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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沒有公眾輿論的支援,法律是絲毫沒有力量的。美國廢奴運動領袖菲力普斯說的, 下面是由小編給大家整理的 ,希望能夠幫助你們:
內容:打擊非法組織考試應當完善刑法
組織者往往不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也沒有濫用公權力的行為,而且,目前司法解釋也取消了單純的徇私舞弊罪,徇私舞弊只是作為濫用職權罪或者玩忽職守罪的一個情節6月17日,央視曝光有人組織外地大學生到河南開封參加高考***。組織***者稱,他們花錢買通了監考各環節,打點一個考場起步價7萬元。在有的考場,“槍手”比對指紋錯誤,監考員仍讓他通過。當天,教育部派人進行調查。河南招生辦迴應,該省今年高考已查實違規違紀考生165人,其中***127人。
教育部新聞辦微博釋出訊息表示,教育部已派工作組趕赴河南、湖北指導督辦調查,並請公安部指導有關地方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確,如此大規模的高考舞弊案,對於其中的涉案者,肯定不能僅僅以一般的行政處分或者治安處罰處置,相關人員已經涉嫌刑事犯罪了,那麼,他們該當何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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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有關監考人員的責任。正如新聞報道中稱,監考人員與外面的人員裡通外應,為槍手提供便利,甚至收受金錢。那麼,相關監考人員可能涉嫌兩個罪名:一個是濫用職權罪,即作為教師接受國家機關委託監督高考,行使著國家公權力,他們卻濫用權力,任由***,造成惡劣影響;另一個是受賄罪,即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
其次是組織***人的責任。如果組織***人幫助槍手偽造或者變造他人身份證,以達到***的目的,同時,通過利用收買監考員的方式,讓監考員為***者提供方便,那麼,組織者可能涉嫌兩個罪名:一個是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罪,另一個是行賄罪。
但是,對於組織***這種行為本身能否定罪,還存在比較大的爭議。2008年的“甘肅天水***案”,檢察機關對組織者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提起公訴,法院以徇私舞弊罪判處5被告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2012年的“河南開封***案”,公安機關對組織中介者以涉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提請批捕,檢察機關認為依照現行刑法無法定罪處罰,而認為無罪。
從現行刑法來看,河南檢方的觀點是正確的。因為徇私舞弊罪通常是針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權力的行為,而組織者往往不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也沒有濫用公權力的行為,而且,目前司法解釋也取消了單純的徇私舞弊罪,徇私舞弊只是作為濫用職權罪或者玩忽職守罪的一個情節。因此,要打擊這種非法組織考試行為,還應當完善刑法,專門增設相應的罪名。譬如有檢察官提出增設“非法組織***罪”,即在國家級考試和各級人民政府組織的統一考試中,組織他人***,情節嚴重的行為。這種觀點是有道理的。
再次,在***案中,往往伴有國家工作人員為***人員辦理假戶籍、***等行為。譬如在“甘肅天水***案”中,就有相關人員收受他人賄賂,違法為考生辦理假戶籍、***。那麼,這些國家工作人員就可能涉嫌濫用職權罪和受賄罪,須數罪併罰。
最後是那些要求他人***的考生及其家長的責任。如果他們明知要偽造、變造身份證等才能***,仍然要求組織***者偽造、變造身份證並提供費用,則可能作為共犯,涉嫌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罪。如果他們明知組織***者收買監考人員,仍然積極提供金錢,讓組織者行賄監考人員,則可能作為共犯,涉嫌行賄罪。如果沒有上述這兩種行為,則可能接受行政、紀律處分或者治安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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