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註冊經營場所擅自變更

General 更新 2024年12月23日

  公司的註冊地址跟實際的經營地不一樣怎麼辦?沒有去辦理變更如何是好?今天小編整理了分享給大家,歡迎閱讀,僅供參考哦!

  

  辦理程式

  1、申請營業執照變更***遷入地工商局***;

  2、辦理工商轉出***遷出地工商局***;

  3、領取新營業執照***遷入地工商局***;

  4、變更稅務登記證;

  5、變更組織機構程式碼證。

  提交材料

  一、申請營業執照變更***遷入地工商局***

  申報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2、公司委託代理人的證明***委託書***以及委託人的工作證或身份證影印件;

  3、股東會決議;

  4、修改過的公司章程***包括修正案***;

  5、新住所證明,租賃房屋需提交租賃協議書,協議期限必須一年以上***附產權證影印件***;

  6、營業執照正副本、IC卡***電子版營業執照***原件+影印件***加蓋公章***;

  7、其它有關檔案。***注:申請人向擬遷入地的登記機關提交上述變更材料後,擬遷入地的登記機關初審合格後出具《企業遷移通知書》***

  二、辦理工商轉出***遷出地工商局***

  申報材料:

  《企業遷移通知書》***注:企業將《企業遷移通知書》交到遷出地登記機關;遷出地登記機關將登記檔案採用掛號郵遞方式郵至遷入地登記機關。***

  三、領取新營業執照***遷入地工商局***

  四、變更組織機構程式碼證

  申報材料:

  1、程式碼變更申請表;

  2、法人身份證明;

  3、變更後的工商營業執照、各部門批覆影印件;

  4、原始碼證書正本、副本,程式碼證IC卡。

  辦理時限:換證3個工作日。

  五、變更稅務登記證

  申報材料:

  1、原稅務登記證件原件***正、副本***;

  2、加蓋公章的《變更稅務登記申請表》;

  3、營業執照/註冊證/登記證/其他核准執業證書***原件+影印件***;

  4、組織機構程式碼證***原件+影印件***;

  5、註冊地/經營地的房屋產權證/使用權證明***門牌號有變更的須提供公安局新編門牌號證明***、租賃合同***涉及轉租的需提供轉租協議***原件。

  6、《房屋、土地、車船情況登記表》***1式3份***。

  案例

  案情簡介:王某2009年5月領取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在甲地從事民用廢舊物品收購,2011年11月遷移到乙地從事塑料粒子加工。2012年5月,工商部門發現王某未按要求辦理登記繼續從事塑料粒子加工經營,遂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持有經營場所和經營範圍與實際情況不相符的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無塑料粒子加工環境審批表。

  雖然案件的事實比較清楚,但對案件的定性和處理,辦案人員卻存在著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是無照經營案,應按《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進行定性處理。理由是塑料粒子加工是依法應當獲得環保許可的經營專案,當事人超出營業執照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塑料粒子加工,構成《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五***項所列的超範圍經營應當許可的經營專案的違法行為。按照特別規定優先適用的原則,應按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種意見是個體戶登記事項變更未辦理登記案。理由是經營場所和經營範圍是個體工商戶的登記事項,當事人未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擅自變更經營場所和增加經營範圍的行為構成《個體工商戶條例》第二十二條登記事項變更未辦理變更登記的行為,新法優於舊法,應優先適用《個體工商戶條例》進行定性處理。

  第三種意見認為當事人擅自變更經營場所、超範圍經營的行為違反了《個體工商戶條例》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個體工商戶條例》第二十二條個體工商戶登記事項變更,未辦理變更登記的行為。由於當事人超範圍經營的專案屬於應當獲得環保審批的專案,所以當事人的經營範圍變更未辦理登記的行為,同時構成《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五***項所列的超範圍經營應當審批許可的專案的違法行為。所以應同時適用《個體工商戶條例》和《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進行定性處理。

  經過研討,大家認同了第三種意見,即王某違反《個體工商戶條例》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個體工商戶條例》第22條登記事項變更未辦理登記和《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五***項所列超範圍經營經營許可事項的違法行為,按照《個體工商戶條例》第二十二條和《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處理。

  本案有幾點需要明確:

  首先,這不是無照經營案件。從《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4條的用語也可以看出這類行為不是無照經營行為。第四條使用了違法經營行為和無照經營行為兩個法律用語,界定“超出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擅自從事應當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檔案方可從事的經營活動”使用的是違法經營行為,明顯區別於無執照和執照無效行為的無照經營行為。

  其次,本案的法律適用有其特殊性。王某的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是兩項,按照擇一從重、特別法優先適用的原則處理,會犯以偏概全的錯誤。本案適用《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來定性處理,就是隻看到超範圍經營許可專案,而無視經營場所未變更登記這一違法行為。對案件的定性處理,應該準確反映違法行為的行為特徵,而不是隻看到閃光點或主要違法行為。應該用履職盡責的標準來衡量,即當事人的違法行為都要被認定和查處,職能部門的執法責任都要履行。

  再次,“特別規定優先適用和新法優於舊法”是有前提的,即同一機關針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相一致時。有些執法人員認為《個體工商戶條例》是新法,應優先適用。也有人認為《個體工商戶條例》是適用個體戶的特別法應優先適用。這些人士都存在問題。《個體工商戶條例》中,經營範圍是登記事項之一,對其變更只有一般性規定,對超範圍經營許可專案無特別規定。而《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則對超範圍經營做了特別規定。所以,對於超範圍經營許可專案來說,在兩部法規之間並無新法優先適用一說,只有經營範圍變更的一般規定與特別規定。而對於經營場所變更來說,只有《個體工商戶條例》有規定,不存在優先適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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