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法律邏輯學教學方法

General 更新 2024年12月28日

  法律邏輯學沒有探討法律的邏輯***此處的邏輯意指客觀事物發生、發展變化的規律***,但它告訴我們批判性地分析法律的邏輯***此處的邏輯意指思維規律、規則和方法,主要是推理和論證的規則與方法***。後一種邏輯理性地看待前一種邏輯的現有觀點,思考其未來走向。在法律教育和學習中,法律邏輯不但是基礎,是工具,而且更是目的。這正如臺灣著名的民法學家王澤鑑先生所言:“學習法律,簡單言之,就在培養論證及推理的能力”。

  當前,法學教育困惑於怎樣提高學生的法律思維能力,法律邏輯學教學困惑於怎樣對學生進行有效的法律思維訓練。對此,本文結合講授法律邏輯學的體會,總結一些法律邏輯學的教學方法,就教於同仁。

  一、強調邏輯自律意識,引導學生重視邏輯思維

  人從2歲左右就開始邏輯思維,在成長的過程中,邏輯思維能力不斷提高,但是邏輯自律意識淡薄卻是大家的通病。有一些人,我們不能說他邏輯思維能力欠缺,但在寫論文、教材、專著中,在講話、演講、辯論中,在處理一些重要問題時,卻犯了一些不該犯的簡單錯誤。例如:《中國法學》、《法學研究》中的兩篇文章。

  《中國法學》2002年第2期《社會危害性理論之辯正》第167頁:“根據通說,犯罪的本質在於它是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簡單地說,犯罪是危害社會的行為。顯然,它是一個全稱判斷,即所有危害社會的行為都是犯罪。於是,反對者很快反駁”這裡,作者明顯在偷換論題,從“犯罪是危害社會的行為”推不出“所有危害社會的行為都是犯罪”,只能推出“有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是犯罪”***全稱肯定判斷不能簡單換位,只能限制換位***。

  《法學研究》2004年第1期《證據法學的理論基礎》第109頁:“客觀真實論者一方面聲稱‘實踐是檢驗真理的惟一標準’,另一方面又將刑事訴訟定義為認識活動與實踐活動的同一,這樣一來,在訴訟中,所謂的‘實踐是檢驗真理的惟一標準’這一命題可以替換為‘認識是檢驗真理的惟一標準’。而所謂真理無非是符合客觀實際的一種認識,因此,上述命題可以進一步替換為‘認識是檢驗認識的惟一標準’。”作者在這裡混淆了概念,將辨證思維中的“同一”理解為普通思維中的“同一”,依此作推理,結論肯定不正確。“認識活動與實踐活動的同一”指的是辨證思維中的“同一”,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相互依存的同一,而不是普通思維中你就是我,我就是你的同一。

  當然,講到這裡,老師還要告訴學生:出現邏輯錯誤只是作者和編輯缺乏邏輯自律意識的結果,核心期刊還是核心期刊,法學專家還是專家,我們不能因此而否定全部***作者的文章還是有創新之處,這個例子還可以用來講解思維形式與思維內容的關係等***,需要注意的是,核心期刊的編輯、專家尚且出現這樣的錯誤,我們更應該培養和提高自己的邏輯自律意識,把自發的邏輯思維轉變為自覺的邏輯思維。這是學習法律邏輯學的第一個目的。

  二、提問式教學,使學生學會思考

  提問式教學法,又稱蘇格拉底式教學方法,是老師不斷向學生提出問題,務求達到學生被窮追猛問,難以招架的地步。其目的是促使學生思考,通常不會問問題的人,也就不會發現問題,不會提出問題。因此,要在不斷的提出問題的過程中,促使學生不僅會回答問題,更主要的是會注意問題、發現問題、並以適當的方式提出問題。

  有人說,律師的作用就是重新組合案件事實,尋找法律理由,維護當事人的利益。而怎樣在複雜的案件事實中找到突破點?借鑑MBA邏輯考試的方式,針對一個案件,請學生總結各方當事人的可能觀點及證據,思考怎樣支援、加強、反駁、削弱某一方的論證,怎樣解釋、評價某一方的觀點和論證。同學之間可以假設案情,展開辯論。

  在個案分析中,不斷提問的方式可以啟發學生的思路,鼓勵學生們積極思索,互相反饋資訊,並與教師溝通,在提問、反問、自問自答、互問互答中,探求解決問題、難題的路徑與方法。

