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宣告商標無效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6日

  怎麼樣才能申請商標的無效?申請商標無效有什麼程式要走?小編把整理好的分享給大家,歡迎閱讀,僅供參考哦!

  申請商標權無效的程式

  對應於商標權不同的無效情形,商標權無效的程式亦有所不同。

  ***一***對於註冊商標有明顯瑕疵的商標權無效程式有兩種:

  1、商標局可依職權主動撤銷該註冊商標;

  2、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註冊商標。

  ***二***對於不當註冊的商標,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自商標註冊之起五年內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註冊商標。對惡意註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

  ***三***對於註冊商標爭議的,在先註冊商標權人可自被爭議商標核准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撤銷在後註冊的商標。

  對核准註冊前已經提出異議並經裁定的商標,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申請裁定撤銷這一註冊商標。

  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維持或者撤銷註冊商標的裁定後,應當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商標裁定程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

  請求宣告特殊標誌登記無效的程式包括什麼?

  根據《商標審查標準》的規定,已經登記的特殊標誌侵犯他人在先商標權、專利權或者著作權的,任何單λ或者個人可以向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請求宣告特殊標誌登記無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單λ和個人可以在特殊標誌公告刊登之日至其有效期滿的期間,向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明理由並提供相應證據,請求宣告特殊標誌登記無效:

  ***一***同已在先申請的特殊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

  ***二***同已在先申請註冊的商標或者已獲得註冊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

  ***三***同已在先申請外觀設計專利或者已依法取得專利權的外觀設計專利相同或者近似的;

  ***四***侵犯他人著作權的。

  商標異議如何答辯?

  當申請註冊的商標通過初步審定進入初審公告後的3個月異議期中,一旦被他人提出異議,則會啟動商標異議程式。該申請註冊的商標則成為被異議商標,即使是已經被刊發註冊公告的,該註冊公告無效***注:為了按時出版“商標公告書”,《商標註冊公告》往往會在異議期限滿前幾天排好印刷版,當他人的商標異議在異議期限截止的前幾天甚至是最後一天提出的,加上郵寄所需的途中時間,就會出現既被提異議又被“註冊公告”的情況***。申請人能否取得該商標的專用權,則取決於商標局對該商標的異議裁定。

  商標局在受理商標異議申請後,會及時將異議人的“商標異議申請書”及異議理由和證據材料等的副本送交被異議人,限定被異議人在收到商標異議書等副本之日起30日內答辯,被異議人在限定期限內未作出書面答辯的,視為放棄答辯權利,異議程式照常進行。

  被異議人的答辯應包含有以下內容:

  1、答辯人的主體資格

  必須是被異議人或是被異議人合法委託的代理人。

  商標異議答辯如委託商標代理組織代理,須附送《商標代理委託書》。

  商標局將根據當事人所陳述的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後,作出異議裁定,製作異議裁定書通知異議雙方當事人。

  2、有明確的異議理由

  針對異議人在“商標異議申請書”中的異議理由和證據材料、被異議人應提出相應的答辯理由和證據材料,答辯理由和證據材料的充分與否,將有可能對異議案件起到決定性的作用。

  3、答辯的時限

  《商標法》規定被異議人在收到商標異議書之日起30日內必須將答辯材料交寄商標局。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10條的規定,當事人直接遞交答辯及相關證據材料的,以遞交日為準;郵寄的,以寄出的郵戳日為準。郵戳日不清晰或者沒有郵戳的,以商標局實際收到日為準。但是,如果當事人能夠提供實際郵戳日證據的除外。雖然法律設有此但書規定,當事人應當盡地在異議期限內寄異議答辯並保證郵戳清晰,以免出現不必要的麻煩。如被異議人的答辯材料以郵寄方式提交且郵戳日不清,則以商標局實際收到日為答辯日。如果該實際收到日超過法定異議期限,有可能導致已做出裁決,則必然會給利害關係人帶來不利影響,也會給商標局的異議審查工作帶來負面影響。

  無論被異議人未答辯或者未在規定期限內答辯的,商標局都將依法進行裁定。

  4、其他附送的材料

  商標局寄送商標異議書副本的信封***用以確定答辯是否在規定的時限內提出***要隨同異議答辯及材料一起寄送商標局。

  5、被異議人所提供的答辯材料中如果有外文書件,必須翻譯成中文,否則,該外文異議答辯將不作為異議答辯材料使用,並退回給當事人。***見: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1997年1月14日《關於商標異議中外文書件應附中文譯本的通知》 ***

  6、關於補充證據材料的宣告與提交時限

  根據《商標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需要在提出異議答辯後補充有關證據材料的,應當在異議答辯書中宣告,並自提交異議答辯書之日起3個月提交;期滿未提交的,視為當事人放充補充有關證據材料。 在商標局未接受後補答辯材料且異議成立時,被異議人不服還可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並將擬後補的材料提交至該會。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提供的,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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