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權管理規定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2日

  許可權是為了保證職責的有效履行,任職者必須具備的,對某事項進行決策的範圍和程度。下面是小編為你整理的,希望對你有用!

  

  第一章 定 義

  公 司:是指 有限公司。

  被授權人員:根據公司《各級管理許可權的規定》,被授權批准某一範圍業務的人 員。

  合 同:泛指公司與承包商之間為實現一定經濟目的,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 系而訂立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各類經濟合同、協議及購銷訂單。

  第二章 總 則

  第一條、實行各級管理許可權規定的目的

  通過實行各級管理許可權規定,具體地體現了公司分級授權的管理模式,反映了內部控制的基本原則,對公司所屬各部門和電廠在公司生產經營活動中***包括內部和外部***發生的各項支出和事務中的許可權進行了屆定,以便達到加強管理,規範運作,防範風險,降低成本,保證電廠安全執行和公司取得良好經濟效益的目的。

  第二條、制訂各級管理許可權規定的依據

  本規定是根據《合營合同》和《公司章程》有關條款制訂,並經董事會批准處理公司各項具體業務的許可權規定,它是控制公司各項工作的最重要檔案。

  第三條、執行各級管理許可權規定的原則

  1、按工作需要授予公司職員的管理許可權,而不是按名望、資格、職位或等級來授予管理許可權。

  2、授予公司職員的管理許可權要與公司所委派的的責任必須相符合。

  3、授予公司職員的管理許可權只限於該職員所負責的工作範圍內的開支合有關事務。

  4、本公司任何被授予管理許可權的職員,不得批准本人發生的一切開支。

  第四條、各級管理許可權規定的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公司所屬各部門和電廠在公司生產經營活動中***包括內部和外部***發生的各項支出和事務。

  第三章 實施規則的前提條件

  第五條、董事會是公司的最高決策機構

  董事會負責制訂公司在營業期限內的經營方針和決定重大事項。按照生產經營的需要,董事會可以授權工作小組進行特別工作,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執行董事會決議和在董事會授權下管理公司生產經營活動。

  第六條、公司職員在處理日常業務和行使權力中限制的事宜

  公司各級職員在處理日常業務和行使權力中,應該遵守國家的法律和法規,以及公司的現行規章制度以及規定***包括各項開支標準***,維護公司形象、聲譽和利益。

  第七條、各級授權範圍的事宜

  本規定只適用於各級執行人在其主管業務和批准的財務預算範圍內行使。各部門編制的各項預算的送審和修改均應經由財務部簽署同意。此外,人員預算須經人力資源部審查。

  第八條、對授權本人規定的事宜

  任何人員不得批准其本人發生的一切開支。

  第九條、各級授權的相互支援條件的事宜

  本規定只列出各級批准權,經辦人員應該及早對有關事項進行準備工作和進行評審,並以書面明確表示意見和提議報告批准人。需要兩個或兩個以上部門共同辦理事項,主辦部門應儘早取得有關部門同意,或與有關部門聯絡,共同評審並提交聯署報告。

  第十條、各級授權的書面確認的事宜

  所有批准的授權應有書面記錄。個別需要緊處理的業務開支,來不及按程式以書面辦理批准手續的,事後必須儘快補辦手續。

  第十一條、總經理管理層聯署簽署規定的事宜

  本規定所列需要經總經理聯合批准的事項,應由總經理和一名副總經理或總經理助理聯署簽署。

  第十二條、部門經理授權簽署規定的事宜

  授於部門經理的許可權一般應由部門經理行使,在部門經理缺席時,由副經理行使。有兩位副經理時,則由被任命為代理經理的副經理行使。

  對超過一定限額的合同、變更或支出,必要時應聯署,詳見本文具體規定。如果部門經理都缺席時,由總經理或主管該部門的副經理代簽。

  第十三條、轉授權規定的事宜

  除董事會有規定或決議外,總經理可將其在本規定的範圍內的許可權通過授權批准名單,適當下放一部份到其屬下人員,並對所轉授的許可權負全部責任。本規定所載對部門經理或以下人員的授權為目前的情況,可由總經理隨時加以修訂。