  三、適當課堂辯論,引用典故事例,設計課堂遊戲,激發學生聽課的興趣

  邏輯學是在“辯”的基礎上產生和發展的。我國古代,邏輯學也稱為“辯學”。“訴訟”的目的就是找到法律理由,說服別人,維護自身利益。故辯論對於學好法律邏輯學而言,不失為一個行之有效的方法和手段。辯論的題目可以是學生生活、學習中的熱門話題。辯論要求語言流暢,有的放矢,持之有故,言之成理,以理服人,分正反兩方進行。如“法學教育應側重於理論***實踐***”等。這是一大部分大三學生所困惑的問題,大一、大二學習了一些專業知識,大三開始思考未來發展時,發現所學的理論與實踐之間有差別,而又不知道怎樣解決。辯論的過程中,我發現,他們自己可以解決這個問題。這是辯論的一個作用。此外,辯論中,學生的思維過程展現出來了,邏輯問題也出來了。如:概念的內涵外延不明確,機械類比、迴圈論證、訴諸無知等等。往往是當局者迷,旁觀者清,也往往是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老師可以提醒學生注意,引發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法律邏輯學是一門研究法律思維的形式、規律和方法的工具性學科,學好它對於我們的法律學習、司法實踐大有裨益;同時,它又是一門交叉學科,高度抽象的邏輯學學科溶入具體的法學學科,概念多、規則多、符號多、公式多,法科學生學起來有一定難度。鑑於課程的抽象性和應用性,有必要設計一些課堂遊戲,活躍課堂氣氛,深化學生對知識的理解和應用。例如,為強化學生對等值命題的理解和運用,在課堂上用10—15分鐘做“換一句話說”的小遊戲:第一排學生寫一個命題,後幾排學生換一句話說,然後在傳回來,前排學生評價是否等值;講到法律規範邏輯時,為了引起學生對“應當”、“允許”等規範詞的重視,請學生們課後研讀法律條文,尋找三個相關法律條文,編造“兩個事實與一個謊言”,上課時,請其他同學判斷那一個是謊言;講法律概念時,請學生用三個詞語編一段故事;講推理時,做“誰是作案者”、“故事接龍”的推理遊戲等。

  四、用法律邏輯學理論思考,引導學生提高法律思維能力

  法律思維由法律思維形式和法律思維內容組成,法律思維形式和法律思維內容相互依存,但又具有相對獨立性。法學專業課講授法律思維內容,法律邏輯學講授法律思維形式,各有側重,但在培養和提高法科大學生的法律思維能力,對學生進行法律思維訓練時,法律思維形式和法律思維內容彼此相依,形式離不開內容,內容也離不開形式。法律邏輯學教學中融入法律思維內容,法學專業課講授時注意法律思維形式、方法和規律,將會大大提高學生的法律思維能力,實現法學教育的目標。舉兩個例子:

  在法律邏輯課堂上,我讓學生把“合法行為”、“違法行為”、“行為”、“犯罪行為”四個概念之間的關係用尤拉圖表示出來,大部分學生把行為劃分為合法行為和違法行為,在違法行為中劃分出犯罪行為。他們認為,一種行為,要麼合法,要麼違法,為什麼?他們說“不違法的就是合法”,“法不禁止即自由”嘛!且不說這樣給合法下定義不合邏輯規則,也先不提合法的定義到底應該是什麼,就舉個例子,一個人坐在座位上,另一個人上來打他一下,不重,也不輕,違法嗎?不違法。合法嗎?沒法回答,說是說不是似乎都有問題,但你肯定不能說這種行為合法。還有更多的例子,不違法的並不能說合法。“合法行為”、“違法行為”、“行為”、“犯罪行為”四個概念之間的關係用尤拉圖應該這樣表示:先將行為劃分為法律調整的行為和法律不調整的行為,然後,再將法律調整的行為分為合法行為和違法行為,違法行為中有一部分是犯罪行為。想一想,“法不禁止即自由”是多好的一個藉口啊,法不禁止的就是自由的,但邏輯理性告訴我們,不是所有時候都這樣。

