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市照明管理實施細則

General 更新 2024年12月26日

  《》,是河南省為加強城市照明管理,促進能源節約而頒佈的實施辦法。下文是,歡迎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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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照明管理,促進能源節約,保障城市照明設施完好,改善城市照明環境,根據國家《城市照明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本省城市規劃區內城市照明設施的規劃、設計、建設、維護與管理。

  本細則所稱城市照明,是指城市規劃區內城市道路、橋樑、隧道、廣場、公園、公共綠地、名勝古蹟以及其他建***構***築物的功能照明或者景觀照明。

  本細則所稱功能照明,是指通過人工光以保障居民出行和戶外活動安全為目的的照明。

  本細則所稱景觀照明是指在戶外通過人工光以裝飾和造景為目的的照明。

  本細則所稱城市照明設施,是指用於城市照明的配電室、變壓器、配電箱、監控裝置、節能裝置、燈杆、燈具、檢查井、地上地下管線以及其他附屬設施等。

  第三條 城市照明實行統一規劃、配套建設、適度超前、協調發展和建設、養護、管理並重的原則,逐步改善市民生活環境,提高城市品味。

  第四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城市照明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市***人民政府城市照明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照明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市***城市照明專業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照明的維護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在城市照明節能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市照明設施的義務,有權對違反本細則的行為進行制止、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六條 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市規劃、建設、園林綠化、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城市照明專項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納入城市中長期計劃和年度建設計劃。

  經批准的城市照明專項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式報經批准。

  第七條 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照明專項規劃,組織制定城市照明設施建設年度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經批准的城市照明設施年度更新、改造計劃,由城市照明專業管理機構具體組織實施。

  第八條 城市照明建設專案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具備相應資質,並依法通過招投標等方式確定。

  第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城市照明的標準和規範安裝路燈,路燈的設計、施工方案須經城市照明專業管理機構稽核。建設費用列入城市道路建設總預算。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建設和改造,應當與道路工程、綠化工程或者管線敷設工程的建設和改造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實施。

  新建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用電,在接入城市照明供電網路前,須經城市照明專業管理機構同意方可入網。

  第十條 城市照明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並通知城市照明專業管理機構參加。

  第十一條 政府投資的城市照明設施的建設經費,應當納入本級財政年度預算,並及時、足額撥付。

  鼓勵社會資金用於城市照明設施的建設和維護。

  第十二條 安裝城市照明設施應當符合安全規範的要求,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不得妨礙居民生活和健康;

  ***二***不得妨礙交通訊號燈和重要標示牌的正常使用;

  ***三***不得妨礙車輛的正常行駛;

  ***四***不得影響建***構***築物、城市綠化、市政基礎設施等公共設施的正常使用功能;

  ***五***不得影響城市市容市貌;

  ***六***便於養護、維修和管理。

  第十三條 新建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管線應當按規定入地,並採取埋設地埋標識等保護措施。現有未入地的道路照明管線,應當按規劃逐步進行入地改造。

  第三章 節約能源

  第十四條 鼓勵和支援城市照明方面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新技術、新產品和計算機自動監控技術,提高城市照明設施的科學技術水平。

  第十五條 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市照明能耗考核制度,定期對城市照明和景觀照明的能耗進行檢查與考核。

  第十六條 城市照明專業管理機構應當制定和組織實施綠色照明工程,並按下列節能方式管理:

  ***一***分時、分路段等控制方式;

  ***二***對氣體放電燈進行無功補償;

  ***三***定期清洗照明燈具和更換達到使用壽命的光源、電器;

  ***四***使用節能照明裝置和節能控制系統;

  ***五***使用高效光源燈具,限時淘汰低光效光源等不符合節能環保要求的燈具;

  ***六***其他節能、環保措施。

  第十七條 城市照明的變壓器、鎮流器和燈具等裝置應當符合節能環保、安全可靠、科學合理、經濟適用、方便維護的要求,保證城市照明系統功能達到各項技術指標和節能效果,防止以犧牲照明效果去單純追求節能。

