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勞務派遣立法

General 更新 2024年12月01日

  勞動法是調整勞動關係的法律規範及原則的總稱。下面是小編為你整理的關於勞務派遣的立法,希望你喜歡。

  關於勞務派遣的立法

  勞務派遣是一種招聘和用人相分離的勞動力經營模式。一方僱用工人但不使用工人,另一方不招聘工人但實際使用工人,雙方通過“勞務協議”的方式確立派遣和用人關係。

  世界各國對勞務派遣行業作了不同的規定,大多數國家對勞務派遣進行嚴格規制和管理。

  如德國、荷蘭明確規定了某些行業禁止開展勞務派遣,日本則對某些行業限制開展勞務派遣,法國和比利時的法律都禁止開展勞務派遣。

  其中,法國對勞務派遣規定最為嚴格。法國勞動法典中有兩個條文直接規定了涉及非法提供勞動力的兩種刑事犯罪,即轉包工罪和非法出借勞動力罪,如此規定的目的是為了規範勞動力市場,減少企業使用具有三方性關係的派遣勞動力,督促企業建立正常的雙方性的勞動關係。

  勞務派遣實踐中,被派遣的勞動者並未向派遣組織提供實際勞動,派遣勞動者的工資也並非由派遣組織支付,勞務派遣實際上是勞動力買賣的一種形式,從勞動經濟學上講,勞動力買賣不應該由第三方獲利,其他東西是可以買賣的,但勞動力除外。

  為了有效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係的和諧穩定,避免勞務派遣現象氾濫,正確引導和規範勞務派遣行為,結合各國立法及我國的具體國情,筆者建議對勞務派遣用工作禁止性規範或進行嚴格限制:

  1.禁止一切營利性的勞動力交易行為,並追究交易行為人相應的法律責任。

  從傳統意義上說,勞動關係是指人們在參加社會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一切社會關係,它是生產關係的一個組成部分,是勞動者與生產資料相結合的社會生產方式的反映。

  勞動合同法調整的是勞動關係,其立法宗旨在於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係的和諧穩定,而勞務派遣的性質和特點決定了其與勞動合同法的宗旨是相違背的。

  勞務派遣用工形式不僅直接侵犯了相關勞動者的利益,而且也是對公共利益的破壞。如果在勞動合同法中確立勞務派遣制度,就為用人單位規避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全部用工責任和義務提供了合法依據,勞動合同法的宗旨將無法實現。

  所以,應在勞動合同法中對勞務派遣這一用工形式作禁止性規範,規定禁止一切營利性的勞動力交易行為,並根據情節輕重或相應後果,追究從事勞動力交易當事人的相應法律責任;或者規定任何以營利為目的、損害勞動者權益或規避法律、行政法規或違反集體協議的勞動力交易行為無效,造成勞動者利益損害的,由交易雙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嚴格限制和規範勞務派遣用工。

  建議起草《勞動關係促進法》,在《勞動關係促進法》中對“勞務派遣”進行嚴格規範。

  可以考慮在《勞動合同法***草案***》已經規定了勞務派遣單位的准入條件、勞務派遣時間限制、用人單位的責任分擔、同等保護原則等的基礎上,規定開展勞務派遣用工,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原則;規避法律、行政法規或違反集體協議開展勞務派遣行為無效。

  同時,還應該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勞務派遣方式強迫勞動者置換身份,禁止身份歧視行為;用人單位在依法裁員後6個月內,不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勞務派遣用工應當限制在相應的行業範圍和工作崗位;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多層勞動力派遣或轉讓勞動力;勞務派遣單位對派遣職工沒有履行法定義務或勞務派遣協議約定義務的,接受派遣單位有義務直接向勞動者支付勞務派遣協議項下的全部報酬;禁止國家機關、全額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開辦營利性勞務派遣機構,鼓勵公益性、無償性勞務派遣服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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