  在和學生一起聆聽的一次學術報告中,一位教授將“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修改為“科學立法,依法行政,司法公正,執法公平”。目的是希望“依法治國”落到“依法治官”、“依法治權”上,而不是“依法治民”。但是如果要“依法治官”、“依法治權”,那麼,凡是官和權都要依法而治。行政是權,我們呼籲依法行政,司法也是權,為什麼不說依法司法呢?是現在我國的司法已經依法了,還是司法需要凌駕於法律之上,還是司法依不依法並不重要,至少不如行政依法重要,只要公正就可以了?而什麼是公正?司法官說了算嗎?這是從邏輯三段論推理想到的質疑。當時,正好講到三段論推理,學生感觸非常深刻。

  以上說明儘管法律邏輯學沒有探討法律的邏輯***此處的邏輯意指客觀事物發生、發展變化的規律***,但它告訴我們批判性地分析法律的邏輯***此處的邏輯意指思維規律、規則和方法,主要是推理和論證的規則與方法***。後一種邏輯理性地看待前一種邏輯的現有觀點,思考其未來走向。

  五、從法律邏輯學的角度分析案件,讓學生產生學習期望

  “案件分析是指對案件事實進行分解、條理剖析,並提出應如何適用實體和程式法律意見的活動。”案件分析是法學專業教育中一種重要的教學方法。案件分析在於揭示案件中的法律理由,包括事實根據、法律依據和二者在法律上的邏輯結合。事實和法律都是由概念組成命題,由命題進一步組成推理,以此來論證法律理由。所以,案件分析也可以從概念、命題和推理入手。

  例如,某地方法院判決的婚姻關係上的違約金案。原告和被告結婚時訂立書面的婚姻合同,上面約定了違約金條款:任何一方有第三者構成違約,應當支付違約金25萬元給對方。現在被告違約,原告起訴請求違約金。法院審理本案,遇到的難題是:本案是婚姻案件,應當適用婚姻法,但婚姻法上沒有違約金制度。違約金是合同法上的制度,而合同法第二條第二款明文規定:婚姻關係不適用合同法。

  怎樣解決這一難題?從法律邏輯學的角度講,合同和婚姻,一是財產法上的行為,一是身份法上的行為。但兩者均屬於法律行為,法律行為是其屬概念。法律行為與合同、婚姻兩個概念之間是屬種關係。因此,法官可以適用關於法律行為生效的規則,具體說就是:其一,意思表示真實;其二,內容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其三,內容不違反公序良俗。審理本案的法官認為,本案婚姻關係上的違約金條款,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現行法對此並無強制性規定,並不違反"公序良俗",因此認定該違約金條款有效,並據以作出判決:責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5萬元違約金。

  六、既講普通邏輯學的知識,又講辯證邏輯學的知識,尋找法律的生命

  對思維形式和思維規律可以從不同的視角加以研究,因而邏輯學本身是一個龐大而又多層次的學科體系,如今人們通常把邏輯學分為普通邏輯、辯證邏輯。普通邏輯形成最早,它側重於靜態地研究思維形式的邏輯結構及邏輯規律,研究單向的思維;辯證邏輯研究動態的思維,研究多向的思維;恩格斯說“普通邏輯和辯證邏輯就象初等數學和高等數學的關係”。辯證邏輯思維時針對某一方面的論述同樣要遵守普通邏輯思維的形式和規律。在通常情況下,對於簡單案件,人們使用普通邏輯思維就可以了,但對於複雜案件,必須使用辯證邏輯思維才可以維護法律的正義。畢竟,人類已經進入辯證邏輯思維時期。

  從某種意義上講,法律、道德、經濟、政治是統一的,經濟效益有國家、集體、個人之分,有近期、中期、長遠之分;道德上善與惡的標準、政治上利與弊的權衡也因出發點的不同而有差異;談到法律,當它確定時,我們以合法性為標準進行法律思維,當它不確定時,我們怎麼進行法律思維呢?而什麼是合法?為什麼法律如此規定呢?答案是,以當時的政治、經濟、道德為標準所制定。所以,當我們講用法律來思維時,我們仍然要考慮到政治、經濟、道德的因素,當法律確定時,是立法者考慮;當法律不確定時,是司法者考慮。這樣,法律就是活的法律,而不是死的法律;合法性僅僅是法律思維的重心,而不是法律思維的唯一前提。

  因此,既要講普通邏輯的知識,又要講一些辨證邏輯的知識。這是一個不能迴避的問題。必須告訴學生,形式推理重要,但僅有形式推理是不夠的,在形式推理解決不了的地方,需要使用辨證推理。這樣,學生分析案例發現邏輯知識並不能簡單地應用時,就不容易產生“法律的正義是個變數”等消極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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