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信貸產品名稱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5日

  擔保是指法律為確保特定的債權人實現債權,以債務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財產來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制度。下面小編就為大家解開農村信貸擔保,希望能幫到你。

  農村信貸擔保

  農業是國民經濟的基礎,我國有80%的人口生活在農村,農業、農村和農民問題關乎國家命運和發展前途。針對農村發展相對滯後的狀況國家進行了發展戰略調整並出臺了一系列的惠農政策以促進農業增產、農民增收和農村繁榮。這些政策性目標的實現有賴於加大對農業資金的投入和支援

  中共中央關於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力度。《

  定》中充分肯定了農村金融是現代農村經濟的核心,提出要加快建立政府扶持、多方參與、市場運作的農村信貸擔保體系,為此有必要認真的審視農村信貸擔保體系建設的重要意義,分析操作中存在的問題,探尋完善和解決的方案。

  一、農村信貸擔保體系建設的意義

  ***一***建立完善的農村信貸擔保體系有利於金融機構控制信用風險,有利於擴大農村信貸的供給

  信貸機構雖然在農業信貸方面會受國家的政策性調控,但是作為獨立的經營實體必須嚴格的遵守信貸流程,保證信貸資金的安全。基於農村的特殊情況會發放一定數量的小額信用貸款,具體數量會因農戶和農業企業的信用等級不同而有所差異。由於我國農村還沒有建立起完備的信用體系,信貸機構很難準確掌握農戶和農業企業的信用狀況,很難防止道德風險的發生,因此實踐中信貸機構多是按照最低標準來發放信用貸款的,這很難滿足農業生產的需要。如果要想獲得足夠的貸款就只有擔保貸款的途徑了,擔保貸款是一個涉

  二、農村信貸擔保體系建設中存在的問題及合同、登記、資產評估、資產的流轉、清償等多個環節,

  需要多個配套部門的一個龐大系統。而目前農村擔保體系還***一***現行法律規定的農村可擔保物範圍過窄是很不完善的,這就導致經常會出現農民“貸款難”,信貸機根據物權法定原則,擔保財產的範圍由法律明確規定。構“放款難”的奇怪悖論。解決這一悖論需要建立起完善的《物權法》第184條明確規定以下財產不得抵押:“耕地、宅農村信貸擔保體系,信貸機構在能夠有效地控制信貸風險保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證信貸資金的安全前提下,自然會加大農村信貸供給的力度。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可見,宅基地不得抵押,原因是在農村

  ***二***建立完善的農村信貸擔保體系有利於抑制***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於集體並且除祖產繼承或舉家搬遷進城等等非法民間借貸的發展,規範農村信貸市場秩序原因才可能有多餘住宅外,農民一戶只允許有一塊宅基地;

  在我國農業建設資金主要來源於三個途徑,一是國家財沒有地上財產的空閒宅基地要由集體收回;農民購買其他村政投入;二是銀行資金信貸扶植、支援;三是依靠農民自己民住房必須符合申請新宅基地條件,並且出賣方不能再向集投入。國家投入的資金主要是用於農田水利、電力、交通等體申請新宅基地。另外根據“地隨房走”、“房隨地走”的邏基礎設施建設,這部分雖是直接惠及農民卻無法解決資金需輯農村房屋也不得抵押。農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絕大多數是求問題。直補資金雖然絕對數量很大,但是人均就很少了,禁止抵押的,只有依法承包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實是杯水車薪。如果再不能從信貸機構獲得農業貸款支援,地的土地使用權才可以抵押,並且必須經發包方同意。農村那就只有靠自己的投入了。絕大多數農民自有的資金量很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絕大多數禁止抵押,除以公開競爭或協議方限,農藥、種子、化肥的資金需求如果不能自給自足尚且可式發包的四荒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抵押外,以普遍的家庭承以向親戚朋友借,稍大一點的投入就不得不求助於民間借貸了。有些人正是看準了農民融資難的軟肋大放***,不僅給農民造成了極大的損失同時也帶來了嚴重的不安定因素。因此,通過建立完善的農村信貸擔保體系為農民提供順暢的融資渠道不僅可以很好地解決農業資金短缺問題而且可以抑制***等非法民間借貸的發展,規範農村信貸市場秩序。

