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務教育實行什麼領導?
義務教育實行什麼領導,什麼統籌規劃實施,什麼為主管理的體制
義務教育實行國務院領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規劃實施,縣級人民政府為主管理的體制。
法條鏈接:《義務教育法》第七條 1、義務教育實行國務院領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規劃實施,縣級人民政府為主管理的體制。
2、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義務教育實施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義務教育實施工作。
義務教育實行的管理體制是什麼、
新的《義務教育法》第七條規定:“義務教育實行國務院領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規劃實施,縣級人民政府為主管理的體制。”這一款規定的是義務教育宏觀管理體制。宏觀管理體制是縱向規定各級政府對義務教育的管理職責。我國義務教育的管理體制經歷了一個發展變化的過程。1986年的《義務教育法》規定,“義務教育事業,在國務院領導下,實行地方負責,分級管理”。這一體制在當時激發了地方普及義務教育的積極性,加快了義務教育的發展步伐,為實現“普九”發揮過積極作用。2001年,為適應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特別是農村稅費改革全面推進的新形勢,國務院頒佈的《關於基礎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決定》確立了農村義務教育的管理“實行國務院領導,由地方政府負責、分級管理、以縣為主的體制”。這一體制的變革有利於確保教師工資按時發放和在縣域內進行教育資源的有效配置。但在實行過程中由於存在著認識上的偏差,混淆了管理體制和投入體制,影響了政策的實施效果。新的《義務教育法》對管理體制有了更為準確的表述:“義務教育實行國務院領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規劃實施,縣級人民政府為主管理的體制。”這一新體制突出了兩個特點:一是強調了省級政府的統籌作用,二是明確了管理以縣為主。
省級政府是地方最高的行政機關,對包括義務教育在內的各項地方公共事業負有首要責任。從目前情況看,省級政府離公共服務職能的要求還有距離。強調省級統籌,就是要加大省一級的責任,這是新體制一個值得關注的內容。省級政府一要統籌落實轄區內農村義務教育經費,確定省以下各級政府的經費分擔責任,落實中央安排的轉移支付和地方各級政府應承擔的資金,承擔與其職責和財力相應的義務教育經費數額,制定轄區內經費保障機制改革的各項政策措施。二要統籌省域內義務教育的組織協調工作,制定本省義務教育政策、規劃和義務教育的各項標準,統籌配置教育資源,促進省內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無論從投入體制還是從管理體制來講,省級政府的統籌作用都至關重要,如果省級政府能夠切實擔負起這一責任,理順省以下的體制,則相關問題比較容易解決。
縣級政府對本地區義務教育發展負有主要責任,強調管理以縣為主是非常必要的。以前在一些地區存在著投入以縣為主的做法,使義務教育的事權和財權不對稱,挫傷了基層政府管理和實施義務教育的積極性。管理以縣為主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管好經費。縣級政府除了按照省級政府確定的比例承擔經費外,一項更重要的任務,是要具體管好用好資金。要將義務教育的各項經費全部納入預算,建立健全科學規範、高效快捷的資金撥付制度,科學合理地分配資金,確保資金及時足額到位。建立健全農村中小學各項財務管理制度,加強監督檢查,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二是具體負責義務教育實施工作。包括做好義務教育學校的規劃、設置、佈局調整、管理,指導學校教育教學,保障學校安全,培養教師,均衡配置師資力量,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義務教育公辦學校的校長和教師流動。
義務教育實行國務院領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規劃實施,【 】人民政府為主管理的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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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義務教育法》第七條規定:“義務教育實行國務院領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規劃實施,縣級人民政府為主管理的體制
國家在實施義務教育中的職責是什麼?>
國家是實施義務教育的主體之一.這裡的國家主要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國家在實施義務教育中的主要責任是宏觀調控與創造條件,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加強對實施義務教育工作的科學領導和綜合佈局,制定切實的規劃,分階段,有步驟,有計劃地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建立實施義務教育的目標責任制,把實施義務教育的工作作為對有關負責人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建立義務教育的監督檢查制度;制定義務教育各級各類學校的辦學標準,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相應的辦學標準,合理規劃,佈局和設置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負責提供實施義務教育的經費,並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給予資助;幫助經濟困難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實施義務教育;採取措施加強和發展師範教育,培訓實施義務教育學校的校長和教師,努力提高教師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實行免費教育,幫助貧困學生就學;幫助經濟困難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實施義務教育;保障學校,教師和學生的合法權益;獎勵貢獻突出者,處罰違反法律者等.
義務教育是什麼意思?
