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行為的期限相關法律規定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2日

  公民作出了違法行為,公安機關可依法進行處理,有必要的的時候可以移交法院進行訴訟判決,今天小編為你們介紹違法行為的期限是什麼的內容,歡迎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①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5年。

  ②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10年。

  ③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15年。

  ④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20年。如果20年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後,仍然可以追訴。

  違法行為的時效計算

  1、一般犯罪的計算

  這裡所說的一般犯罪,是指沒有連續與繼續狀態的犯罪。這種犯罪的“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第89條第1款前段***。“犯罪之日”應是犯罪成立之日,即行為符合犯罪構成之日。由於刑法對各種犯罪規定的構成要件不同,因而認定犯罪成立的標準也就不同。對不以危害結果為要件的犯罪而言,實施行為之日即是犯罪之日;對以危害結果為要件的犯罪而言,危害結果發生之日,才是犯罪之日。

  2、連續犯罪的計算

  “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狀態的,屬於連續犯;犯罪行為有繼續狀態的,屬於繼續犯或持續犯。對於慣犯的追訴期限的計算,刑法沒有明文規定,但從刑法規定的精神以及慣犯與連續犯的關係來看。對於慣犯的追訴期限,也應從最後一次犯罪之日起計算。

  違法行為的時效延長規定

  《刑法》第88條第1款規定:“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追訴時效的延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已經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已受理案件。這是此種追訴時效延長的前提條件。

  2、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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