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叫婚前財產?
什麼叫婚前財產?
婚前財產是指你們兩結婚登記前已獲得的一切財產.以登記日期為基準.
這套100平的房子如果已經供完,那這套房子的所有權屬個人所有,屬於婚前個人財產.若還沒有供完,則婚姻存續期間所支付的貸款部份會屬夫妻共同埂產.
新婚姻法裡明確規定,婚前個人財產不會因婚姻存續期長短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
如果你們雙方結婚,她兒子享有繼承權,第一法定繼承人,為配偶,子女,父母,其中子女包括親生子女,養子女及繼子女.樓方另有立遺囑的以遺囑為準.
什麼是婚前財產?
這個房子很顯然是你的婚前財產。《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有相關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在你結婚登記前,該房子已經全額付款了,所以屬於你的婚前財產。
看房子是否屬於夫妻共有財產,主要是看房子的資金來源,而不是看房產證及土地使用證的登記情況,當然,如果說你在辦理時,把你配偶寫上,即你配偶屬於共有人,那麼可能會被認為你將婚前財產的一部分贈與了你的配偶。
什麼是婚前財產如何分割
婚前個人購得房款離婚對方是否有權利要求分割
[律師分析]這位網友所擔心的問題具有普遍性,這個問題還分婚前已經取得產權證和婚後取得產權證兩種情況。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屬於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前已經取得產權證的房產,屬於一方的婚前財產沒有爭議;而婚後取得產權證的房產如何定性,現階段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司法實踐中也存在爭議。但根據民法理論和所有權取得方式,此房產應屬於出資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而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一般來說,婚前財產協議是指男女雙方對各自婚前、婚後所得的財產的歸屬所作的約定。約定的內容可以是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婚前財產協議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根據本條的規定,對婚前、婚後財產所有權的歸屬所作的約定既可以在婚前辦理,也可以在婚後均可,不受婚姻登記與否的限制。
婚前財產協議可以採取書面形式,也可以採取口頭形式,如採取口頭形式,其效力判定以雙方均認可為條件,因為口說無憑,很難舉證證明雙方有口頭的約定。所以,為了避免將來發生糾紛,應當採取書面形式。
本文的婚前財產公證一般指是男女雙方在婚前對婚前、婚後財產所作的約定。
婚前財產是指結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取得的財產。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管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是有形財產還是無形財產,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護。
一般來說,婚前財產協議是指男女雙方對各自婚前所有財產做出的不作為婚後共有財產的約定。對婚前財產所有權的歸屬作出約定在婚前、婚後均可辦理,不受登記與否的限制。
婚前財產協議公證則是指將上述婚前財產協議進行公證,以增強該協議的公信力。日常生活中,人們習慣地簡稱為“婚前財產公證”。
我國《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
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資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18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閱讀全文>>新婚姻法規定婚前財產永遠是屬於個人的
新婚姻法規定》規定婚前財產永遠是個人的,是對要求男人婚前有房的女人當頭棒喝!!
眾所周知,婚前個人財產特別是婚前房產,如果沒有約定,過去的司法解釋曾有婚姻關係存續八年後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因而導致有些夫妻在婚前進行“婚前財產公證”,以明確各自婚前財產的處理。
新婚姻法生效後,規定婚前財產如果要作為“共同財產”,雙方必須約定。這就實際上肯定、明確了婚前個人財產不作為共同財產的處理原則。因此,新的司法解釋就規定,婚前個人財產不因為婚姻的存續轉化為共同財產。這實際上就取消了“婚姻存續八年,婚前個人財產(房產)作為共同財產”的規定。
上述規定、解釋,應該是明確的。原以為,大家都該知道這個變化。
什麼是婚前財產證明
當然了,如果一定要作出書面的說明,也不是不可以,因為我國婚姻法也有相關的規定,即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但這種約定並不以公證和律師見證的形式作為生效條件,只要雙方簽訂書面文字材料也是一樣具有法律效力的.至於你談到的律師費用問題,由於現在律師業務主要是在指導價下協商收費,而且你這種屬非訴訟業務,沒有太具體的標準,主要是雙方協商,因此也就不存在合適或是不合適之說了.
