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法規有哪些?

General 更新 2024-12-24

稅收法律有哪些?

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和有關規範性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條規定,稅收基本制度,只能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稅收法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範圍內普遍適用,具有僅次於憲法的法律效力。目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稅收實體法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以下簡稱《車船稅法》);稅收程序法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徵管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出的規範性決議、決定以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法律解釋,同其制定的法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比如,1993年12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的《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稅收暫行條例的決定》。

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和有關規範性文件

我國現行稅法絕大部分都是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和規範性文件。歸納起來,有以下幾種類型:

一是稅收的基本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九條規定,稅收基本制度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授權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比如,現行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車輛購置稅、土地增值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佔用稅、契稅、資源稅、船舶噸稅、印花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菸葉稅、關稅等諸多稅種,都是國務院制定的稅收條例。

二是法律實施條例或實施細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個人所得稅法》、《企業所得稅法》、《車船稅法》、《稅收徵管法》,由國務院制定相應的實施條例或實施細則。

三是稅收的非基本制度。國務院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制定的規範性文件,包括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辦公廳發佈的通知、決定等。比如2006年5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等部門《關於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37號)中有關房地產交易營業稅政策的規定。

四是對稅收行政法規具體規定所做的解釋。比如2004年2月國務院辦公廳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解釋的覆函》(國辦函〔2004〕23號)。

五是國務院所屬部門發佈的,經國務院批准的規範性文件,視同國務院文件。比如2006年3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經國務院批准發佈的《關於調整和完善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33號)。

中國有哪些稅法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3、耿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其餘的就是各個稅種的暫行條例了:如流轉稅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等等

財產稅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

行條例等等

現行稅法中屬於法律的有哪幾部?屬於行政法規的有哪幾部?

法律:個人所得稅法、企業所得稅法、車船稅法、稅收徵收管理法。

其他均為經授權制定的行政法規,與法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如增值稅暫行條例、消費稅暫行條例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包括哪些稅法

稅法有廣義和狹義的,廣義的稅法是指所有的稅收法律法規,包括法律、行政法律、地方性法規以及規範性文件,都是稅法。狹義稅法僅僅是稅收法律,目前稅收法律只有徵管法、個人所得稅法、企業所得稅法和車船稅法四部,其他都是經授權制定的,嚴格意義上不是稅收法律。

稅法的適用原則有哪些?

(1)法律優位原則:稅收法律的效力高於稅收行政法規的效力,稅收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稅收行政規章效力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新法實施後,對新法實施之前人們的行為不得適用新法,而只能沿用舊法

(3)新法優於舊法原則:新法、舊法對同一事項有骸同規定時,新法的效力優於舊法

(4)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對同一事項兩部法律分別訂有一般和特別規定時,特別規定的效力高於一般規定的效力(打破了稅法效力等級的限制)

(5)實體從舊,程序從新 實體法不具備溯及力,而程序法在特定條件下具備一定溯及力

(6)程序優於實體原則 在稅收爭訟發生時,程序法優於實體法,以保證國家課稅權的實現。

稅法有哪些分類標準?

從法學的角度,稅法可以作如下分類:

(一)按稅法內容分類

按照稅法內容的不同,可以將稅法分為稅收實體法、稅收程序法、稅收處罰法和稅務行政法。

稅收實體法是規定稅收法律關係主體的實體權利、義務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其主要內容包括納稅主體、徵稅客體、計稅依據、稅目、稅率、減稅免稅等,是國家向納稅人行使徵稅權和納稅人負擔納稅義務的要件,只有具備這些要件時,納稅人才負有納稅義務,國家才能向納稅人徵稅。稅收實體法直接影響到國家與納稅人之間權利義務的分配,是稅法的核心部分,沒有稅收實體法,稅法體系就不能成立。

稅收程序法是稅收實體法的對稱。指以國家稅收活動中所發生的程序關係為調整對象的稅法,是規定國家徵稅權行使程序和納稅人納稅義務履行程序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其內容主要包括稅收確定程序、稅收徵收程序、稅收檢查程序和稅務爭議的解決程序。稅收程序法是指如何具體實施稅法的規定,是稅法體系的基本組成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即屬於稅收程序法。也有將稅務爭議的解決程序獨立出來,稱之為稅收爭訟法,與稅收實體法、稅收程序法等並列的分類方法。

稅收處罰法是對稅收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進行處罰的法律規範的總稱。我國稅收處罰法由四部分構成:一是刑法中對偷稅、抗稅、騙稅等稅收犯罪行為的刑事罰則;二是最高司法機關對稅收犯罪作出的司法解釋和規定;三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法律責任”一章對稅收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規定;四是有關單行稅法和其他法規中有關稅收違法處罰的規定。

