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管理規定
《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已經2009年4月30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煤與瓦斯突出管理規定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 煤與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預防煤礦突出事故,保障煤礦職工生命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 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煤礦企業***礦井***、有關單位的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簡稱突出***的防治工作,適用本規定。
現行 煤礦安全規程、規範、標準、規定等有關突出防治的內容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突出煤層,是指在礦井井田範圍內發生過突出的煤層或者經鑑定有突出危險的煤層。
本規定所稱突出礦井,是指在礦井的開拓、生產範圍內有突出煤層的礦井。
第四條有突出礦井的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及突出礦井的礦長是本單位防突工作的 第一責任人。
有突出礦井的煤礦企業、突出礦井應當設定防突機構,建立健全防突 管理制度和各級崗位責任制。
第五條有突出礦井的煤礦企業、突出礦井應當根據突出礦井的實際狀況和條件,制定區域綜合防突措施和區域性綜合防突措施。
區域綜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內容
***一***區域突出危險性預測;
***二***區域防突措施;
***三***區域措施效果檢驗;
***四***區域驗證。
區域性綜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內容:
***一***工作面突出危險性預測;
***二***工作面防突措施;
***三***工作面措施效果檢驗;
安全防護措施
第六條防突工作堅持區域防突措施先行、區域性防突措施補充的原則。突出礦井採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頭、不採突出面。未按要求採取區域綜合防突措施的,嚴禁進行採掘活動。
區域防突工作應當做到多措並舉、可保必保、應抽盡抽、效果達標。
第七條突出礦井發生突出的必須立即停產,並立即分析、查詢突出原因。在強化實施綜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隱患後,方可恢復生產。
非突出礦井首次發生突出的必須立即停產,按本規定的要求建立防突機構和管理制度,編制礦井防突設計,配備安全裝備,完善安全設施和安全生產系統,補充實施區域防突措施,達到本規定要求後,方可恢復生產。
第二章一般規定
第一節突出煤層和突出礦井鑑定
第八條地質勘探單位應當查明礦床 瓦斯地質情況。井田地質報告應當提供煤層突出危險性的基礎資料。
基礎資料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煤層賦存條件及其穩定性;
***二***煤的結構型別及工業分析;
***三***煤的堅固性係數、 煤層圍巖性質及厚度;
***四*** 煤層瓦斯含量、瓦斯成分和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等指標;
***五***標有瓦斯含量等值線的瓦斯地質圖;
***六*** 地質構造型別及其特徵、火成岩侵入形態及其分佈、水文地質情況;
***七***勘探過程中鑽孔穿過煤層時的瓦斯湧出動力現象;
***八***鄰近煤礦的瓦斯情況。
第九條新建礦井在可行性研究階段,應當對礦井內採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0.3m以上的煤層進行突出危險性評估。
評估結果作為礦井立項、初步設計和指導建井期間揭煤作業的依據。
第十條經評估認為有突出危險的新建礦井,建井期間應當對開採煤層及其他可能對採掘活動造成威脅的煤層進行突出危險性鑑定。
第十一條礦井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立即進行突出煤層鑑定;鑑定未完成前,應當按照突出煤層管理:
***一***煤層有瓦斯動力現象的;
***二***相鄰礦井開採的同一煤層發生突出的;
***三*** 煤層瓦斯壓力達到或者超過0.74MPa的。
第十二條突出煤層和突出礦井的鑑定由煤礦企業委託具有突出危險性鑑定資質的單位進行。鑑定單位應當在接受委託之日起120天內完成鑑定工作。鑑定單位對鑑定結果負責。
煤礦企業應當將鑑定結果報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煤礦發生瓦斯動力現象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經事故調查認定為突出事故的,該煤層即為突出煤層,該礦井即為突出礦井。
第十三條突出煤層鑑定應當首先根據實際發生的瓦斯動力現象進行。
當動力現象特徵不明顯或者沒有動力現象時,應當根據實際測定的煤層最大瓦斯壓力P、軟分層煤的破壞型別、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Δp和煤的堅固性係數f等指標進行鑑定。全部指標均達到或者超過表1所列的臨界值的,確定為突出煤層。
鑑定單位也可以探索突出煤層鑑定的新方法和新指標。
表1突出煤層鑑定的單項指標臨界值
煤層破壞型別瓦斯放散初速度
△p堅固性係數
f瓦斯壓力***相對壓力***
P***MPa***臨界值Ⅲ、Ⅳ、Ⅴ≥10≤0.5≥0.74
第二節建設和開採基本要求
第十四條有突出危險的新建礦井及突出礦井的新水平、新 採區,必須編制防突專項設計。設計應當包括開拓方式、煤層開採順序、 採區巷道佈置、採煤方法、通風系統、防突設施***裝置***、區域綜合防突措施和區域性綜合防突措施等內容。突出礦井新水平、新採區移交生產前,必須經當地人民政府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按管理許可權組織防突專項驗收;未通過驗收的不得移交生產。
