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鬧入刑最高可判七年你還敢鬧嗎

General 更新 2024年06月29日

  醫鬧是指受僱於醫療糾紛的患者方,與患者家屬一起,採取各種途徑以嚴重妨礙醫療秩序、擴大事態、給醫院造成負面影響的形式給醫院施加壓力從中牟利的行為。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醫鬧的相關法律知識。

  醫鬧入刑 最高可判七年

  一、草案對鬧醫的處罰規定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擬將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一款修改為: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醫鬧入刑 最高可判七年

  二、醫鬧入刑寫入刑法的歷程

  刑法修正案九二審之前醫鬧並未正式寫入刑法,去年10月份一審中,有的全國人大會委員提出,個別人以醫患矛盾為由,故意擾亂醫療單位秩序,社會危害嚴重,應當明確追究“醫鬧”的刑事責任。

  三、醫鬧入刑的實踐意義

  聚眾醫鬧事件嚴重擾亂正常醫療秩序,嚴重侵害醫護人員和廣大患者的利益,加劇醫患關係進一步緊張,社會危害嚴重。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將醫鬧正式寫入了刑法,主要是宣傳意義和象徵意義,法律條文字身並沒有增加新的內容。此前雖然“醫鬧”沒有正式寫入刑法,不過司法實踐中,已採用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等相關條款,對擾亂醫療秩序的人員追究了刑責。

  將情節嚴重、造成嚴重損失的醫鬧行為入罪,有助於嚴厲打擊醫鬧,消解其負面示範效應,防止以鬧取利等不良風氣的滋長,促進和諧醫患關係的構建。這對保障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為患者創造良好的就醫環境、為醫務人員營造安全的執業環境將產生積極作用,推動預防和處理醫患糾紛步入法治化、規範化軌道。

  此次將醫鬧正式寫入刑法,起到了突出、強調,醫鬧是要追刑責的,對醫鬧行為起到法律震懾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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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鬧的成因分析

  “醫鬧”之所以成為一種職業的直接原因,大概是緣於醫患矛盾中雙方博弈能力的不均等。出現爭執後患者常處於非常弱勢的境地:

  一方面是資訊的不對稱,患者雖感覺治療有問題,但很難掌握證據,醫院永遠處於主動方;

  另一方面是患者面對的常常不是一個醫生或一個科室,而是 一家財大氣粗的醫院,難以進行平等的對話;

  還有,雖然有看似中立的醫療仲裁委員會、事故鑑定委員會、醫學會等等,可由於利益關係,這些部門與醫院走得非常近,很難作出公正的裁決。而且即使作出賠償的決定,往往數額也非常之少。

  很顯然,當在正當制度中尋求不到公正的救濟途徑時,處於弱勢的患者就會想到非制度化的“討說法”途徑。如此,“幫患者討說法”的醫鬧職業應運而生。

  除了這個原因外,“醫鬧”職業中似乎還帶著一種患者與醫院在關係對立中互相傷害的意味。醫院和醫生為了追逐利益,利用醫托、醫藥代表等中介,抬高了患者的醫療成本,加劇了看病難——當患者在就醫中感覺受到醫院傷害後,反過來又會撕破臉皮不惜使用“中介”,以糾集“醫鬧”的方式對醫院進行傷害,在宣洩性的“醫鬧”中獲得一種心理補償。從“醫托”到“醫鬧”,其中隱含著一種冤冤相報、非理性的醫患互相傷害。

  從這個角度看,醫院和醫生不要為利用醫托、醫藥代表這些“中介”獲得那點利潤而慶幸,醫方能利用中介牟利,醫患關係在“中介”的隔離中被破壞後,作為“理性經濟人”的中介同樣會被患者所利用。

  當然,患者並不會從“醫鬧”中獲得什麼利益,醫院的賠償最終還會轉嫁到其他患者的醫療成本中,醫患矛盾只會在“利用中介”的互相傷害中日益加劇。

  應該說,“醫鬧一族”的出現絕不是偶然的,它提醒我們的醫療機構,要提高服務質量,儘量減少醫療事故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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