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價格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實施細則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2日

  價格違法行為是指價格管理相對人違反國家現行的價格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檔案的規定,給社會造成某種危害的行為。下文是小編收集的,歡迎閱讀!

  最新訊息

  省物價局昨日釋出《》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細則規定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舉報價格違法行為的獎勵規則,最高資金額達1萬元。

  細則規定,獲得舉報獎勵應當同時符合四個條件,即舉報人實名舉報,並提供有效***;有明確的舉報物件、具體的違法事實;舉報事項事先未被價格主管部門掌握;舉報事項經查證屬實並已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對符合規定的舉報,可分為三個等級獎勵,提供違法事實及證據,且舉報事項經查證屬於重大價格違法行為的給予2001元至5000元物質獎勵;非重大違法行為,提供違法事實及證據的情況下,一般給予精神獎勵,也可以給予100元至2000元物質獎勵;提供被舉報人的違法事實,但未提供證據的給予精神獎勵。

  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查處的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舉報案件,物質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10000元。不過,價格舉報時一併對涉及自身價格權益的民事爭議提出投訴的,不予獎勵。

  價格違法行為的特徵

  一、社會危害性

  價格違法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是指價格違法行為侵犯了價格法律規範所保護的價格行政管理秩序。具體是指由於經營者的價格違法行為,影響了價格合理配置資源的作用,影響了市場價格總水平的穩定,侵犯了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從而不利於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

  價格違法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是價格違法行為最本質、最基本的特徵。某種價格行為之所以被認定為價格違法行為,就是因為它具有社會危害性。不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就不能認定為價格違法行為。

  二、行政違法性

  價格違法行為的行政違法性,是指價格違法行為違反了價格行政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檔案。

  價格違法行為的行政違法性是價格違法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在法律上的表現。一方面,沒有價格違法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就無從談起價格違法行為的行政違法性。如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以及不執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行為,如果不影響市場價格總水平的穩定、不損害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不具有社會危害性,價格立法就沒有必要禁止這種行為。另一方面,如果沒有價格違法行為的行政違法性.也就無法衡量、確定價格違法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價格法》中如果沒有規定禁止經營者的不正當價格行為,包括價格壟斷、價格欺詐、價格歧視等,就無從認定經營者的不正當價格行為的社會危害性。

  三、應受懲罰性

  價格違法行為的應受懲罰性,是指價格違法行為依法應當受到價格法律制裁。價格違法行為的應受懲罰性,是由價格違法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和行政違法性派生出來的,是社會危害性和行政違法性的必然法律後果。與此同時價格違法行為的應受懲罰性又是價格違法行為的行政違法性的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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