突出礦井必須建立滿足防突工作要求的地面永久瓦斯抽採系統。
第十五條突出礦井應當做好防突工程的計劃和實施,將防突的預抽煤層瓦斯、保護層開採等工程與礦井採掘部署、工程接替等統一安排,使礦井的開拓區、抽採區、保護層開採區和突出煤層***或被保護層***開採區按比例協調配置,確保在突出煤層採掘前實施區域防突措施。
第十六條突出礦井的巷道佈置應當符合下列要求和原則:
***一***運輸和軌道大巷、主要風巷、 採區上山和下山***盤區大巷***等主要巷道佈置在岩層或非突出煤層中;
***二***減少井巷揭穿突出煤層的次數;
***三***井巷揭穿突出煤層的地點應當合理避開地質構造破壞帶;
***四***突出煤層的巷道優先佈置在被 保護區域或其他卸壓區域。
第十七條突出礦井地質測量工作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地質測量部門與防突機構、通風部門共同編制礦井瓦斯地質圖,圖中標明採掘進度、被保護範圍、煤層賦存條件、地質構造、突出點的位置、突出強度、瓦斯基本引數及 絕對瓦斯湧出量和相對瓦斯湧出量等資料,作為區域突出危險性預測和制定防突措施的依據;
***二***地質測量部門在採掘工作面距離未保護區邊緣50m前,編制臨近未保護區通知單,並報礦技術負責人審批後交有關採掘區***隊***;
***三***突出煤層頂、底板巖巷掘進時,地質測量部門提前進行地質預測,掌握施工動態和圍巖變化情況,及時驗證提供的地質資料,並定期通報給煤礦防突機構和採掘區***隊***;遇有較大變化時,隨時通報。
第十八條突出礦井開採的非突出煤層和高瓦斯礦井的開採煤層,在延深達到或超過50m或開拓新採區時,必須測定煤層瓦斯壓力、瓦斯含量及其他與突出危險性相關的引數。
高瓦斯礦井各煤層和突出礦井的非突出煤層在新水平開拓工程的所有煤巷掘進過程中,應當密切觀察突出預兆,並在開拓工程首次揭穿這些煤層時執行石門和立井、斜井揭煤工作面的區域性綜合防突措施。
第十九條突出煤層的採掘作業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嚴禁採用水力採煤法、 倒臺階採煤法及其他非正規採煤法;
***二*** 急傾斜煤層適合採用偽傾斜正臺階、 掩護支架採煤法;
***三***急傾斜煤層掘進上山時,採用雙上山或偽傾斜上山等掘進方式,並加強支護;
***四***掘進工作面與煤層巷道交叉貫通前,被貫通的煤層巷道必須超過貫通位置,其超前距不得小於5m,並且貫通點周圍10m內的巷道應加強支護。在掘進工作面與被貫通巷道距離小於60m的作業期間,被貫通巷道內不得安排作業,並保持正常通風,且在放炮時不得有人;
***五***採煤工作面儘可能採用刨煤機或淺截深採煤機採煤;
***六***煤、半煤巖炮掘和炮採工作面,使用安全等級不低於三級的煤礦許用含水******二氧化碳突出煤層除外***。
第二十條突出煤層的任何區域的任何工作面進行揭煤和採掘作業前,必須採取安全防護措施。
突出礦井的入井人員必須隨身攜帶隔離式自救器。
第二十一條所有突出煤層外的掘進巷道***包括鑽場等***距離突出煤層的最小法向距離小於10m時***在地質構造破壞帶小於20m時***,必須邊探邊掘,確保最小法向距離不小於5m。
第二十二條在同一突出煤層正在採掘的工作面應力集中範圍內,不得安排其他工作面進行回採或者掘進。具體範圍由礦技術負責人確定,但不得小於30m。
突出煤層的掘進工作面應當避開鄰近煤層採煤工作面的應力集中範圍。
在突出煤層的煤巷中安裝、更換、維修或回收支架時,必須採取預防煤體垮落而引起突出的措施。
第二十三條突出礦井的通風系統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井巷揭穿突出煤層前,具有獨立的、可靠的通風系統;
***二***突出礦井、有突出煤層的採區、突出煤層工作面都有獨立的迴風系統。採區 迴風巷是 專用迴風巷;
***三***在突出煤層中,嚴禁任何兩個採掘工作面之間串聯通風;
***四***煤***巖***與瓦斯突出煤層採區迴風巷及 總迴風巷安設高低濃度甲烷感測器;
***五***突出煤層採掘工作面迴風側不得設定調節風量的設施。易自燃煤層的回採工作面確需設定調節設施的,須經煤礦企業技術負責人批准;
***六***嚴禁在井下安設 輔助通風機;
***七***突出煤層掘進工作面的通風方式採用壓入式。
第二十四條煤***巖***與瓦斯突出礦井嚴禁使用 架線式電機車。
煤***巖***與瓦斯突出礦井井下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時,必須停止突出煤層的掘進、回採、鑽孔、支護以及其他所有擾動突出煤層的作業。
第二十五條清理突出的煤炭時,應當制定防煤塵、防片幫、防冒頂、防瓦斯超限、防火源的 安全技術措施。
突出孔洞應當及時充填、封閉嚴實或者進行支護;當恢復採掘作業時,應當在其附近30m範圍內加強支護。
第三節防突管理及培訓
第二十六條有突出礦井的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突出礦井礦長應當分別每季度、每月進行防突專題研究,檢查、部署防突工作;保證防突科研工作的投入,解決防突所需的人力、財力、物力;確保抽、掘、採平衡;確保防突工作和措施的落實。
煤礦企業、礦井的技術負責人對防突工作負技術責任,組織編制、審批、檢查防突工作規劃、計劃和措施;煤礦企業、礦井的分管負責人負責落實所分管的防突工作。
煤礦企業、礦井的各職能部門負責人對本職範圍內的防突工作負責;區***隊***、班組長對管轄範圍內防突工作負直接責任;防突人員對所在崗位的防突工作負責。
煤礦企業、礦井的安全監察部門負責對防突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有突出礦井的煤礦企業、突出礦井應當設定滿足防突工作需要的專業防突隊伍。
突出礦井應當編制突出事故應急預案。
第二十八條有突出礦井的煤礦企業、突出礦井在編制年度、季度、月度生產建設計劃時,必須一同編制年度、季度、月度防突措施計劃,保證抽、掘、採平衡。
防突措施計劃及人力、物力、財力保障安排由技術負責人組織編制,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突出礦井礦長審批,分管負責人、分管副礦長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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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碳經營管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