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積金管理規定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2日

  為了加強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北京市政府制定了相關管理規定,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城鎮住房建設,提高城鎮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督。

  本條例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第三條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

  第四條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儲存、財政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條住房公積金的存、貸利率由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經徵求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後,報國務院批准。

  第七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中國人民銀行擬定住房公積金政策,並監督執行。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以及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管理法規、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

  第二章 機構及其職責

  第八條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設區的市***地、州、盟***,應當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作為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的成員中,人民政府負責人和建設、財政、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負責人以及有關專家佔1/3,工會代表和職工代表佔1/3,單位代表佔1/3。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主任應當由具有社會公信力的人士擔任。

  第九條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在住房公積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和調整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管理措施,並監督實施;

  ***二***根據本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擬訂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繳存比例;

  ***三***確定住房公積金的最高貸款額度;

  ***四***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

  ***五***審議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第十條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設區的市***地、州、盟***應當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立一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運作。縣***市***不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前款規定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條件的縣***市***設立分支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與其分支機構應當實行統一的規章制度,進行統一核算。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直屬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的事業單位。

  第十一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職責:

  ***一***編制、執行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計劃;

  ***二***負責記載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等情況;

  ***三***負責住房公積金的核算;

  ***四***審批住房公積金的提取、使用;

  ***五***負責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和歸還;

  ***六***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七***承辦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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