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罰學生侵犯學生哪些權利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5日

  學生在受教育的時候,老師教育的方式不一樣,今天小編為你們介紹體罰學生違法嗎的內容,歡迎閱讀。

  體罰學生侵犯學生的權利

  第一,體罰侵犯了學生的身體健康權。健康權是有生命的主體依法享有的保障其自身肌體生理功能健康的權利。青少年正處於身體的發育期,各種身體器官的發育還不成熟,採用暴力的方式體罰學生極易造成學生身體器官的損傷,嚴重者造成終身殘疾。

  第二,體罰侵犯了學生的身體權。身體權是指自然人主體依法享有自己身體的權利。身體權的內容為權利主體依法享有或支配自己的身體,他人不得非法妨礙。體罰中侵犯身體權的情形最為多見,因為身體為生命之載體,侵犯生命權、健康權等都是從侵犯身體權開始的,如該案例中何某被扇耳光,未必危及其生命、但卻損害其生理功能,破壞其身體。

  第三,體罰或變相體罰侵犯了學生的人格尊嚴。人格尊嚴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憲法》第38條有明確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陳老師教學中的體罰行為,,其實質是教師的人格凌駕於學生人格之上的一種表現,每一次體罰都會對學生心靈造成不同程度的傷害,這種心靈傷害是永久的,很難癒合的,有時甚至是無法癒合的。

  體罰的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二十一條 學校、幼兒園、託兒所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義務教育法》

  第二十九條 教師在教育教學中應當平等對待學生,關注學生的個體差異,因材施教,促進學生的充分發展。

  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

  《中小學班主任工作規定》

  第十六條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學管理中,有采取適當方式對學生進行批評教育的權利。

  體罰學生的危害

  1、侵犯了兒童的人權和尊嚴。

  2、造成兒童身體和心理上的傷害,可以導致長大後的行為問題。

  3、和家庭暴力之間沒有嚴格的區限。反過來,暴力虐待兒童者多用體罰來辯解。

  4、靠體罰達到的效果是短期的。

  5、不能達到真正的教育。如兒童怕被打手心而學習,反而會損害其求知慾。

  6、據科學研究表明,在體罰中成長的孩子長大之後智商普遍偏低,且易產生精神問題。

  7、違反我國現行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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