義務教育是根據法律規定,適齡兒童和青少年都必須接受,國家、社會、家庭必須予以保證的國民教育。其實質是國家依照法律的規定對適齡兒童和青少年實施的一定年限的強迫教育的制度。義務教育又稱強迫教育和免費義務教育。義務教育具有強制性、免費性、普及性的特點。
我國義務教育法規定的義務教育年限為九年,這一規定符合我國的國情,是適當的。目前,我國的義務的教育學制的實際情況主要有“六三制”(即小學六年制,中學三年制)、“五四制”(即小學五年制、中學四年制)和“九年一貫制”三種學制。其中還有少數地區實行八年制的義務的教育,即小學五年制,中學三年制,但這些地區目前也正在抓緊實現由八年制向九年制的過渡。從我國學制狀況看來,九年制或八年制的義務的教育包括了初等義務的教育和初級中等義務教育兩個階段。適齡兒童、少年按規定在義務的教育學校完成了九年或八年的義務教育學習,即可達到初中畢業的文化程度。
我國義務教育應堅持以什麼為主體
義務教育的重要性關係到國家安全。必須是公有制的,也就是說,義務教育是國家投資辦的學校。
什麼叫九年義務教育?
我國義務教育法規定的義務教育年限為九年,這一規定符合我國的國情,是適當的。目前,我國的義務教育學制的實際情況是以“六三制”(即小學六年制,中學三年制)為主,多種學制並存。其中還有少數地區實行八年制的義務教育,即小學五年制,中學三年制,但這些地區目前也正在抓緊實現由八年制向九年制的過渡。從我國學制狀況看來,九年制或八年制的義務教育包括了初等義務教育和初級中等義務教育兩個階段。適齡兒童、少年按規定在義務教育學校完成了九年或八年的義務教育學習,即可達到初中畢業的文化程度。
我國義務教育實行怎樣的管理體制
新的《義務教育法》第七條規定:“義務教育實行國務院領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規劃實施,縣級人民政府為主管理的體制。”這一款規定的是義務教育宏觀管理體制。宏觀管理體制是縱向規定各級政府對義務教育的管理職責。我國義務教育的管理體制經歷了一個發展變化的過程。1986年的《義務教育法》規定,“義務教育事業,在國務院領導下,實行地方負責,分級管理”。這一體制在當時激發了地方普及義務教育的積極性,加快了義務教育的發展步伐,為實現“普九”發揮過積極作用。2001年,為適應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特別是農村稅費改革全面推進的新形勢,國務院頒佈的《關於基礎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決定》確立了農村義務教育的管理“實行國務院領導,由地方政府負責、分級管理、以縣為主的體制”。這一體制的變革有利於確保教師工資按時發放和在縣域內進行教育資源的有效配置。但在實行過程中由於存在著認識上的偏差,混淆了管理體制和投入體制,影響了政策的實施效果。新的《義務教育法》對管理體制有了更為準確的表述:“義務教育實行國務院領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規劃實施,縣級人民政府為主管理的體制。”這一新體制突出了兩個特點:一是強調了省級政府的統籌作用,二是明確了管理以縣為主。 省級政府是地方最高的行政機關,對包括義務教育在內的各項地方公共事業負有首要責任。從目前情況看,省級政府離公共服務職能的要求還有距離。強調省級統籌,就是要加大省一級的責任,這是新體制一個值得關注的內容。省級政府一要統籌落實轄區內農村義務教育經費,確定省以下各級政府的經費分擔責任,落實中央安排的轉移支付和地方各級政府應承擔的資金,承擔與其職責和財力相應的義務教育經費數額,制定轄區內經費保障機制改革的各項政策措施。二要統籌省域內義務教育的組織協調工作,制定本省義務教育政策、規劃和義務教育的各項標準,統籌配置教育資源,促進省內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無論從投入體制還是從管理體制來講,省級政府的統籌作用都至關重要,如果省級政府能夠切實擔負起這一責任,理順省以下的體制,則相關問題比較容易解決。 縣級政府對本地區義務教育發展負有主要責任,強調管理以縣為主是非常必要的。以前在一些地區存在著投入以縣為主的做法,使義務教育的事權和財權不對稱,挫傷了基層政府管理和實施義務教育的積極性。管理以縣為主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管好經費。縣級政府除了按照省級政府確定的比例承擔經費外,一項更重要的任務,是要具體管好用好資金。要將義務教育的各項經費全部納入預算,建立健全科學規範、高效快捷的資金撥付制度,科學合理地分配資金,確保資金及時足額到位。建立健全農村中小學各項財務管理制度,加強監督檢查,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二是具體負責義務教育實施工作。包括做好義務教育學校的規劃、設置、佈局調整、管理,指導學校教育教學,保障學校安全,培養教師,均衡配置師資力量,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義務教育公辦學校的校長和教師流動。
義務教育實施的最底層結構是什麼 是縣人民政府還是縣教育局
縣人民政府
義務教育法第七條義務教育實行國務院領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規劃實施,縣級人民政府為主管理的體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義務教育實施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義務教育實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