怎樣才算婚前財產?
他女兒有第一套房產權;如他父親立有遺囑,以遺囑為主依據;要是女兒孝順並資助或撫養過父親仍具有全部或部分繼承權(以法院的審斷判決為準則)要是女兒同父親矛盾成仇和斷絕了父女關係就全憑遺囑為準則來斷定房產權了。根據現行新房產權規定誰出資、誰繼承、誰名下的房產權歸誰;但是二婚後無定財產分立協議和夫婦商議後並經律師簽訂的遺囑等法律承認的協議條款約定條約的二婚後他母親過戶給他的房子*(急需現定協議或遺囑),妻子恩愛相互照顧體切並無離婚(尤其是妻子無主動提出離婚和越軌之事的)再假設丈夫先故並給予妥善安葬後事的有房產繼承權或部分繼承權。我是醫生平時很少了解研究法律,只是原在西藏八幾年獲得法律學習結業證又愛關心國家和國際事才有上述見解可能有與現行法律規定不符的地方,請諒解。另外你可在網上查訊婚前與婚後財產的法律諮詢。
什麼算是婚前財產?
婚前財產是指在結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取得的財產。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管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是有形財產還是無形財產,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護。
婚前財產是屬於個人還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婚前是屬於個人的
什麼是婚前財產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之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而所謂婚前財產,指的是沒有結婚以前就取得的財產。
婚前財產如何認定,婚前財產包括哪些?
一、婚前財產如何認定 婚前房產的確認有兩個關鍵的時間點: 1、“婚前”到“婚後”的時間點; 2、“購房”時間點,即什麼時候開始視為購買房產成功。 對於前者,夫妻雙方自領取《結婚證》之日可視為“婚前”到“婚後”的時間點,而其他諸如訂婚、舉行婚禮等時間點都不具備法律上的意義。對於後者,比較困擾,在購房一系列的過程中到底哪個才是“購房”時間點,例如:在婚前簽了購房合同,付了首期款,婚後才進行按揭貸款,並辦了《房產證》,那哪個才是“購房時間點”鑑於房產在法律上屬於不動產的範疇,而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購房人真正獲得所購房屋所有權的時間點為辦理完房屋的過戶手續並取得《房產證》之日。 因此,認為獲得房屋產權證書之日為即為“購房”時間點。判斷這一問題關鍵是看房價款是在婚前以個人財產支付,還是婚後以共同財產支付的。實際上,上述觀點在理解“購買”這一概念時過於狹隘了,因此由此得出的結論也有失偏頗,考慮到購房的目的性以及購房整個過程的關聯性,應當以簽訂購房合同的時間為“購房”時間點,簽訂合同時最能反映“購房”這一行為的性質。 二、婚前財產包括哪些 婚前財產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即夫妻不論結婚經過多少年,一方婚前財產仍歸一方所有。具體可分為以下四類: 1、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如一方婚前獲得預售房屋的產權而且完全支付了房款,婚後才實際取得該房的所有權。 3、婚前財產的孳息,包括個人財產婚前孳息和婚前個人財產婚後產生的孳息。 4、一方婚前以貨幣、股權等形式存在,而婚後表現為另一形態財產。 如一方婚前的個人積蓄婚後購買的有形財產,股權轉為了貨幣,這只是原有的財產價值形態發生了改變,其價值取得始於婚前,應當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值得注意的是,婚前的個人財產在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的,離婚時,不能要求以共同財產或要求另一方以其個人財產進行抵償。而對於用婚前個人財產婚後從事投資、經營、或者婚前投資婚後獲得分紅,則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什麼是婚前財產,具體應該如何認定婚前財產
我國新婚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據此,婚前財產是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婚前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自動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所以離婚時配偶一般無權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