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可以轉讓嗎?

General 更新 2024-12-22

抵押權可以轉讓嗎?

抵押權不得單獨轉讓。根據《物權法》第192條的規定,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債權轉讓的,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一併轉讓,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發佈者任海全律師,1999年從事律師工作,是《律師業務工具》系列埂件開發者。現為北京市凱泰律師事務所主任,朝陽律協代表。發佈者任海全律師,1999年從事律師工作,是《律師業務工具》系列軟件開發者。現為北京市凱泰律師事務所主任,朝陽律協代表。

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嗎

您好,結合《物權法》第191條,並對照《擔保法》第49條第1款、《擔保法解釋》第67條可知:

(一) 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物。

(二) 轉讓抵押物,抵押人應盡兩個義務

(1)轉讓抵押物應經過抵押權人同意。《物權法》第191條修改了《擔保法》第49條規定,由原來的通知抵押權人變化為需經過抵押權人同意。

(2)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依據是《合同法》第150條規定的出賣人的權利瑕疵擔保義務。

相關法條:

《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一條 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

《擔保法》第四十九條 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並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

轉讓抵押物的價款明顯低於其價值的,抵押權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應的擔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轉讓抵押物。

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當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抵押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擔保法解釋》第六十七條 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經登記的,抵押權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權;取得抵押物所有權的受讓人,可以代替債務人清償其全部債務,使抵押權消滅。受讓人清償債務後可以向抵押人追償。

如果抵押物未經登記的,抵押權不得對抗受讓人,因此給抵押權人造成損失的,由抵押人承擔賠償責任。

房屋抵押期間能過戶嗎?

你好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對債權人以一定財產作為清償債務擔保的法律行為。貸款抵押房屋是指,為取得資金將房屋抵押給他人並辦理了抵押權登記的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並已貸款抵押的房屋,是否能過戶要根據不同的情況區別對待,在符合一定條件情況下可以辦理買賣、繼承、變更登記等過戶手續的,以下舉例說明:   一、在抵押期間的房屋,如果辦理買賣過戶手續(轉移登記),需要經過銀行的同意,由買賣雙方及抵押權人(銀行或金融機構)共同申請辦理過戶手續。也可以經銀行同意先還清款項解除抵押後再行辦理過戶手續。 二、在抵押期間的房屋,屬夫妻婚後取得的共有財產,申請辦理共有的,經銀行同意,由夫妻雙方和抵押權人(銀行或金融機構)共同申請。在抵押期間的房屋,屬夫妻婚後取得的共有財產,離婚後欲辦理更名(離婚析產)的,也需經銀行同意,由原夫妻雙方和抵押權人(銀行或金融機構)共同申請

望採納,謝謝

請問抵押物能否轉讓?

一、《擔保法》第49條規定未賦予抵押權追及效力:  1.轉讓行為無效:抵押人轉讓已經登記的抵押物未履行通知抵押權人或告知受讓人之義務的情形下,轉讓行為無效;

2.不得轉讓抵押物:轉讓價格明顯低於實際價值且未應抵押權人的請求提供相應擔保的,抵押人不得轉讓抵押物;

3.轉讓行為有效:

A.抵押人只要履行通知抵押權人和告知受讓人的義務,就可以處分抵押物;

B.經通知和告知的抵押物轉讓,抵押權人只能要求抵押人將抵押物的價金優先向其清償,而不能向受讓人行使抵押權。

二、《擔保法解釋》第67條規定以承認抵押權追及效力的基礎上,允許抵押權物自由轉讓:

1.抵押人轉讓已經登記的抵押物而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

A.抵押權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權;

B.取得抵押物所有權的受讓人,可以代替債務人清償其全部債務,使抵押權消滅(受讓人清償債務後可以向抵押人追償);  2.未經登記的抵押權不得對抗受讓人(由抵押人承擔賠償責任)。

三、《物權法》第191條規定改變了擔保法所確立的通知主義(以物權法規定為準):

1.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應徵得抵押權人同意:

(1)抵押權人的同意:

A.僅僅是抵押物不受抵押權追及之要件;

B.不構成對抵押物轉讓行為效力的獨立影響.

