、管理、登記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1、負責對開展助產技術的醫療保健機構及其人員進行審批、校驗、發證、登出、變更;

  2、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開展助產技術的醫療保健機構執行國家法律、法規、規範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日常監督;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及相關的法律法規的案件進行調查、取證、處理;

  3、負責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孕產婦急救和轉診工作;

  4、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醫療保健機構的產科質量進行監督管理。

  第七章 獎勵與處罰

  第四十一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對在助產技術服務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或有突出貢獻的機構和個人,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四十二條 未經批准擅自開展助產技術的非醫療保健機構和未取得執業醫師資格的人員,擅自從事助產技術服務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九條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三條 未取得助產技術執業許可擅自從事助產技術的醫療保健機構,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四條 未取得助產技術執業許可的醫療保健機構或人員出具出生醫學證明檔案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第四十條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五條 出具虛假出生醫學證明的,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四十六條 以不正當手段取得助產技術執業許可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規定予以撤消。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家庭接生員的管理按京衛婦字[1996]3號文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頒佈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市助產管理規定試行》和《北京市助產工作評估考核標準補充部分》、《關於對從事助產工作的單位及人員進行考核、發證事宜的通知》同時廢止。

  助產是怎麼一個過程

  為使胎兒順利娩出母體產道,於產前和產時採取的一系列措施。主要包括照顧好產婦,認真觀察產程,並指導其正確配合產程進展以及接生接產。

  接生人員應避免將任何病源帶入產道。開始接生前對產婦外陰按規定消毒,全部接生過程都需堅持無菌操作,應戴口罩、帽子和手套;根據母嬰全面情況,採用不同的接生技術。第一產程宮頸擴張期,醫務人員應觀察子宮收縮、胎心、宮頸擴張及先露下降的情況,注意血壓,鼓勵產婦少量多次進食、飲水,定時排尿,可給予溫肥皂水灌腸。第二產程為宮口開全到胎兒娩出之間的時間,若宮口開全,而胎膜未破,可行人工破膜。正常頭位分娩時,胎兒先露部為頭,自然分娩多無困難,關鍵是保護會陰。宮口開全後,要指導產婦在宮縮時用迸氣動作增加腹壓,以助胎頭下降和娩出,胎頭下降至陰道外口時接產者應協助胎頭俯屈,使胎頭以最小徑線,在子宮收縮間歇時緩慢地通過陰道口,胎肩娩出時也要注意保護會陰。胎兒先露部下降壓迫骨盆底時,會陰充分擴張變薄,可利於胎兒通過,如果保護不當極易造成裂傷,會陰裂傷應及時修補。新生兒降生後,應及時用吸管吸淨其口、鼻腔內的粘液,以保持呼吸道通暢。此時新生兒開始啼哭,大聲啼哭示呼吸道已暢通。消毒臍帶後在距臍根0.5釐米處,用粗絲線結紮,於離臍根1釐米處剪斷 ,以無菌紗布包蓋後用臍帶布包扎。第三產程為胎盤娩出期,此時應行胎盤助娩。胎兒娩出後,子宮體變硬呈球狀,宮底升高,兼有少量陰道出血,外露的臍帶不再回縮,表示胎盤已剝離,助產者可用左手扶宮底,右手輕拉臍帶,助胎盤娩出。娩出後檢查胎膜是否完整。

  接生完畢尚需觀察1~2小時,子宮收縮良好,陰道出血不多時,接生人員才能離開產婦。

  若產程開始後進展緩慢,檢查發現產道或產婦有異常情況,如產婦會陰較緊、患心臟病不宜用力、胎位異常等,可採用準備產道的手術如會陰切開、解決分娩的手術如胎頭吸引、產鉗術、臀牽引、改變胎極的手術如內倒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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