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實習培訓心得體會

General 更新 2024年12月26日

  中國律師制度萌芽於清末的司法改革,在清末陸續頒佈的三部訴訟法草案中,都有對律師制度的規定。接下來就跟小編一起去了解一下關於吧!

  篇1

  剛進入律師行業,心情很激動也很迫切,希望自己能夠儘快熟悉相關業務,迅速成長起來,可以獨立開展相關工作。但經過一段時間的實習實踐,才發現剛入行的心態雖然積極但卻過於急迫,以致過於理想化了。因為,在工作實踐中,通過跟隨老律師具體辦案,才發現自己有太多不足,比如理論與實踐的關係,書本知識要轉化為專業能力,沒有一定量的實踐顯然不可能。再如,一個具體案件,從如何接待當事人,如何瞭解案件,以及寫好起訴書,出庭等方方面面,都感到自己做的不足,有許多需要改進的地方。

  雖然,我們所的幾位老律師都熱情的給予我指導、幫助,但總感到還是零碎了些,心中急切希望能有一次系統的培訓與學習,以便掌握更多相關知識,並切實提高自己的專業技能。

  恰在此時,雲南省律師協會發出通知,開展相關的實習人員培訓,我感到真是一場及時雨,於是開始認真的學習。

  我們的的培訓分為兩部分進行,第一部分是網路課程的學習,省律協請了法律各專業領域的教授、專家、律師給我們授課。內容豐富、實用,對我們專業能力的提高起到了很好的作用。由於授課教師眾多,我再次就不一一詳述了,只就印象最深的兩門課,談談自己的體會,一門是隋彭生老師講的《民法與律師實務》課。隋老師講課風趣、生動,往往將深奧的民法理論、原理融入具體的案例之中,讓人印象深刻,這種深入淺出的授課方法,得到許多實習人員的好評。比如隋老師講買賣合同中,風險的轉移,就用買賣耕牛為例,十分形象的視覺化的說明,買賣合同中,一般情況下,風險是隨交付而轉移的。像這樣的例子,在隋老師的授課中,比比皆是,對我們幫助很大。另外一門是刑訴課,這門課我們過去參加司法考試時,也學過,但角度並不完全相關聯、相一致。其中,授課老師重點談到了一名律師,在實際工作中,作為刑事辯護律師,自身應注意的事項,也包括瞭如何規避執業風險,如何正確處理好於委託人、公訴人、法官之間的關係,這些都對我的實際工作起到實實在在的幫助。

  第二部分的培訓,就是這次集中面授。三位老師授課都非常精彩。

  納麒老師講的課題是《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令我們從更廣闊的視野,更高的角度,來認識法律工作者的定位問題,也深刻認識到是國家的進步、文明、民主、富強,催進了法治的程序,反過來法律工作也在不斷促進著國家的發展。因此,對自己所從事的這份職業有一種自豪感。

  著名的馬軍律師精彩的演講,大堂內多次響起掌聲。我深深感到,作為一名老律師,馬軍先生的人品、風範都是值得我們好好學習的,同時馬軍先生對我們這些新入行的實習律師的真誠忠告,以及殷切希望也給我們的莫大的鼓勵。

  資深律師蘇建明來給大家授課,重點談到了律師業務的開拓與創新,讓大家開闊了眼界,對今後的美好未來有了具體、明確的最後目標。

  總之,這次培訓活動,讓我更深入地瞭解了自己的執業,既看到法律工作的艱辛、風險與挑戰又看到這一職業的價值與榮耀,所有這些收穫,必將對我今後的工作產生深遠的影響,令我受益匪淺。