  第十八條 城市快速路、主幹道、次幹道和支路應當按照節能減排的要求,採用高效環保節能光源。

  高光效、長壽命的節能光源應用率達到85%以上。

  第十九條 城市照明的燈具應當滿足光強分佈和眩光限制的要求,照明燈具效率不得低於70%,泛光燈效率不得低於65%,應用率應當達到85%以上。

  第二十條 城市照明設施的配電線路應當採用節能型材料,科學合理的選擇導體截面、載流量合適的線纜,達到降損節電的效果。

  城市照明設施線路末端電壓不得低於198伏。

  第四章 管理和維護

  第二十一條 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對城市照明專業管理機構的監督、檢查、考核等規章制度,加強對城市照明設施的監管。

  第二十二條 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城市綠色照明節能評價體系和節能管理監測制度;

  ***二***根據年度城市照明維護資金安排城市照明設施的執行、維護費用;

  ***三***監督、檢查城市照明設施的維護與管養質量;

  ***四***受理對城市照明設施維護的投訴;

  ***五***依法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三條 城市照明專業管理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維護與管養計劃;

  ***二***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範對城市照明設施進行日常維護與管理,確保城市照明設施保持良好的執行狀態;

  ***三***接受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四***按規定時間科學合理的啟閉路燈和景觀燈;

  ***五***妥善保管城市照明的有關技術資料和檔案;

  ***六***因改造、維護、維修需要關閉路燈和景觀燈時應提前釋出告示。

  ***七***依法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遷移、拆除、佔用城市照明設施,因城市建設確需遷移、佔用、拆除城市照明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報經城市照明專業管理機構同意,並按照規定予以補建或者補償。

  第二十五條 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拆除、遷移、改動、佔用***壓***城市照明設施;

  ***二***擅自在城市照明設施保護範圍內種植花草、堆放渣土、垃圾或者傾倒腐蝕性的廢液、廢渣等廢棄物;

  ***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設施保護範圍內開挖溝渠、挖坑取土、打樁或者頂進作業;

  ***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設施上刻劃、張貼、懸掛物品和設定宣傳品、廣告;

  ***五***擅自接用城市照明電源;

  ***六***擅自在城市照明設施上架設線纜和安裝其他設施;

  ***七***損壞、損毀、侵佔城市照明設施;

  ***八***其他可能影響城市照明設施正常安全執行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因工程建設需要,在城市照明設施保護範圍內,確需進行開挖溝渠、挖坑取土、打樁或者頂進作業等危及城市照明設施安全的施工作業,建設單位應當報經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辦理有關手續。

  工程建設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到城市照明專業管理機構查明城市照明地下管線等設施的相關情況,城市照明專業管理機構應當在3日內給予書面答覆。

  建設工程施工可能影響城市照明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與城市照明專業管理機構協商採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由此發生的保護和監護等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由於施工不當造成城市照明設施損壞的,建設單位應當協助城市照明專業管理機構採取相應措施進行搶修,並賠償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二十七條 影響城市照明設施安全執行和照明效果的樹木,由城市照明專業管理機構提出修剪、砍伐意見,由城市園林綠化部門及時組織修剪、砍伐。

  因颱風、暴雨、突發事故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樹木危及城市照明設施安全的,城市園林綠化部門應當及時採取緊急措施進行修剪、砍伐。

  第二十八條 因交通事故和其他原因損壞城市照明設施的有關責任人應當報警等候處理,不得逃逸或離開現場。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事故有關情況通知城市照明專業管理機構。

  第二十九條 城市照明設施因突發事故需要緊急搶修時,城市照明專業管理機構可先行搶修並在48小時內補辦相關手續。

  第三十條 政府或者社會單位投資建設的城市照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需要移交的,由建設單位向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移交,並辦理移交手續,由城市照明專業管理機構負責維護與管理。工程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予辦理移交,由原建設單位負責維護與管理。

  第三十一條 城市照明設施需要移交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安裝、施工質量合格報告;

  ***二***維修、執行的技術資料;

  ***三***依法應當提交的其它資料。

  第三十二條 在節假日、重要活動和政府確定的特殊時期,城市照明專業管理機構應當按本級人民政府的要求啟閉景觀燈,其景觀燈電費由同級人民政府給予適當補貼。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細則規定的,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四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城市照明現狀分析及對策

