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想註冊商標
註冊商標對於保護自己的權益是很重要的,那麼個人想要申請註冊商標,可以嗎?看完小編整理的後你就會明白!文章分享給大家,歡迎閱讀,僅供參考哦!
一、個人可以申請商標註冊嗎
個人可以申請商標註冊。2001年我國商標法修改後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生產、製造、加工、揀選或者經銷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品商標註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提供的服務專案,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服務商標註冊。因此個人可以申請商標註冊。
二、商標註冊的前提條件是什麼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生產、製造、加工、揀選或經銷的商品或者對其提供的服務專案,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註冊。
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共同向商標局申請註冊同一商標,共同享有和行使該商標的專用權。
商標的必備要件包括兩項:第一,應當具備法定的構成要素。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來的可視性標誌,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註冊。視覺不能感知的音響、氣味等商標不能在我國註冊。第二,商標應當具有顯著特徵。商標的顯著特徵可以通過兩種途徑獲得:一是標誌本身固有的顯著性特徵,如立意新穎、設計獨特的商標;二是通過使用獲得顯著特徵,如直接敘述商品質量等特點的敘述性標誌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徵,並便於識別的,可以作為“第二含義”商標註冊。
申請商標註冊的步驟
必經程式包括申請、形式審查、實質審查、初審公告、註冊五個階段。
第一階段:準備好申請檔案報送到期商標局後,當天就可以取得商標局的報送清單回執,清單回執上面有商標局通過中心的“收訖”章及收文日期,證明商標局已收到相關的申請檔案了。清單回執一般不能給客戶原件,只能給影印件,因為清單回執原件是代理公司用來跟商標局進行帳務對帳用的。
第二階段:自商標局收到申請檔案之日起1-3個月左右的時間發《受理通知書》,收到《受理通知書》即證明申請檔案已通過了商標局的形式審查,進入實質審查階段。每一個商標申請的受理通知書上都有一個申請號,實質審查必須排號按順序進行,任何情況下都不能提前。
第三階段:受理通知書後約一年至一年半半左右的時間實質審查完畢,通過實質審查的由商標局釋出初步審定公告,公告期三個月。
第四階段:初步審定公告期滿,無人提異議的,由商標局發註冊公告,註冊公告即證明了該商標已被核准,商標申請人取得了該商標的專用權。
第五階段:自發布註冊公告之日起約一個月左右的時間即可以取得商標註冊證。
各階段用時
商標查詢***2天內***→申請檔案準備***3天內***→提交申請***2天內***→繳納商標註冊費用→商標形式審查***1個月***→下發商標受理通知書→商標實質審查***12個月***→商標公告***3個月***→頒發商標證書
註冊商標的條件有哪些?
***一***商標的顯著性
商標的顯著性,在於商標是否是新創的,是否具有個性。具有個性的、新創的商標無疑是具有顯著特徵的。商標應有顯著特徵,以便於區別要從商標本身的文字、圖 形等構成要素諸方面進行綜合考察。過於簡單的圖形、線條、或過於複雜的圖案、普通數字,一般的日常生活用語或廣告宣傳用語,商品的通用名稱,商品的包裝、 裝潢、容器等一般被認為不具有顯著特徵。例如,以一條弧線為標誌申請註冊在第3類、第9類、第18類、第24類、第25類、第28類的化妝品等商品上,就 被以缺乏顯著性,不易被消費者識別為由不予核准註冊;而另一例以松柏、花草、太陽、仙鶴、流水、山石為背景圖案,以“松鶴迎春”為名稱的組合商標要求註冊 在某日用品上,同樣未被核准註冊,其理由則是因“松鶴迎春”為民間約定俗成的吉祥用語,常使用於日常生活用品上,圖案作為裝飾性圖案也常使用在日常生活用 品上,該商標無論從文字、圖形均不具有顯著特徵,不具備識別作用。
要求商標具有顯著特徵,目的在於使消費者通過商標識別商品的來源,有的商標即使其構成要 素缺乏顯著特徵,但由於商標的長期使用已具備了識別作用,同樣可以取得註冊,應予以保護,例如,將三角、半圓這樣一些再簡單不過的圖形與某一特定商品相聯 系並反覆使用,使其具備了識別作用,同樣應當給予保護。再如,用於運動服裝、運動鞋上的馳譽世界的“NIKE”商標,其信筆一揮的圖案,單從構成要素上 看,簡單的幾無識別性可言,但也就是這再簡單不過的一筆卻具有了最為強烈的識別作用。所以商標的顯著特徵更要從商標是否已實際使用,是否已形成了與某一商 品的特定聯絡的角度去判斷、認定。
***二***商標不得與他人的商標混同
混同是指商標與他人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兩種情形。一般來講,前述的獨創性商標是不會與他人的商標混同的,而暗示性商標、描述性商標,尤其是借義商標往往會 與他人的商標相混同,申請註冊的商標與他人的註冊商標混同的,不能獲准註冊,而徑行在相同或類似的商品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則會構成 侵權。
