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死緩在哪裡執行?
死緩在哪裡執行?
死緩是我國特有的一種刑罰制度,是死刑的另外一種執行方式,死刑是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如果人民法院在審判時認為犯罪分子應該判處死刑,但是可不必立刻執行的可以判處死緩。死緩當然是在監獄內執行,被判處死緩的犯罪分子當然是對社會危害極大的了,怎麼還會有人身自由?
具體的執行方式是公安機關的看守所接到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後,在一個月內交付監獄收監,如果犯罪分子在二年的考驗期內沒有故意犯罪的,那麼二年期滿,監獄應該報請原審判的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將服刑的犯罪分子減為無期徒刑。
請注意,在緩刑考驗期只有故意犯罪才能報請人民法院裁定對其執行死刑,但要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由最高人民法院簽署命令,由第一審人民法院七日內派司法警察執行,並請人民檢察派員依法監督。
在監獄可以犯的罪多了,比如簡單點殺人,傷害,越獄。還有很多,但必須是故意犯罪,過失犯罪不會被執行死刑。
相關刑法條文:
第五十條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
,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
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十五年以上二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
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
第五十一條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從判決確定之日起
計算。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死刑緩期執
行期滿之日起計算。
死緩的兩年在哪裡執行?是放到社會上去呢,還是關在監獄了?
死緩的執行是在監獄裡執行的
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在被監禁期間是有可能故意犯罪的,如違反監規紀律,達到犯罪程度的。
三樓的說的,在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情況時,沒有什麼突出貢獻的,一般是在18到20年之間做一個裁量。
死緩由哪個機構執行
交監獄執行,立即執行的由法院執行
什麼叫死緩?緩刑是如何執行的
死刑的緩期執行和有期徒刑的緩刑是不同的概念。
死刑緩期琺行,就是判處死刑,暫時不執行,讓他服刑,根據表現再確定執行。見如下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五十條 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
1. 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
2. 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死刑減刑);
3. 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不必等兩年)
4. 如果沒有過失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
有期徒刑緩刑:就是判處徒刑後不立即收監執行,而是由犯罪分子按照正常人一樣生活,但是剝奪一些象集會遊行的權利,要定期到公安機關彙報自己的活動情況。見《刑法》 第七十六條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
內,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
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
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條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
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
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
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
決定執行的刑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
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
定,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死緩中的兩年在哪裡執行?
死緩中的兩年在監獄執行。
被判死緩會執行嗎
我本身就是服刑人員,我這都是死緩無期的犯人,只要他在兩年內不違大紀是不會執行死刑的,這兩年屬考慮期!入監兩年後必須改判為無期,再過兩年就可改為有期,以前有期最高二十年,現在刑法變更為最高二十五年,無期到改有期間違一紀就推遲改判一年!
死緩是在監獄執行還是社會執行 如果在社會怎麼監管
死緩,只是延期兩年執行死刑。兩年中未故意犯罪的,兩年攻改為無期徒刑。對於如此重罰,是不可能在社會執行的。死緩兩年中,是在監獄執行。
重大立功可以表現為提供線索或者協助公安機關破獲重大犯罪,收監期間有重大發明創造等等。
當死緩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怎麼犯罪?
在監獄內也可能會犯罪,比如毆打獄警獄友之類的。
或者越獄……
行為觸犯刑法就會立即執行死刑。
所以並不是必然減為無期的。
死緩執行需由最高法核准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四章 死刑複核程序
第一百九十九條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條 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複核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
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和判處死刑的第二審案件,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零一條 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由高級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零二條 最高人民法院複核死刑案件,高級人民法院複核死刑緩期執行的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被判死緩後一般還會執行死刑 嗎?
死緩是死刑緩期執行的簡稱,指的是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2年執行。根據刑法第48條第1款規定,適用死緩的條件是:(1)罪犯應當判處死刑。(2)不是必須立即執行。根據刑法第50條的規定,被判處死緩的犯罪分子,在死緩期間或者期滿之後,有三種處理結果:(1)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2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2)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2年期滿以後,減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3)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
作為我國一項獨特的死刑執行制度,死緩制度最初是作為我黨的一項刑事政策發端於1951年新中國成立之初的鎮壓反革命運動的高潮中,適用對象是沒有血債、民憤不大和損害國家利益未達到最嚴重程度,而又罪該處死的反革命分子。後來在黨中央總結實施死緩政策成功經驗的基礎上,死緩作為一項刑罰制度被正式規定在國家法令中,開始適用於罪該處死,但有悔改表現的嚴重的貪汙、盜竊犯罪分子,並最終被1979年刑法典和1997年刑法典所確認並發展。
從最初的一項政策到被寫進基本法律,死緩制度的良性功能得到了充分的肯定。因而,長期以來,死緩制度都被視為我國貫徹“少殺慎殺”政策的重要舉措。馬克昌先生總結死緩制度的作用主要體現在:(1)死緩是我們黨和國家的“少殺慎殺”政策的體現,是限制死刑執行的有力措施。它嚴格地控制了被執行死刑的人數,使因犯罪被處死的人數減少到最低程度。(2)死緩有利於集中力量打擊最嚴重的犯罪分子,分化犯罪分子,是貫徹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刑罰制度。(3)死緩鼓勵罪犯悔罪自新,有利於死緩罪犯加強改造,爭取成為自食其力,有益社會的新人。(4)死緩符合世界限制適用死刑的趨勢, 表現了我國刑罰的特點,在國際上產生了良好的影響。[1]
儘管如此,深入到刑法學和刑罰學理論的實質,我們便會發現,死緩制度本身在法理邏輯方面的矛盾則清晰地凸顯出來,死緩制度本質屬性仍需明晰地確認
死緩是一種緩刑
死緩是不是一種緩刑?這個問題,從20世紀50年代死緩制度創立開始,理論界的爭論一直都很激烈。在討論這個問題前,讓我們來看一下究竟什麼是緩刑。
一般認為,緩刑淵源於英國十四、五世紀普通法中的“恩賜牧師”和“具結保釋”制度。“恩賜牧師”是指中世紀教會法庭對犯罪的牧師、神職人員在某種情況下給予免予受審和懲罰的恩遇。“具結保釋”則指為了不致被告在審判前受過長時間的羈押,由被告人或第三人作出隨時到庭受審的保證而予以釋放。上述兩種制度雖然與現代意義的環行制度仍有本質上的差別,但因為他們畢竟包含了與緩刑制度相類似的因素,因而被認為是緩刑的前身。現代緩刑制度的誕生要歸功於被譽為“現代緩刑之父”的美國人約翰??奧古斯塔的緩刑實踐。1841年,為救助一名酗酒犯,在法院的同意下,奧古斯塔得以為這名酗酒犯保釋,並幫助他在獄外改過自新並取得成功。此後,他持續了18年這種工作,收到了令人信服的功效,並最終導致了1870年最先被適用的現代意義的緩刑制度——波士頓《緩刑法》的誕生,當時該法規定只適用於少年犯罪。1878年,美國馬薩諸塞州頒佈了《保護觀察法》,把緩刑制度的適用對象由少年犯擴大到一般罪犯。1889年在布魯塞爾國際刑法學會議上,正式通過決議,將緩刑作為適用於一切犯罪的刑罰制度予以推廣。時至今日,緩刑已成為世界性的刑罰制度。
死緩制度是對應當判處死刑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犯罪分子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的刑罰制度。對於死緩制度的評價在理論界和司法界幾乎是眾口一詞,認為“(1)死緩是我們黨和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