  第十四條、授權後規定的事宜

  公司所屬各職能和生產部門,應根據本規定和各職能單位所負的責任,在授權審批名單上及時填入被授權人員的簽名格式和授予的主要財務許可權範圍。授權審批名單應經上一級主管或部門經理***以較高許可權者為準***簽署,財務部經理核准後生效,原件由財務部儲存,影印件抄送該部門及總審計師。

  第十五條、授權人員缺席的再授權的條件的事宜

  在執行財務權的和級授權人員缺席不超過90天時,如事先書面通知財務部經理和總審計師,可將權力短期授予其屬下一級人員。如果事先沒有批准授權的書面通知或臨時授權超過90天,則必須由其上一級主管審批。

  第十六條、授權人員的違約行為處理的事宜

  如有涉嫌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利益衝突或其他不正常事件發生,一經發現應按公司有關政策規定,立即報告總審計師或保衛部門處理。

  第十七條、其他條件規定的事宜

  本授權程式只限於公司內部使用。有涉及上級主管和第三方權利時,應按照

  國家規定和有關協議執行。

  第四章 公司政策和重要協議的授權

  第十八條、對於制訂和修改既定政策和重要規章制度的事宜

  制訂和修改既定政策和重要規章制度應分別由負責主編部門起草檔案,在徵求各部門意見修改後,報送總經理辦公會議通過後,再由總經理提交董事會審議批准,董事會批准後的既定政策和重要規章制度由總經理負責實施。

  第十九條、處理公司既定政策和重要規章制度以外的例外事宜

  處理該事宜應由總經理向董事會提出建議性意見,經董事會批准後由總經理負責實施。

  第二十條、將公司資金借出或向外單位進行投資***不包括正常銀行業務及向承包商提供預付款***的事宜

  由董事會可根據公司的生產經營需要,在徵得各投資方同意,可做出將公司資金借出或向外單位進行投資***不包括正常銀行業務及向承包商提供預付款***的決議,該決議由總經理負責實施。

  第二十一條、設定和變更董事會所屬的工作小組以及委員會的事宜

  由董事會可根據工作需要,可做出設定和變更董事會所屬的工作小組以及委員會的決議,該決議由總經理配合董事會所屬的工作小組以及委員會實施。

  第二十二條、決定涉及公司停業、歇業和解散等事宜

  由總經理向董事會提出建設性意見,由董事會可根據公司的生產經營的現狀,在徵得各投資方同意,可做出公司停業、歇業和解散等事項的決議,該決議由總經理或總經理配合清算小組負責實施。

  第二十三條、財務授權的事宜

  部門經理授予本部門業務主管;總經理授予部門經理;董事會授予總經理***包括副總經理、三總師、總經理助理***、董事會所屬的工作小組和委員會以及公司以外第三者。

  第二十四條、修改《合營合同》和《公司章程》的事宜。

  董事會所屬的工作小組或總經理向董事會提出建設性意見後,由董事會可根據目前公司的現狀,在徵得各投資方一致同意後,可做出修改《合營合同》事項的決議;或在得到董事會一致同意後,可做出修改《公司章程》事宜的決議,並由董事會授權總經理或董事會所屬的工作小組負責組織修改和簽署檔案。

  第二十五條、批准和修改經營性合同的事宜

  對修改《電力購買與銷售合同》和《併網排程協議》,由董事會所屬的工作小組或總經理向董事會提出建設性意見後,董事會可作出修改《電力購買與銷售合同》和《併網排程協議》事項的決議,並由董事會授權總經理負責組織修改和簽署檔案。

  第二十六條、批准貸款協議的事宜

  公司在建設和生產經營期間,當需要向銀行或金融機構借款***包括長期借款、重整性融資和短期借款***時,可由總經理向董事會提出建設性意見,由董事會可根據公司的建設需要和生產經營的現狀,可做出向銀行或金融機構借款等事項的決議,該決議由董事會授權總經理負責實施。

  第二十七條、其他屬於公司業務範圍的重要協議和合同的事宜

  當涉及屬於公司業務範圍內的重要協議和合同時,由公司有關部門提出申請,按照公司內部運作程式進行會籤,總經理可做出批准簽署其他屬於公司業務範圍的重要協議和合同的決定,並建立向董事會的報告制度。

