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體意外險注意事項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07日

  投保團體意外險,除一般應保管好保險合同、履行好如實告知義務、索賠注意單證齊全等各種保險常規知識外,還需要注意以下事項。

  

  一是投保團意險前後應採用適當方式向員工明確宣示。經常聽見有人說,人死了,殘廢了,錢還有什麼用?但在實際生活中,發生人死亡、傷殘的意外事故後,解決問題的焦點恰恰集中在錢賠多少的事情上。因此明確進行這是增進職工福利的宣示,是必要和合適的,體現了管理層對員工的關懷和愛護。

  二是需提供投保員工人數、職業或工種、保額需求或費用預算等資訊;需填寫投保書、提供員工清單、通過現金或支票繳費;

  三是投保後被保險員工人數或工種發生變化,應於10日內書面通知保險公司,對相關事項進行合同批改處理,避免因工作疏忽,造成不必要的理賠糾紛。

  四是要明確指定受益人。主要是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沒有指定受益人,該保險金按法定繼承程式分割。明確指定受益人,可以減少事後處理的精力。投保後,要求變更受益人,應及時書面告知保險公司。

  團體意外險投保條件

  一、投保人:凡合法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均可作為投保人為其正式在職人員***不包括臨時工、短期工***或團體會員***以購買保險而組織的團體除外***向保險人投保本保險,被保險人人數應占其單位在職人員人數或團體會員人數的75%以上且不少於10人。投保時必須經被保險人同意。

  二、被保險人:凡年滿18週歲至60週歲***含18週歲及60週歲***,身體健康、能正常學習、工作或勞動的投保單位在職、在編人員或團體會員,均可以作為本保險的被保險人,但必須在投保人投保時提供的人員清單之列。

  第三條 保險責任

  在本合同保險責任有效期間內,保險人承擔下列保險責任:

  一、意外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並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身故的,保險人按保險單中列明的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二、意外傷殘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並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造成本合同所附“殘疾程度與給付比例表”所列殘疾程度之一者,保險人按表中所列給付比例乘以保險單中列明的保險金額給付傷殘保險金。如治療仍未結束的,按自事故發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體情況進行傷殘鑑定,並據此給付傷殘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造成“殘疾程度與給付比例表”所列殘疾程度兩項以上者,保險人給付各該項傷殘保險金之和。但不同殘疾專案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傷殘保險金;若殘疾專案所屬殘疾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專案的傷殘保險金。

  該次意外傷害事故導致的殘疾合併前次殘疾可領較嚴重專案傷殘保險金者,按較嚴重專案標準給付,但前次已給付的傷殘保險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責任免除事項所致“殘疾程度與給付比例表”所列的殘疾視為已給付傷殘保險金***應予以扣除。

  同一被保險人的身故及傷殘保險金累計給付以該被保險人在該項保險下的保險金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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