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契稅徵收管理辦法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05日

  契稅是以所有權發生轉移變動的不動產為徵稅物件,向產權承受人徵收的一種財產稅。下文是,歡迎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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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境內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時,承受的企業單位、事業單位、國家機關、軍事單位和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和個體經營者及其他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契稅。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經批准轉讓房地產時,房地產轉讓雙方均為納稅人。

  第三條 契稅的徵收範圍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房屋買賣、房屋贈與和房屋交換。其中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

  下列轉移方式,視同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屋買賣和房屋贈與徵稅:

  ***一***以土地、房屋權屬抵債或作價投資、入股的;

  ***二***以獲獎或者轉移無形資產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

  ***三***建設工程轉讓時發生土地使用權轉移的;

  ***四***以其他方式事實構成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的。

  第四條 契稅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財政部門負責徵收。財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託有關單位代徵或代扣代繳契稅。

  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向財政部門提供有關資料,並協助財政部門依法徵收契稅。

  財政部門可按契稅徵收額的5%提取徵收手續費,代徵手續費的提取使用和管理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契稅稅率為3%。

  第六條 契稅的計稅依據: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為成交價格;

  ***二***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財政部門參照同類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或評估價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為所交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價格的差額;

  ***四***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經批准轉讓房地產時,除承受方按規定繳納契稅外,房地產轉讓者應當補繳契稅,計稅依據為補繳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或者土地收益;

  ***五***承受土地、房屋部分權屬的,為所承受部分權屬的成交價格;當部分權屬改為全部權屬時,為全部權屬的成交價格,原已繳納的部分權屬的稅款應予扣除。

  前款成交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並且價格的差額明顯不合理又無正當理由的,由徵收部門參照市場價格核定。

  第七條 契稅應納稅額,依照本辦法規定的稅率和計稅依據計算徵收。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計稅依據×稅率

  應納稅額以人民幣計算。轉移土地、房屋權屬以外匯結算的,按照納稅義務發生之日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人民幣市場匯率中間價摺合成人民幣計算。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徵契稅: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於辦公、教學、醫療、科研和軍事設施以及用於非營利性的食堂、學生宿舍、實驗室、檔案資料室、庫房、會議室、接待室、圖書館、住院部、體育場所的;

  ***二***城鎮職工按規定標準面積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的;

  ***三***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而重新購買住房的;

  ***四***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徵用、佔用後,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其成交價格或補償面積沒有超出規定補償標準的;

  ***五***納稅人承受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土地使用權,用於農、林、牧、漁生產的;

  ***六***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減徵、免徵的專案。

  第九條 經批准減徵、免徵契稅的納稅人改變有關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屬於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減徵、免徵契稅範圍的,應當補繳已經減徵、免徵的稅款。

  第十條 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交換價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其他經濟利益的一方繳納稅款。交換價格相等的,免徵契稅。

  第十一條 契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或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約、協議、合約、單據、確認書以及由省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房地產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憑證的當天。

  納稅人因改變用途應補繳已經減徵、免徵的稅款,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改變有關土地、房屋用途的當天。

  第十二條 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財政部門辦理納稅申報,並在財政部門核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符合減徵或免徵契稅規定的,應當辦理減徵或免徵契稅手續。

  第十三條 納稅人辦理納稅事宜後,財政部門應當向納稅人開具契稅完稅憑證。納稅人應持契稅完稅免稅憑證和其他規定的檔案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門、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有關土地、房屋的權屬變更登記手續。未出具契稅完稅憑證的,不予辦理有關土地、房屋的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 納稅人已繳納契稅,但土地、房屋權屬轉移未能實現而申請退稅的,經縣以上財政部門審批退稅。

  第十五條 契稅的徵收管理,依照本辦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契稅基本定義

  契稅***Deed Tax***是土地、房屋權屬轉移時向其承受者徵收的一種稅收。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於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在中國境內取得土地、房屋權屬的企業和個人,應當依法繳納契稅。上述取得土地、房屋權屬包括下列方式: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房屋買賣、贈與和交換。以下列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視同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屋買賣或者房屋贈與徵收契稅: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投資、入股,以土地、房屋權屬抵償債務,以獲獎的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以預購方式或者預付集資建房款的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契稅實行3%-5%的幅度比例稅率。

  契稅,是指對契約徵收的稅,屬於財產轉移稅,由財產承受人繳納。契稅中所涉及的契約,包括土地使用權轉移,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轉讓,房屋所有權轉移,應該稱為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如房屋買賣、贈送、交換等。除了買賣、贈送、交換外,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方式還有很多種。其中,有兩種常見的房屋權屬轉移,按規定要繳納契稅:因特殊貢獻獲獎,獎品為土地或房屋權屬; 或預購期房、預付款項集資建房,只要擁有房屋所有權,就等同於房屋買賣。契稅是一種重要的地方稅種,在土地、房屋交易的發生地,不管何人,只要所有權屬轉移,都要依法納稅。目前,契稅已成為地方財政收入的固定來源,在全國,地方契稅收入呈迅速上升態勢。各類土地、房屋權屬轉移,方式各不相同,契稅定價方法,也各有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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