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孩子改名字具體手續

General 更新 2024年12月24日

  離婚後孩子改名字需要什麼手續?孩子變更姓名的條件是什麼?接下來小編帶你瞭解一下離婚後給孩子改名字需要哪些程式。

  

  1、未滿18週歲的人申請變更姓名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向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書面申請***其中屬在校學生的,需提供學校同意變更姓名證明***。

  2、對 於夫妻離婚後需要變更其未成年子女姓名的,須由雙方共同協商提出書面申請,並攜帶戶口、身份證、孩子的戶籍、離婚證到公安機關辦理。如未成年子女原父母一 方查不到下落的,應由其父親或母親出具保證書或申請人民法院宣告對方失蹤。對一方因向公安機關隱瞞離婚事實而取得子女姓名變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復其子女 姓名而離婚雙方協商不成,公安機關應予以恢復。

  3、對於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後要求變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公安機關應區別以下不同情形,准予當事人及監護人憑相關證明辦理姓名變更手續:

  ***1***以本人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16週歲以上未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自主決定本人姓名的變更;其父親和繼母,或母親和繼父要求變更其姓名的,必須徵得其本人同意。

  ***2***16週歲以下10週歲以上的,父親和繼母,或者母親和繼父經協商同意要求變更該未成年人姓名,應當徵得其本人的同意。

  ***3***不滿10週歲的未成年人姓名的變更,由其父親或繼母,或母親和繼父協商一致後決定。

  ***4***18週歲以上的公民申請變更姓名的,由本人持合法有效身份證件和單位***村居***相關證明,向其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書面申請。

  戶口本改名字的程式流程

  變更姓名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1、末滿十八週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2、十八週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已經年滿16歲的,所需要資料,本人身份證、家庭戶口本、2者的影印件、在校生需要學校出具證明,單位的需要單位出證明,無業遊民則所在地居委會出證***或者不用***。

  沒有滿16歲的,沒有辦身份證的,可以直接拿戶口本即可。

  準備好自己已經打算修改的名字,一般情況下姓別是不允許修改的,但是部分人員以前是跟母親姓的,也可以修改成跟父親姓,跟父親姓的也可以修改跟母親姓。

  在工作時間到自己戶口本所在地的派出所,戶籍中心申請辦理,跟戶籍科的人員說明需要改名字的理由,然後就把相關資料給他們。

  改名之後的身份證,需要重新辦理,身份證名字和戶口本名字需要一致,修改之後戶籍檔案裡面會註明自己的曾用名。

  本人就是辦理身份證時候去改名字的。

  最好改名時間是:滿16歲辦理身份證時候,一起把身份證的名字也修改,不用浪費,上大學、工作之後改名字影響比較大,比較麻煩。

  變更姓名申請材料:

  1、本人或者父母申請;

  2、戶口本。

  3、姓名變更更正的理由和相關證明

  變更姓名審批程式:申請→ 視窗受理→ 現場審查→ 審批→辦理

  變更姓名審批時限:派出所二十個工作日,分局縣局十五個工作日

  變更姓名審批收費:不收費

  戶口本改名字具體流程步驟

  1、寫更名申請

  2、到街道或單位的證明,改名字的程式特別提醒,如果是學生就到學校開證明,只需證明是本校學生即可。

  3、到戶口所在地的戶籍部門申請更名,填更名申請表格,需要加蓋戶籍專用章,管片民警簽字,所長簽字;

  4、到縣級戶籍部門簽字;戶口本改名字的程式

  5、公證;按要求超過16週歲要的公民改名字需要公證;

  6、到市公安局戶籍部門簽字,改名字的程式特別提醒,未滿16週歲無此步驟;

  7、回到戶口所在地戶籍部門列印新的戶口本;

  8、需要的資料:戶口本,身份證,2張1寸照片,工本費14元。

  戶口本改名字特別提醒

  改名一定要慎重,因為改名後會涉及到自己的銀行卡、社保、醫保以及產權證等等一系列問題,若處理不好,也會產生許多麻煩。

  ***1***未滿16週歲公民要求變更現用姓名的,由父母或者監護人持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填寫申請報告,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經派出所稽核批准後,辦理變更;

  ***2***已滿16週歲公民要求變更現用姓名的,由本人填寫申請報告,持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證書原件及有關證明***有單位的要有幹部履歷表或招工表並由單位核實籤意見蓋章***,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報縣級公安機關審批後,辦理變更。

  ***3***父母離異後一方要求變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必須經雙方協商一致並籤協議後,方能申請辦理變更。

  ***4***父母離異後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要求變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

  ①十六週歲以上未滿十八週歲且以本人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未成年人,可以自主決定本人姓名的變更,其父親和繼母,或者母親和繼父要求變更其姓名的,必須徵得其本人同意;

  ②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的父親和繼母,或者母親和繼父經協商同意,要求變更該未成年人姓名的,應當徵得其本人的同意;

  ③不滿十週歲的未成年人姓名的變更,由其父親和繼母,或者母親和繼父協商一致後決定。

  ***5***公民要求增加"曾用名"的,需增加的"曾用名"必須是公民過去在戶口登記機關申報登記並正式使用過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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