  一、城市夜景照明

  城市夜景照明具體地表現為:城市的廣場、街道、公園綠地、住宅區、舊城中傳統街區和諸多的紀念性標誌建築,以及在其中發生的人類各種活動等。人們看到的城市夜景照明往往是靜態的,只是歷史長河的一段時間。城市夜景照明的形成卻是個動態的過程,好的景觀是人們長時間經營、推敲、錘鍊出來的。隨著城市不斷的變化、生長和發展,塑造的城市夜景照明就凝聚成石頭的歷史、積澱的文化結晶,供人們享用和欣賞。多樣豐富的優美的城市空間和景觀環境,讓人們生活在其中感到舒適、愉快、健康,並有著豐富的物質生活和精神生活內涵。因此,城市夜景照明中的核心要素不僅表現為審美的特徵,更是一種感性、主觀的意識形態,其含義包括空間、時間、交往、活動、意義等綜合內容。

  從內容來劃分,城市夜景照明包括三方面的內容,即視覺景觀、生態環境和行為場所:

  1、視覺景觀主要是從人類視覺形象感受要求出發,根據美學規律,利用空間實體景物,研究如何創造賞心悅目的環境形象。

  2、環境生態主要是根據自然界生物學原理,利用陽光、氣候、動植物、土壤、水體等自然和人工材料,研究如何創造令人舒適的良好的物理環境。

  3、行為場所主要是從人類行為心理的需要出發,利用空間設計及其文化內容的引導,創造出能滿足人們行為心理的規律、使人賞心悅目、積極上進的環境。

  從時間來劃分,城市夜景照明分為白天景觀和夜晚景觀。白天景觀很好理解,這裡不再多說。城市夜晚景觀是城市白天景觀的延續,但並非簡單的重複,它與燈光的運用息息相關。燈光為夜晚空間環境提供所需的必備機能,如:商業機能、娛樂機能、休閒機能、交通機能等等,並通過各種高科技演光手段對城市夜間景觀環境進行二次審美創造,為市民夜生活提供必要、舒適的休閒、娛樂、購物及交往的人工照明環境。城市夜晚景觀可以表現自我,也可以通過城市夜間的各種物質組成要素間接展現出來,如:建築、廣告、櫥窗、小品、綠化等。如果說城市夜晚景觀的燈光塑造是舞臺背景,那麼社會文化活動則是夜晚景觀的主題,背景始終是為了主題的展現而烘托氣氛,並隨著主題的展開而不斷變換。它通過人的各種夜生活行為來展現,如:商業活動、娛樂活動、交通活動、節日活動等等。高質量的城市夜景觀環境可以通過它的夜間照明水平來體現,但現代城市夜景觀環境不僅僅包括高質量的城市照明體系,它更與城市居民的活動體系交融在一起。

  因此,城市照明的塑造離不開燈光,特別是夜晚道路照明和夜景照明息息相關。與夜景照明不同,道路照明對城市景觀的作用首先在於其功能性,即道路照明的效果—照度和亮度、眩光控制、誘導性、光色等指標以及由它們所構成的人工照明環境;其次,路燈本身的藝術性,即路燈的城市傢俱屬性—造型、高度、色彩、佈置方式等內容也是城市景觀的重要影響因素。

  二、城市道路照明

  人類的發展史是一部不斷追求進步,不斷追求光明的歷史,遠古的先民們在漫長進化過程中,第一盞“光源”恐怕就是從大自然引來的第一堆篝火,日出而作,日落而息,後逐步從火把、松香、蠟燭發展至燈燭。18世界美國發明家愛迪生製成第一隻實用的白熾燈,它開闢了電光源的先河,是人類照明史上的一座豐碑。1879年上海首先採用電燈後,我國的一些城市才艱難陸續改用電燈。從此,我國的路燈發展開啟了新的篇章,在社會生活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據2005年統計資料,全國622個城市共有城市照明918.63萬盞,比1979年全國路燈總數57.02萬盞增長了16.11倍。路燈作為城市基礎設施的組成部分,在城市的交通安全、社會治安、人民生活和市容風貌中居於舉足輕重的地位,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標誌著城市實力和成熟的程度,成為城市景觀的重要組成部分。

