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General 更新 2024年12月22日

  想要減少交通安全事故,共同維護交通安全,就必須社會各成員共同遵守相關的道路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小編為你整理了,希望你喜歡。

  篇一

  1.自覺遵守交通法規,不闖黃、紅燈。

  2.過馬路走人行橫道,不逆行、不在機動車道騎自行車。

  3.騎自行車時不帶人,不追逐打逗,不超速騎車。

  4.不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

  5.乘車時不得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品,不得向車外拋灑物品。

  6.在校內自行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

  7.在校外,自行車的停放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8.上下學途中,自行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如行駛路線中無機動車道,應當靠行道的右側行駛。

  9.堅持不乘坐未經有關部門批准的“黑車”上下學,不擅自包車上下學。

  10.上下學時要隨身攜帶交通安全聯絡卡。

  篇二

  為加強校內交通安全管理,維護校園秩序,保障師生員工有良好的教學、科研和辦公環境,特制定以下規定:

  1、外來車輛若無正當理由,未經門衛允許,一律不準擅自駛入校內;計程車禁止進入校園。

  2、外來辦事車輛需到大門傳達室登記,待與有關人員聯絡證實後方可進入校園。

  3、機動車在校園內行駛和轉彎時要注意慢行觀察;禁止鳴高音喇叭;如剛好遇學生下課或課外活動時要有專人引路。

  5、校園內所有車輛必須遵守校園交通管理制度,按線路限速行駛。

  6、各種車輛***包括自行車***不得在校內隨意停放,本校教職工和學生的車輛應各自停放在指定的棚點。

  7、機動車輛未經許可不準在校內停放過夜,確需在校內停放的車輛和自行車,應在指定地點停放,並接受管理人員管理。

  8、停放在校門口的教師車輛必須按規範停車;禁止在校門口的網狀線內停放車輛。嚴禁亂停亂放,堵塞校門;在必要情況下可請求交警或公安部門派人協助。

  9、做到駕駛員定期學習交通法規,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嚴格禁止車輛超載;小學車輛進出校門要登記。

  10、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違章佔用校門口道路擺賣、施工作業和堆放物品。特殊情況須經保衛部門批准,作業期間讓出人行通道,出示安全標誌,作業完畢立即清場。

  11、班主任在平時工作中,應對學生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規的教育,傳授相關知識,培養學生遵守道路交通法規的自覺意識。

  12、小學應利用廣播、社團活動、集會、標語、手抄報、圖片、影像等各種形式、手段,加強對全校師生道路交通安全法規的宣傳。

  13、各年級堅持錯時放學、及分流進出教學樓的制度,防止人群擁擠,減輕道路擁擠的壓力。

  14、每天做操、就餐、放學時,上下教學樓、食堂樓梯都應有人帶領,防止擁擠。

  篇三

  第一條

  本規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規則所用名詞釋義如下:

  一、汽車:指在公路及市區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

  二、客車:指載乘人客四輪以上汽車。

  三、貨車:指裝載貨物四輪以上之汽車。

  四、客貨兩用車:指兼載人客及貨物之汽車。

  五、代用客車:指不載貨時代替客車使用之貨車。

  六、幼童專用車:指專供載運未滿七歲兒童之客車。

  七、特種車:指有特種裝置供專門用途而異於一般汽車之車輛,包括吊車、救濟車、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憲警巡邏車、工程車、教練車、殘障用特製車、灑水車、郵車、垃圾車、清掃車、水肥車、囚車、殯儀館連靈車及經交通部核定尹銗l車輛。

  八、曳引車:指專供牽引其他車輛之汽車。

  九、拖車:指由汽車牽引,其本身並無動力之車輛。

  十、全拖車:指具有前後輪,其前端附掛於汽車之拖車。

  十一、半拖車:指具有後輪,其前端附掛於曳引車第五輪之拖車。

  十二、拖架:指專供裝運10公尺以上超長物品並以本身連結曳引車之架形拖車。

  十三、聯結車:指汽車與拖車所組成之車輛。

  十四、全聯結車:指一輛曳引車或一輛汽車與一輛或一輛以上全拖車所組成之車輛。

  十五、半聯結車:指一輛曳引車與一輛半拖車所組成之車輛。

  十六、車重:指車輛未載客貨及駕駛人之空車重量。

  十七、載重:指車輛容許載運客貨之重量。

  十八、總重3~:指車重與載重之全部重量。

  十九、總聯結重量:指曳引車及拖車之車重與載重之全部重量。

  二十、3~3~第五輪載重量:指曳引車轉盤所承受之重量。

  第三條

  汽車依其使用性質,分為下列各類:

  一、客車:

  ***一***大客車:座位在10座以上之客車或座位在二五座以上之幼童專用車。

  其座位之計算包括駕駛人、幼童管理人及營業上之服務員在內。其座位之計算包括駕駛人、幼童管理人及營業上之服務員在內。

  ***二***小客車:座位在九座以下之客車或座位在二四座以下之幼童專用車。其座位之計算包括駕駛人及幼童管理人在內。其座位之計算包括駕駛人及幼童管理人在內。

  二、貨車:

  ***一***大貨車:總重量逾三、五oo公斤之貨車。

  ***二***小貨車:總重量在三、五oo公斤以下之貨車。

  三、客貨兩用車:

  ***一***大客貨兩用車:總重量逾三、五oo公斤,並核定載人座位,或全部座位在一o座以上,並核定載重量之汽車。

  ***二***小客貨兩用車:總重量逾三、五oo公斤以下,並核定載人座位及載重量,或全部座位在九座以下,而又核定載人座位及載重量之汽車。

  四、代用客車:

  ***一***代用大客車:大貨車兼供代用客車者,為代用大客車,其載客人數包括駕駛人在內不得超過二五人。

  ***二***代用小客車:小貨車兼供代用客車者,為代用小客車,其載客人數包括駕駛人在內不得超過九人。

  五、特種車:

  ***一***大型特種車:總重量逾三、五oo公斤,或全部座位在一o座以下之特種車。

  ***二***小型特種車:總重量逾三、五oo公斤以下,或全部座位在九座以下之特種車。

  六、機器腳踏車:

  ***一***重型機器腳踏車:汽缸總排氣量逾五o立方公分之二輪機器腳踏車。

  ***二***輕型機器腳踏車:汽缸總排氣量在五o立方公分以下之二輪機器腳踏車。

  第四條

  汽車依其使用目的,分為下列二類:

  一、自用:機關、學校、團體、公司、行號或個人自用而非經營客貨運之車輛。

  二、營業:汽車運輸業以經營客貨運為目的之車輛。

  第五條

  汽車駕駛人分類如下:

  一、職業駕駛人:指以駕駛汽車為直業者。

  二、普通駕駛人:指以駕駛自用車而非駕駛汽車為職業者。

  第六條

  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

  一、人力行駛車輛:指腳踏車、三輪貨車、手拉貨車、板車等。

  二、獸力行駛車輛:指牛車、馬車。

  第七條

  車輛所有人、駕駛人、行人或其他使用道路之行為人,違反本規則之規定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處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為規定者,依違警罰法、公路法、市區道路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處罰。

  第八條

  汽車牌照包括號牌、年度標識牌、行車執照及拖車使用證,為行車之許可憑證,由汽車所有人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登記,檢驗合格後發給之。

  但拖車號牌及拖車使用證得由使用人申請之。

  第九條

  汽車號牌及年度標識牌之型式、顏色及編號,按其種類由交通部定之。前項汽車號牌之型式、顏色及編號變更時,公路監理機關應通知汽車所有人限期換領新型號牌,逾期未換者,不得使用行駛。

  第十條

  汽車牌照不得偽造變造或蒙領,並不得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行駛。

  第十一條

  汽車號牌應依左列規定位置懸掛固定:

  一、汽車號牌每車兩面,其懸掛位置,除原設有固定位置外,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前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

  二、曳引車號牌每車二面,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前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

  三、機器腳踏車及拖車號牌每車一面,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

  四、汽車及曳引車臨時號牌每車二面,應黏貼於車輛前後端之適當位置,機器腳踏車及拖車臨時號牌每車一面,應黏貼於車輛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

  五、汽車及曳引車試車號牌每車二面,應懸掛於車輛前後端明顯適當位置,機器腳踏車及拖車試車號牌每車一面,應懸掛於車輛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

  篇四

  為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提高道路通行效率,保護公司職工人身安全及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特制定本交通管理規章制度。

  一. 公司區域內,各類機動車輛和非機動車輛嚴禁超速行駛,摩托車限速20—30km/h,機動車輛限速30—40km/h。夜間行駛以及遇有雨霧等天氣時,應減速慢行。

  二. 公司由上而下車輛行至七棟別墅時,強制減速至20 km/h。

  三. 各類機動車輛行經公司區域內交叉路口、彎道、酒店大門口、員工宿舍、減速帶和人員集中區應減速慢行,禁止超車。

  四. 各類機動車輛、非機動車輛須靠右行駛,各行其道,嚴禁佔道或逆向行駛,否則所有責任由逆行或佔道者自行承擔。

  五. 各類機動車和非機動車載人不得超過核載人數,載物不得超過核載重量。

  六. 各類機動車輛和非機動車輛須規範使用車輛指示燈和照明燈,轉彎須打轉彎燈,會車須關遠光燈。

  七. 嚴禁酒後和毒後駕車,若因酒駕和毒駕而造成公司或自身的一切經濟賠償和責任由當事人自行負責,公司將對當事人做無薪開除,並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八. 嚴禁疲勞和無證駕車,若因違規駕駛而造成公司或自身的一切經濟賠償和責任由當事人自行負責。

  九. 機動車行駛時,駕駛人、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使用安全帶,摩托

  車駕駛人及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佩戴安全頭盔。

  十. 不得在公司區域駕駛已報廢車輛或其他壞車,若因當事人駕駛已報廢車輛或其他壞車而造成公司或自身的一切經濟賠償和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十一. 外來人員探親走訪,須經探訪親友所在部門負責人同意,保安部登記完畢後方可探訪。

  十二. 公屬機動車和非機動車輛駛出公司區域,須經總經理同意,並於禮賓部填寫派車使用單後方可用車。

  十三. 公司全體職工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法律法規。

  公司管轄區域內各類機動車和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都須遵守本規章制度,如若違反本規章制度而出現任何交通事故,公司概不負責。

  交通安全警示語

  十次肇事九次快,莫和死神去比賽 威風不在車速高,安全才是第一招 人要安全靠右行,車要安全靠慢行 各行其道道道通,車不越線人車全 交岔路口小心走,飛來橫禍繞你走 路遠坡陡彎道多,小心謹慎福運多 酒性發作不由人,醉酒開車禍害深 騎車請戴安全帽,流汗總比流血好 超載超重不可行,傷車傷人又傷己 守法教訓換流血,違法流血換教訓

  祝公司全體職工出入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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