  第二十八條、按法律程式起訴的事宜

  按法律程式起訴的事宜,而這些行動對政府和公共關係有重大影響的事件時,可由總經理向董事會提出建設性意見,由董事會可根據對公司的危害性,可做出向公司以外的一方起訴的決議,該決議由董事會授權總經理負責實施。

  第二十九條、批准或修改公司年度公共關係計劃

  批准或修改公司年度公共關係計劃,由公司有關部門提出申請,按照公司內部運作程式進行操作,總經理可做出批准或修改公司年度公共關係計劃的決定,

  第三十條、聘請律師,保險顧問和註冊會計師和代理人及決定其薪酬的事宜

  公司應工作需要聘請律師,保險顧問和註冊會計師和代理人及決定其薪酬的事宜時,由可由總經理向董事會提出建設性意見,由董事會可根據公司的工作需要,可做出聘請律師,保險顧問和註冊會計師和代理人及決定其薪酬等事宜的決議,該決議由董事會授權總經理負責實施。

  第三十一條、公司印章保管和使用規則的事宜

  總經理授權將公司的印章由總經理工作部經理負責保管,當對外使用公司印章時,各部門經理或授權人提出建設性意見後,經主管副總經理或總經理同意後實施。

  第五章 公司內部組織機構和人員的授權

  第三十二條、公司內部組織機構及人員授權的先決條件

  1、人事和勞動工資政策必須符合國家政策,以及公司的統一政策。

  2、所有建議應報人力資源部備案,需由總經理批准時,應先徵得人力資源部的意見。

  第三十三條、制訂和修改薪金和工資標準的事宜

  制訂和修改薪金和工資標準***包括生活費用指數調整***時,可由總經理向董事會提出建設性意見,由董事會可根據公司所在地的生活水平以及經營情況,可做出制訂和修改薪金和工資標準的決議,該決議由董事會授權總經理負責實施。

  第三十四條、制訂或修改職員的服務條件的事宜

  制訂或修改職員的服務條件***包括獎勵和福利基金撥款、退休方案,精簡計劃,工作時間、年假日數、房屋津貼和其他福利***時,可由總經理向董事會提出建設性意見,由董事會可根據公司近幾年的經營情況和發展預測,可做出制訂或修改職員的服務條件的決議,該決議由董事會授權總經理負責實施。

  第三十五條、制訂和更改組織機構的事宜制訂和更改組織機構應遵循以下的原則:

  部門或代表處級:當制訂和更改部門或代表處級的機構時,可由總經理向董事會提出建設性意見,由董事會可根據公司經營需要,可做出制訂和更改部門或代表處級的機構的決議,該決議由董事會授權總經理負責實施。

  部門以下級:當制訂和更改部門以下級的機構時,可由部門經理向總經理提出建設性意見,由總經理根據該部門的工作需要,可做出制訂和更改部門以下級的機構的決定,該決定由總經理授權部門經理經理負責實施。

  設定新職位***須經過人員預算審查***或將現有職位分類重新調整時:

  1、部門經理批准部門經理以下職員的任職。

  2、總經理批准部門經理或代表處級職員***包括副職***的任職,但總經理工作部和財務部經理的任命需向董事會備案。

  3、董事會批准總經理、副總經理、三總師和總經理助理的任職。

  第三十六條、授權公司職員擔任其他商業機構職位的事宜

  授權公司職員擔任其他商業機構的董事會成員、正副經理或顧問職務時,其授權為:

  1、總經理批准部門經理以下職員的任職。

  2、董事會批准總經理、副總經理、三總師、總經理助理和部門經理的任職。

  第三十七條、其他的事宜

  當發生聘用、辭退、調職、借調、紀律處分、發放退職金和離職津貼的事宜時,其授權為:

  1、部門經理以下職員經部門經理提議,報人力資源部,由總經理批准。

  2、部門經理或代表處級職員***包括副職***經人力資源部提議,由總經理批准,但總經理工作部和財務部經理的批准需向董事會備案。

  3、總經理、副總經理、三總師和總經理助理由董事會批准。

  第三十八條、決定特別加薪和停止年度調薪的事宜

  當超過核定的薪金和工資等級,對個別人員特別加薪或決定停止個別人員的年度調薪***包括董事會對公司高階職員和全體職員的特別獎勵***時,其授權為:

  1、部門經理及以下職員經人力資源部提議,由總經理批准,但總經理工作部和財務部經理的批准需向董事會備案。

  2、總經理、副總經理、三總師和總經理助理由董事會批准。

  第三十九條、制訂和修改公司職員培訓計劃的事宜

  當制訂和修改公司職員培訓計劃時,其授權為:

  1、部門經理及以下職員經人力資源部提議,由總經理批准,但總經理工作

  部和財務部經理的批准需向董事會備案。

  2、總經理、副總經理、三總師和總經理助理由董事會批准。

  第四十條、職員提出法律訴訟的事宜

  當職員因工作提出法律訴訟的事宜時,其授權為:

  1、部門經理及以下職員由總經理批准,但總經理工作部和財務部經理的批准需向董事會備案。

  2、總經理、副總經理、三總師和總經理助理由董事會批准。

  第四十一條、對支援工會工作的事宜

  當支援或資助工會的工作,或資助職員參加群眾團體或文體活動時,其授權為:經部門經理或工會提議,由總經理與副總經理聯署批准。

  第六章 經營計劃和財務管理的授權

  第四十二條、發電量和結算電費電計劃的事宜

  公司在生產經營期間,每年可由總經理向董事會提出建設性意見,由董事會可根據公司的生產經營的需要,可做出該事項的決議,該決議由董事會授權總經理負責實施。

  第四十三條、資金籌集計劃,工程基建總預算,生產費用預算,人力預算年度總預算和其他預算的事宜

  公司在生產經營期間,每年可由總經理向董事會提出建設性意見,由董事會可根據公司的生產經營的需要,可做出該事項的決議,該決議由董事會授權總經理負責實施。

  第四十四條、修改包括本年度的財務預算的事宜

  1、當影響年度財務預算的總額時,可由總經理向董事會提出修改財務預算的建設性意見,由董事會可根據公司的生產經營的需要,可做出修改財務預算的決議,該決議由董事會授權總經理負責實施。

  2、不影響年度預算的總額:***可參照財務預算規定製定***

  3、每次動用不可預見費用金額 元,可由董事會授權總經理批准;

  4、預算科目之間的每次調整和影響本年度支出額的更改 元,可由董事會授權總經理批准。

  第四十五條、修改年度XXXX預算***分預算、參照第四十四條制定***的事宜

  1、影響預算的總額計額

  2、不影響預算的總額,包括每次動用不可預見費用金額,每次動用不可預見費用金額,每次部門間和/或成本專案間的調整。

  第四十六條、增加註冊資本金

  當公司根據經營需要增加註冊資本金時,可由總經理向董事會提出建設性意見,由董事會做出增加註冊資本金的決議,該決議由董事會授權總經理負責實施。

  第四十七條、年度會計決算報告

  該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現金流量表、利潤表,利潤的分配,調撥或提取三項基金,若有虧損時,處理虧損的方法,董事會報告。可由總經理向董事會提出建設性意見,由董事會做出年度會計決算報告的決議,該決議由董事會授權總經理負責實施。

  第四十八條、銀行帳戶、以及外匯和透支的安排的事宜

  1、開戶和銷戶:由財務部門經理提議,總經理批准,並報董事會備案。

  2、簽發支票和辦理其他與開戶或確定有關安排銀行往來的業務時,由總經理授權。

  第四十九條、當年流動資金計劃的事宜

  當公司根據經營需要增加流動資金時,可由總經理向董事會提出計劃,由董事會做出增加流動資金的決議,該決議由董事會授權總經理負責實施。

  第五十條、向外提供財務擔保和賠償保證的事宜

  當公司向外提供財務擔保和賠償保證時,可由總經理向董事會提出建設性意見,由董事會做出向外提供財務擔保和賠償保證的決議,該決議由董事會授權總經理負責實施。

  第五十一條、公司資產的抵押、質押的事宜

  當公司資產的抵押、質押時,可由總經理向董事會提出建設性意見,由董事會做出公司資產的抵押、質押的決議,該決議由董事會授權總經理負責實施。

  第五十二條、資產盤虧、盤盈或報廢以及其他各項投資的每次核銷的事宜 當公司發生資產盤虧、盤盈或報廢以及其他各項投資的每次核銷時,可由總經理向董事會提出建設性意見,由董事會做出公司資產盤虧、盤盈或報廢以及其他各項投資的每次核銷的決議,該決議由董事會授權總經理負責實施。

