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不予受理的情況有哪些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08日

  在生活中,一般夫妻離婚都會採用登記離婚,但有時候會出現對離婚有分歧的情況,這樣就需要採用離婚訴訟進行判決離婚。那麼,在申請離婚訴訟裡面,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呢?以下是由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法制常識,希望能幫到你們。

  離婚訴訟不予受理的情形

  1、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提出離婚訴訟的;

  2、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

  3、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

  離婚訴訟期限

  1、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2、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該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以上所規定的“一年”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延長的規定。

  3、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提起損害賠償請求,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時,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一年內另行起訴。

  4、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有上述行為的一方可以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當事人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日起計算。

  5、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被告起訴的,不受該期限限制。

  訴訟離婚需要滿足的條件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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