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期限是指?

General 更新 2024-11-07

調查時間是指 所屬的時間,調查期限是指 的起止時間

1、調查時間:調查資料所屬的時間(時期或時點)。如是時期現象,就要明確規定資料所反映的調查對象從何年月日至何年月日止的資料。如調查的是時點現象,就要規定統一的標準時間。那麼哪些是時期現象,哪些是時點現象呢?例如,產值、產量、銷售量、工資總額等反映某一時期發展過程的總數量,是時期現象;而人口數、商品庫存量、企業數、流動資金額等等是反映現象在某一時刻(或者說瞬間)上的狀況的總量,是時點現象。

例如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的標準時間是11月1日0時,

零點便是第五次人口普查的調查時間。

2、調查期限:進行調查工作的時間,包括蒐集資料和報送資料的整個工作所需要的時間。

第五次人口普查登記工作從開始,11月10日前結束,調查期限為10天。再比如,某管理局要求所屬企業在2005年1月底上報2004年工業總產值資料,則調查時間是從

到這一年,上報的總產值為這一年的總產值;調查期限是一個月。又如某管理局要求所屬企業在上報2004年產成品庫存資料,則調查時間是標準時間,調查期限是10天。(工業總產值是時期現象,產成品庫存是時點現象)

調查期限是指( )

B 指的是調差工作限定的時間

10、調查時間是指( ) A、資料所屬的時間 B、調查工作起止的時間

b

統計調查時間與期限

調查時間 調查時間是指調查資料的所屬時間。如果所要調查的是時期現象,就要明確規定登記從何時起到何時止的資料,若調查的是時點現象,要明確規定統一的標準調查時點。

調查期限 調查期限是指從調查工作開始到結束的時間,一般是指進行調查登記工作的時間。在某些專項調查中,它包括從調查方案設計到提交調查報告的整個工作時間。為了提高統計資料的時效性,在可能的情況下,調查期限盡可能縮短。規定調查期限的目的是使調查工作能及時開展、按時完成。

俯如某管理局要求所屬企業在2007年1月10上報2006年產成品庫存資料,調查時間是標準時間2006年12月31日。調查期限是10天。

立案調查有期限嗎

分什麼情況立案偵查嚴格來說沒有時限,一般所說的偵查時限是指的對犯罪嫌疑人的強制措施時限a、採取取保候審時:通常情況下是從採取取保候審措施的第二天開始這一年時間內結案或者一年的時限到後必須解除(此時也可以接續偵查但不得繼續採取其他強制措施直至出現需要拘留、逮捕條件)。b、採取監視居住時:通常情況下是從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第二天開始這一年時間內結案或者一年的時限到後必須解除(此時也可以接續偵查但不得繼續採取其他強制措施直至出現需要拘留、逮捕條件)。c、採取刑事拘留措施時:檢察院3天內作出決定是否報捕(可以延長4天),送上一級檢察院偵監部門審查,偵監部門的審查期限是7天,這一共10-14天時間就是檢察機關拘留嫌疑人的時限。d、採取逮捕強制措施後:一般期限是2個月,自執行逮捕的次日起計算(司法實踐通常做法,依據的是《刑事訴訟法》79條,也有的院從當日計算,依據的是1981年兩高和公安部《關於偵查羈押期限從何時起算問題的聯合通知》);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1個月(但現在逮捕決定權上提一級,此次延長還沒有明確的操作規定);四類重大複雜案件,經省級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2個月;對於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級檢察院批准或決定可以再延長2個月。此外《刑事訴訟法》還規定,因為特殊原因,對於某些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可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延期審理;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因此,逮捕後的羈押期限一般為2個月,最多可延長至7個月。另外,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對犯罪嫌疑人的偵查羈押期限刑訴第128條第2款自查清身份之日起計算,但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e、移送起訴後:公訴部門審查期限是1個月,可以延長到1個半月。在此期間,可以退回補充偵查2次,每次1個月。(但說實話,我到現在都沒搞懂在此階段的羈押時間是怎麼算的,似乎移送後無論是審查時間還是補偵時間,都不佔用偵查部門的逮捕羈押時間,每次我移送過去後,也沒見他們辦理什麼強制措施手續,法條上也找不到明確的說法)f、移送法院後,法院的審限是一審普通程序審限一個月(最遲不得超過1個半月,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26條規定之一,可以再延長1個月),簡易程序審限為二十日(此時也沒見法院辦什麼強制措施的手續,嫌疑人仍處於羈押狀態)。法律規定的四種“特定情形”第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第二,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第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第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法院可以作出延期審理的決定,延期審理期限是1個月,另外,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並提出建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審理。建議延期審理的次數最多可以是兩次,檢察院應當在1個月內補充完。g、當庭審中發現證據不足、漏訴事實、起訴罪名不準確等情況時,公訴機關(檢察院)可以撤回起訴,而撤回起訴由於沒有具體法律規定,往往不受一個月限制。算算吧,一共可以關多長時間。2、協助檢察院調查不能被限制人身自由,另外,現在規定的是12小時,且不得以連續傳喚的方式變相限制人身自由。但司法實踐中可以說99%的檢察院都是把人控制在辦案區超過12小時的(真正的證人除外,這裡指的是有可能轉變為犯罪嫌疑人的人)。

什麼是協助調查?調查的時間不能超過多長時間?

協助調查不應限制人身自由,自然不存在時間限制。要求協助調查的人應該有要求被調查人如實合作的權利

參考資料:更多請查看法律快車法律諮詢 www.lawtime.cn/...0.html

調查時間是指?

調查時間是指調查資料所屬的時間

舉例說明調查時間與調查時限區別

例如我讓你在7月1日前調查完某盯,那麼調查時間就是從你開始調查到7月1號這之間的時間,調查時限就是7月1號這個時間點

法院調查取證需要多少時間

1、現在法院一般不主動調查取證,如果是在調查取證,應該是有一方向法院提出了申請並且得到法院的許可,在案卷中應該可以看到申請書。

2、調查取證的申請要在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屆滿前七天提出,調查取證的時間計算在法院的審理期限之內。對於一審案件,普通程序的審理期限是六個月,簡易程序的審理期限是三個月。

3、你們起訴才兩個星期,還沒有過舉證期限。開庭前會給你們傳票或者通知,有什麼補充的證據你們也還可以在舉證期限之內向法庭提交。

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期限的“鑑定期間”,是指什麼時候

公安機關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問題的解釋:十二、關於辦理治安案件期限問題。《治安管理處罰法》第99條規定:“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複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鑑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這裡的“鑑定期間”,是指公安機關提交鑑定之日起至鑑定機構作出鑑定結論並送達公安機關的期間。公安機關應當切實提高辦案效率,保證在法定期限內辦結治安案件。對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逃跑等客觀原因造成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內辦結的,公安機關應當繼續進行調查取證,及時依法作出處理決定,不能因已超過法定辦案期限就不再調查取證。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在逃,導致無法查清案件事實,無法收集足夠證據而結不了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向被侵害人說明原因。對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治安案件的辦案期限,應當從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之日起開始計算。

公安派出所承辦的案情重大、複雜的案件,需要延長辦案期限的,應當報所屬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

根據以上解釋,這句話是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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