(2)經抵押權人同意的抵押權轉讓,受讓人取得的是無抵押負擔的抵押物所有權。

(3)抵押人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提存;  (4)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2.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

A.轉讓行為並不因為欠缺抵押權人的同意而無效;

B.只是受讓人所取得的是具有抵押負擔的抵押物所有權;

C.受讓人可以通過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

抵押物可以轉讓嗎,抵押物哪些情況轉讓無效

一般來說,抵押人轉讓抵押物屬於《合同法》所調整的買賣行為,其效力如何應當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確定,不得違反《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同時,抵押人還應當履行通知抵押權人並告知買受人的合同隨付義務。當抵押人未履行合同的隨付義務時,或雖履行了合同的隨付義務,但轉讓行為可能會給抵押權人造成實質上的損害,其轉讓行為的效力如何確定。

(一) 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權人也未告知買受人的,轉讓行為無效。

由於《擔保法》第49條明確規定,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應當通知抵押權人並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這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抵押人必須履行。在抵押人未履行“通知並告知”的義務的情況下,因其轉讓行為違反了《合同法》第52條第5項的規定,應確認無效。

該無效行為的請求權,既可以由抵押權人行使,也可以由受讓人行使。抵押權人請求確認轉讓行為無效後,可以依法追回該抵押物;受讓人請求確認轉讓行為無效後應將受讓的抵押物返還給抵押人,同時,可以要求抵押人賠償因此所受的經濟損失。

(二) 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告知買受人的,轉讓行為無效。

與前述轉讓行為不同的是,這裡存在兩種情況:一是抵押人轉讓抵押物僅通知了抵押權人而未告知買受人;二是抵押人僅告知了買受人而未通知抵押權人。換言之,抵押人僅履行了部分義務。在這樣的情況下,抵押人轉讓抵押物的效力應為“相對無效”,而非“絕對無效”。同時,轉讓行為的效力應由抵押權人或買受人主動請求。

在抵押人通知抵押權人而未告知買受人的情況下,買受人不知轉讓物已設抵押,買受人可以主動請求依法撤銷該轉讓行為,這種相當於《合同法》第54條第2款規定的“撤銷”;如抵押人轉讓抵押物告知了買受人而未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也可請求撤銷抵押人與買受人之間的轉讓行為,這種撤銷相當於《合同法》第74條規定的作為債的保全措施的一種撤銷權。

債權轉讓後抵押權是否轉讓

一般情形:債權轉讓抵押權一併移轉。

抵押權是為擔保債權的實現而設立的權利,即抵押權擔保的對象是債權而不是債權人。故債權轉讓的,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應一併移轉。

例外情形:債權轉讓抵押權不移轉。

1、法律另有規定。例如《擔保法解釋》第6 條規定:主合同變更或者債權人將對外擔保合同項下的權利轉讓,未經擔保人同意和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的,擔保人不再 承擔擔保責任。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即在對外擔保的場合,因法律另有規定,債權轉讓的,抵押權(保證擔保權、 質權)不移轉。

2、當事人另有約定。依據《物權法》第192條2規定,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債權轉讓擔保權不移轉。 《擔保法》第22 條、《擔保法解釋》第28 條對保證擔保的此種情形作了規定。《擔保法》第22 條規定: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 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範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擔保法解釋》第 28 條規定: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債權同時轉讓,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範圍內對受讓人承擔保證責任。 但是保證人與債權人事先約定僅對特定的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禁止債權轉 讓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法律作此規定的主要原因是保證擔保具有一定的人身屬性。

3、擔保權專屬於債權人 依據《合同法》第81條3規定,擔保權專屬於債權人的,債權轉讓擔保權不移轉。學理上解釋專屬於債權人的擔保權主要為保證擔保、抵押人為債務人以外第三人的抵押擔保,目前並沒有相關法律對此做出規定。

抵押權一併移轉的實現條件。

在一般情形下,債權轉讓抵押權一併移轉,但並非自動移轉, 需履行通知債務人、重新登記程序始得實現。

債權轉讓中主債權轉讓時抵押權是否能一併轉移

關於債權轉讓時抵押權是否一併轉讓?當然能,但有些特殊情形的規定要注意。

一.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合同法第八十一條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解釋】本條是關於轉讓權利時,主權利和從權利不能分離的規定。從權利是指附隨於主權利的權利。擔保物權中的抵押權、質權、保證以及附屬於主債權的利息等,都屬於主權利的從權利。由於從權利是從主權利派生出來的,主權利無效從權利也無效,從權利隨主權利的消滅而消滅,所以,從權利不得脫離主權利而單獨存在。