  第五十四條、年度保險計劃的事宜

  當公司資產的抵押、質押時,可由總經理向董事會提出建設性意見,由董事會做出公司資產的抵押、質押的決議,該決議由董事會授權總經理負責實施。

  第五十五條、年度內部審計報告的事宜

  年度內部審計報告可由總經理向董事會提出,由董事會做出批准年度內部審計報告的決議。

  第五十六條、關於支出的事宜

  1、關於合同或訂單的完工證明和付款的批准***可根據財務預算有關條文制定***。

  2、沒有合同或訂單的完工證明和付款的批准***可根據財務預算有關條文制定***。

  3、旅差費,包括出差申請***可根據有關規定的條文制定***。

  A、境內出差申請。

  B、***出差申請

  C、***根據費用報銷規定的制定***

  4、當公司對外公益、慈善捐款時,可由總經理向董事會提出建設性意見,由董事會做出公司對外公益、慈善捐款的決議,該決議由董事會授權總經理負責實施。

  5、宴會及其他交際費***可根據有關規定的條文制定***。

  第五十七條、關於訴訟和索賠的事宜

  1、提出和處理業務上索賠。包括:應收款項和各種實際損失而不能從保險

  中獲得賠償的,可由總經理向董事會提出建設性意見,由董事會做出公司對外提出和處理業務上索賠的決議,該決議由董事會授權總經理負責實施。

  2、當發生合同規定以外對簽約對方的特惠補助時,由商務部門提出,經總會計師稽核,可由總經理向董事會提出建設性意見,由董事會做出合同規定以外對簽約對方的特惠補助的決議,該決議由董事會授權總經理負責實施。

  第七章 財產處理的授權

  第五十八條、關於處置固定資產的事宜

  當公司處置固定資產時,可由總經理向董事會提出建設性意見,由董事會做出處置固定資產的決議,該決議由董事會授權總經理負責實施。

  第五十九條、關於出租多餘裝置的事宜

  當公司出租多餘裝置時,可由有關部門經理提出建設性意見,經財務部門審查,經總經理批准後由總經理授權有關部門經理負責實施。

  第六十條、准許他人免費或支付象徵性費用使用公司資產或產權轉讓的事宜 當準許他人免費或支付象徵性費用使用公司資產或產權轉讓時,可由總經理向董事會提出建設性意見,由董事會做出准許他人免費或支付象徵性費用使用公司資產或產權轉讓的決議,該決議由董事會授權總經理負責實施。

  第八章 編制或修改生產***工程***經營計劃的授權

  第六十一條、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年度工程建設大綱***或報告的事宜

  可由總經理向董事會提出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年度工程建設大綱***或報告,由董事會做出批准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年度工程建設大綱***或報告的決議,該決議由董事會授權總經理負責實施。

  第六十二條、調整年度利潤總額***改變發電機組投產日期***的事宜

  當調整年度利潤總額***改變發電機組投產日期***時,可由總經理向董事會提出建設性意見,由董事會做出調整年度利潤總額***改變發電機組投產日期***的決議,該決議由董事會授權總經理負責實施。

  第六十三條、調整年度發電量計劃***調整工程一級進度計劃***的事宜

  當調整年度發電量計劃***調整工程一級進度計劃***時,可由總經理向董事會提出建設性意見,由董事會做出調調整年度發電量計劃***調整工程一級進度計劃***的決議,該決議由董事會授權總經理負責實施。

  第六十四條、關於質量、安全控制計劃的事宜

  當公司實施質量、安全控制計劃時,可由有關部門經理提出建設性意見,經總經理辦公會議審查後,由總經理批准後並授權有關部門經理負責實施。

  第六十五條、關於生產達標***工程竣工驗收***的事宜

  當公司實施生產達標***工程竣工驗收***時,可由有關部門經理提出方案,經總經理辦公會議審查後,由總經理批准後並授權有關部門經理負責實施。通過生產達標***工程竣工驗收***的結果應及時向董事會報告。