  近年來,隨著我國城市建設的飛速發展,城市規模不斷擴大,舊城改造如火如荼,城市路燈建設也走上快車道。從公開的報道可看到,不少城市的路燈數量成倍增長,路燈造型五花八門,層出不窮,在解決城市夜晚照明,為市民創造夜間交往環境的同時,也出現了很多實際問題。在追求城市形象的指導原則下,一些城市追求“越亮越好”,一盞燈能滿足要求偏要裝兩盞燈,照度水平遠超國家標準;一些城市過分強調路燈的裝飾性,重視路燈的白天造型,功能性反而被忽略了,對晚上的照明效果考慮不周。在我國城市道路照明建設的狂飆猛進中,城市“面子”成了建設目標,長官意志成了金科玉律,市民的真正需求反而成了陪襯。

  同時,也有不少城市把主要精力放在夜景照明建設方面,相關的研究、規劃很多,大力塑造城市的“燈光夜景”,努力為城市錦上添花,而忽略了與市民生活息息相關的路燈建設,路燈有被邊緣化的趨勢,關注度很低。“有路無燈,有燈不亮”情況的不斷出現,道路裝燈率不高,正源於對市民真正需求的漠視。對一些無燈的街區,路燈無異於雪中送炭,對城市夜晚活動的作用是決定性的。城市夜景照明包括視覺景觀、生態環境和行為場所等三個層次的內容,視覺景觀、生態環境只是城市景觀的表象和物理因素,更重要的在於行為場所,即人的活動。路燈影響著城市夜晚活動的開展和活躍程度,路燈設定合理,燈光環境適宜,市民夜晚更樂意外出活動,人們的交往強度增強,城市景觀就更加引人入勝;路燈缺乏,安全度不高,市民夜晚必然減少戶外活動次數,城市夜晚景觀將變得乏味。

  因此,道路照明作為城市中密度最大、數量最多的市政設施之一,其在城市景觀中作用是不言而喻的,具有白天和夜晚雙重景觀作用。具體來說,道路照明的作用歸納如下:

  1、提高夜晚環境質量

  城市的夜晚因天然照明不足,一切陷於黑暗中,人們的活動受到限制。路燈創造了人工的照明環境,滿足了市民活動的需要,使城市的夜晚因此而活躍起來。首先,增加了人們夜晚的能見度,提高安全感,創造夜晚舒適怡人的社會活動、交往空間***圖1***。其次,保證車輛和行人夜晚活動的安全,減少夜間交通事故和犯罪、暴力事件的發生。最後,滿足城市不同區域的功能需要,為各分割槽的活動和相互間的交通、聯絡提供照明條件。

  2、美化城市形象

  道路照明能明晰城市結構,將城市亮點有機聯絡在一起,表現城市夜晚整體格局,勾勒出城市夜晚的輪廓線,產生良好的藝術效果***圖2***。

  3、促進經濟繁榮

  城市照明使城市經濟活動時間增長,促進了旅遊與消費,這是照明之於城市的經濟功能,對比北京王府井、上海南京路、廣州上下九等商業街照明所帶來的經濟效益就可知道***圖3***。

  三、存在問題

  1、認識誤區

  從城市景觀角度看待道路照明,不少人首先想到的就是路燈裝飾化,在路燈造型上下功夫,專注裝飾性而忽略功能性,或把路燈的功能性放在次要位置。這種認識非常有害,不少城市在主幹道大搞花燈、庭院燈,燈本身美輪美奐,但眩光、散逸光嚴重,照明效果差強人意。

  另一方面,不少人把景觀照明設計簡單理解為以燈為景,把燈作為城市景觀的主角。事實上,路燈本身是城市景觀,特別是道路景觀的重要元素,但絕不是主角。白天,燈杆本身的設計再優秀,如果不能和周圍的景觀融為一體的話,肯定會破壞城市景觀。晚上,路燈的意義在於提供光明,營造氣氛,為市民的交往、活動提供安全、舒適的照明環境。