  篇2

  本人非常榮幸參加了自治區律師協會舉辦的實習律師崗前培訓班,首先感謝自治區律師協會提供求知的平臺和貼心的服務,良好的組織安排贏得了學員的一致好評。其次,感謝眾多在百忙之中前來授課的司法廳領導、律協領導、資深律師等,你們豐富的學識、廣博的閱歷、深厚的法學涵養、活潑的教學方式不僅為學員們提供了營養豐富的法學知識大餐,更讓我們深刻的感悟到了法律共同體堅守的法治精神與秉承的濟世情懷,你們的努力,不僅讓學員們汲取了知識與技能,而且感悟到了做人做事的道理。對於你們卓有成效的管理與服務,深表感激。

  此次培訓,讓我獲益匪淺、感觸良多,總結如下:

  一、恪守律師執業紀律與執業道德。對於律師執業紀律與執業道德,不僅要認真學習,還要深刻體會,它是每一位執業律師必須遵從的職業操守,是執業律師的底線要求。遵守律師執業紀律與執業道德,既是律師協會的告誡,也是律師法的要求。破壞執業紀律,無視執業道德,不僅要受到行業處罰,還有可能受到法律的追究。對於律師執業紀律與執業道德,我們必須始終銘刻在心。

  二、加強學習,提高自身修養。律師行業的競爭越來越激烈,良好的自身修養,深厚的法學功底,才是律師的立足之本、執業之基、力量之源,而這一切的獲得,離不開日積月累的學習,離不開點點滴滴的修行。年輕律師要準備3-5年的時間,耐得住寂寞,守得住底線,搞好專業功底,提升自身素質。

  三、堅定執業信心。堅持“律師夢”就是堅持“中國夢”,律師是法治中國的重要參與者,是社會公平正義的重要維護者,律師業的興旺發達,將成為依法治國的重要推動力量。作為一名即將開始執業的實習律師,我們更要信守依法治國的法治理念,始終把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作為執業的立足點與出發點。隨著改革開放的逐步深入,市場經濟理念深入人心,律師的業務領域不斷擴大,律師服務市場也前景廣闊。同時,國家的民主法治不斷改善,律師的執業環境得到優化,執業權益更有保障。我們要堅定信心,律師行業的未來將會更加美好。

  我相信,只要我們堅持不懈、腳踏實地,每一位實習律師都會擁有屬於自己的華麗篇章。

  然而,律師是一個法治社會應有的權益保障,按照西方法治國家的律師與人口數相比,我們的律師數量還遠遠低於法治國家的要求。但也正如我所言,我並不傾向於僅僅是以數量和西方法治國家相比,比這些更為深切的原由是我們的司法需要和他們不可相提並論。還因我們的司法本土資源和他們的制度基因有著天壤之別。世人那樣去說律師的價值是以他們固有或是以他們所片面的瞭解資訊得知的,而在實踐中親身接觸了律師的生存景況後卻是那般的思索萬千。

  首先,在中國本土做律師,律師有時真的不是在為了法律的精神和原則前去為當事人利益考慮,而考慮更多的卻是關係和人情,這是中國化法治程序中特有的現象。一個案件的雙方,一方的某某是局長,另一方的某某是另外一個局的局長,等案件到了法院的時候,這個案件即外化成了權利紛爭的舞臺,因為雙方都會通過關係說話。這時展現彼此理由的事實即被權利所替代,而律師在此案中的角色定位我有時也在想,他們到底是在為了什麼而為當事人利益作保障。說按法律,這個案件本身就沒按法律辦,說按關係,這個案件裡面還是要暗含著法律的陰影的,因為法官在判決時總要找到相關的法律法規做鋪墊。很有意思的是,即使這個案件完全是個十足的法律錯案,在法官的判決中一般人也會認為這是個在法律上看來公正的判決,因為法官會在寫判決時經過特殊化的處理試圖為自己的法律錯案找到相關的法律法規做支撐,而且這種法律法規的支撐在有些法律人看來也是正確的,因為法官是在適用現行的法律辦案。我們無力去說此種法律法規有問題。當然,這樣的案件總是很少的,也可能在我們實習的過程中一件也遇不到,而我想說的是這樣的案件不是說少了我們就慶幸了,我們理應慶幸的是這樣的案件在中國絕跡而不是僅僅說減少了。關於關係案或人情案對司法正義或是對司法公正的挑戰自不言自明,而考慮到中國特定的語境,法治的追求目標總是和世人的理想目標相去甚遠,連同律師的角色定位也遭詬病,我們就不得不思考,律師在辦案的過程中理應以何種姿態樹立自身的良好形象並讓世人尊敬這個職業進而敬畏這個職業即成為一個值得探討和思索的話題。