  第九章 合同採購的授權

  第六十六條、合同採購授權的前提條件

  應滿足《合同與採購管理辦法》的要求。

  第六十七條、以預算管理部門立項授權的事宜

  1、董事會批准的《財務預算報告》內涵的立項,由董事會授權總經理實施。

  2、總經理授權部門經理,在董事會批准的《財務預算報告》內涵的立項金額為 萬元。

  3、總經理另有規定的專案立項,必須經過總經理批准立項。

  第六十八條、簽訂合同和訂單的事宜

  在簽訂合同或訂單前,應先按《財務預算管理規定》辦理相關預算申請和批准手續。並由經辦人向有授權的部門經理、總經理、董事會提出建議性方案,並得到批准和授權後實施。

  1、競爭性投標的規定***可按主機、附機、燃料、大修理等分別制定條款***。

  2、非競爭性投標的規定***可按主要分項等分別制定條款***。

  第六十九條、關於修改合同或訂單的事宜

  當修改合同或訂單時,可由有關部門經理提出建設性意見***技術內容的變更通知應由技術部門審查和認可***,經總經理批准後並授權有關部門經理負責實施。當修改合同或訂單總額超過董事會批准的《財務預算報告》總額時,應按《財務預算管理辦法》規定執行。

  第七十一條、關於合同索賠和違約罰金的事宜

  1、批准個別合同索賠:

  當個別合同索賠時,可由有關部門經理提出方案,經總經理辦公會議審查後,由總經理批准後並授權有關部門經理負責實施。通過個別合同索賠的結果應及時向董事會報告。

  2、執行或放棄合同違約罰金時,可由總經理向董事會提出建設性意見,由董事會做出執行或放棄合同違約罰金的決議,該決議由董事會授權總經理負責實施。

  人員管理許可權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北京銷售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各級各類人員管理,根據上級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公司、所屬分公司、控股公司和黨組織關係由公司黨委管理的參股公司各級各類人員許可權管理。

  第二章 管理許可權

  第三條 公司管理並向集團公司、股份公司相關部門報批的人員範圍:

  ***一***向股份公司人事部報批的:總經理助理、副總經濟師、安全副總監、總法律顧問、黨委組織部部長、人事處處長;在機構變動或主要領導成員已經明確即將離任前確因工作需要提拔、調整的處級幹部;越級提拔的處級幹部;不經民主推薦,由組織推薦提名作為考察物件的處級幹部。

  ***二***紀委副書記需要調整的,由公司黨委向集團公司黨組紀檢組提出調整配備申請和提名人選推薦意見,並按批覆方案研究決定。監察處長的任免,事前應在醞釀階段聽取集團公司黨組紀檢組、監察部意見,經稽核同意後按規定程式辦理。

  ***三***財務處處長的任免,須在會議研究決定前,書面徵求集團公司財務部意見。

  第四條 公司管理並需徵求股份公司人事部意見的人員範圍:

  ***一***破格提拔的處級幹部;

  ***二***除處級領導班子換屆外,一批集中調整處級幹部數量達到處級幹部職數***或在崗處級幹部總數***20%,或一批提拔處級幹部人數達到處級幹部職數***或在崗處級幹部總數***10%的;

  ***三***公司領導班子成員的近親屬在公司提拔擔任處級職務的;

  ***四***處級幹部因被問責受到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影響期滿重新任用的;

  ***五***超過任職年齡或者規定任期需要繼續留任的。

  第五條 公司管理的人員範圍:

  ***一***公司機關處室正副處長***正副主任******報批人員除外***、公司工會副主席、機關黨委正副書記、機關紀委書記、機關工會主席、黨委組織部副部長、團委正副書記、結算中心主任、職業技能鑑定站主任、總排程室***總值班室***總排程長***主任***。