商標相同是指使用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的商標的文字、圖形完全一樣或商標名稱讀音完全相同。商標相同消費者就難以區別不同經營者的商品或服務。
商標近似是指使用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的商標的文字、圖形或名稱讀音基本相同。雖然存在著差別,但差別並不明顯,足以使消費者誤認誤購。例如,有人 將“姓啥啥”申請指定使用在第30類的冰激凌、冰棍上,就與杭州娃哈哈集團已註冊的指定使用在第30類的冰製品上的“娃哈哈”商標近似。“姓啥啥”與“娃 哈哈”兩商標雖然文字不同讀音不同,但字形極為相似。“姓啥啥”只是將“娃哈哈”的每一個字稍作改動,刻意將其“姓啥啥”與“娃哈哈”靠攏,利用消費者對 娃哈哈商標的信任,使消費者產生誤認,導致誤購。商標近似主要表現為“形”***外觀***、“音”***讀音***、“意”***意思***近似的三種情況,通過比較兩個商標, 如果其“形”、“音”、“意”近似,容易使消費者產生混淆的,即為近似商標。
無論是商標相同還是近似都須是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所以除了判斷商標本身是否相同或近似,還需判斷它們使用的商品是否為同一種商品或類 似商品,如果使用的商品並非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即使兩個商標相同或近似,也並不影響其顯著性和可識別性。所謂同一種商品,是指商品的效能、用途、生產 工藝、主要原材料等相近的商品。
判斷是否為同一種商品不難,但判斷是否為類似商品比較複雜。因為除了要綜合考慮商品的生產製造部門、原材料、質量、用途,甚至銷售部門是否一致,還需從消 費心理方面考察。而且對不同的商標也可能掌握不同的尺度。對於在消費者中間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標,只要可能產生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的誤認,那麼也會將單從商品 學的角度看並不類似的商品判定為類似商品。例如,某企業以與卡爾斯伯格有限公司在第32類啤酒上註冊的“嘉士伯”完全相同的標識申請註冊在第30類的糕點 和燕麥片上。就被判定為在類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標而予以駁回申請,可見類似商品具有相對性。
什麼情況下不能成為商標?
***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商品的通用名稱和圖形、型號是被某一行業共同認可,共同使用的,有的是這一商品區別於其他商品的共有特徵。任何人都不應一家壟斷,將通用名稱、圖形作為商 標使用也可能損害同行業其他從業者的利益,有悖於公平競爭原則。由於這些標誌本身並不具有區別不同經營者的功能,不過當這些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被 某一經營者作為商標用於自己的商品,而且通過使用使消費者足以將其標誌的商品與其他同種商品相區別,則應當認為其已取得了顯著性,可以作為商標註冊。例 如,“PDA”本來是掌上電腦的通用名稱,當某一掌上電腦的生產者將其作為商標用於自己的產品,通過使用,當它完全可以與同類商品的“商務通”、“名 人”、“快譯通”區別開來時,就可以認為具有了可識別性,依現行法律可以獲得註冊。當然,“PDA”在當時法律明確禁止將商品通用名稱作為商標註冊的情況 下獲得註冊,並非是由於它通過使用獲得了可識別性,而完全是由於商標主管機關的審查部門不瞭解“PDA”為掌上電腦通用名稱而發生的“事故”所致。必須指 出,這類商標即使獲得註冊,商標權人也無權禁止他人在同類商品上使用該通用名稱,因為它本來就是“公共財產”。
***二***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禁止直接以表示商品特徵的文字、圖形做商標,其理由與前述禁止以本商品通用名稱、圖形作商標是一樣的。須指出的是法律所禁止的僅僅是將“直接”表示商品的 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標誌,而“間接”表示或暗示商品某些特徵的標誌,則不在禁止之列,因為以間接表示或暗示商品某些特徵 的標誌往往可能是具有顯著特徵的商標。即使是直接標示商品特點的標誌,經過使用同樣可以取得顯著特徵,例如,用於牛奶等乳製品的“蒙牛”商標,儘管它直接 表明了商品的原料及產地,但經由長時間、大範圍的使用,已取得了非常顯著的特徵和可識別性。類似的商標在2001年修改商標法之前欲獲得註冊的,會遇到重 重困難。但按照修改後的《商標法》第11條的規定,則可較容易地獲得核准註冊。
***三***缺乏顯著特徵的
商標應具有顯著特徵本是申請註冊商標的積極條件,如果缺乏顯著特徵的標誌,不具有識別性,便不能獲得註冊,但是經過試用,在商標與商品之間建立起聯絡,取得顯著特徵,便於識別的,可獲得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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