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出通緝令要遵循的程式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08日

  一般情況下,當公安機關在追捕逃犯的時候,會對逃犯釋出通緝令,而通緝令在釋出的時候,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式。那麼,在法律常識裡面,釋出通緝令需要遵循哪些程式呢?下面就是小編提供的相關資料,希望對你有幫助。

  釋出通緝令需要遵循的程式

  一、只有縣級以上的公安機關有權釋出通緝令,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單位、組織和個人都無權釋出。人民檢察院在辦理自偵案件過程中,需要追捕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時,經檢察長批准,有權作出通緝決定後,但仍需由公安機關釋出通緝令。

  二、各級公安機關釋出通緝令時,有範圍的限制,在自己管轄的地區以內,可以直接釋出通緝令,如果超出自己管轄的地區,應當報請有權決定的上級機關釋出。

  三、被通緝的物件僅限於依法應當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包括依法應當逮捕而在逃的和已被逮捕但在羈押期間逃跑的犯罪嫌疑人。

  四、通緝令中應寫明被通緝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出生地、戶籍所在地、居住地、職業、衣著和體貌特徵並附被通緝人照片。除了必須保密的事項以外,應當寫明發案的時間、地點和簡要案情。

  五、通緝令發出後,如發現新的重要情況可以補發通報。通報必須註明原通緝令的編號、日期。

  六、有關公安機關接到通緝令以後,應當及時部署,積極查緝。對於通緝在案的犯罪嫌疑人,任何公民都有權扭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處理。

  七、被通緝的人已經緝拿歸案、死亡,或者通緝原因已經消失而無通緝必要的,釋出通緝令的機關應當在原發布範圍內立即發出撤銷通緝令的通知。

  刑事案件立案後的抓捕時間規定

  1、公安機關接受報案、控告、舉報、自首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審查期限一般情況下,在七日以內決定是否立案。

  重大、複雜線索,經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三十日。

  特別重大、複雜線索,經地***市***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六十日。

  2、公安機關決定立案偵查以後,可視案情需要決定什麼時間抓人,這沒有具體時間規定,一般情況下,案件立案偵查工作開始時,犯罪嫌疑人已經在看守所了。

  3、抓到人後先刑拘,30天內轉捕。

  立案的條件

  1、有犯罪事實

  即已經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刑律,構成了犯罪。這種犯罪事實已客觀存在,非主觀臆測;已有證據證明,並非毫無根據。

  2、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需要依法給予刑罰處罰。如果其行為僅構成犯罪,而依法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的,也不應立案。

  3、屬於自己管轄

  如前所述,公安機關只能管轄法律規定的屬於自己管轄的案件,應當管轄的一定要管,不管是失職;不應當管轄的一定不管,管了就是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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