  其次,中國的律師隊伍普遍要比法官隊伍整體法律技能高。這樣高水準的律師在向低水準的法官闡釋法律時難免會出現彼此的理解差異,又因為法官的“權利文化”作怪,律師往往在這一“博弈”處於不利的地位。因為,進入律師這個行業它的門檻水準高,原先的法官人員聘用制度都是內部考核,而讓自己考自己並因此而得到晉升的制度他的弊端是顯現的。而律師的行業准入度還是律師資格考試,而律師資格考試的試題難度和考核水平當然的要比法官的高許多。我們也當然不能以偏蓋全的就說法官的水準低律師的水準高,而僅僅是說這個准入的尺度至少說明了他們的前期能力水準的不一。第二就是法官的工資待遇由國家負擔,對於法官的社會保障要比律師好的多,某一職業的待遇和薪水好且還沒有對此相配套的考核制度,那麼此種職業人員業務水準的上升機率即會很少。律師是自謀生路,他們的生活保障完全是靠他們自己的業務水平,而且自己的業務水準總是和自己的生活水準相掛鉤,而在法院有的法官即使業務水準不強他還一樣的可以過上有保障的生活,就因為他處在這個被行政所壟斷的體系中可以享受到壟斷所帶來的利益。當律師和法官對於法律的理解和認知不一樣時,雖然律師為了自己當事人的利益可具理紛爭,但此種紛爭的結果有時在還沒有開始紛爭時就已註定。又因為律師和法官的之間一個是“權利文化”的替代者,一個僅僅是當事人利益的替代者,而這兩替代者之間的利益紛爭往往在處於平衡時更容易受到外在因素的影響。這個外在因素的影響有時竟是定性的,它可以使這個案件完全的倒向另一邊。

  再者,律師對於案件勝訴決定權的掌握並不是如他們當初向當事人承諾的那般堅定。有的律師總是在接到案件後向當事人承諾,此案一定贏,要是贏不了我可以少受或是不受律師費。這樣的承諾於當事人看來是大有好處,而最後真正的結果當事人不願看到時,律師與當事人關於承諾的糾紛就此生起。我認為,在當事人向律師闡述案件事實時,總是僥倖的假想或是因為對法律的不瞭解而認為,案件是他方有錯,自己一點錯也沒有。而且當事人也總是傾向於只說自己對的地方,不說自己錯的地方,這樣建立起的事實當然的在律師看來是對自己的當事人有利的,而假使律師僅僅是以當事人陳述的事實定性案件。那麼,案件到了法院審理時,由對方所闡釋的另一種事實與自己掌握的自己當事人的事實不一致時,由於本身對案件的瞭解不充分,敗訴的機率大那是很有可能的,當敗訴的結果已定局時原先的承諾在此即才成為導致律師與當事人糾紛生起的誘因。所以,我認為,在律師受理案件後哪怕自己深信當事人的陳述是正確的,也萬不可給當事人做打贏官司的承諾,由於案件單方面的不全面性,到時出現了以外情況,那麼這樣的承諾就變成糾紛的誘因並進可能導致律師與當事人間的官司發生。

  我想,應該做和必須做的就是按照法律的職業規劃培養法律人才,更重要的應是讓他們以這樣的知識找準自己的職業方向並把職業方向的定位與社會的緊缺人才結合起來,我們社會需要的不是學習法學之人,而是學習法學後所被塑造成的高精尖法律人才。這樣的法學人才組成的律師隊伍才是未來中國法治程序崛起和加快的最好保障和最佳依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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