  ***二***所屬分公司總經理、黨委書記、黨委副書記、黨委委員、副總經理、總會計師、紀委書記、工會主席、安全總監。

  ***三***由公司委派或推薦到股權企業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監事會主席、監事,總經理、黨***總***支部書記、副總經理、財務總監***財務負責人***。

  第六條 公司機關處室***含直、附屬機構,以下同***管理並向公司報批的人員範圍:高階主管***正科級***、高階主管***副科級***。

  第七條 所屬分公司管理並向公司報批的人員範圍:部門經理***主任***。

  所屬分公司管理並向公司報備案的人員範圍:部門副經理***副主任***,倉儲分公司正副科級油庫主任、副主任。

  第八條 控股公司和黨組織關係由公司黨委管理的參股公司管理並向公司報批的人員範圍:部門經理***主任***。

  控股公司和黨組織關係由公司黨委管理的參股公司管理並向公司報備的人員範圍:部門副經理***副主任***。

  第三章 工作程式

  第九條 公司管理並向股份公司人事部報批的人員,其日常管理工作由公司負責;其年度考核工作由公司組織;其任免考核工作由公司負責提出任免意見,向股份公司人事部提交書面請示,經批覆同意後組織開展推薦考察,召開黨委會議集體研究,進行任前公示,將任免結果報股份公司人事部稽核***五個工作日內答覆,逾期視為同意***,待稽核後辦理任職。向黨組紀檢組推薦的或須徵求集團公司財務部意見的按規定程式辦理。

  第十條 公司管理並需徵求股份公司人事部意見的人員,其日常管理工作由公司負責;其年度考核工作由公司組織;由公司負責

  進行任免考核並將人選情況書面報股份公司人事部,待答覆後召開黨委會議集體研究,進行任前公示和辦理任職。

  第十一條 公司管理的機關和分公司副處級以上人員,其日常管理工作由公司負責,其年度考核工作由公司組織,由公司負責進行任免考核,召開黨委會議集體研究,進行任前公示和辦理任職。

  第十二條 由公司委派或推薦到股權企業工作的人員,其日常管理工作由股權企業負責;其年度考核、任免考核工作由公司人事處***黨委組織部***統一組織,其中涉及專職董事、專職監事,股權企業管理處參加;委派或推薦到股權企業的董事監事和總經理、黨***總***支部書記、副總經理、財務總監***財務負責人***,由公司黨委會議研究決定委派或推薦意見,公司發文件委派或推薦。

  第十三條 公司機關處室管理並報公司審批的人員,其日常管理工作由各處室負責;其年度考核工作由各處室組織;其任免意見由各處室提出,公司人事處***黨委組織部***組織對相應人選進行考核,並徵求紀檢監察部門意見***按規定需要徵求意見人員***,上報公司研究同意後行文任免。

  第十四條 所屬分公司管理並報公司審批的人員,其日常管理工作由所在分公司負責;其年度考核工作由所在分公司組織;其任免意見由所分公司黨委會議研究提出擬任意見,以檔案形式報公司人事處***黨委組織部***,公司人事處***黨委組織部***報公司研究同意後行文批覆。

  第十五條 控股公司、黨組織關係在公司黨委管理的參股公司管理並報公司審批的人員,其日常管理工作由所在單位負責;其年度考核工作由所在單位組織;其任免意見由所在單位黨政聯席會議研究提出擬任意見,以檔案形式報公司人事處***黨委組織部***,公司人事處***黨委組織部***報公司研究同意後行文批覆。

  第十六條 所屬分公司管理並報公司備案的人員,其日常管理工作由所在分公司負責;人員的任免考核工作由所在分公司組織,任免意見通過所在分公司黨委會議研究決定,以檔案形式報公司人事處***黨委組織部***備案。

  第十七條 控股公司、黨組織關係在公司黨委管理的參股公司管理並報公司備案的人員,其日常管理工作由所在單位負責;人員的任免考核工作由所在單位組織,任免意見通過所在單位黨政聯席會議研究決定,以檔案形式報公司人事處***黨委組織部***備案。

  第十八條 公司機關處室、所屬分公司、控股公司、黨組織關係在公司黨委管理的參股公司管理的人員有以下情況的,須事先將徵求意見書面報公司人事處***黨委組織部***,經批覆同意後按規定程式辦理:

  ***一***破格提拔的科級幹部;

  ***二***除科級領導班子換屆外,一批集中調整科級幹部數量達到科級幹部職數***或在崗科級幹部總數***20%,或一批提拔科級幹部人數達到科級幹部職數***或在崗科級幹部總數***10%的;

  ***三***所屬單位領導班子成員的近親屬在本單位提拔擔任科級職務的;

  ***四***科級幹部因被問責受到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影響期滿重新任用的;

  ***五***超過任職年齡或者規定任期需要繼續留任的。

  第十九條 招聘、調入、調出和借入、借出公司的合同化員工,由公司人事處***黨委組織部***統一管理。市場化用工的招聘由各分公司、股權企業分別組織,入職手續和離職手續由所屬分公司、股權企業按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涉及公司機關處室人員調入、調出和借入、借出的,由公司人事處***黨委組織部***統一管理。其他人員在公司範圍內調動的,由調入和調出雙方協商一致後,填寫《北京銷售公司員工內部調動審批表》,報公司人事處***黨委組織部***稽核管理許可權、編制定員、標準條件等情況,符合要求的,辦理調動手續。

  第二十一條 擬提拔為副處級及以上職務的考察物件***考察物件為科級的先填報個人有關事項***,須事先進行個人有關事項報告重點抽查。

  第二十二條 擬提拔職務或職級的,須進行幹部人事檔案專項稽核後方可列為考察物件。

  第二十三條 以上未涵蓋人員或新設立機構人員管理許可權或其它特殊情況,須由所在單位報公司人事處***黨委組織部***,提交公司研究決定。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以上所有人員的調整、變動均應在公司規定的編制定員範圍內進行,超過編制定員範圍的人員不予辦理審批、備案、調動和招聘。

  第二十五條 需要報批的人員,必須以所在單位正式檔案的形式呈報。報批的材料應包括:本單位任免請示、黨委會議***黨政聯席會議***紀要、領導人員任免審批表。屬於提拔使用的人員,需報送考察材料。請示內容應包括本單位編制定員、管理人員職數、幹部個人資歷經歷、會議研究等情況,如屬於破格或越級提拔的,應說明具體情況和原因。

  第二十六條 需要報備案的人員,抄報的任免材料包括:本單位任免檔案、黨委會議***黨政聯席會議***紀要、領導人員任免審批表。屬於提拔使用的人員,需報送考察材料。所有備案材料須在人員任免後三個工作日內報送完畢。

  第二十七條 由公司委派或推薦到股權企業工作的人員,經董事會同意聘任到委派或推薦崗位工作的,任職時間以公司委派或推薦的時間為準。

  第二十八條 公司人事處***黨委組織部***在公司和公司黨委的領導下,履行對公司機關處室、所屬分公司、股權企業人員管理的監督檢查職責。

  第二十九條 所屬分公司、控股公司和黨組織關係由公司黨委管理的參股公司依據本規定,結合實際制定相應的內部人員管理許可權規定並組織實施。

  處方

  1. 普通處方許可權:醫務科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對臨床醫生的藥品處方權進行認定。

  1.1經本院註冊的執業醫師在本院取得相應的處方權。經註冊的執業助理醫師開具的處方,應當經本院執業醫師籤 名或加蓋專用簽章後方有效。

  1.2醫師須將簽名留樣及專用簽章留樣向藥房備案後方可開具處方。

  1.3處方醫師的簽名樣式和專用簽章必須與在藥學部門留樣備查的式樣一致,不得任意改動,否則應重新登記留樣備查。

  1.4試用期人員開具處方,應當經有處方權的執業醫師稽核、簽名或加蓋專用簽章後方有效。進修醫生由醫院對其勝任本專業工作的實際情況進行認定後授予相應的處方權。

  2. 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處方許可權

  2.1執業醫師和藥師經過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使用知識和規範化管理的培訓並且考核合格後,醫師取得的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處方權,藥師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調劑資格。

  醫師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權後,方可在本機構開具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但不得為自己開具該類藥品的處方。藥師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調劑資格後,方可在本機構調劑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

  2.2具有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權的醫師及調劑資格的藥師須將簽名留樣及專用章備案後方可開具和調劑處方。

  3. 抗菌藥物處方許可權

  3.1臨床醫師可開具非限制使用抗菌藥物處方;需要應用限

  制使用抗菌藥物治療時,應經具有主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同意,並簽名;患者需要應用特殊使用抗菌藥物,應具有嚴格臨床用藥指徵或確鑿證據,經抗感染或有關專家會診同意,處方須經具有高階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簽名。

  3.2緊急情況下臨床醫師可以越級使用高於許可權的抗菌藥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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