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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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保障殘疾人勞動的權利,促進殘疾人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應按本辦法安排殘疾人就業。
前款所稱的用人單位,包括在本市登記的外地駐穗單位和企業,私營企業,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澳門、臺灣同胞投資企業以及國外商人投資企業。
第三條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殘疾人按比例就業工作。
各級殘疾人聯合會承擔本級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的日常工作,並負責實施本辦法。
勞動、人事、財政、工商等行政部門依照各自職能協同做好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
第四條 按比例安排就業的殘疾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傷殘軍人證》;
***二***具有本市常住戶口;
***三***達到法定的就業年齡;
***四***具有一定勞動能力和就業要求。
第五條 用人單位應按不低於上年度在職員工平均人數***含合同工、臨時工***的1.5%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併為其選擇適合的工種和崗位。其中,安排一名盲人或者一名一級肢體殘疾人就業的,按安排兩名殘疾人就業計算;按比例計算不足一人的,可免予安排。
第六條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1.5%比例的,每少安排一名殘疾人,每年度按市或者縣級市統計部門公佈的上年度全市職工年平均工資的80%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按比例計算不足一人的部分,依照前款標準按實際比例數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第七條 用人單位應在每年4月1日至7月31日內,分別向經管的殘疾人聯合會報送上年度在職員工總數、殘疾員工花名冊和本年度安排殘疾人就業的人數。
第八條 應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用人單位,接到殘疾人聯合會發出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款通知書》後,應依時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用人單位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企業從管理經費中列支,其他單位從單位預算經費包乾結餘中或者收支結餘中更支;滯納金在自有資金中列支。
第九條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下列規定繳納;
***一***市屬用人單位向市殘疾人聯合會繳納;
***二***區屬以下用人單位向區殘疾人聯合會繳納;
***三***縣級市屬以下用人單位向縣級市殘疾人聯合會繳納;
***四***中央、省、部隊駐穗的用人單位按省人民政府的規定繳納。
***五***其他用人單位向註冊登記機關同級的殘疾人聯合會繳納。
第十條 機關、團體、事業組織因經費困驗,企業出現政府性虧損等原因,需要緩繳、減繳或者免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可在收到殘疾人就來保障金繳款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提出申請。
第十一條 各級殘疾人聯合會應於收到用人單位緩繳、減繳或者免繳申請書之日起20日內,會同本級財政部門審查批覆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緩繳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減繳數額不得多於應繳數額的50%。
第十二條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應當依照國家和省財政部門有關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管理的規定,統一使用財政部門監製的票據,存入財政專戶,實行專項管理。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專項用於下列開支:
***一***補助殘疾人就業前職業培訓費用;
***二***有償扶持殘疾人集體從業、個體經營;
***三***獎勵對安排殘疾人就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
***四***經本級財政部門批准,適當補助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經費開支;
***五***經本級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批准用於有利殘疾人就業其他開支。
第十三條 勞動、人事部門應當對用人單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於每年第一季度將上年度就業情況知會本級殘疾人聯合會。
各級殘疾人聯合會對少報員工人數和多報錄用殘疾職工人數的用人單位,應責令其改正和補交應繳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和滯納金。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自收到繳款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逾期繳納的,從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滯留金。
第十五條 對逾期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用人單位,殘疾人聯合會應當作出責令限期繳納決定。用人單位對決定不服的,可依法向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繳納決定的,由殘疾人聯合會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六條 各級殘疾人聯合會以及有關協同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挪用、貪汙、侵佔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1995年10月18日廣州市人民政府公佈的《廣州市保障殘疾人勞動就業規定》同時廢止。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未安排殘疾人就業或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單位,每少安排1名殘疾人,應按市統計局公佈的上年度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60%繳納殘保金。安排比例不足1人的,按實際差額比例計算。安排1名盲人就業,按安排2名殘疾人就業計算。 繳納殘保金金額=***上年單位在職職工總數***平均人數***×1.7%-在職殘疾人職工數***×上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60%。
2007年繳納2006年度的殘保金,徵繳標準為少安排1名殘疾人,繳納殘保金19684元***即2006年全市職工年平均工資32808元的60%***。
成立時間不滿1年的單位未安排殘疾人就業,也應繳納殘保金。繳款時間按單位成立後的足月計算,不滿1個月的不計算。
安排殘疾人就業不滿1年的,按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時間計算;不滿1個月的,按1個月計算。
按照1.7%比例計算,應安排殘疾人就業不足1人的,應按實際差額比例計算繳納殘保金金額。
殘保金按年徵收,定期繳納,2007年徵期為7月18日至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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