  ***三***建立完善的農村信貸擔保體系有利於盤活農業資產,擴大農業資產的使用效能農業資產有一個很重要的特點就是不動產所佔的比重很大而動產所佔比重較小。這樣的特點恰好為我們發掘農業資擔保法》可以作產的使用功效提供巨大的空間,因為根據《為抵押物的絕大多是不動產。對於這些固定資產,如房屋、林木、魚塘等不動產,除了最大限度發揮它們的生產功效外,完全可以發揮其擔保價值,以此獲得信貸資金。這樣既不會影響農業生產,同時提供了信貸機構放貸所需的擔保,這樣就完全盤活了農業資產,使有限的財產發揮了最大功效。當然這需要出臺相應的操作實施細則,強化政策引導、盤活農村資源,如農村產權的流轉制度、農村擔保貸款貼息制度、農村住房抵押登記制度、浮動抵押物的登記制度等,促進金融部門大膽創新擔保方式。同時,金融部門也要從改進農村擔保方式出發,對當前農村擔保貸款管理制度、授權授信制度等加以完善,進行貸款流程設計再造,掃除貸款制度障礙。

  農業信用擔保機構建設處於空白狀態,在農村沒有城市的專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流轉,卻不能抵押。此外

  即便少有的可抵押物,因為登記制度不完善或不能有效實施,業擔保機構也沒擔保基金,而城市的擔保機構又不願介入涉也難以抵押融資,比如鄉村企業房產或其他建築物缺乏登記,農業務,導致農民擔保難。

  鄉村企業佔地由於審批登記不規範導致大量為非法佔地,荒三、加大農村信貸擔保體系建設的建議地使用權缺少登記等。農村畜牧產品作為擔保物,因為具有***一***擴大農村可擔保物的範圍

  自身缺陷實際中也很難被接受。反觀農民自有資產少,而能物權法》和《擔保法》農民的自有財產少,根據現行《

  滿足銀行抵押要求的資產則更少,有關研究表明目前農村居可作為擔保物的財產就更少,這是農民擔保難的一個很重要民最重要的財產是房產和土地,分別佔農村人均財產的的原因,所以擴大農民手中可擔保財產的範圍就不失為一個30.72%和43.01%,這就是說農民的絕大多數財產都不能成為值得考慮的方案,理論上也具有操作的可行性。首先,應該有效的抵押品,這在客觀上給農業擔保貸款造成了障礙。放開農村房產的抵押限制。法律已經承認了農民對房產的所

  ***二***與擔保體系建設相關配套體系建設不完善有權,農村村民則可以該房屋為本人或第三人的貸款提供擔擔保制度要與相關的配套體系配合才能正常的運轉,而保,這是所有權權能的當然之理。如果在法律允許農村房屋目前我國農村與擔保配套的體系建設不完善,這制約了農業轉讓的同時,又禁止農村房屋抵押,必將引起立法與執法上信貸的發展。首先,產權制度缺位也即缺乏規範的權證制度,的混亂,違背法律的統一性。其次,林地使用權、農村土地表現為各種涉農權證發放不到位、不規範。這就導致農民辦含農村宅基地***承包經營權、農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理貸款時無法提供金融機構認可的所有權和使用權證明。其等都可作為抵押物,用於抵押貸款。使用權是可以給使用權次,產權流轉體系和市場建設不完善。金融機構要求提供擔人帶來收益一種用益物權,使用權具有自身的價值和流轉性,保物的目的在於當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能通過變賣抵這就使其具備擔保物所需的基本要素,因此只要保證所有權押物實現自己的債權,所以抵押物必須能夠流轉和較強的變性質不變、受讓人主體適格情況下將這些使用權列入擔保物現能力。農村市場化較低,特別是對應於農村擔保資產流轉範圍理論上是成立的。再次,農林畜漁各產業收益極具固定變現的二級市場發育緩慢,使金融部門在發放農村擔保貸款的週期性和預見性,完全可以進行預期收益擔保的制度創新。存有後顧之憂,擔心農村擔保資產難以變現而形成貸款風險,農民以這些產業為主,預期收益擔保是農民可供擔保的主要結果是許多資產作為擔保物很難為金融機構所接受。第三,手段,也最符合農民自身願望,擔保制度的創新應適應這一資產評估不規範。農業財產流轉和變現時涉及到對資產價值主客觀需要。鑑於上述產業受自然災害影響較大,所以必須的評估,目前還沒有一個專業的農業資產評估機構。另外相同時加強農業保險制度建設和實施,通過農業保險制度增加對於其他資產農業資產可供參考的價格目標較少,實際價值預期收益擔保的可操作性,保障農民和抵押權人兩者權益。很難準確確定。這就導致同一財產前後的估價會有很大的差當然只是列舉了一些佔農民財產比重較大的一些財產做了專異,這也導致金融機構在認定擔保物價值時缺乏權威的標準,門的說明,其他的財產只要具備擔保物特徵都可以考慮列入往往會降低放貸的額度。第四,農村信用體系建設滯後。農法定擔保財產的範圍。