根據本條規定,債權人轉讓主權利時應當將從權利一併轉讓,受讓人在得到權利的同時,也取得與債權人有關的從權利。考慮到有的從權利的設置是針對於債權人自身的,與債權人有不可分離的關係,本條在確立從權利隨主權利轉讓原則的同時,規定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從權利不隨主權利的轉讓而轉讓。

二.物權法的相關規定:

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債權轉讓的,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一併轉讓,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例外:1、法律另有規定。例如本法第204條規定,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部分債權轉讓的,最高額抵押權不得轉讓。

2、當事人另有約定。既可以是抵押權人在轉讓債權時,與受讓人約定,只轉讓債權而不轉讓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這種情形大多發生在債權的部分轉讓時;也可以是第三人專為特定的債權人設定抵押的,該第三人與債權人約定,被擔保債權的轉讓未經其同意的,抵押權因債權的轉讓而消滅。

三.擔保法司法解釋

擔保法司法解釋第72條規定:“主債權被分割或者部分轉讓的,各債權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債權份額行使抵押權。主債務被分割或者部分轉讓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擔保數個債務人履行債務。但是,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未經抵押人書面同意的,抵押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擔保責任。”

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九條:“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有抵押擔保的債權後,可以依法取得對債權的抵押權,原抵押權登記繼續有效。”之規定,債權受讓人不須經過變更登記,即可取得不動產抵押權。

抵押在銀行的房子可以轉讓嗎?

我在福州南嶼三盛托斯卡納買的高層房子,交了首付款2個月,遲遲未籤合同,今售樓小姐答覆,房子已抵押給銀行,還未解押,要等解押後才能籤合同,我的問題如下:1、已抵押給銀行的房子,簽訂認購書的時候未提前通知算隱瞞已抵押的事實對吧?

已抵押的房屋怎麼買賣

已設定抵押的房屋進行轉讓是房地產交易中非常典型的模式。通常,原業主通過向銀行申請貸款購買了房屋,並將該房屋抵押給銀行作為償還貸款的擔保。而在抵押權存續期間,如果房東欲將該房屋轉讓,在交易方式上同沒有設定抵押的完全產權的房屋轉讓存在很大差異。  房地產交易中心會根據抵押權人是否同意轉讓抵押物或抵押登記是否已經註銷,來判斷交易的房屋是否可以轉讓過戶,從而保護銀行的合法權益,進而保障整個房地產交易體系的安全。一般而言,實踐中有如下幾種既符合法律規範,又具有可操作性的交易模式,供房屋買賣的雙方選用:  (一)提前還款,解除抵押。  雙方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之後,由原業主一次性提前歸還尚欠銀行的全部貸款餘額,之後銀行釋放抵押權,由房地產交易中心註銷抵押登記,如此,原業主就取得了該房屋的完全產權,接下來,雙方即可按照一般的二手房買賣流程完成交易。  這種方法的優點是,在房東取得完全產權之前,買方沒有支付房款,因此買方資金的安全性高;缺點是,完全由房東籌錢還貸,就要求房東具有很強的資金實力或融資能力,且沒飢充分利用買方的首期房款參與還貸,不是最為經濟的解決方案。  (二)辦理轉按揭。  雙方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之後,雙方共同向原業主的原貸款銀行申請辦理轉按揭手續。  這種方法的優點是,無須籌措資金提前還貸,沒有融資的壓力,而是將房東原有的還貸義務轉由買方承受,通過變更抵押登記,將抵押人從房東變更為買方;缺點是,轉按揭手續較為繁複,且不是所有銀行都有這項業務,而如果買方需要到另一家銀行辦理貸款,則會出現跨行轉按揭的問題,操作起來比較繁瑣。  (三)買房替原業主提前還貸。  雙方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之後,買方將應當支付的首期房款專項用於幫助房東歸還貸款餘額。  這種方法的優點是,充分利用了資金的流動價值,盤活了買方的首期房款,雙方合力解決了交易的最大障礙;缺點是,買方的首期房款存在一定風險,如果原房主利用買方的資金幫他還貸,進而取得房屋的完全產權,再將該房屋轉賣他人後逃匿,買方既不能取得房屋產權,又讓首期房款血本無歸,到那時,只能通過其他法律途徑追討,就非常被動了。  以上就是關於轉讓已抵押房屋的相關問題,購房者要想轉讓抵押在銀行的房屋,一定要通知銀行並且辦理相關的手續,否則一旦轉讓合同無效一是要對銀行承擔相關責任,對善意的新購房者也要承擔違約責任,要謹慎為之。

辦理房屋抵押登記後還可以轉讓嗎

我國《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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