稅務行政法是規定國家稅務行政組織的規範性法律文件的總稱。其內容一般包括各種不同的稅務機關的職責範圍、人員編制、經費來源、各級各類稅務機關設立、變更和撤銷的程序和它們之間的相互關係以及與其他國家機關的關係等。從一定意義上講,稅務行政法也是稅務行政組織法。多數國家並沒有設立專門的稅務行政法,而是在基本稅法中確立稅務機關的基本組織原則或規則,然後以法規或規章的形式確立稅務機構的組織辦法。

(二)按稅法效力分類

按照稅法效力的不同,可以將簡潔分為稅收法律、法規、規章。

稅收法律是指享有國家立法權的國家最高權力機關,依照法律程序制定的規範性稅收文件。我國稅收法律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僅次於憲法而高於稅收法規、規章,我國現行稅法體系中,只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屬於稅收法律。

稅收法規是指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地方立法機關根據其職權或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的授權,依據憲法和稅收法律,通過一事實上法律程序制定的規範性稅收文件。我國目前稅法體系的主要組成部分即是稅收法規,由國務院制定的稅收行政法規和由地方立法機關制定的地方稅收法規兩部分構成,其具體形式主要是“條例”或“暫行條例”。稅收法規的效力低於憲法、稅收法律高於稅收規章。

稅收規章是指國家稅收管理職能部門、地方政府根據其職權和國家最高行政機關的授權,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的規範性稅收文件。在我國,具體是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以及地方政府在其權限內製定的有關稅收的“辦法”、“規則”、“規定”。如《稅務行政複議規則》、《稅務代理試行辦法》等。稅收規章可以增強稅法的靈活性和可操作性,是簡潔體系的必要組成部分,但其法律效力較低。一般情況下,稅收規章不作為稅收司法的直接依據,而只具有參考性的效力。

(三)按稅法地位分類

按照具體稅法在稅法體系中的法律地位不同,可以將其分為稅收通則法和稅收單行法。 ......

稅法屬於什麼法律體系

稅法同銀行法、證券法一樣,同屬於經濟法類

我國稅法的立法機關和法律級次分別是什麼?

稅法立法機關:全國人大及常委會;國務院(經全國人大及常委會授權);省級人大及常委會;省級人民政府(經省級人大及常委會授權)。

地方性地方稅收的立法權應只限於省級立法機關或省級立法機關授權同級人民政府,不能層層下放。所立法可在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執行,也可只在部分地區執行。關於我國現行稅收立法權的劃分問題,迄今為止,尚無一部法律對之加以完整規定,只是散見於財政和稅收法律、法規中,尚有待於稅收基本法做出統一規定。

我國現有的稅務法制法規有哪些??

稅收法律法規比較多,從類別分有兩類:實體法和程序法:

一、程序法就一部:《稅收徵管法》及其實施細則;

二、實體法就比較多:按照規範的範圍和領域分為:

1、流轉類:

(1)《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

(2)《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

(3)《消費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

(4)《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

2、所得稅類:

(1)《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

(2)《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

3、財產行為稅類

(1)《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

(2)《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

(3)《房產稅暫行條例》

(4)《城市房地產稅》

(5)《契稅暫行條例》

(6)《印花稅暫行條例》

(7)《資源稅暫行條例》

(8)《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

(9)《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

(10)《車船稅法》及其實施條例

4、《關稅法》

每年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還會制定很多的補充規定,具體可以查閱國家稅務總局的官網。

希望對你有幫助!

資源稅法規定有哪些

根據資源稅暫行條例規定:資源稅的徵稅範圍主要有:礦產品和鹽兩大類。 資源稅的稅目反映徵收資源稅的具體範圍,是資源稅課徵對象的具體表現形式。 資源稅暫行條例共設置7個大稅目: 1.原油。是指開採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2.天然氣。是指專門開採或與原油同時開採的天然氣,暫不包括煤礦生產的天然氣。 3.鹽。是指海鹽原鹽、湖鹽原鹽和井礦鹽。液體鹽,是指滷水。 4.黑色金屬礦原礦。具體包括鐵礦石、錳礦石、鋁礦石3個子目。 5.有色金屬礦原礦。具體包括銅礦石、鉛鋅礦石、鋁土礦、鎢礦石、錫礦石、銻礦石、鉬礦石。鎳礦石及其他有色金屬礦9個子目。 6.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選煤及其他煤炭製品。 7.其他非金屬礦原礦原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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