  村不良貸款比例一直較高,金融機構需要通過農戶的信用記***二***完善與擔保體系建設相配套的各種制度錄評估信貸風險,可是農村的誠信體系建設卻嚴重的滯後,信貸擔保是一個聯動機制需要其他相關制度的配合才能有些地方根本沒有建立起來,有些地方雖然已經建立,但是正常運轉,而目前在農村這些配套制度是不健全的,因此必納入誠信系統的資訊也存在不完整、錯漏現象,不能充分發須予以完善。首先,落實權證。各項涉農權證該發放到戶的揮誠信系統在農村金融中應有的擔保功能,這就導致金融機要發放到戶,該發放到人的要發放到人。主要包括《房屋所構更青睞物的擔保。有權證》、《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宅基地使用權證》和

  ***三***農村風險補償和轉移機制不健全《林木所有權證》等。其次,規範評估。抵押物的價值必須由農業生產風險大,相對於工業農業要面臨雙重風險:一具備法律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報告必須具有真實是市場價格因素的風險,農產品價格波動較大再加上生產周性、合法性、權威性。由於農業財產的特殊性,要求評估機期較長經常會出現銷售價格和投產時預期的價格存在較大差構要具有專業性。不應建立一個大而全的統一評估機構,可異的情況,如前一段時間生豬的價格;二是自然災害的風險,以責成相關的行政主管部門承擔所主管領域的財產評估職責,農業生產受自然災害的影響非常大,旱、澇、霜、凍、瘟疫這樣可以保證評估的專業性。再次,完善農村擔保資產流轉等都會嚴重的影響農業生產,輕則減產重則絕收,如今年發變現的二級市場的建立。農村市場化程度較低,資訊流通不生在北方的嚴重旱災導致糧食作物減產50%。農業面臨風險暢,抵押財產受讓主體受限等原因導致抵押財產變現較為困的特殊性使得金融機構對農貸款時非常的謹慎,往往只接受難,這就使得金融機構只接受那些容易變現的擔保物。所以擔保貸款的申請。另外,農業貸款的利息要比工業貸款的利必須建立較為完善的農村資產變現的二級市場,使得擔保物息低一些,也就是說農業貸款的比較利益較低,因此許多支能夠較為順暢的變現保證金融機構債權的實現,這樣才能促農資金就都轉投到工商領域了。這些問題的根本原因在於目進擔保貸款的良性發展。第四,大力推進農村信用建設。要前還缺乏農業風險補償和轉移機制。具體講一方面農業保險充分利用央行誠信系統,逐步將農村企業、農戶信用資訊導發展的極不完善,現在我國的保險法是一部工業保險法,用入資料庫,建立起信用懲戒機制,從社會信用的根源上解決這部法律來調整農業保險關係會產生許多不協調之處,具體農村信用保證類貸款發展緩慢的問題。表現為涉農險種少能夠投保的專案極少許多農業風險不能通***三***完善農村風險補償和轉移機制過保險來化解,農民也會因保險費率較高、手續繁瑣、防險農業生產風險大,農業貸款風險高。因此需要建立農業意識不強等原因而拒受農險業務,需求動力不足;另一方面風險的補償和轉移機制。農業保險是分散農業風險的重要方式。

  農村信貸擔保的性質

  1、平等性

  擔保關係中當事人地位平等、擔保法律關係中的權利義務是雙方平等協商的結果。

  2、自願性***選擇性***

  我國合同法設立了擔保制度,但並未規定當事人必須設立擔保。

  3、從屬性***附屬性***

  擔保之債是從債,被擔保之債是主債,主債無效或消滅,從債也隨之無效或消滅。

  4、保障性

  保障合同的履行是擔保的最根本的特徵。

  5、補充性

  5.1擔保權利人行使擔保權利以主債務已屆清償期且債務未得到履行為前提。

  5.2保證人對擔保權利人享有先訴抗辯權。

  農村信貸擔保的方式

  1.根據法律規定,擔保有五種方式,即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定金。

  2.需要注意的是:

  2.1當事人在為合法的債權提供擔保時,只能提供以上這五種擔保,而不能創設新的擔保形式。

  2.2五種擔保形式所產生的法律效果有以下區別:

  2.2.1保證產生的權利為債權,不具有優先受償性;

  2.2.2定金產生的權利也是債權,同樣不具有優先受償性;

  2.2.3抵押、留置、質押取得的是擔保物權,對擔保物及其變現所得的價款具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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