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報告怎麼留證據?

General 更新 2024-12-17

辭職信怎麼留證據

寫好後用EMS寄送,郵件封面寫明是辭職信,辦理回執手續。不論原單位是否簽收。採用郵寄方式是為了證明你已按照法律規定履行通知義務。

怎樣辭職才能保留你辭職的證據

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的形式給用人單位郵寄一份辭職書,保留好快遞詳情單以及複印一份辭職書,辭職到期以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其工資以及為其辦理離職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你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掛號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

提交辭職報告的證據該如何收集啊

一般不會否認,如你不放心,那末既然辭職申請報告上蓋了章,你拿來複印一份不就是很好的證據嗎。再者,蓋章是否就是同意的表示呢?你應落實一下。

如公司不作答覆你應該是下個月(9月3號)可以走。你應注意一下勞動合同中還有無其他有關辭職的注意事項,比如培訓費用的承擔問題等。

辭職前書面通知具體如何做 怎樣保留證據

下面是正確解除勞動合同的全套辦法,包括用人單位應該給你什麼,可能會發生損害你權益的事及處理辦法,全部都有。你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後,如果用人單位通知你提前走人,一定要用人單位給你正式書面通知(加蓋印章),否則用人單位到時說你擅自提前走人,你就說不清楚了。

解除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法》第37條和第38條法律賦予勞動者的權利,你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向用人單位申請,並由用人單位批准。解除勞動合同是你的決定,你只需要依法通知用人單位,並證明你書面通知到了,那麼你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就是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就不會出現由你承擔《勞動合同法》第90條規定的賠償責任。如果用人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38條所述的情形之一,你不僅無需提前30天,還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要求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侵犯你的合法權益,你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是沒有經濟補償的。只要沒有《勞動合同法》第25條的內容,約定由勞動者承擔的違約金都是不合法的。

遞交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或通知)後,批不批無所謂,關鍵是要有人簽收,做為依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否則不良單位會說你是自動離職,沒有交過辭職報告,你就有口難辯了。你提前30天(試用期提前3天,下同)提交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或通知,如果沒人簽收,你就到郵局寄特快專遞,並在“內件品名”欄中填寫“解除勞動合同決定(或通知)”,保留好底單做為證據,外加勞動合同就夠了,如果用人單位不在工作的最後一天支付你的工資,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並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5條的規定,要求支付工資及相關經濟補償。

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或通知內容最好明確以下內容:

1、本人因…………(如果用人單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權益,該原因最好寫明,便於以後舉證。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侵犯你的權益,則可以寫個人原因),決定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最遲工作到某年某月某日;

2、請公司書面通知(該通知必須有公司印章,否則無效)本人於某年某月某日與某人交接工作,如未接到有效的書面通知,本人將視為公司無需本人交接,由此給公司造成的不便或損失,本人不承擔責任;

3、請於工作交接之日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之規定與本人結清工資和《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其他相關費用,並向本人出具《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該證明的內容應符合《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4條的規定,否則本人保留申請仲裁或訴訟的權利。如公司無需本人交接,則於某年某月某日(最後一個工作日)某時(下班時間)前完成以上事宜。

注意保留好公司要求你向某人交接的書面通知、交接清單,這些都是權益受侵害時你依法辦理了交接的重要證據。如果用人單位不出具向某人交接的通知,可以視為無需交接。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時的工資支付時間詳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9條,經濟補償金支付時間詳見《勞動合同法》第50條。如果不按時支付,可以按《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3、10條或《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辦。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張,後者需要勞動部門責令後仍不支付才能主張。

看我以上回答,要把書名號《》中所涉及的內容找到後,你才能充分理解我回答的意思。

我的百度空間有以上提到的法律規定,你可以去查閱。

怎樣拿到書面辭職信的證據

1.辭職信給領導簽字,寫什麼都行,即便寫不同意辭職也可以。簽字後自己保留一份。

2.提交書面辭職信時做好現場對話錄音,儘量誘導老闆說出如辭職一律不批等可以作為證據的話。

3.不籤就通過郵局特快專遞發送辭職信,單件上註明是XXX辭職通知書,並註明收件人姓名、聯繫方式、公司全稱和詳細地址。快遞迴執即可作為辭職信送達證據,此為法律認可。

如何證明自己已經提交過辭職信,怎樣保留相關證據

這個問題是有點麻煩,想了好久,也不知道行不行: 1、快遞單上需填寫你寄的是文件或者資料等,你可在文件的後面括號註明一下:辭職書; 2、你應該有單位收件人或者朋友、熟人的電話吧,你先電話他,說有一份自己的辭職書會在什麼時間快遞到公司,請他簽收並轉交,這樣此人就是證人了; 3、找臺傳真機傳真過去,留下對方接件人的名字,至於你發的辭職書內容、時間、電話,雙方傳真上都會保留。如果單位沒有傳真機,你只有找熟人幫忙轉遞,這樣證明和遞交的事情都辦了。

辭職前書面通知具體如何做 怎樣保留證據

你寫一份辭職通知書,然後去郵局用快件寄送給單位,寄送單上寫明“辭職通知書”。這樣,你就有了通知辭職的證據了。

書面申請離職,怎麼保留證據呢?對方不承認我給過他辭職書怎麼辦呢?

你可以找證人呀!你寫辭職書時的證人和辭職書交到公司時的證人!

要保留證據的話,你可以把辭職書拍照,然後再交!同時用錄音機吧你交給公司領導的時候的話錄下來就行了!

希望以上解答對你有所幫助!

辭職信怎樣保留證據

切記:要求用人單位在你的“勞動者送達、移交(文書、材料)簽收單”簽上姓名和日期‍。

辭職申請領導不收也不批准怎麼辦,應該留下什麼證據!

律師解答:

很簡單,找幾個同事(作為你已經提交辭職的證人)和你一起去提交辭職書,只要你提前30日提交辭職書,30天后不管單位是否同意或者批准,你可以直接離開了。

參考法規:《勞動合同法》第績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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