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立法的重要性
慈善,對於一個人而言,首先說明他已經有足夠的能力和意願去幫助別人;對於一個國家和社會來說,這樣的人已經越來越多,形成了一定的規模甚至佔到多數。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希望大家喜歡!
1、“窮則獨善其身,達則兼濟天下。”
慈善,對於一個人而言,首先說明他已經有足夠的能力和意願去幫助別人;對於一個國家和社會來說,這樣的人已經越來越多,形成了一定的規模甚至佔到多數。換句話說,一個國家只有物質足夠富裕,慈善才會蔚然成風,才需要規範,將其納入法制軌道。當下的中國,已經來到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決勝階段。而慈善法的制定,也意味著中國經濟社會發展已經到了一個新水平,一個更加富強、更加文明的現代中國正展現在世人眼前:這個國家的人民,已經不再侷限於“獨善其身”的小格局,而是擁有著“兼濟天下”的大胸懷。
2、“社會的第三次分配”,這是經濟學家對於慈善的另外一個定義。
社會財富的初次分配是市場競爭,是人們的收入,是效率;第二次分配是稅收、社會保障,是公平;而作為第三次分配的慈善,是社會責任,是你情我願的自我調節。慈善法的實施,單靠國家行政資源是無法推動的,必須依靠全社會的力量,極大考驗社會治理能力。慈善法草案從法制上確立了組織化、規範化、透明化、專業化的現代慈善體系基本框架,為慈善帶來更多資源和動力,將極大地釋放社會財富向善的力量,提升社會治理水平。從這個層面來講,慈善法的出臺和不斷完善,將帶動國家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的現代化再上新臺階。
3、“無窮的遠方,無數的人們,都和我有關。”
慈善文化的核心是利他主義價值觀,是一種命運共同體的意識,魯迅先生說過的這句話,恰是慈善的內涵所在。同時,慈善代表著社會價值取向和民眾道德整體水平,是社會文明進步的標誌。千百年來,一個“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大同社會夢想,就一直在中國人心底生根。如今,夢想逐漸照亮現實。慈善法完美契合“富強、民主、文明、和諧,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愛國、敬業、誠信、友善”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將建構全新的慈善文明,繼承中華民族的慈善文化基因,弘揚中國人薪火相傳的傳統美德。
慈善法草案的公開討論,已經開啟了依法治善的時代。重要的是,慈善法的討論,打開了依法規範善行的大門和公共學習的程序。
剛剛閉幕的第十二屆全國人大會第十七次會議初次審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草案***》,是我國慈善事業立法甚至是社會領域立法的一個里程碑。
慈善立法的參與度相當廣泛
我國社會領域立法滯後,許多社會領域缺乏基本法律,已經嚴重阻礙社會建設的開展。缺乏基本大法,如同在不劃邊界的球場開展比賽,完全依賴社會自覺,怎麼可能會有健康的公共管理和公共道德規範呢?而公共道德規範的缺失,既使行政管理失序,也使社會大眾迷惑,造成極高的社會成本。僅以兒童福利領域為例,近年那麼多悲劇接二連三地發生而得不到體制性解決,就是與缺乏兒童福利法有著直接關係。慈善領域也不例外,這些年之所以爭議不斷,當然是與基本法的缺位有關。《慈善法***草案***》的公佈,是彌補慈善領域基本法空白的一大進步。
討論慈善立法,人們往往認為此法已經討論十年,現在終於進入立法議程,是不是過程太慢了?其實,作為一個曾經深度參與慈善的行政人員,我更體會到的是立法體制的改進。從2005年開始討論制定慈善法之後的八年,立法的起草工作主要是在行政系統內進行的。但慈善立法,牽涉到各個方面,無論哪個行政部門起草,都會有不同部門的不同意見。在各個部門必須達到基本一致的前提下,才能推進到立法的行政體制中,社會性的立法確實很難有突破性的進展。 而從2014年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主持慈善法的起草工作以後,僅用一年多的時間,立法的進度即取得如此大的進展。這既與立法起草團隊的努力密不可分,也與體制性的保障有著重要關係。因為全國人大會不站在任何一個行政部門的立場,其工作的原則是少數服從多數而不是全體一致。法律起草組在充分聽取社會各界與有關部門意見的基礎上,可以依據多數意見,提交人大會討論並且再公開向社會徵求意見,然後再進入審議並根據多數委員意見投票決定。由此看來,凡是牽涉而較為廣泛的社會立法,只要具備了一定條件,應當儘可能由全國人大來主持立法,以便形成社會共識,促成社會立法的較快進步。
慈善法的起草過程,是社會立法系統中開門立法的一個典範。這次慈善立法的參與度是相當廣泛的。起草組參與的各種形式的立法討論即達幾十場次,幾乎是每週都要參與討論會聽取意見。而參與討論會的人員包括有關政府部門、各類學者、中外專家、各種型別的社會組織、慈善家等。僅僅是專家們起草的立法建議稿及修改建議稿,就有多部。慈善理論界所組織的各類專題討論組,更是推進了許多問題的深度論證與國際經驗的比較分析。以法律名稱為例,一開始原定為慈善事業促進法,而經過反覆討論,最後起草組聽取了大家的意見,將名稱就定為“慈善法”以加強該法的規範性。
禁止“個人公開募捐”是美國經驗如果從更為廣闊的視角來看,草案的內容所展現的全面性與創新性,已經遠遠超出了開初的想象。草案將慈善定位為大慈善,也就是現代慈善,從而使環境保護、文化事業與社會服務業等納入了慈善的範疇,這既與國際社會接軌,也為中國現代慈善事業開闢了廣闊的發展空間。
為什麼不少發達國家的慈善事業能夠產生出5%以上的GDP?就是因為這些國家早在一百多年前就鼓勵慈善與多個領域銜接,使社會大眾的愛心與社會事業的發展建立起了有機的聯絡,廣開“善道”,才能激發慈善的社會服務能力。草案將慈善信託列為專章,也會開啟金融服務於慈善的通道,從而使慈善事業能夠運用金融槓桿以增強可持續發展的能力。草案對於募捐與資訊公開等方面的規範,會使慈善行為有法可依,從而避免不必要的矛盾。而草案對慈善主管行政部門及其責任的明確,也是第一次國家基本法的授權從而對於行政管理行為進行系統規範。
草案公佈以後,有人提出了一定的疑問。應該說,這是社會關心的表現,應該予以鼓勵。同時,也需要進一步展開社會對話,從而凝聚共識。比如,草案規定:“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采取公開募捐方式開展公開募捐,但可以與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合作開展公開募捐,募得款物由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管理”,有人解讀為禁止個人求助,甚至引用美國的有關經驗來批評,其實就是一種誤解。因為,草案的這些規定,恰恰是聽從了一些美國專家介紹美國募捐的管理經驗,所有發達國家和地區無不對公開募捐進行嚴格規定,有的國家甚至對乞討行為還要進行法律規範。
常回家看看立法被告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