  2、現實問題

  近年來,我國城市道路照明建設取得了巨大成績,也存在很多問題。本人從2001年至今曾到香港、北京、上海、大連、重慶、南京、杭州、蘇州、廈門等城市進行路燈專題調研,各城市的情況有所不同,但主要問題很相似,並結合深圳實際情況,歸納如下:

  ***1*** 忽略人的需求

  路燈對城市景觀的最大貢獻,在於創造安全、舒適的人工照明環境,符合人的需求,從而提升市民晚上外出活動的意欲,促進城市活動的發生和發展,構築和諧、怡人的城市景觀。而人工照明環境和市民心理感受的好壞,主要由路燈的照度和亮度、眩光控制、誘導性、光色等功能性指標所決定。因此,我們必須從人的需求出發,首先考慮路燈的功能性,嚴格按照國內國際標準,根據道路的車速、車流量、人流量等因素,為快速路、主幹道、支路和居住區道路等不同等級道路創造優美的照明環境,構築良好的城市夜晚景觀。但不少城市在提升形象的口號下,以燈為景,以亮為好,過分強調路燈的裝飾性,路燈造型五花八門,層出不窮,路燈與周邊環境的協調性很差,反而對城市整體景觀造成破壞***圖4***;同時,不理會道路等級標準,全部道路都採用高亮度,破壞了城市夜晚的明暗層次和主次脈絡,眩光、散逸光嚴重,反而抑制了市民夜晚活動的意欲。

  ***2*** 缺乏城市特色

  路燈造型“千城一面”,各城市間互相抄襲嚴重,如上海世紀大道的球拍造型路燈***圖5***,幾年時間已飛遍全國,在大中小城市均能看到其身影。我國城市情況千差萬別,城市風格各有特點,有的以歷史見長,有的以現代取勝,路燈建設也應因城而異,反映城市特色。特別一些歷史文化名城,如西安、蘇州的老城區,路燈造型要體現歷史的厚重。

  ***3*** 缺乏整體性

  目前,國內完成城市照明專項規劃的城市很少,深圳已編制但尚未正式實施。由於沒有統一規劃,路燈的風格各異,造型五花八門,色彩雜亂。一些分期建設的道路,各路段間杆型不統一,照度標準各異,甚至光色也不同,整體性無從體現***圖6***如果從整個城市層面看,路燈的整體性更差,各自為政的現象非常嚴重,路燈的選擇往往在於領導的一句話。

  ***4*** 與夜景照明割裂

  路燈和夜景照明都是城市照明的重要組成部分,兩者的互補性很強,但卻往往被人為割裂,規劃、設計、建設分開進行,管理許可權在很多城市也分屬不同部門,往往路燈屬於市政、電力部門,夜景照明則由市容部門管理。由於不能協調建設,不但效果欠佳,還造成浪費***7***。

  四、對策

  探討城市照明作用和設計, 不能侷限於路燈本身,只從技術層面考慮問題。以後,應從城市設計的角度,從城市景觀的層面去考慮路燈:白天,能否和周圍空間協調;夜晚,能否創造良好的氣氛。同時,還要挖掘城市的文脈,從市民心理層面出發,尊重歷史,尊重現狀,使路燈成為構築和諧城市的一個元素。

  首先,必須以人為本,重視道路照明的功能性,照度和亮度、眩光控制、誘導性、光色等引數對城市夜晚景觀的影響不言而喻,特別是市民的舒適度、安全感涉及行為心理的範疇。其次,要重視路燈的藝術性,它的造型、高度、色彩、佈置方式,對城市白天景觀影響很大。同時,加快編制城市照明專項規劃,使路燈建設有規可循;制定城市照明設計指引,設定量化標準,使照明設計有據可依。

  以深圳為例,在建設國際化的城市過程中,更要吸取經驗教訓,重新審視城市照明在城市景觀中的作用,根據深圳具體情況,對城市照明進行系統分析,做好城市照明設計:

  1、路燈造型與道路尺度、周邊環境之間建立美學聯絡。

  2、從照度和亮度、眩光控制、誘導性、光色等重要引數著手,系統分析城市照明的夜晚景觀效果如何與城市空間協調。

  3、研究城市照明對人的夜晚活動的影響,確定不同照度、光色條件下的市民舒適度、安全感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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