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北京專條條約原文簡介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4日

  《北京專約》是的有關臺灣事件的條約。條約規定:民等妄為加害”,日軍出兵是“保民義舉”;;日軍撤出臺灣。

  《中日北京專條》***18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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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八七四年十月三十一日,同治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明治七年十月三十一日,北京。

  大清欽命各國事務和碩恭親王,軍機大臣大學士管理工部事務文,軍機大臣協辦大學士吏部尚書寶,吏部尚書毛,戶部尚書董,軍機大臣兵部尚書沈,工部尚書崇,頭品頂戴兵部左侍郎崇,理藩院右侍郎成,三品頂戴通政使司副使夏; 大日本全權辦理大臣參議兼內務卿大久保; 為會議條款互立辦法文據事:照得各國人民有應保證不致受害之處,應由各國自行設法保全,如在何國有事,應由何國自行查辦。茲以臺灣生番曾將日本國屬民等妄為加害,日本國本意為該番是問,遂遣兵往彼,向該生番等詰責。今與中國議明退兵並善後辦法,開列三條於後:

  一、日本國此次所辦,原為保民義舉起見,中國不指以為不是。

  二、前次所有遇害難民之家,中國定給撫卹銀兩,日本所有在該處修道、建房等件,中國願留自用,先行議定籌補銀兩,別有議辦之據。

  三、所有此事兩國一切來往公文,彼此撤回登出,永為罷論。至於該處生番,中國自宜設法妥為約束,以期永保航客不能再受凶害。

  同治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明治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會議憑單

  大清欽命各國事務和碩恭親王,軍機大臣大學士管理工部事務文,軍機大臣協辦大學士吏部尚書寶,吏部尚書毛,戶部尚書董,軍機大臣兵部尚書沈,工部尚書崇,頭品頂戴兵部左侍郎崇,理藩院右侍郎成,三品頂戴通政使司副使夏;大日本全權辦理大臣參議兼內務卿大久保; 為會議憑單事:臺番一事,現在業經英國威大臣同兩國議明,並本日互立辦法文據。日本國從前被害難民之家,中國先 準給撫卹銀十萬兩。又日本退兵在臺地方所有修道、建房等件,中國願留自用,準給費銀四十萬兩,亦經議定,準於日本國明治七年十二月二十日,中國同治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日本國全行退兵,中國全數付給。均不得愆期。日本國兵未經全數退盡之時,中國銀兩也不全數付給。立此為據,彼此各執一紙存照。

  同治十三年九月二十二

  明治七年十月三十一

  附註

  本專條見《同治條約》,卷22,頁7;會議憑單見《同治朝籌辦夷務始末》,卷98,頁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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